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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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67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一九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34號立法證書所定減輕候補職員薪金一案應自下年度開始執行。  《公報》第25期1929/06/22
第66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五千八百元為完成青洲警察區署及修葺總督府瓦面工程。  《公報》第23期1929/06/08
第51號立法性法規, 按照一九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登記稅章程酌予增補事。  《公報》第22期1929/06/01
第50號立法性法規, 消費稅督辦處應設書記長一缺。  《公報》第21期1929/05/25
第6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加入現行預算冊第七章為民國紀念慶典用款之需。  《公報》第20期1929/05/18
第6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五百元以為現行預算冊第一章缺支經費即防備傳染病經費之用。  《公報》第20期1929/05/18
第63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向郵政儲蓄處借款十萬元為展拓海軍船廠經費。  《公報》第18期1929/05/04
第6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千五百元為巴達維亞太平洋聯合會葡國東方屬地代表川資之用。  《公報》第17期1929/04/27
第61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元加入一九二八年八月八日第24號立法証書撥定之款三萬五千元之內為塞維里亞展覽會澳門館經費之用。  《公報》第17期1929/04/27
第5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料半酒及酒精出口事。  《公報》第17期1929/04/27
第60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二八年至一九二九年一年度預算冊第二章經費一宗酌予增加為消費稅督辦處書籍文具費之用。  《公報》第16期1929/04/20
第59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二萬零一百二十二元四毫五仙為緊急政費之用。  《公報》第16期1929/04/20
第58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外部口岸堤基及氹仔路環種蠔章程事。  《公報》第16期1929/04/20
第56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二八年至一九二九年一年度預算冊內第四章第十章經費二宗酌予增加為雜費之用。  《公報》第12期1929/03/23
第5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一萬二千元為供給食水緊急工程經費之需。  《公報》第10期1929/03/09
第37號立法性法規, 長俸軍官兵士暨長俸軍官兼任別務者應給津貼著加入本年度預算冊內第一項一千五百元第二項二萬五千元第三項二千二百六十六元二毫四仙事。  《公報》第9期1929/03/02
第5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郵電局附設學校之學生津貼及教員薪金。  《公報》第8期1929/02/23
第52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二八年至一九二九年一年度預算冊第一章經費一宗酌予增加為購置救火水喉費之需。  《公報》第7期1929/02/16
第49號立法性法規, 准政向郵政儲蓄處借款十二萬五千元以便購置自動電話材料及總機之用。  《公報》第52期1928/12/29
第48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本年十一月十七日第34號立法証書所定減支政費三千元一節應自下年度實行。  《公報》第52期1928/12/29
第47號立法性法規, 飭按照本年八月十六日第26號立法証書規定文員向政府價領房屋一案擬議章程俾便遵行。  《公報》第52期1928/12/29
第4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政府巡輪偶遇開赴國外辦公時輪中員役應酌給津貼。  《公報》第52期1928/12/29
第4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料半酒章程。  《公報》第52期1928/12/29
第44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氹仔路環統領部裁撒改設島區政務廳。  《公報》第51期1928/12/22
第43號立法性法規, 頒佈關於船東納稅數目以便遵行船舷標記法令事。  《公報》第49期1928/12/08
第41號立法性法規, 更正再頒布飭將一九二七年四月六日第17號立法証書所定之烈酒發酵酒健胃酒一律加稅。  《公報》第49期1928/12/08
第4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八百元為支給消費稅督辦處職員特別辦公時津貼之用。  《公報》第48期1928/12/01
第40號立法性法規, 飭在民事兼商事法院檢察局內設置錄事一員。  《公報》第48期1928/12/01
第39號立法性法規, 飭知現因公益起見著將屋宇數間購拆為改良街道之用。  《公報》第46期1928/11/17
第38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藥店所售藥品如有內含麻醉性傷身質料者除依照一九二七年三月十七日第10號立法証書所定由該管機關查究外并授權消費稅督辦處得執行同項職權并得依例科罰。  《公報》第46期1928/11/17
第36號立法性法規, 飭政府醫院藥局長兼任化學化分及毒物學食物學化驗部事務者前給津貼六百六十六元茲著加至一千二百元。    《公報》第46期1928/11/17
第35號立法性法規, 飭凡物料費及職員俸額經減定者不得再行多支。  《公報》第46期1928/11/17
第32號立法性法規, Isentando de licença e, portanto, do respectivo sêlo indicado na verba n.º 66 da Tabela do Imposto do Sêlo, integrado no diploma legislativo nº 42, de 29 de Agosto de 1923, as barracas destinadas a diversões públicas que venham a fazer parte da próxima Feira de Caridade e Exposi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e bem assim os anúncios e cartazes respeitantes à mesma Feira. 《公報》第44期1928/11/03
第33號立法性法規, (Abertura de um crédito extraordinário) 《公報》第40期1928/10/10
第31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一九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314號札諭所定之藥劑師二員改為一員。  《公報》第39期1928/09/29
第30號立法性法規, 飭郵電局應常貯款項五百元以備開支。  《公報》第39期1928/09/29
第29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郵電局職員額數改組。  《公報》第38期1928/09/22
第2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澳門中學校職役條規。  《公報》第35期1928/09/01
第27號立法性法規, 飭澳門外部口岸堤基及氹仔路環兩島堤基種蠔生業應依証書所定招人承租。  《公報》第34期1928/08/25
第2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建築職員住宅及租賃之章程。  《公報》第33期1928/08/18
第25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政府與郵政儲蓄處訂立來往數最多借取四萬五千元止為購置材料設立地底電話線之用。  《公報》第32期1928/08/11
