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1
II
SΙRIE

Quarta-feira, 12 de Outubro de 2016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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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投創業協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o Avanço de Capital de Risco e Empreendedorismo,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3/2016。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具體規劃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創投創業協進會」,英文名稱為「Venture Capital and Entrepreneurship Advancement Association, Macau」,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Avanço de Capital de Risco e Empreendedorismo,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1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滙聚澳門及外地青年創業家;

搭建孵化平臺促進跨地創業;

整合國際資源培養創業人才;及

建言獻策澳門創業生態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具體規劃為:

1. 滙聚澳門及外地創業家及投資者

a)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青年創業的交流,加強與創投或投資機構的合作;

b)與各界成功創業人士合作,協助業界資源共享。

2. 搭建孵化平臺促進跨地創業

a)構建創投平臺,帶動青年圓夢;

b)推動跨境合作及產業發展,發掘商機。

3. 整合國際資源培養創業人才

a)與本地及世界各地創投或投資機構建立夥伴關係;

b)舉辦各類商貿講座、研討會、交流活動和出版相關刊物;

c)透過教育及培訓傳授最新知識,提升本地創業人才的管理能力和創新技能。

4. 建言獻策澳門創業生態發展

a)運用專業智庫優勢,為澳門社會各界的創業營商環境建言獻策;

b)配合政府政策,致力為本地青年提供支持,推動澳門適度多元化發展;

c)收集、分析及發佈最新有關中小型企業所面對的考驗和商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在本地區從事創新、創業、創投或相關學術研究之專業人士或機構經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均有資格申請。申請者需贊同本會會章的宗旨,願遵守會章,經理事會審核登記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1. 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b)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

d)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1.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章程;及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1. 會員如違反其應遵守義務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通過理事會議決及按其情節輕重可對其作出以下處分:

a)書面告誡;

b)停止會籍最高至九十天;及

c)開除會籍。

2. 除書面告誡外,其餘任何一項處分均須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3. 被處以本條第1款b)項及/或c)項處分的會員有權在收到理事會所發出的通知日起計算,在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九條——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機關。

2. 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

3. 各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最多連任兩屆。

第二節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政及紀律細則;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大會秘書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決議或經最少過半數的整體會員人數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下召開。

3. 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未能出席之會員可以任何方式通知會員大會主席,並指定其他會員作為其代表出席。

5. 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1. 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其餘為理事,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

2.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g)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h)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僅以理事會決議決定簽署方式方為有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

2.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

3.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節

榮譽和名譽職位

第十四條——1.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監事會成員任期一樣,連選得連任。

2. 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1.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利息以及海外或本地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2.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3. 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1.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先將有關建議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得對章程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之。

3. 章程的修改審議須由會員大會以高於四分之三的出席人數贊成通過。

4. 解散社團,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5.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一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七條——過渡規定:

1. 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2. 籌設委員會的行為必須由其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作出。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兒童藝術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兒童藝術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兒童藝術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Children’s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綠楊花園第二座(利泰閣)18樓X。

第三條——宗旨

(一)推動兒童多元化發展,特別在藝術方面;

(二)通過多元化的媒介培育兒童藝術觸覺及創意;

(三)研究有關澳門兒童藝術創意及教育問題;

(四)擴闊兒童國際藝術視野;

(五)促進國際間兒童藝術文化交流。

第四條——會員

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對各項兒童藝術活動有興趣的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有享受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及參與各項培訓、比賽等活動權利;

(三). 須按章繳納基金及年費;

(四). 有提出批評或建議之權利;

(五).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六). 熱心推廣本會之交流活動,介紹新會員入會及協助會務發展;

(七). 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領導本會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召開,需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不少於三名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 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長委任,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及監事兩名,總數為單數;

(二). 第一屆由創會會長委任,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九條——經費來源

(一). 入會基金及會費;

