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45
II
SÉRIE

Quarta-feira, 8 de Novembro de 2017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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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南朗東椏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7。

南朗東椏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南朗東椏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以團結澳門及中山南朗鎮東椏村鄉親,促進兩地居民交流、聯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一街新城市花園永興閣第十九座地下AJ;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

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澳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17。

粵澳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職業技能培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Técnica e Profissional Guangdong e Macau ”,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 Macao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為推動粵澳兩地技能發展的新契機,以培養人才素質、提高服務水平,注重工作安全意識的培訓,透過職業技術訓練培育專業職能的人才,持續推動進修及提供多元學習,提升技能、激發創意,培訓就業或轉業技能促進其就業機會,整合相關社會資源,從而提升本澳競爭力。創造粵澳兩地技能培訓條件而努力,專向各行業顧員加強團體合作精神,配合推行政府各項職業訓練,為促進本地顧員就業安全作出貢獻。

第三條

組成目的及會址

一、有志為本澳服務及支援培訓各種職業技能之人士組成,為非牟利團體。

二、配合政府各項職業訓練之推展事項;

三、提升職業技能訓練;

四、協助會員參與各項職業訓練,及配合就業服務活動之辦理;

五、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六、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8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分類

一、 成為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章程,經本會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之其中兩位以上的核心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名譽會員及社團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可享有本會活動權之人士。(可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名譽會員是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有特殊貢獻者之特邀人士,亦可享有本會活動優先權之人士。(但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三、社團會員是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有特殊貢獻者之特邀團體、機構及學校等,並認同本會宗旨。(特邀會員可委任代表二人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四、本會所有會員全是無償的義務工作,並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名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五、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終止或暫停會員資格,會員不得異議。

六、 退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之組織,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協調及查核本會一切會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及呈交之年報;推選、修改或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及終止等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會長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四、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擔任顧問、高級顧問及名譽顧問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各項財政收支。審核理事會年度所提交的帳目報告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四、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竹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17。

澳門竹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竹笛協會”,中文簡稱為“澳笛協”,英文名稱為“Macau Bamboo Flut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傳承中華竹笛文化,發展澳門竹笛事業,團結澳門竹笛演奏者和竹笛愛好者。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161號寶暉花園寶利閣12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河源市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17。

澳門河源市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源市商會”。

英文名稱為“ Chamber of Commerce Heyuan City Macau ”。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精神,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遵守澳門有關法律法規,團結在澳門營商的華籍人士,以祖國為靠山、澳門為基地、面向國內外全球華籍鄉親、發揮商業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澳門與河源兩地的工商交流、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中國地區商業發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和公益活動,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菜園涌街15至43號台山平民大廈B座1樓00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和會長批准後,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八)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九)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十)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二分之一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成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通過或撤銷本會之決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季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及財務報告;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城市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內,檔案組3號148/2017號。

澳門城市音樂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城市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Urbana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Urban Music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東華新村10座14/H。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期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本會致力於探討澳門當代城市音樂的發展,通過研究及舉辦相關音樂活動,引起社會對澳門城市音樂的認識及關注,推動澳門音樂文化之發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和捐獻。

第二章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帶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及秘書(由理事會的秘書兼任)組成。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主席(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上款所指的大會主席或秘書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任何成員代任。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贖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如下(總人數為單數):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理事一至三名;

(四)秘書一至兩名;

(五)財務一名。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並領導執行。

三、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如下(總人數為單數):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對本會的財務狀況和事務監督並提出有關質詢。

三、監事會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蘭亭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蘭亭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蘭亭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傳承中國書法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快艇頭里11號國光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蔚藍文化慈善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蔚藍文化慈善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蔚藍文化慈善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守望相助的精神,開展社區慈善服務工作,透過舉辦歌唱會和慈善活動,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合作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14號保興大廈5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現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並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捐款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鴻威龍獅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鴻威龍獅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訓練中心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一、 中文名稱為:“澳門鴻威龍獅體育會”;

二、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Dança do Dragão e Leão“Hong Wai”Macau”;

三、英文名稱為:“Hong Wai Dragon & Lion Dance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會址、訓練中心

一、本會會址及訓練中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2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及訓練中心。

第三條——宗旨

一、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愛國愛澳、弘揚中華文化,致力推動龍獅體育運動,培養青年人對龍獅體育運動的興趣。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一、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各界人士,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關於本會會務改革事項之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宜;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提供之合法援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四、依章繳納會費;

五、忠誠為本會服務;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五、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六個月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五天前為之;

四、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為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者,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由三人組成,設有一名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 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會員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理、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在接獲對理、監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七、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二、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理事長為會議主席,如缺席時,以第一副理事長為主席;

