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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6/2000

刊登日期:

2000.2.8

版數:

85

  • 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相關法規 :
  •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命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屬法人機關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二、上述識別應至少透過工作人員的姓名為之,且應以兩種正式語文登載其姓名。

    三、在電話求助的情況下,接聽之人員應透過其姓名及所擔任的職務表明其身份,而不論其是否正執行接待職務。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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