(二). 由社會熱心捐獻、贊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清遠市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清遠市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清遠市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Cheng Un’em Macau,英文名稱:‘Cheng Un’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8樓O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工商業界人士,以加強本澳與清遠市工業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及文化交流,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從而促進本澳與清遠市工商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均可加入本會,入會時須經本會兩位理事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至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通常定期召開例會,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召集及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口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口琴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口琴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音樂團體,宗旨是以推動澳門口琴音樂及相關文化藝術發展,包括各種表演形式,達至向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推廣藝術的使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太和圍6號太和花園3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音樂愛好者,自願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並繳納會費者,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可成為會員。新會員入會滿一年才可享有第五條第一款所述的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會員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同類的團體合作舉辦有關口琴音樂的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本會事宜的書籍和單張。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制定並修改本章程;

4.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年度活動計劃;

5. 選舉管理機關成員;

6. 視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藝術顧問;

7.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8.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至三名,總人數為單數;

3.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監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有心人士贊助、捐贈。

第十二條

補充規定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現行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揚名跆拳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揚名跆拳道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揚名跆拳道會”,中文簡稱為“揚名”;葡文名稱為“Yang Ming Taekwondo Club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Yang Ming Taekwondo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28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廣和發展跆拳道運動,以及組織和參與各類型官方、民間、地區性或國際性的賽事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及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

第六條——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一律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參與任何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優惠計劃。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可做任何對本會聲譽及權利受損的行為。並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

e)有義務向公共大眾推廣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十條——會員如未能履行有關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兩名委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修改章程、會徽、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b)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c)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d)解散本會,以及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e)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開,但需提前八天通知,並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並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理事會的成員總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制定年度管理報告及計劃書;

d)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e)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一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上述各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收入的主要來源包括:

a)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

b)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c)在法律允許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與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補充條款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同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世界冠軍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世界冠軍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國際世界冠軍聯合會”,中文簡稱為“世冠聯”,英文名為“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World Champ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以傳播體育冠軍思想為核心,努力將世界冠軍的影響力與公信力應用於社會,搭建頂級體育交流平台,從而促進全球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望德堂區瘋堂斜巷18號新麗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各體育項目取得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及優秀退役運動員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主席、名譽主席、榮譽主席、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成員等;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三、經理事會同意,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作為協助理事會工作;

四、按照會務發展需求,理事會可下設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功夫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功夫聯盟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國際功夫聯盟”,

英文名為“International Kung Fu Un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廣中國功夫文化,團結國際範圍上熱愛並推廣中國功夫的團體。以中國功夫為載體,傳承優質中華傳統文化,發揚中華民族精神。同時,以不斷探索、優化和創新為目標,推動中國功夫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望德堂區瘋堂斜巷18號新麗大廈1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當地認可之功夫社團組織,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每一功夫社團組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武術組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普通會員:凡是功夫社團組織和武術團體,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每一功夫社團組織和武術團體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項體育會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不論正式會員或普通會員申請入會,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四)通過理事會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以及副主席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主席、名譽主席、榮譽主席、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成員等;

二、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三、經理事會同意,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作為協助理事會工作;

四、按照會務發展需求,理事會可下設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松柏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松柏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松柏文化協會。

二. 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0號A-C。

三.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四. 宗旨:傳播及推廣澳門生活文化,透過媒體、出版、展覽和活動關心社會,提倡澳門和諧共融精神。

五. 會員資格:凡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六. 會員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二章

組織

一.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三.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四.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及召集全體大會。

五.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

六.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八. 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三.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策須經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修改章程

一.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社區馬拉松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社區馬拉松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社區馬拉松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馬拉松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愛好馬拉松長跑運動的澳門市民和關心馬拉松長跑運動文化的澳門人士,普及馬拉松文化,提升市民身體素質;通過組織參與本地及外地馬拉松賽事和活動,宣傳和推廣澳門社區運動文化的形象,支持把澳門打造為世界會議展覽綜合休閒中心;強化會員間的聯繫和交流,發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廣福安3座9樓Y。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

