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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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20/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高園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16期,
第二組,
2010/04/21
第1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派一名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兩間有限公司舉行的全體大會。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2010/03/24
第18/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2010/03/10
第1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2010/03/10
第16/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民航局局長的委任續期。 《公報》第10期,
第二組,
2010/03/10
第1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和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5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10/02/24
第14/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協調委員會秘書長。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10/02/10
第13/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旅遊學院太陽能光伏系統試驗工程項目”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10/02/10
第1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粵港澳共同編制《共建優質生活圈專項規劃》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0/01/27
第1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2010/01/27
第10/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0/01/20
第9/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漁翁街15及17號的土地的批給修改失效。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0/01/20
第8/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10/01/20
第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郵政局副局長。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6/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郵政局局長。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4/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以及委派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及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3/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一名成員。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表揚郵政局局長。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10/01/13
第7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1期,
第二組,
2010/01/06
第7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房屋局局長。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7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房局屋副局長。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7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房屋局局長。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5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78-I至178-L號、連勝巷2至8號及美副將大馬路99號樓宇以及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78-H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重新利用興建一幢作商業、住宅、停車場及公眾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5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新填海區「南灣湖計劃」B區,鄰近沙格斯大馬路、城市日大馬路及仙德麗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5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志圍13及15號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9/12/30
第7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7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7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港務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6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副刊,
2009/12/23
第5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的臨時性批給失效。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2009/12/23
第5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特刊,
2009/12/20
第5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特刊,
2009/12/20
第5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米尼奧街和永誠街,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BT4a地段的土地,以興建一幢樓宇,用作開辦一間提供學前和小學教育的非牟利私立學校。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2009/12/16
第5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東北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2009/12/02
第5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白鴿巢前地4號和老人院前地15號樓宇的土地。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2009/12/02
第5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廢止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2009/11/25
第4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2010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09/11/11
第4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以興建一幢作酒店及娛樂場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2009/10/21
第4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土地委員會第19/2006號意見書和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條件的行為無效,該合同透過第82/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公報》第42期,
第二組,
2009/10/21
第4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旅遊學院中央空調餘熱回收系統試驗計劃”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09/10/14
第4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嘉里建設(澳門)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稱為“A200”及“A300”地段,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41期,
第二組,
2009/10/14
第4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號至289號及293號至301號,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7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2009/10/07
第4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U”及“U1”街區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五星級酒店及停車場用途的建築物。 《公報》第40期,
第二組,
2009/10/07
第4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聯生填海區,鄰近石排灣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2009/09/23
第4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倫斯泰特大馬路,稱為外港新填海區A2/j地段,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五星級酒店、住宅停車場及酒店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09/09/02
第4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木鐸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2009/09/02
第3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位於澳門半島帶水圍的土地的所有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以租賃制度批出所述土地的其中兩幅地塊和毗鄰一幅地塊,以便合併組成一幅單一地段,用作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商住樓宇。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09/08/19
第3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土地委員會第59/2006號意見書和附於該意見書的合同擬本條件的行為無效,該合同透過第21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2009/08/05
第3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轉授若干權限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公報》第31期,
第二組,
2009/08/05
第3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興華街的土地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以租賃制度批出該土地及一幅毗鄰地塊,以便合併並組成一幅單一地段,將被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2009/07/29
第3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慕拉士大馬路和區神父街所形成街角的土地。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2009/07/29
第3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比厘喇馬忌士街、貨倉巷和鹽巷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2009/07/29
第3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2009/07/22
第3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照明指引成效研究及世遺地區照明設計標準制定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2009/07/22
第3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2009/07/15
第3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2009/07/08
第2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2009/07/08
第2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巴素打爾古街的土地批給,並將該土地兩幅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公報》第26期,
第二組,
2009/07/01
第2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派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名代表以股東身份出席一家公司的股東特別大會。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09/06/24
第2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的土地批給,以及把一幅該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09/06/24
第2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58號及巴素打爾古街330號樓宇的土地批給,以及將該土地的兩幅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2009/06/24
第2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打纜前地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24期,
第二組,
2009/06/17
第2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公共部門及機構能源效益及節能計劃——能耗數據庫及標準借鑒研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21期,
第二組,
2009/05/27
第2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民政總署聲明放棄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若憲馬路及加思欄馬路的地塊的批給。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9/05/20
第2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及外港新填海區A1/a1地段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9/05/20
第2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關於共同開展“澳門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研究”的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19期,
第二組,
2009/05/13
第1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有償方式將兩幅位於澳門半島橫樑里無門牌編號的地塊的所有權轉讓,並以租賃制度批出該幅地塊及另一幅相鄰地塊,以便合併及重新利用以興建一幢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2009/05/06
第1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海邊新街、通商新街及貢士旦甸奴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17期,
第二組,
2009/04/29
第1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連勝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17期,
第二組,
2009/04/29
第1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興隆街的土地批給。 《公報》第16期,
第二組,
2009/04/22
第1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扊扅圍的土地的批給,以及將兩幅地塊脫離有關房地產合併後所形成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公報》第16期,
第二組,
2009/04/22
第1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鄰近蓮花路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電力分站。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2009/04/15
第1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因工作需要,免除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的職務。 《公報》第15期,
第二組,
2009/04/15
第1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訂立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茨林圍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2009/03/04
第1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續任民航局局長。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第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七潭公路的土地的批給失效。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第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宣告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飛能便度街的土地批給無效。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9/02/25
第1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巴坡沙體育中心太陽能熱水系統試驗工程項目”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第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鄰近徐日昇寅公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9/02/18
第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米也馬嘉禮前地7號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2009/02/11
第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客商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09/01/21
第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委派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名代表以股東身份出席若干公司的全體大會。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09/01/21
第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媽閣斜巷的土地批給。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09/01/21
第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批准將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海邊馬路的租借土地分割,以組成兩幅獨立租借土地。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09/01/21
第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一幅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公報》第3期,
第二組,
2009/01/21
第4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批准將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消防局前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的臨時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有償轉讓,並批准修改以租賃制度批出的該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2期,
第二組,
2009/01/14
第40/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日頭街2及4號和鄰近日頭街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2008/12/31
第39/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電力經濟及技術諮詢顧問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3期,
第二組,
2008/12/31
第38/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林茂海邊大馬路的土地的批給。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8/12/26
13/5/2024 1:24:29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