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9
II
SÉRIE

Quinta-feira, 30 de Setembro de 200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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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強勢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8/20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強勢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 “Grupo Desportivo Keong Sai”。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工廠街,無門牌,威苑花園3樓P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的五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名理事長,其他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章

會章

本會會章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裝飾工程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úmero cinc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quatr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裝飾工程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裝飾工程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mpreiteiros de Obras de Decoraçã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業界間的交流,提升質素,促進行業發展,拓展商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珊枝街22號一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營業准照以經營裝飾工程之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理事三至十一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五人,監事一至十一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設立合同

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公積金計劃

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封閉式保證基金

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在東望洋斜巷24至26號金融管理局總部大廈內,在本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面前,下述兩方簽定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公積金計劃及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封閉式保證基金之設立合同:

合同各方:

(1)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338 號中保集團大廈18-19樓,公司註冊資本為澳門幣八千萬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6332(SO),由姜宜道代表,持澳門特別行政區2004年7月15日發出之特別逗留證,號碼為 00060/2003,居住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 338 號中保集團大廈18樓,作為本基金的參與法人,以下簡稱為「參與法人」。

(2)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公司住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38號中保集團大廈15樓,分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編號為 4766 (SO),由梁潤燕代表, 持澳門特別行政區2004年5月25日發出之特別逗留證,號碼為00862/2004,居住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38號中保集團大廈15樓,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以下簡稱為「管理實體」。

敘文:

(A)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決定根據下文載列的條款成立「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公積金計劃」(下稱“本計劃”)並按本合同及計劃規章( 下稱“計劃規章”)提供福利予僱員。同時,擬委任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本計劃行政管理實體。

(B)就本計劃為目的,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現邀請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設立「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封閉式保證基金」( 下稱“本基金”),並根據雙方簽定之基金管理合同,擬委任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

(C)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同意就本計劃設立本基金。

(D)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同意為本計劃的管理實體,並同意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

(E)本合同參予各方同意必須遵守本合同條款、計劃規章及本基金管理合同的規定。

(F)本合同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G)本設立合同依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2004年7月15日按第6/99/M號法令第十四條一款及第十五條款的規定所授予的許可,由本合同參予各方簽定。

條文:

(一)存續

本基金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成立,且其存續並無確定限期,但不妨礙第十一條、十二條及十三條規定。

(二)基金目標

本基金旨為按本計劃的計劃規章所訂定的金錢給付提供保證。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目的旨在為參與人提供高於保證利率的回報。基金採取多元化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債券、股票、物業及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認可的互惠基金及/或匯集投資基金。不論任何本節所述,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所訂定的規章。

(三)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

1. 本基金參與人即參加本計劃的參與法人之僱員。

2. 供款人即參與人之僱主及/或參與人本身(如適用)。

3. 受益人即根據計劃規章符合本計劃資格且有權領受有關的金錢給付的參與人,或在參與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根據計劃規章有權領受死亡給付的自然人。

(四)初始資產

本基金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的資產總額為港幣15,192,431.97元,已由參與法人於當日悉數以現金支付。

(五)基金設立費用

參與法人承擔所有設立本基金的收費及費用。

(六)基金收入

本基金的收入包括:

a)由供款人按本計劃的規定而按月繳納的每月供款;

b)由本計劃管理實體按本計劃的規定而繳納至本計劃內的特別紅利;

c)由本基金部分資產所產生的投資收益;

d)在規範退休基金的法律中提及的其他收入。

(七)基金開支

下列的支出由本基金支付:

a)按計劃規章規定向受益人作出的給付;

b)本基金的管理合同所載的所有收費及費用(包括投資管理費及受寄人費);

c)由規範私人退休基金法規訂定的其他開支。

(八)管理規則

在管理本基金時,應注意下列的規定:

a)本基金的投資是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通告訂定的方針進行;

b)管理實體得按本基金管理合同的條款收取該合同所列明的費用;

c)為每一參與人設立個別獨立的帳戶,命名為“參與人帳戶”。帳戶的數值及其使用方法按下款規定執行;

d)本基金的投資、行政管理及其他安排須符合本基金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

(九)參與人帳戶

1. 參與人帳戶的結餘包括參與人及供款人各自的供款,以及基金的投資收益扣除有關費用。

2. 當參與人解除與其僱主的僱傭關係時,參與人有權按計劃規章處理其帳戶的結餘。

(十)代表人

1. 參與法人由其有關的管理機關,或其特別委任的執行人代表。

2. 參與人及受益人由特別指定者代表。

(十一)管理及存放的轉移

參與法人可將本基金(部份或全數)的管理及資產(部份或全數)存放轉移至其他的管理實體或存放機構。有關的轉移必須以三個月前的書面通知知會管理實體方可生效。轉移資產將扣除終止基金費。終止基金費按下表計算︰

 