1. 團體會員:在本澳馬拉松運動相關團體,擁有合法登記證明,每團體指定一人為代表。

2. 個人會員:從事有關馬拉松運動相關行業或有興趣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依法作出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出席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北區青年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北區青年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北區青年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Juventude da Zona Norte”,英文名稱為:“Youth Sports Association of Northern Distric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青年體育活動,參與官方及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促進體育愛好者之間的交流,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68-76號文豐樓地下D,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其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會員福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有關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rianças de Chan Chan»,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親親兒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親親兒童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rianças de Chan Chan”;

英文名為“Chan Chan Childre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關愛兒童、發展兒童運動,推動兒童多元化發展,致力於兒童心理、語言、藝術、音樂、科學等領域的共同成長,及與各地區及國家兒童學界作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會址:

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39D-43B號祐適工業大廈11樓B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Set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同濟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9/2016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同濟醫學會章程

第一條

總則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同濟醫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Tongji de Macau”,英文為“Tongji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TMAM”。

2. 本會性質:非牟利醫學專業學術團體。

3. 本會宗旨:

3.1 秉承“同心同德,濟世濟民”的傳統,弘揚“同舟共濟、開拓創新”的精神;

3.2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關注醫療衛生改革,開展醫學培訓及研究,加強學術交流,促進醫學專業發展。

4.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5.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21樓,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設立辦事處。

6. 本會存續期:無期限。

第二條

會員

1. 凡屬同濟醫科大學畢業生、認同本會宗旨、在廣義的醫學包括醫、護、藥、技範疇具本科或以上學歷及或具特區政府認可的專業執業資格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具有通過及修改會章,任免理、監事會成員,決定及檢討會務,確定入會費及年費,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報告和意見書,裁決對本會提起之上訴的權力。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作出召集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在原定時間經過半小時後,出席會員人數仍未過半,則視為已作出第二次召集,此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4.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計劃及舉辦本會的各項活動,總結年度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單數理事組成,經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絕對多數票。

4.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立銀行戶口,該銀行戶口或相關之票據應由理事長、任一名副理事長、財務長聯簽方為有效。

第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得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財產和經費

1. 本會財產和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資助、政府津貼、管理本會資產及推行會務所衍生的收益等合法收入。

2. 經費的支出必須符合本會宗旨,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七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Economia Compartilhad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共享經濟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共享經濟協會”,英文名為“Macao Sharing Economy Association”,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conomia Compartilhad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以廣泛團結各地企業、組織和居民,搭建各種資源分享平台,促進共享經濟模式在澳門的運用,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6室。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本澳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各項福利和設施。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計名選舉方式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三)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五)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即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及不超過31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四)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總人數為單數及不超過11人。

(二)監事會職權為: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查核本會財政賬目;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四)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及贊助;

(二)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Set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江門外海同鄉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江門外海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外海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團結鄉親,增進鄉誼,服務鄉梓,共謀福利,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對社會事務作出應有貢獻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55號金輝閣5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凡居於本澳之江門外海人士,不論性別、年齡,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或由會員介紹申請成為會員。

2. 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及澳門身份證影印本壹張,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凡一次過繳付一百元會費者為永遠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總人數為單數,得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召開,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需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8日通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事,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長、理監事會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提交下次舉行會員大會時追認。

第九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下設秘書、財務、社會事務、青年、婦女、聯絡、福利、總務等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談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同鄉俊彥,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的章程,需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如解散本會,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Set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t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婦幼健康學會

Associação de Saúde das Mulheres e Crianç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30 de Setembro de 2016,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4 do Maço n.º 1/2016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婦幼健康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Saúde das Mulheres e Criança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Women and Children’s Health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4樓A。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如下:

1. 積極提昇本澳居民對婦女健康、青少年成長及嬰幼兒發育的健康知識。

2. 努力提高本澳醫療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操守,促進本澳與國際先進醫療體制的接軌。

3. 協助及辦理其他機構或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4. 推廣相關的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促進本澳與國際上相關醫療組織的專業聯繫。

5. 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施政,以推動本澳醫療事業發展 。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按以下形式分為專業會員及一般會員:

