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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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23/74號省令, 核准以省貯備金四十萬元貸給澳門社會福利處作為資助該項貸款將在財政廳簽訂合約,分十年期攤還,不計利息。 《公報》第35期,
1974/08/31
第22/74號省令, 修訂政府屋宇承租規則。 《公報》第34期,
1974/08/24
第21/74號省令, 撤銷五月二十五日第14/74號省令第二及第三條條文又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入場券應征收之稅並依照該省令第一條規定之制度辦理。 《公報》第30期,
1974/07/27
第20/74號省令, 保留海島港務分所直屬澳門港務局--撤銷一九三四年六月九日第38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0期,
1974/07/27
第97/74號訓令, 規定所有的士必須安裝由交通委員會核准款式並經檢定及加鎖之計程錶方得行駛。 《公報》第27期,
1974/07/06
第19/74號省令, 訂定黃金入口及復出口發給准照之新規定。 《公報》第26期,
1974/06/29
第6/7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的士載客運輸章程。  《公報》第25期, 副刊,
1974/06/26
第5/7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出口准照、證書、來源證及國家來源證上所聲明之運費--用作以到岸價格(C.I.F)為根據之出口活動--不得超過經濟廳依據現行法例訂定而經總督核准之有關表所指之百分率--修訂七月十一日第24/73號立法條例第八條一款內文。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4/7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以及該章程數條文。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8/74號省令, 撤銷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第1721號立法條例第二至四條內文。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7/74號省令, 著在本省數機關增設數職缺。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16/74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七及第四十條各增設數附款。 《公報》第25期,
1974/06/22
第3/7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印花稅總表以便代替附屬於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所核准章程之附表連同後來所受到之修正。  《公報》第24期, 副刊,
1974/06/18
第15/74號省令, 調整有關電話搬遷之規定及稅收--撤銷一九四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85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4期,
1974/06/15
第2/7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九日第163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房屋業鈔章程第三條一七及一八款內文--撤銷一九六九年六月七日第1793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條文。  《公報》第22期,
1974/06/01
第1/74號立法性法規, 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三九條條文。  《公報》第21期, 副刊,
1974/05/29
第14/74號省令, 規定澳門回力球有限公司之入場券須受有關章程所指之收銀與慈善印花稅以及旅遊宣傳基金稅所管制,係按照十二月卅一日第31/73號立法條例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所訂定之條件及條文辦理。 《公報》第21期,
1974/05/25
第13/74號省令, 關於新聞旅遊處設備及活動之一切開支及其他負擔著由澳門旅遊基金撥還給國庫。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2/74號省令, 規定路環火力發電廠承建合約所引起澳門電力有限公司與日本三菱集團間之協議支付由大西洋海外匯理銀行及國家發發銀行或其中任何一間按照一月十六日第11/74號省令規定所開立之銀行保證、透支戶及其他財政活動免繳印花稅。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1/74號省令, 規定由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為建築路環發電廠而輸入之所有物料及器材,除印花稅外,免繳消費稅及其他有關之稅。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10/74號省令, 修正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政府公地之佔用及批給章程第一○○條條文。 《公報》第19期,
1974/05/11
第9/74號省令, 規定治安警察廳等女警員之訓練期為十五個星期在訓練期內,其薪酬及權利與等警員同。 《公報》第17期,
1974/04/27
第8/74號省令, 准省貯備基金貸給澳門市政廳一百萬元分十二年攤還周息百分之二。 《公報》第15期,
1974/04/13
第7/74號省令, 核准「南通銀行」(譯音)銀號改為「南通銀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公報》第13期,
1974/03/30
第6/74號省令, 規定醫生及護士連同舁工人倘陪同病人往香港時得享受經十一月三日第212/73號訓令修正之一九六九年七月十日第9080號訓令第一五條一款三項所指之權利及領取出差津貼所定應得之百分率。 《公報》第11期,
1974/03/16
第5/74號省令, 更換十一月十日第7/73號省令附表(每月基薪及補助金)。 《公報》第9期,
1974/03/02
第4/74號省令, 規定都市美化委員會之組織--著將一九四○年三月九日第658號立法條例、三月三十一日第11/73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第7468號訓令予以撤銷。 《公報》第8期,
1974/02/23
第3/74號省令, 修正十二月廿九日第10/73號省令第三條二款內文。 《公報》第7期,
1974/02/16
第2/74號省令, 組織澳門廣播電台行政委員會--著將原隸屬於郵電廳之廣播電台就地人員團體轉入新聞旅遊處。 《公報》第3期,
1974/01/19
第1/74號省令, 核准新聞旅遊處諮請財政廳供給本省硬幣以編造套庄硬幣售給遊客及硬幣蒐集者。 《公報》第3期,
1974/01/19
第31/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逸園狗有限公司賽狗入場券按券價每張征稅百分之二十─ - 撤銷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五日第1763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副2刊,
1973/12/31
第11/73號省令, 核准本省一九七四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3/12/31
第10/73號省令, 著在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公報》第52期,
1973/12/29
第30/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四七及六二條條文。  《公報》第51期,
1973/12/22
第28/7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修正七月十一日第24/73號立法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各條文。  《公報》第51期,
1973/12/22