終止基金費
管理實體已管理本基金的年期 終止基金費
少於一年者 本基金總值的百分之五
足一年但少於二年者 本基金總值的百分之四
足二年但少於三年者 本基金總值的百分之三
足三年但少於四年者 本基金總值的百分之二
足四年但少於五年者 本基金總值的百分之一
足五年或以上者

(十二)參與法人的撤銷

當參與法人撤銷時,參與人可選擇:

a)收取全數參與人自己及參與法人的供款連同淨投資回報;或

b)將全數參與人自己及參與法人的供款連同淨投資回報轉移至另一基金。

(十三)基金的取消

在下列的情況下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本基金將被取消:

a)本基金目的已經達成或變得不可能達到;或

b)經參與人及參與法人同意;或

c)管理實體以三個月事前通知參與法人基金取消;或

d)依法可以預期到的情況。

除上述(c)及(d)情況外,管理實體可於本基金終結時,從本基金資產扣除終止基金費。終止基金費按本合同第十一條所載的「終止基金費表」計算。

(十四)管理實體委任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管理實體的委任及責任自動終止:

a)本基金按條款第十一條轉移新管理實體;或

b)本基金按條款第十三條取消。

(十五)設立合同的修改

對本合同作任何的修改,必須得到參與各方的同意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事先許可。有關修改不能導致:

a)於改變當日的金錢給付金額的減少;或

b)既得權利的減少;或

c)對基金目的構成損害。

(十六)仲裁

所有因本設立合同引起的爭議,不論是由直接引起的司法爭訟或其他原因引起,尤其關於解釋、完整性及執行有關的規定包括其更新或修訂,由屬於澳門金融管理局關於保險及退休基金的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十七)法例

本合同受澳門法律所管限並須以澳門法律闡釋。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人姓名︰姜宜道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簽署人姓名︰梁潤燕

見證人︰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潘志輝)

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公積金計劃

(下稱“本計劃”)

計劃規章

第一條(參加資格)

所有僱員經填妥本計劃的參加表格,並經由參與法人遞交管理實體即具參與本計劃為參與人的資格。

第二條(退休年齡)

(1)正常退休

(i)除有關法例另有規定外,參與人之退休年齡將參照於不時生效的參與法人之集團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中保集團員工公積金計劃」(下稱“前計劃”)的計劃規章之有關規定。

(ii)如因工作需要,可按於不時生效的前計劃規章之有關規定及法例之適用延遲參與人之退休年齡,暫不辦理退休手續。

(2)提前退休

參與人之提前退休年齡將參照於不時生效的前計劃規章之有關規定。

第三條(供款)

(1)本計劃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每月供款將參照於不時生效的前計劃規章之有關規定。

(2)就個別參加者而言,「月薪」指某參與人的每月基本薪金,並且包括家庭津貼,但不包含超時補薪、其他特別津貼、佣金、花紅或其他不固定的收入。

第四條(金錢給付)

(1)參與人退休、提前退休、辭職、遭參與法人解僱或即時解僱、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原因而離開參與法人,其參加本基金的資格(除另有規定外)即告終止,其應得利益按照前計劃規章之規定計算。

(2)若因參與人辭職或遭任何參與法人解僱而終止參與法人與參與人之僱主僱員關係時,參與人可依以下規定收取其參與人帳戶的結餘,或將其轉移至另一退休基金。

參與人帳戶的結餘應包括︰

(a)參與人自己的供款(如有)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b)根據於不時生效的前計劃規章規定按不同服務年資可取回參與法人為參與人作出之供款的一定比例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3)倘參與人因下述任何原因遭即時解僱︰

(i)明知而違反合法及合理的命令;或

(ii)行為不當,引致未能適當執行其應盡之責任;或

(iii)犯欺詐或欺騙之罪行;或

(iv)習慣性之疏忽職守;或

(v)嚴重違反參與法人訂定之員工守則。

參與人只可取回參與人自己之供款(如有)連同投資回報經扣減有關支付管 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開支後的金額,參與人並無權領取參與法人之供款及任何相關的投資回報。

(4)於退休/提前退休的情況下,參與人可取回自己的供款(如有)連同投資回報及全數參與法人為參與人所作出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5)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離職之參與人可取回自己的供款(如有)連同投資回報及全數參與法人為參與人所作出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6)參與人在職期間死亡,受益人可取回參與人的供款(如有)連同投資回報及全數參與法人為參與人所作出之供款連同投資回報並經扣減有關支付管理實體、受寄人之費用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後的金額。

第五條(集團內之調動)

參與人被調動到與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種企業、社團、職業或社會等性質聯繫之法人單位時,除另有規定外,在參與人原單位之私人退休金計劃帳戶內的累算利益在調動生效日起轉移至新單位的私人退休金計劃。除另有規定外,被調動的參與人的服務年資及參加計劃的年資均連續計算,新單位自工資關係轉移之日起負責為該參與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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