三、召集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內容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

四、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以半數之半數會員出席均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一、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如需要,理事會下設公關部、財務部、福利部、總務部、婦女部、體育部、龍獅部,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條——本會之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會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架構成員簽署。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遇到之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三個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贊助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會附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根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會徽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徵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靴格里斯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靴格里斯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靴格里斯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靴格里斯”,英文名稱為“Hercules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區對體育運動的政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泉英樓2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及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亦可就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會員違規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捐贈、資助、籌款、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之消滅

(一)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二)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本會結算人。

第十三條

未規範事宜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Trampolins e Desportos Acrobátic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7 de Outub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6, sob o n.º 35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ssociação de Trampolins e Desportos Acrobáticos de Macau

Estatutos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É constituída,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Trampolins e Desportos Acrobáticos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ATDAM», e em inglês «Trampoline and Acrobatic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 tem a sua sede obrigatória em Macau e é identificada nestes Estatutos abreviadamente com as iniciais «TASAM», proveniente da denominação em inglês.

Artigo segundo

Objectivos

A TASAM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tem como objectivos:

1) Promover, difundir e dirigir a prática de Trampolins e Desportos Acrobáticos na área da sua jurisdição, designadamente promover treinos regulares, workshops, provas interclubes e intercâmbios com colectividades congéneres;

2) Estabelecer e manter relações com os clubes seus filiados,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e outras entidades internacionais, bem como, com 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nomeadamente com as Associações dos territórios vizinhos;

3) Organizar campeonatos locais e quaisquer outros eventos conveniente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s Trampolins e Desportos Acrobáticos;

4) Representar os Trampolins e os Desportos Acrobáticos de Macau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junto das instâncias superiores e das entidades oficiais; e

5) Velar e defender os legítimos interesses dos seus filiados.

Artigo terceiro

Sede

A TASAM terá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Nam Keng, n.º 559, Edf. Nova City, Torre 8, andar 16F,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da TASAM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a forma de admissão, o valor da quotização mensal,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sócios serão especificados em regulamento interno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TASAM,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ara servirem durante 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consecutiv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Artigo sexto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TASAM, sendo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da TASAM: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b)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TASAM;

c) Fixar e alterar o valor da jóia inicial e das quotas;

d)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TASAM;

e)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TASAM;

f)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necessário.

4. A Assembleia Geral da TASAM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5.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sétimo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TASAM,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da TASAM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acumula as funções de tesoureir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a TASAM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julgar conveniente ou tal lhe seja solicitado.

4.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oitavo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da presente asso­ciação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TASAM,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de TASAM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Todos estes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seis mese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julgar conveniente ou tal lhe seja solicitado.

4. O Conselho Fiscal da TASAM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nono

Fundos da associação

Os fundos da TASAM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ou qualquer outras receitas legalmente autorizada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CAPÍTULO V

Tramitação

Artigo décimo

Tramitação

Os trâmites relativos à TASAM que não estejam dispostos no presente estatuto seguem 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TASAM.

CAPÍTULO VI

Casos omiss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asos omissos

Todos os casos omissos no presente esta­tuto e/ou n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TASAM serão analisados e decididos individual­mente pela Direcção, tendo em conta a legislação civil de Macau aplicável ao funcionamento das associaçõe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7 de Outubro de 2017.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良朋之聲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良朋之聲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良朋之聲音樂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良朋之聲”,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5號萬利樓4樓D,經理事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詠春黐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詠春黐手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詠春黐手學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Academia de Wing Chun Chi Sao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新橋金龍巷3號地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承傳及發揚中華武術文化。

2. 推動廣大巿民及各國人士參與對身心有益健康的體育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有與趣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 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與義務

1.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乃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4. 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乃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 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訊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 各界人士的贊助金;

2. 會員會費。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皇朝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皇朝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皇朝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從事曲藝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曲藝家藝術交流,以促進友誼,促進本澳的曲藝活動,提高本澳在曲藝領域的知名度。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13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具相當的資歷,有較高的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的活動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權;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基金及月費。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選舉產生會長一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二)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決議以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應會長主動或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決議或二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會長召集,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計劃;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報告;

5. 批准或拒絕申請人入會、退會;

6. 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建議,開除會員會籍;

7. 在有需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8.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二、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組成。

三、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其餘為理事。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1.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 每季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經理事會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會費和入會基金。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空白無台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空白無台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空白無台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空白無台”,英文名稱為“Empty, No Stage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推動澳門戲劇藝術文化、致力發展原創劇目,促進與外地劇團的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華寶花園第3座3樓P。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青年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為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設有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之正常理由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不記名方式選舉內部機關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及帳目;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修改章程;

