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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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主持就職及接受宣誓的權限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公報》第7期,
第二組,
2003/02/12
第4/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關於登記局及公證署的辦公時間。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2002/10/30
第3/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廢止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五月十五日第4/2000號批示。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2002/07/03
第1/2002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設立“修正市政條例工作小組”和“評估民政總署權限工作小組”。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2002/01/30
第5/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智能卡式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合同的簽署人。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2001/12/19
第4/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2001/11/21
第3/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印務局局長,作為為印務局印刷暨裁切工場提供及安裝R702 3B兩色印刷機的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01/10/24
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在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時應遵守的一般指導規定。 《公報》第41期,
第一組,
2001/10/08
第1/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務局局長。 《公報》第8期,
第二組,
2001/02/21
第15/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購置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AFIS)的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52期,
第二組,
2000/12/27
第1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關於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法務局局長。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2000/11/08
第1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命令各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領導人,應從領導或主管人員當中又或行政委員會或等同機關成員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負責人。 《公報》第43期,
第二組,
2000/10/25
第12/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以主客戶身份作為以特別價格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協議書的簽署人。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2000/08/16
第1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規定所有公共部門應設置兩塊用作張貼資訊性文件的信息佈告板——廢止七月竹十八日第70/GM/88號批示。 《公報》第29期,
第一組,
2000/07/17
第10/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修訂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41/GM/94號批示附件的有關公眾服務暨諮詢中心(葡文縮寫CAIP)的程序及運作規範內的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內容。 《公報》第28期,
第一組,
2000/07/10
第9/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8/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7/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印刷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6/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5/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事務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2000/05/17
第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成立跟進行政法務範疇施政報告工作小組。 《公報》第15期,
第一組,
2000/04/10
第2/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公報》第13期,
第二組,
2000/03/29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公報》第6期,
第一組,
2000/02/08
5/5/2024 20:59:15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