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07-408

  • 表揚郵政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表揚

    因申請退休而即將卸任郵政局局長職務的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羅庇士)學士能夠由始至終以堪稱楷模的表現履行其職責,及鑒於其所作出的貢獻,決定對其公開表揚。

    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學士的職業生涯始於前郵電司(CTT),即現郵政局擔當專業技術範疇的職務,其後出任領導職務達二十三年,直至退休為止仍擔任有關職務。

    因其表現卓越、忠誠盡責和熱忱,使他能夠熟悉澳門市民的情況,從而順利發展和推動澳門的郵政服務不斷更新和現代化,提高澳門郵政的知名度。

    因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學士獻身公共事業的熱情和精神,對本地郵政通信的現代化、電子認證服務的實施、互動和達國際級水平的通訊博物館的落成等事實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郵政局贏得了特別的尊重,獲中國內地的郵政部門、萬國郵政聯盟及其他國際組織給予高度重視。

    另一方面,透過提高郵品的質量,鼓勵集郵風氣,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使郵政局成為傳播澳門文化、歷史遺產及建築特色的工具之一,亦為該範疇贏得了國際聲譽。

    憑着他的領導才能、實踐精神、卓越技巧和專業及個人的修養,令郵政局的管理達到廉潔、高效和無私的要求。而且,其還能高效和恰當地設法維持郵政儲金局管理順暢,並且多年來擔當政府駐各機構代表,發揮其卓越和無私的貢獻。

    鑒於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學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貢獻,特此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一零年一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08

    •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Henrique Rodrigues de Senna Fernandes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3/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08

    •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上述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4/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09

    • 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以及委派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及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東。

    基於有關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委任四名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

    根據該條文第三款的規定,董事會主席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其委任之董事中委派一人擔任。

    鑑於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的執行委員會由董事會之四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由政府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委派的董事。

    根據同一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委員會主席須由政府委派之其中一名董事擔任。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鄧軍、劉蘇寧、徐偉坤及黃振東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成員。

    二、委派鄧軍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委派劉蘇寧董事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09-410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陳漢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批准報廢由建設發展辦公室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該辦公室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10-41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郵政局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89/M號法令 - 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鑒於根據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款a)項,郵政局由一名局長領導;

    鑒於一般法所定的制度適用於郵政局人員——《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八十六條——故第15/2009號法律所述的制度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的補充規定適用於該局人員;

    鑒於郵政局局長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羅庇士)因申請退休而需卸任職務,因此郵政局局長一職出現空缺;

    考慮到郵政局的職責,不能讓該職位長期懸空,因此有需要盡快填補該空缺;

    鑒於劉惠明擁有澳門東亞大學之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在郵政局曾擔任主管職務及自二零零零年起在該局擔任副局長而表現能幹,具有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的工作經驗;

    劉惠明並為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及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根據其之前的卓越、盡責及勤奮的個人及工作表現,被認定具有能力擔任郵政局局長一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六(五)項的規定,並連同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所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按照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惠明學士為郵政局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被委任人是出任為八月二日第292/99/M號訓令的組成部份附表所載郵政局人員編制設立的職位。

    三、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郵政局的預算承擔。

    四、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委任劉惠明學士擔任郵政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郵政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劉惠明學士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1年起加入公職並在郵政局擔任職務;
    ——自1993年9月起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7年7月至1998年8月擔任處長;
    ——1998年至2000年擔任廳長;
    ——自2000年起至今擔任郵政局副局長;
    ——自1998年起擔任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自2003年起擔任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擔任郵政局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董事會代表;
    ——2006年至2008年擔任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成員;
    ——自2000年起擔任郵電職工福利會理事會主席;
    ——2006年至2009年擔任澳門女公務員協會理事會主席;
    ——2000年至2009年擔任葡語國家及地區之郵政經營者協會會員大會秘書。

    法規:

    第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10

    刊登日期:

    2010.1.13

    版數:

    412-414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郵政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2/89/M號法令 - 核准郵電司新組織章程--若干撤消。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鑒於根據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第五十三條,郵政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及由副局長輔助;

    鑒於一般法所定的制度適用於郵政局人員——《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八十六條——故第15/2009號法律所述的制度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訂定的補充規定適用於該局人員;

    鑒於郵政局副局長劉惠明被委任為局長,因此郵政局副局長一職出現空缺;

    考慮到郵政局的職責,不能讓該職位長期懸空,因此有需要盡快填補該空缺;

    鑒於梁祝艷擁有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及澳門大學文學碩士學位(傳播與新媒體);

    自一九九七年起在該局內擔任主管職務而表現能幹,具有適合擔任有關職位的工作經驗;

    根據其之前的卓越、盡責及勤奮的個人及工作表現,被認定具有能力擔任郵政局副局長一職;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附件六(五)項的規定,並連同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所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按照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祝艷學士為郵政局副局長,自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兩年。

    二、被委任人是出任為八月二日第292/99/M號訓令的組成部份附表所載郵政局人員編制設立的職位。

    三、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郵政局的預算承擔。

    四、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委任梁祝艷學士擔任郵政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郵政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梁祝艷學士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副局長一職:

    學歷: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及澳門大學文學碩士學位(傳播與新媒體);

    專業簡歷:

    ——1985年起加入公職並服務於郵政局;
    ——自1999年12月起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7年10月至2002年8月擔任科長;
    ——自2002年起至今擔任廳長;
    ——自2002年起擔任郵政局行政委員會委員;
    ——2004年至2008年擔任郵政儲金局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監事會代表;
    ——自2008年起擔任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郵電職工福利會會員大會秘書及理事會副主席;
    ——自2002年起擔任澳門電腦與系統工程研究所監事會主席。

    ———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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