5. 決議解散本會;

6. 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7. 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添彩書畫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添彩書畫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添彩書畫社”,中文簡稱為“添彩畫社”。

英文名稱為“Flowing Hu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Society — Macao”,英文簡稱為“ F.H.C.P.S. — M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宗旨為:給予愛好書畫藝術的會員一個交流平台,藉此提升書畫藝術的水平及知識,並促進本澳的文化藝術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181號利圖大廈27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辮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淮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一帶一路經貿文化促進會章程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9/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一帶一路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經貿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l de Uma Faixa, Uma Rota。

英文名稱為:One Belt One Road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響應國家推行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即一帶一路,促進經濟、貿易、科技及文化的發展,團結業界專才,以共商、共建及共用原則,建立專業訊息和經驗的分享平台。促進澳門與內地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與葡語系國家的交流,加強與各界有關機構的合作,振興中華。

(三)性質

本會為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

設於澳門沙欄仔工匠街6-A致富大廈2樓A室;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首次召集中,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監督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

(a)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在不違反法規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b)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榮譽職務。

(c)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理事會有權確定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的人選。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

3. 監事會

(a)監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

(b)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會員

1.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3. 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七)附則

1.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2.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 de Nov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4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7-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競技競賽產業總會”,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E-Sport Industry”, 英文簡稱為“GAMEI”,以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擴大澳門電子競技及其產業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電子競技及其產業界之聯繫和溝通,進行電子競技運動,促進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的發展,提高各項技術水平,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謀獻策及為促進電子競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海富花園13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與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組織,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對電子競技運動及其產業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嗜好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享受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加強團結,發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違反義務

1. 會員欠交會費一年,並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2.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不服從本會決議,破壞本會情事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各會員之代表組成之。會員大會工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領導,其設會長1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審判委員會;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和審判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5. 可以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至少3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十條

理事會架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並設技術及裁判等常設部門,各部門設部長1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的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2. 理事會得視乎工作需要給予工作人員職稱。

3.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首位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一條

技術部門的職責

1. 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1)就比賽引起對電子競技規章的解釋和施行的抗議作出判斷;

2)擬訂比賽規章、各項目之技術章程等草案及有關修改;

3)任命和免除選手和教練資格又或代表隊資格。

2. 技術部門經其部長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裁判部門的職責

1. 裁判部門有下要職責:

1)管理由總會編排的正式賽事時間表及各項比賽的裁判工作;

2)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指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

4)提名裁判員擔任由總會編排正式賽事時間表內的各項比賽裁判工作及擔任由理事會向裁判部提出的其他各項比賽裁判工作;

5)規範裁判員的聘用,晉升及行為表現;

6)向審判委員會提供其認為必須及有助全面審議向其提出的上訴的一切資料;

7)審議引起爭議的技術問題。

2. 裁判部門經其部長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至少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及委員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審判委員會

1. 審判委員會設主席1人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職權為處理有關不服比賽仲裁或其他之上訴案,並將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審核後作出判決。

2. 審判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1)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2)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3)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4)應理事長要求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的問題提供意見。

3. 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4. 會議之內容記錄在審判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五條

競選架構之人員

第八至十四條所述架構之人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以統一表格提出競選人士之全部名單投票選出。

第十六條

任期

第八至十四條所述架構人員任期為2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可聘請業界俊彥及社會熱心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會長召集。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一半以上會員聯署並列具理由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理事長召集。

2. 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

3.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或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會議

1.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2. 會議通知可用信函、短訊或電話方式。

3. 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獻及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法律適用、章程之修改及其他

1. 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並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Novembro de 2017. — A Notária, Ana Soares.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o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30 de Novembro de 2017 (5.ª feira), pelas 11,30 horas, no Auditório da sede social, sito na Rua de Xangai, n.º 175, Edifíci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7.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ovação da Ordem de Trabalhos da presente sessão;

2. Aprovação da Acta da 1.ª ses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2017;

3. Apresentação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do CPTTM de 2018 e pelo Director Geral, do Orçamento para 2018;

4. Debate e votação pelos Associados, do Plano de Actividades do CPTTM de 2018 e do Orçamento para 2018;

5. Outros assuntos: Confirmação da aprovação pela Direcção do preenchimento da vaga de Subdirectora Geral pela Sr.ª Victoria Alexa Kuan Chan.

Nos termos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na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1 de Novembro de 2017.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PTTM, Tsui Wai Kwan.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霞 程曉東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葉夢冰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大華 羅美玉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ecilia Kou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張建洪 盧保康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7

O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enior Finance Manager, Macau,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Khaleduz Zaman Lau Pak Hung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陸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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