第29/73號立法性法規, 擴充銀行業務監察處職權-撤銷七月十一日第25/73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50期,
1973/12/15
第9/73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份發給現職或退休公務員連同由省預算冊負擔恤金之領受者及退役軍人以相等於同月一日所收月薪或恤金之臨時性津貼。 《公報》第50期,
1973/12/15
第27/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各項稅政及訂定一九七四年度本省總預算冊應遵守原則。  《公報》第49期, 副刊,
1973/12/13
第26/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英坭,氣體燃料,汽油及礦物燃料油之消費稅予以調整。  《公報》第48期,
1973/12/01
第8/73號省令, 修正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第1250號立法條例第三條條文(給與評價員以津貼額)。 《公報》第48期,
1973/12/01
第183/72號國令, 追認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維也納簽訂之領事關係協議。 《公報》第45期,
1973/11/10
第7/73號省令, 訂定公務員每月基薪及補助金額並著由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45期,
1973/11/10
第6/73號省令, 著在一九七四年本省總預算冊收入部門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七章第七三條。 《公報》第43期,
1973/10/27
第5/73號省令, 著在本年度本省收入預算冊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四章第三八條A。 《公報》第43期,
1973/10/27
第4/73號省令, 規定幸運博彩監督之職級相等於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一條附款一所指之L字級。 《公報》第38期,
1973/09/22
第3/73號省令, 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38/72號立法條例第五條條文。 《公報》第35期, 副2刊,
1973/09/07
第25/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銀行業務監察處之職權予以擴充。  《公報》第27期, 副2刊,
1973/07/11
第24/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製成品輸往所有國家及地區時須申領由本省經濟廳發給之來源證 - 在發行銀行貯備外幣之最低額。  《公報》第27期, 副2刊,
1973/07/11
第23/73號立法性法規, 實施澳門省立法會章程。  《公報》第27期, 副2刊,
1973/07/11
第2/73號省令, 著在治安警察廳合約人員團體內增設U級打字員二缺。 《公報》第27期, 副2刊,
1973/07/11
第1/73號省令, 訂定每月給與財政廳長津貼費為二千五百士姑度。 《公報》第26期,
1973/06/30
第22/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及實施政府空地以公開開投方式批給章程。  《公報》第20期,
1973/05/19
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槍械及彈藥章程。  《公報》第20期,
1973/05/19
第20/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二六條條文。  《公報》第19期,
1973/05/12
第19/73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808號立法條例著增設之社會復原所合約人員團體 - 撤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808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七二年一月廿二日第3/7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19期,
1973/05/12
第18/7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四益(譯音)置業有限公司在簽訂羅利老大馬路十號屋又名盧簾若或盧九花園之買賣合約時免繳付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二條乙項所指之稅款。  《公報》第19期,
1973/05/12
第17/73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在職公務員俸給基薪或底薪增加百分之十五而每月至少為五百士姑度。  《公報》第18期,
1973/05/05
第16/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六日第1745號立法條例(澳門治安警察廳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之組織)第七條條文。  《公報》第17期,
1973/04/28
第15/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名為「太平洋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商業銀行之組織。  《公報》第16期,
1973/04/21
第14/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給付政府文員因公前往鄰近地區及帝汶省之新補助費表-撤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廿九日第157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16期,
1973/04/21
第13/73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立法會秘書之出席費。  《公報》第16期,
1973/04/21
第12/73號立法性法規, 更換一九六八年八月十七日第1766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民事登記收費表。  《公報》第14期,
1973/04/07
第11/73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都市美化委員會成員出席費金額。  《公報》第13期,
1973/03/31
第10/73號立法性法規, 改組澳門物業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  《公報》第13期,
1973/03/31
第9/73號立法性法規, 改組澳門民事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  《公報》第13期,
1973/03/31
第8/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九月三十日第1748號立法條例(在政府服務超過十年以上汽車司機晉陞二等【U級】司機事宜)第一條附款二內文。  《公報》第12期,
1973/03/24
第7/73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澳門市政廳副廳長職缺。  《公報》第11期,
1973/03/17
第6/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5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澳門社會福利處章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公報》第6期,
1973/02/10
第5/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紀念何東爵士國立中葡小學中文班英文科教員每月津貼為一百五十元一學年以九個月計算。  《公報》第6期,
1973/02/10
第4/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37/72號立法條例第五條附款一第二項暨第一零條附款二第一項內文(本省各機關職缺之增設及撤銷事宜)。  《公報》第4期,
1973/01/27
