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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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83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澳門電燈有限公司在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內輸入直接與其專營事業有關之物料及潤滑油免繳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1621號立法條例第八條所指之從價征收百分之五入口稅。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0/12/30
第1836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七一年度預算冊平常收入部門增設一科目列為第八章第六二條丁項-固定用途之收入。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0/12/30
第183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632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二條一款條文。  《公報》第48期,
1970/11/28
第183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水警稽查隊水警在巡邏艇工作之津貼-撤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卅一日第1728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6期,
1970/11/14
第183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澳門省經濟發展指導計劃核准之前暫緩執行氹路公地之佔用及批給事宜。  《公報》第45期,
1970/11/07
第183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編造一九七一年度本省總預算冊應遵原則。  《公報》第45期,
1970/11/07
第183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中學教育預備班教員每月薪津以每星期授課時間計算包括超時之校外活動在內。  《公報》第45期,
1970/11/07
第183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第928號立法條例核准華務科章程第二九條條文。  《公報》第45期,
1970/11/07
第182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人口及住戶調查工作人員之薪酬。  《公報》第43期,
1970/10/24
第435/70號法令, 追認一九六一年三月卅一日在紐約簽訂之一九六一年麻醉劑協約。 《公報》第43期,
1970/10/24
第450/70號命令, 著在澳門省增設監獄基金該項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及行政與財政自治權。 《公報》第41期,
1970/10/10
第1828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初級小學教育章程第六十九條內增設一段。  《公報》第38期,
1970/09/19
第182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海島市政委員會就地辦事處主任出缺時其職務由海島市行政局副局長兼任倘副局長出缺時經該市政委員會建議由總督選任之-撤銷一九六八年九月七日第1768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8期,
1970/09/19
第1826號立法性法規, 衛生救濟廳長期散工團體各增設及撤銷數缺。  《公報》第35期,
1970/08/29
第182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二日第1627號立法條例第三條三款條文(市政委員會主席每月出席律貼費)。  《公報》第31期,
1970/08/01
第1824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由「澳門氹仔連貫」工程包括橋身、橋面、引橋及附屬工程承建人直接輸入之英坭豁免征稅。  《公報》第30期,
1970/07/25
第1823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六月十五日第268/70號國令附表所指B至Z〞級之補助金。  《公報》第28期,
1970/07/11
第182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澳門郵電廳散工團體石匠、木匠及油漆匠撥入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九一條一款所指之U級。  《公報》第25期,
1970/06/20
第48450號法令, 核准《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 《公報》第24期,
1970/06/13
第1821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衛生救濟廳合約及長期散工人員團體增設數缺。  《公報》第23期,
1970/06/06
第182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工務運輸廳合約及長期散工人員團體增設數缺。  《公報》第23期,
1970/06/06
第1819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澳門海軍船塢職員團體。  《公報》第17期,
1970/04/25
第1818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郵電廳就地團體。  《公報》第17期,
1970/04/25
第181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實施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公地佔用及批給章程第一一九條所發生之疑問予以解釋。  《公報》第16期,
1970/04/18
第1816號立法性法規, 增加及修正財政會計廳省級團體。  《公報》第13期,
1970/03/28
第1815號立法性法規, 撤銷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077號立法條例(關於退休公務員在本省從事有薪酬之活動事宜)第二條獨附款。  《公報》第13期,
1970/03/28
第1814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數條文修正。  《公報》第11期,
1970/03/14
第181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第1551號立法條例第七條條文(公務員住宅保留權)。  《公報》第9期,
1970/02/28
第1812號立法性法規, 增加氣象台長期散工團體二等(Z級)雜役一缺。  《公報》第8期,
1970/02/21
第181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澳門電燈公司於本年度及一九七○年度輸入與專營直接有關之材料及潤滑油豁免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第1621號立法條例第八條所指從價征百分五之稅。  《公報》第52期, 副4刊,
1969/12/31
第1810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及撤銷本省有關機關職缺。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69/12/31
第1809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澳門廣播電台人員團體。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69/12/31
第1808號立法性法規, 組織社會復原所合約團體人員─撤銷一九六七年九月廿三日第8529號訓令。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69/12/31
第180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5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澳門社會福利處章程。  《公報》第52期,
1969/12/27
第1806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數法例以解決海外省政府所建議之問題。  《公報》第52期,
1969/12/27
第1805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佔用及批給公地章程第一三九條所規定之豁免公開開投只限引用於該兩條兩項所指之情況且效期截至一九六七年六月廿四日第1740號立法條例實施之日止。  《公報》第50期,
1969/12/13
第180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現在黃金入口商於一九七○及一九七一年度內經營黃金貿易直接所得利潤得免繳超額純利稅。  《公報》第49期,
