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0
II
SÉRIE

Quarta-feira, 3 de Outubro de 2001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Ecologi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sde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um, sob o número vinte e nove d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ois mil e um,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自然生態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澳門自然生態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Ecologi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 “ Macao Association for Ecological Study”,為非牟利學術團體,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 氹仔馬拉松圓形地美景花園第五座美華閣五樓U。經逾半數理事同意,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由成立之日起開始存在。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

1.對本地及本地有關的自然生態系統進行研究;

2.舉辦及參加與自然生態研究、保護有關的管理及學術研討會;

3.出版與自然生態研究和本會活動有關的刊物等活動;

4.加強對外交流,參加國際間同類型之組織,尤其是鄰近國家、地區的相關組織;

5.代表本會會員利益。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本會會員有兩種: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2.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名譽會員,但名譽會員沒有投票權。

3.普通會員入會,要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由理事會批准。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及有投票權;

2.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5.在平常大會會議舉行前十五天內查核賬目;

6.根據現行法規對有損其權利的行為作出異議;

7.可以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2.遵守會章、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規則;

3.支持參與本會活動。

第八條

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守則者,將受以下處罰:口頭勸告或書面譴責或終止會員資格一年或開除會籍。

第九條

開除會籍:

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同意可取消會員會籍,並開除出本會。

第十條

不論自願退會還是被開除者,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金或領取屬本會財產權的任何資產分配。

第十一條

本會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選出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所組成的主席團負責籌備。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能:

1.選出和解任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通過本會之方針及活動計劃、訂定會務活動;

3.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活動報告及賬目;

4.對修改本章程及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5.討論及表決內部規章的建議及有關修改;

第十五條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則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召集,及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又或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書須明確指出欲商議之事項。在開會日期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召集,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

1.第一次召集的會員大會,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方式是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決定;

2.修改章程需取得出席會議的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

負責管理本會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是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秘書共三人組成。理事會由本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理事長負責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1.落實本會宗旨及遵守章程;

2.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編製年會會務及財務賬目,並將之遞交予會員大會通過;

4.訂定入會費和年費;

5.管理、購置、轉讓本會動產或不動產;

6.接納或拒絕新會員之入會申請;

7.草擬選舉規章,並將之遞交給會員大會認可;

8.草擬並通過任何有關本會正常運作的規章;

9.在有需要時,可設立工作小組或代表團參加活動;

10.代表本會參加國際組織,並維持本會的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理事長缺席或處理與其本人利益有衝突的事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活動的監督由監事會負責,而該會是由三名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組成,一名為監事長,一名為副監事長,一名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之要求而召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責:

1.按法律及會章執行監察;

2.對大會決議執行狀況及向理事會有關推行會務活動方面提出意見;

3.行使法律上賦予之權力;

4.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並定時監察本會之財政狀況;

5.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第六章

收入與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包括所有以任何形式所得或將來有權得到之合法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組織成員的任期為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須按本澳現行社團設立、運作、終止的法規執行。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Taipa, aos vinte e um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um. - A Ajudante, (Assinatura ilegível).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華仁中心大廈小業主權益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um,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um, sob o número quarenta,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trezentos e cinc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華仁中心大廈小業主權益會章程

會址與目標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名稱為「華仁中心大廈小業主權益會」。簡稱「小業主權益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9-51號華仁中心大廈頂層。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小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9-51號華仁中心大廈住宅單位、車位及鋪位之業主,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均為華仁中心大廈小業主權益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參加小業主權益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小業主權益會章程和決議,按期繳交管理費。

b)向小業主權益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和從事有損小業主會聲譽的行為,執委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小業主權益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小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四天前通知召集。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小業主提議或經執委會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第十條:全體會議的職能:

a)審議小業主權益會的年度報告。

b)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

c)決定本大廈的公有部份的使用方式。

d)決定小業主權益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e)修改小業主權益會章程。

f)審議通過涉及分層建築,整體共同部份之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執行委員會

第十一條: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由五名執委組成。

第十二條:執委任職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三條:由執委互選出執委會主席、副主席、財政、秘書及總務各一名。

第十四條:執委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執委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執委會的職能: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執委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執委會會議,應提前通知有關執委。開會時,如人數不夠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多少,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通過。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兩年一任。

第十七條:監事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權:

a)審核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監管小業主權益會的收支。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um.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潘瑞玲

行政主管

余健南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零年度

借方

澳門元

貸方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零零年度

澳門元

業務報告撮要

二零零零年是本公司在澳門正式開展業務的第一年,根據母公司的指示,作為業界一名新成員,我們在二零零零年透過參與不同團體的活動,以便加深對市場認識和了解,務求鞏固公司的基礎,落實未來發展計劃。

本年亦是澳門回歸祖國的第一年,喜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治安日益改善,經濟有平穩發展以及旅遊人數增加。雖然,在亞洲金融風暴的餘波下,澳門整體經濟仍然有些微增長,令人欣慰。保險業是有賴活躍的市場環境來推動,相輔相承,方有更佳之業績,處於這個經濟復甦的階段,一般保險業務還處於低潮,保費尚未見回昇。根據資料顯示,一般保險的市場總保費比一九九九年下跌了差不多百分之五。市場競爭之激烈,對於新加入的保險公司而言,發展業務之困難可見一斑。

是年,本公司毛保費收入為MOP405,332,投資收入則有MOP1,161,284,錄得輕微虧損MOP430,692。

然而,瑞士豐泰保險集團實力雄厚,作風穩健,在這個極具挑戰性的環境下,不斷作出策略上之配合,積極與各方面的商業伙伴合作,服務社會,冀望達到預期的業務指標和獲得更美好的成績。

藉此,我們多謝支持瑞士豐泰的客戶,保險代理及經紀,並向公司一群努力不懈的同事深表謝意。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

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意見書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完竣,清楚顯示本公司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

監事會主席

曾國才謹啟

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樓已審核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包括結算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止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及有關附表。

依本核數師樓之意見,上述之財務資料均真實及適當地反映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營業結果。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二日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 Company由余健南代表
副主席:曾國才
秘書:潘瑞玲
董事會
主席:余健南
副主席:Kristensen, Jorn Fallet
董事:Padikel, Dasaradhan
監事會
主席:曾國才
委員:Mueller, Martha Dagmar
委員:Manuel Viseu Basilio

主要股東

持股量 百分率

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 Company

19,999,994 99.99%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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