專業會員:在本澳或海外取得相關醫療專業資格之人士。

一般會員: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對婦女、幼兒及青少年健康議題感興趣者。

二、凡上述人士,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三、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以助會務發展。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凡本會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三、如在首次召集之大會中,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長擔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經費

會員須繳納會費,本會亦得向政府部門申請資助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Setembro de 2016.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od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澳門時尚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時尚文化協會”;中文簡稱:“時尚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Moda de Macau”;葡文簡稱“ACMM”,英文名稱“Macao Fashion and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FCA”。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B,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本會致力為推廣服裝及服飾、時裝、文化創意及時尚文化、時尚旅遊、時尚體育、時尚教育、時尚服飾、時尚餐飲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創會會長有權發起特別會員大會,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類會議,並擁有投票權。

第三章

組成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之會費;

2)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4)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Set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穗協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3號。該修改及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一條——本會之組織架構自2017年起每屆任期為三年,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連任一次。

第五章第十九條——本會的青年部所有成員均為本會特邀會員,可參與除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以外的行政架構其他職務,並享有與正式會員的同等權利與義務。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熱血演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五)舉辦演員、歌手、音樂、樂器演奏、主持、舞蹈、模特兒及有關演藝範疇的各類興趣班。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E室。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香港宣教會(澳門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香港宣教會(澳門區)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區會命名為“香港宣教會(澳門區)”,英文為“Hong Kong Evangelical Church (Macao Region)”,以下簡稱為「本區會」。

第二條——本區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81號龍園大廈躍龍閣五樓L座。

第三條——香港宣教會(澳門區)為非牟利團體。設立宗旨如下:

(一)依照聖經真理傳福音於萬民、教訓信徒遵行聖道、建立總會制之自立地方聚會點、凡事榮耀神。

(二)培養成員或會員間手足般之交往。

(三)促進教會、會員與有關人員在信仰、團契及有效佈道上,彼此合作與團結。

(四)進行或協助興辦、購買、建築、維持、改良、管理與監督地方聚會點、聖經學校、神學院、基督教青年中心、出版社、書局、圖書館、閱覽室、診療所及其他宗教與慈善場所。

(五)本區會得興辦、維持、辦理、管理與經營不牟利學校,使一般學生獲得健全的宗教及普通教育,並在校內舉行演講、展覽、集會、特別課程及研討會,直接或間接推廣基督教義、普通教育及職業教育。凡本區會轄下各學校,各級學生均須修習聖經課;所有學術性及其他教授,必須合乎聖經真理。

第四條——收入

(一)本區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何時獲得者,應只用於促進本組織大綱中之宗旨。

(二)所有本區會屬下地方聚會點及機構之收入皆為本區會之收入,得由本區會全數管理。

第五條——修改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實施。

第六條——解散

本會解散時,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實施。當本會需要消滅時,如仍有任何財物餘下,則餘下財物不得支付或分配予本會會員,但可給予或移交予香港宣教會。如香港宣教會未能履行是項接收工作,而本會會員又未能有所決定時,則由法院應檢察院、清算人、任一會員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財產給予另一法人或澳門地區,並確保儘量實現該已消滅之法人之宗旨。

第二章

詞句定義

第七條——「本區會」指香港宣教會(澳門區)。

第八條——「地方聚會點」指隸屬於香港宣教會(澳門區)而成員有15名或以上之會眾。地方聚會點負責人可由教牧同工或信徒領袖擔任。

第九條——「聖工人員」指牧師及傳道人。

第十條——「監事會」指香港宣教會(澳門區)當時在任之監事,或(如文意所需)出席監事會會議並參加投票表決之監事。

第十一條——「理事會」指香港宣教會(澳門區)當時在任之理事,或(如文意所需)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參加投票表決之理事。

第十二條——「事工委員會」指在各地方聚會點在日常執行理事會議決事項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主席及副主席」指本區會理事會之主席及副主席。