1969/12/06
第180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編造本省一九七○年度總預算冊應遵原則。  《公報》第47期,
1969/11/22
第1802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三年七月卅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第四章第二部丙項特別情況內增加一目。  《公報》第44期,
1969/11/01
第1801號立法性法規, 凡按照一九六四年三月廿一日第1621號立法條例規定而輸入本省之電視機應從價征收附加稅百分之五以便撥給澳門社會福利處。  《公報》第44期,
1969/11/01
第180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輸入石油提煉之燃料氣每磅征收消費稅○.○五元。  《公報》第44期,
1969/11/01
第179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七日第1766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民事登記收費表第一條四款內文。  《公報》第44期,
1969/11/01
第1798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八年八月廿九日第1767號立法條例第九條三款內增加一項條文(關於工業場所之開設地點)。  《公報》第32期,
1969/08/09
第179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九日第1774號立法條例第六及第七條條文(經濟計劃彙集專門委員會就地團體)。  《公報》第32期,
1969/08/09
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省入境、逗留及長期居留章程──撤銷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二日第6783號訓令及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7300號訓令暨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二日第1643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7期,
1969/07/05
第49057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一日在倫敦簽署有關太空人之救護、重返及交回所有向太空發射物之協議。 《公報》第27期,
1969/07/05
第179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初級小學教育章程第一四九、一五○、一五一、一五三及一五四條條文─撤銷一九六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第179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6期,
1969/06/28
第179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捐血者之獎金首次為一百五十元以後每次遞加十元直至最高額二百五十元為止-撤銷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一日第1362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六日第159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4期,
1969/06/14
第179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四年五月九日第163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屋宇業鈔章程第三條一七及一八款所指之首次轉移稅額-凡有抵觸之法例尤其是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449號立法條例第三條及其獨附款之規定著予撤銷。  《公報》第23期,
1969/06/07
第179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市區建築總章程數條文。  《公報》第23期,
1969/06/07
第1791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七日第1779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初級小學教育章程第一四九條內增設兩款又修正該章程第一五一條及其附款一內文。  《公報》第17期,
1969/04/26
第179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1623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二七條第二款內文。  《公報》第14期,
1969/04/05
第1789號立法性法規, 再修正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第1649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號立法條例第二條及第五一條四款條文(管制幸運博彩之設立)。 《公報》第13期,
1969/03/29
第48495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五六年十月廿四日在海牙簽訂訂有關供應未成年人糧食之協議。 《公報》第13期,
1969/03/29
第48494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訂有關當局之權責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協議。 《公報》第13期,
1969/03/29
第47598號國令, 核准有關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簽訂之協議及協約之履行條例。 《公報》第12期,
1969/03/27
第47597號國令, 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 《公報》第12期,
1969/03/27
第23902號訓令, 著將第47597號法令及第47598號國令分別核准承認一九六四年在維也納舉行第十五屆國際郵電組織聯合會議時簽訂之國際郵電組織、及其總章程、協議及協約以及履行該等協議及協約之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條例連同該等協約及章程之葡文本在各海外省政府公報刊登。 《公報》第12期, 副刊,
1969/03/27
第178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第四一條條文。  《公報》第11期,
1969/03/15
第178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數條文。  《公報》第9期, 副刊,
1969/03/01
第1786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475號立法條例第五條條文(換領行政牌照)。  《公報》第9期,
1969/03/01
第48036號法令, 核准校對一九五七年十月十日在布魯塞爾達成有關海洋船舶東主應有責任之國際協議及簽字儀式第一條甲,乙,丙款所指之保留。 《公報》第8期,
1969/02/22
第23840號訓令, 著將第48036號法令伸展至海外省實施有效該法令係核准校對一九五七年十月十日在布魯塞爾達成有關海洋船舶東主應有責任之國際協議及簽字儀式第二條甲,乙,丙款所指之保留。 《公報》第8期,
1969/02/22
第1785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澳門省博彩稽查團體並使之現代化-撤銷數法例。 《公報》第8期, 副4刊,
1969/02/22
第178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對於以高利貸方式收押他人身份證而貸款賭博之人士予以監禁並罰款之處分。 《公報》第5期,
1969/02/01
第1783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及撤銷本省各機關有關職缺。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68/12/31
第1782號立法性法規, 撤銷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403號立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283號立法條例第三條條文(澳門公務員互助會之收入)。  《公報》第50期,
1968/12/14
第1781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總表第一○條內增設一款該條文係經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九日第1776號立法條例所修正。  《公報》第50期,
1968/12/14