第24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萬五千元為塞維里亞展覽會澳門赴會費用之需。  《公報》第32期1928/08/11
第23號立法性法規, 飭將罐頭或別項裝載之牛奶若係除去奶酪者或未標明純奶字樣者均須加貼英葡華文小紙注明此係除去乳酪之奶一年以內之嬰兒不合用等字樣方許售賣。  《公報》第29期1928/07/21
第22號立法性法規, 飭在澳門設立水面飛機局。  《公報》第24期1928/06/16
第17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飭將煙草消費稅由一成加至二成并於煙酒稅款內撥出二成五為議事公局經費以彌補該局停收之鴉片煙二厘附加稅事。  《公報》第23期1928/06/09
第21號立法性法規, 准由仁慈堂鏡湖醫院發行特別彩票藉籌善款。  《公報》第22期1928/06/02
第2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法院各員薪金及津貼。  《公報》第21期1928/05/28
第1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郵電總局管理電報數目專員每月津貼二十二元二毫二先。  《公報》第21期1928/05/26
第18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澳門批地章程。  《公報》第20期1928/05/19
第16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七萬三千元加入本年度預算冊特別費第七項支銷。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千元為外科割症醫員薪俸之用。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3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364.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Chio-pat-in,用作興建樓宇,並以另一幅面積為240.0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2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三萬九千元加入本年度預算冊第五章第三十三款第七項支銷。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督署秘書薪俸額數及秘書處職員津貼暨將一九二七年九月八日第46號47號立法証書注銷。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0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萬員為補足本年度海軍船廠經費之用。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456.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Fong-iong及Lu-cong,用作興建樓宇,並以另一幅面積為546.0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8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1891.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Lo-chio,用作興建住宅,並以另一幅面積相同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7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百六十五元五毫為澳門總督前次拜謁香港總督所支公費之需。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審計兼平政院征收公費數目表。 《公報》第4期1928/01/28
第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九百三十元加入現行預算冊第十章第六一款內為彌補上年預算冊闕支款項之用。  《公報》第3期1928/01/21
第4號立法性法規, Elevando de 5 réis ou 1 avo para 3 avos a importância do reembôlso do custo de papel comum que os escrivães das Execuções Fiscais Administrativas fornecerem para os processos executivos.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3號立法性法規, 改定法院應收公費數目表以期適合時宜。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2號立法性法規, 解釋民事兼商事法院檢察官之職責。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法院職員津貼額數。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55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1306.34平方米的土地批給Lei-chai-tong,用作興建樓宇,並以另一幅面積為1782.0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3期1927/12/31
第34號立法性法規, 飭依修改預算委員會所提辦法將經費核減。 《公報》第46期1927/11/17
第32號立法性法規, 將鄰近望廈塘的部分地段批給業主Chiu-pat-iat,以交換另一幅位於肥利喇亞美打街對面的土地。 《公報》第26期1927/06/25
第20號立法性法規, 核實並宣佈緊急公用徵收多幢樓宇,以拓寬街道。 《公報》第16期1927/04/16
第23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政府允許“文員網球會”為體育運動的目的而使用位於民國大馬路的一幅土地。 《公報》第35期1926/08/28
第10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澳門政府將一幅位於美副將大馬路、屬政府擁有的土地讓與業主Ao-kuok, Tai-vun及Li-kit,以交換另一幅為開通新望廈大馬路而必須取得的土地。 《公報》第13期1926/03/27
第1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位於關前正街、新頭街及連勝街的多幢樓宇。 《公報》第18期1925/05/02
第12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省政府向澳門助學會無償讓與塔石球場中用作興建其總部及附屬設施所必需的土地,而對省公庫不構成任何負擔。 《公報》第13期1925/03/28
第5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位於爐石塘街的一幅土地。 《公報》第51期1924/12/20
第40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澳門政府將一幅位於望廈、屬政府擁有、面積為1040.29平方米的土地讓與業主及工業家Iong-moc-tong,並以收取一幅面積相同的土地作為交換,該地段是為延長二龍喉馬路而必須取得的。 《公報》第37期1924/09/13
第2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多幢樓宇,以拓寬多條道路。 《公報》第27期1924/07/05
第5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名為“Horta da Campanhia” 的土地贈與仁慈堂,用作興建一庇護所。 《公報》第19期1923/11/10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 (1899年7月29日) 《公報》第49期1900/02/08
Portaria Provincial (1892.05.19), Approva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rotectora do Collegio da Immaculada Conceição de Macau. 《公報》第20期1892/05/19
Portaria Provincial (1872.04.15), (Aprova a reforma dos Estatutos do Grémio Militar de 24 de Janeiro de 1871). 《公報》第17期187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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