第十四條——「書面」指手寫、印刷、石印或其他將文字以可見形式複現或複製之方式。

第十五條——「牧師」指任何根據香港宣教會(澳門區)禮儀而按立之聖工人員,或根據與香港宣教會(澳門區)宗旨相符之禮儀而按立之聖工人員。

第十六條——「會員」指在本區會受洗加入教會之會員或與本區會信仰相同的教會受洗之人士在申請轉入本區會且獲理事會接納成為會員之人士。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指本區會由教牧理事會邀請或經理事會接納其申請而成為會員代表所舉行的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區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第十八條——表示男性之字句得包括女性及無性之字句。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指在本區會受洗加入教會之會員或與本區會信仰相同的教會受洗之人士在申請轉入本區會且獲理事會接納成為會員之人士。各會員當盡其所能,促進教會宗旨及其影響力。

第二十條——權利

所有會員在滿足第二十五條的要求下,可申請成為會員代表並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權。未能滿足要求的會員,仍可享有其他福利。

第二十一條——退會

所有會員可隨時申請退會或轉會。

第二十二條——開除會籍

如會員行為妨礙本區會進展,或損害本區會利益,或故意拒絕遵守,或忽視遵守本區會章程,或有失基督徒體統,則理事會可召集特別會議,經由當時任職理事者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大多數通過,得開除該會員會籍。

第二十三條——放棄會籍

(一)如本區會友非因特別事故,在一年內不參加本區會崇拜聚會,業經勸勉,復經理事會具函勸告,仍不理會者,則暫停會籍一年。一年後仍無改善,則作為自動放棄會籍論。

(二)離澳會員如在一年內不與本區會保持聯絡,業經本區會理事會嘗試接觸而無反應者,則作為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二十四條——恢復會籍

(一)凡經取消會籍者,若具真誠悔改之見證,可具函申請。若經理事會接納,可恢復會籍。

(二)凡經自動放棄會籍者,若經常參加本區會聚會,願盡會員本份,可具函申請。若經理事會接納,可恢復會籍。

(三)凡離澳而自動放棄會籍者,若再與本區會理事會保持聯絡,並表示願意恢復會籍。若經理事會接納,即可恢復會籍。

第四章

會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凡本會會員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會員代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名單每兩年由理事會更新一次)。

(一)操行聖潔。

(二)有智慧治理教會。

(三)願意被分派到任何聚會點侍奉及帶領弟兄姊妹。

(四)在選舉年一月一日年齡滿二十一歲並為本區會會員滿三年者。

(五)過往三年內,每年准時出席崇拜26次或以上及經常出席其他一項聚會。

(六)恆常作出十一奉獻。

第二十六條——所有聖工人員於試用期二年滿後,需轉入本區會會籍,然後可被邀請進入會員代表大會。若不被邀請,則由應屆理監事會說明原因及向同工交代。在試用期內之聖工人員,須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可以自行決定接納五名姊妹機構或屬下機構之成員(必須為基督徒)為本區會會員代表。在本條文中,姊妹機構指本區會與之維持友好及間常合作關係之澳門教會或機構;屬下機構指由本區會控制或隸屬本區會之組織。

第二十八條——除上述第二十七條所指明外,未經理事會准許者,不得為本區會會員代表,又接納會員代表之權,全在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任何會員代表欲退出,可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區會秘書,期滿後方算正式退出。

第三十條——如會員代表停任第二十六條所述之聖工人員職位,必須自動退出會員代表之列。

第三十一條——開除會員代表

如會員代表行為妨礙本區會進展,或損害本區會利益,或故意拒絕遵守,或忽視遵守本區會章程,或有失基督徒體統,則理事會可召集特別會議,經由當時任職理事者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大多數通過,得開除該會員代表。該被開除之會員代表有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上訴,最終結果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各會員代表當盡其所能,促進教會宗旨及其影響力。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

本區會每年得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兩次或以上,由理事會召開,須預先十四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各會員代表(不包括發出通知及傳送通知之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四條——特別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一)如果監事會主席,或任何二名監事會成員認為適當,則可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二)如本區會有不少於五名會員代表提出書面請求,則須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須預先十四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各會員代表(不包括發出通知及傳送通知之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五條——任何會議不得因偶然漏發會議通知予某會員代表或因某會員代表收不到會議通知而失效。