第178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海軍軍務廳辦公廳文員團體二等科員職缺撤銷又在該團體內增設二等書記一缺-撤銷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172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9期,
1968/12/07
第1779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初級小學教員章程-撤銷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1715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9期,
1968/12/07
第47712號法令, 核准修正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四一次會議通過之國家海員證協議(第108號)內文。 《公報》第49期,
1968/12/07
第23729號訓令, 著將第47712號法令刊登在各海外省政府公報該法令係核准修正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四一次會議通過之國家海員證協議(第108號)內文。 《公報》第49期,
1968/12/07
第177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章程總表若干條所指之文件及事項應繳納印花稅一元三角-凡有抵觸之法例概行撤銷。  《公報》第48期,
1968/11/30
第177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給與在衛生救濟廳附屬醫院服務而非該廳團體內之醫生每月津貼六百三十元。  《公報》第48期,
1968/11/30
第1776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總表第一零條條文-凡有抵觸之法例概行撤銷。  《公報》第46期,
1968/11/16
第177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編造一九六九年度預算冊應遵原則。  《公報》第45期,
1968/11/09
第177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第45259號國令第一條所指之經濟計劃彙集專門委員會其辦公廳應設在澳門省秘書處附近而由總督管轄-撤銷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61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5期,
1968/11/09
第17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建築總章程第七二至第七七條條文又在該章程第一二條一及二款及第九八條增設數項。  《公報》第45期,
1968/11/09
第177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海軍軍務廳文員團體二等科員職缺撤銷又在該團體內增設二等書記一缺。  《公報》第43期,
1968/10/26
第1771號立法性法規, 更換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077號立法條例附表五該附表係經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655號立法條例第四條所修正(調整居住本澳已退休之公務員、司鐸及軍人暨收領撫恤金人、難民等每月津貼)。  《公報》第43期,
1968/10/26
第1770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758號立法條例第五條(關於售賣油青與漁船事宜)內增設一附款。  《公報》第39期,
1968/09/28
第1769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衛生救濟廳長期散工團體內增設數缺。  《公報》第39期,
1968/09/28
第176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海島市政委員會辦事處主任缺席時其職務由海島市行政局副行政區長代行倘副行政區長缺席由海島市行政局辦事處最高級之職員代行--撤銷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第1732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6期,
1968/09/07
第1767號立法性法規, 根據第46666號法令頒佈之在葡國各地實施工業管制制度規定在本省實施之法例並將有關開設工業之立法條例與訓令加以修訂及彙集成為單一法例──凡有抵觸之法例概予撤銷。  《公報》第34期, 副刊,
1968/08/29
第1766號立法性法規, 更換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1585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民事登記費用表。  《公報》第33期,
1968/08/17
第176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劃一本省各級學校之假期。  《公報》第32期,
1968/08/10
第176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六年七月十六日第1701號立法條例第一條三款內文(關於澳門產品出口採用直達載紙制度事宜)。  《公報》第26期,
1968/06/29
第176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每張入場券廳向本省政府繳交稅額-撤銷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690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4期,
1968/06/15
第1762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收提高為一元三角該立法條例先後經於一九四四年九月九日第857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一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第1281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將其內文修正者。  《公報》第19期,
1968/05/11
第176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本省社會福利處章程。  《公報》第19期,
1968/05/11
第1753號立法性法規, 制定經本省轉口貨物之管理條例並著在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附屬印花稅總表內增訂一條文及稅項。  《公報》第3期,
1968/01/20
第47097號國令, 核准修正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在海牙簽署之有關民事案協議。 《公報》第1期,
1968/01/06
第47611號法令, 核准物業登記法典並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及更換第42933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廢止所有與新法典內容相關的法例,但明示保留的特別法例則不在此限。 《公報》第52期, 副4刊,
1967/12/30
第1760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副刊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 《公報》第52期, 副2刊,
1967/12/30
第1759號立法性法規, 增刪本省公共部門的若干職位。  《公報》第52期, 副2刊,
1967/12/30
第175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燃料倉庫之設立雖屬臨時性亦只限在澳門市、氹仔及路環指定地區-撒銷一九六六年第1697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七年第173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52期,
1967/12/30
第47619號法令, 核准公證法典以便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以及更替第42933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廢止所有與新法典內容相關的法例,但明示保留的特別法例則不在此限。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67/12/30
第1757號立法性法規, 豁免現有黃金入口商一九六八年度與一九六九年度黃金經營利潤之超額純利稅。  《公報》第51期,
1967/12/23
第1756號立法性法規, 在郵電廳合約團體內增設二等助理護士一缺又取銷該廳散工團體三等助理護士。  《公報》第51期,
1967/12/23
第1755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公共救濟處進行改組並更名為澳門社會救濟處。  《公報》第50期, 副刊,
1967/12/19
29/3/2024 23:11:16 WF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