第3/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葡萄牙財務不具名有限公司及多托與亞速爾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在澳合組一商業銀行名為「東方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  《公報》第4期,
1973/01/27
第2/7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在本省開設一分行名為「澳門商業銀行」(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分行)。  《公報》第4期,
1973/01/27
第1/7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加入本省各機關長期散工團體服務者其年齡最少為十八歲。  《公報》第4期,
1973/01/27
第38/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九七三年度省總預冊並著由該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3期, 副2刊,
1972/12/30
第37/72號立法性法規, 著本省各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公報》第53期,
1972/12/30
第36/7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關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廿二日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二五條四款所指之稅項應由旅遊社最遲於每月三十日將上月份之稅款交到新聞旅遊處。  《公報》第52期,
1972/12/23
第35/7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省郵電廳技術人員每日之津貼額。  《公報》第52期,
1972/12/23
第34/72號立法性法規, 批准一外資集團名為「海外信託銀行有限公司」(OVERSEAS TRUST BANK LIMITED)在本省開設一分行。  《公報》第50期,
1972/12/09
第33/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財政廳本身助理人員團體。  《公報》第50期,
1972/12/09
第32/72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十一月廿九日第483/72號國令第一條之規定著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份發給一筆相等於十二月一日所應領取每月薪金或恤金之臨時性補助金與本省在職或退休公務員以及由本省預算冊負責支付退休金及恤金之人士。  《公報》第50期,
1972/12/09
第31/7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二日第1629號立法條例第四條(關於海軍機構福利會受益人事宜)-撤銷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687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7期,
1972/11/18
第30/72號立法性法規, 由政府收回坐落工廠街與牧場街交界處面積三式三平方公尺地段一幅。  《公報》第47期,
1972/11/18
第29/72號立法性法規, 著省級葡國女青年團增設二等書記及二等什役各一缺。  《公報》第46期,
1972/11/11
第28/72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一九七三年度本省總預算冊應遵原則。  《公報》第45期,
1972/11/04
第525/72號訓令, 著將174/72號法令伸展至各海外省實施有效係有關核准以便追認第88號協約該協約係關於職業機構組織者。 《公報》第40期,
1972/09/30
第174/72號法令, 核准以便追認第88號協約該協約係關於職業機構組織者於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在三藩市召開之第三十一屆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時完成。 《公報》第40期,
1972/09/30
第27/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司法警察廳散工團體內增設二等什役(Z''級)一缺。  《公報》第37期,
1972/09/09
第26/7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附屬總表內第二條第二段所定之千分之一稅伸展至澳門電力有限公司之股票有效。  《公報》第33期,
1972/08/12
第25/7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法區立契官公署助理人員團體。  《公報》第33期,
1972/08/12
第24/7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凡用含毒或無毒之物品以及利用虐待手段及其他方法足以影響用作比賽格力狗之體力或精神者不論是否被控訴或經人投訴一律須受處罰──撤銷一九六六年四月三十日第1701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七日第1737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3期,
1972/08/12
第23/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德記財務有限公司"Deak & Companhia (Macau) Limitada"開投事宜。  《公報》第32期,
1972/08/05
第22/72號立法性法規, 對自治機關及財政自治機構作為委員身份之財政會計廳代表給與每月津貼──撤消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184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2期,
1972/08/05
第21/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澳門社會福利處章程第一七條內文修正。  《公報》第32期,
1972/08/05
第20/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前免費批給澳門公務員互助會坐落高園街面積一九八六.八八平方公尺之地段一幅收回。  《公報》第32期,
1972/08/05
第19/72號立法性法規, 豁免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為生產輸送及分配電力有關直接用途而輸入之汽車輕重型電單車摩托腳踏車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附表二之產品及物品之從價稅連同礦物燃料油及潤滑油之消費稅。  《公報》第30期,
1972/07/22
第18/72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及撤銷海軍軍務廳合約職員團體數缺。  《公報》第30期,
1972/07/22
第17/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省總預算冊收入部門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八章第七九條乙項-「固定用途之收入」。  《公報》第27期,
1972/07/01
第16/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省總預算冊收入部門增設一科目並列為第七章第六一條A項──還款及退款。  《公報》第26期,
1972/06/24
第15/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誠興(譯音)銀號」改組為「誠興銀行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公報》第26期,
1972/06/24
第14/7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外國信託機構在本省開設分行。  《公報》第25期,
1972/06/17
4/5/2024 4:37:48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