第三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有效人數

法定人數為至少三分之二會員代表親身出席。在任何會員代表大會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之會員代表出席,則不得處理任何事項。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第三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解散及補會之規定

如在會議指定時間之半小時內,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將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會議得延期在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舉行補會而無須再召集,但如在延期會議指定時間之半小時內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即作為法定有效人數。

第三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主席

由監事會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主持會議,如監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監事會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主持之。又如監事會正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十五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可選一名出席之監事會成員為大會主席;如全體監事會成員缺席,則可選出一名出席之會員代表為大會主席。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續會

如因商討事項太多而未能於時間內完成,大會主席可將會議延期至另一時間另一地點舉行,但在續會會議中除原來會議未完結之事項外不得處理其他事項。當續會會議延期十天或超過十天,則須給予續會會議通知。除上述之外,則無須給予延期會議通知,亦無須給予延期續會會議議程。

第四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方式

(一)各會員代表有一投票權。

(二)以票選方式表決時,會員代表可親自或委派其他代表人投票:

a. 受委派之投票代表人必須為本區會會員代表;

b. 委派投票代表人之文件可採用本區會提供之格式;

c. 必須有委托人之簽署作實及於會議前交給理事會秘書存檔;

d. 不可以同時受委派代表兩名會員代表或以上。

第四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之表決方式

(一)以舉手方式表決;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宣佈議案經舉手投票結果:「一致通過」、「大多數通過」、「否決」,並在本區會會議錄記錄在案,即作為此事實之證據,而無須證明在表決該議案時贊成或反對之票數或比數。

(二)經由有權投票而親身出席或委派投票代表人出席會議不少於4位之會員代表要求以票選方式表決,則會採用票選方式及在本區會會議錄記錄在案。

(三)無論以舉手或以票選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等,則大會主席有權加票決定。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權責及工作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區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決策一切本區會重要議案。

(三)按章程定期選出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批每年工作預算及報告。

(五)審批每年財政預算及報告。

(六)修訂章程。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一)除非本區會會員代表大會另有決定,否則理事會成員之人數以五至九名為限及理事會成員不可以擁有直屬關系。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理事會成員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司庫與秘書。聖工人員的會員代表優先出任理事會主席一職。

(三)理事會成員之組成須包括教牧同工及會員代表。受薪同工不能成為理事會成員;但必須列席理事會,可發表意見及必須執行理事會所定議決及牧養工作。

(四)理事會成員各職位名單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主席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全體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主席)不得擔任本區會辦事處任何受薪職位。

(五)所有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如遇理事會成員出缺,理事會有權隨時按原則推薦會員代表填補理事會成員空缺。

(七)理事會得使人在本區會註冊辦事處保存名冊,詳列各理事會成員姓名、地址及職務,並得隨時將副本送交身份證明局局長,如理事會成員有任何變更,亦須通知身份證明局局長。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權責

(一)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

(二)本區會事務由理事會管理,理事會可支付本區會設立及註冊之費用,又除社團條例及本章程規定必須由本區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權力外,理事會可行使一切權力,但須遵守本章程之規則及社團條例之規定,又須遵守本區會會員代表大會所製而不與上述規則或規定衝突之規則;但本區會會員代表大會所製之規則不得使理事會先前有效之行動因該規則而無效。

(三)理事會委派得使人在下述簿冊中記下會議記錄:

a. 理事會所作各理事會成員職務之委派;

b. 出席各理事會會議及各理事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之理事會成員姓名。

(四)接收及管理所有屬下的聚會點及機構的一切資產。

(五)協調及支援各聚會點及機構。

(六)調派同工職務及按需要調動會員。

(七)編制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包括屬下各聚會點及機構)。

(八)編寫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包括屬下各聚會點及機構)。

(九)每年必須向監事會提交第四十四條第六及第七項所提及的文件。

(十)必須參與理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取消理事會成員資格

如有下述情形,理事會成員之資格將被取消:

(一)理事會成員隨後受任本區會有薪或得利之職位;或

(二)理事會成員破產;或

(三)理事會成員涉及意圖欺詐或帶有任何欺詐目的不得擔任理事職務,並須按法院指示承擔個人責任;或

(四)理事會成員被裁定為心神喪失或精神不健全;或

(五)理事會成員書面向本區會辭職;或

(六)理事會成員在與本區會之合約有直接或間接利益而未於最早召開的理事會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或

(七)理事會成員因章程第三十一條而被開除之本區會會員代表。

第四十六條——避席

在任何討論有關財政利益之合約或安排之會議中,有利益相關之理事會成員可計算在出席之法定人數內,但該理事會成員必須避席,不能發表亦沒有投票權。

第四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所有理事會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理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理事會副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又如正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二十分鐘內仍未出席,則出席之理事可推舉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擔任會議主席。理事會如認為適當,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

(二)出席法定人數必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如有空缺,其餘之理事會成員仍可繼續行事。但如果人數低於章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至少之數目,則在此期間內理事會除緊急事件或選派會員補缺外,不得繼續行事。

(四)主席或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得隨時召集理事會議。

(五)理事會舉行會議時,得以舉手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得加票決定。

(六)由所有理事會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與在依章召集舉行之理事會會議所通過者同屬有效。

(七)即使事後發覺某理事會成員之委任有缺點而應予取消資格,理事會會議所處理之事務仍屬有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之組成

(一)除非本區會會員代表大會另有決定,否則監事會成員之人數以三至五名為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最少包括兩名聖工人員的會員代表。

(三)監事會成員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與秘書各一人。主席必須由聖工人員的會員代表擔任。

(四)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主席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全體監事會成員名單(包括主席),不得擔任澳門區會辦事處任何受薪職位。

(五)所有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如遇監事會成員出缺,監事會有權隨時按原則推薦會員代表填補監事會成員空缺。

(七)理事會得使人在本區會註冊辦事處保存名冊,詳列各監事姓名、地址及職務,並得隨時將副本送交身份證明局局長,如監事會成員有任何變更,亦須通知身份證明局局長。

第四十九條——監事會權責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工作之機構。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三)每年最少兩次與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及審核第四十四條第七項及第八項所提及的文件。

(四)在理事會嚴重失職或違反章程時,可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罷免理事會及報呈身份證明局局長。

第五十條——取消監事會成員資格

與取消理事會成員資格條款相同。

第五十一條——監事會程序

(一)所有監事會及聯席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監事會主席缺席,則由監事會副主席擔任會議主席主持之;如正副主席在會議指定時間二十分鐘內仍未出席,則需要取消該次會議。

(二)出席法定人數必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

(三)監事會如有空缺,其餘之監事會成員仍可繼續行事。但如果人數低於章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至少之數目,則在此期間內監事會除緊急事件或選派會員代表補缺外,不得繼續行事。

(四)主席或任何兩名監事會成員得隨時召集監事會議。

(五)監事會舉行會議時,得以舉手方式表決,如遇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得加票決定。

(六)由所有監事會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與在依章召集舉行之監事會會議所通過者同屬有效。

第八章

信仰

第五十二條——各會員在加入本會時,必須誠意聲明相信本會之信仰如下:

(一)聖經是神所默示,為我們信仰及實踐之最高權威。

(二)神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永生之神。

(三)聖子耶穌基督乃童貞女藉聖靈感孕而生,有完全之神性與人性,惟完全無罪,祂為罪人死於十字架上,葬後三天復活,升天,坐在父神右邊,作神和人之中保,為信徒代求,祂將以其大能與榮耀再臨,審判並管理世界,使得救之人復活享永生,失喪之人復活受永刑。

(四)聖靈是三位一體中之一位,其工作乃使人知罪,將基督真理啟示世人,使人因信稱義重生,又得以成聖。成聖乃是信徒在重生後,藉着信由聖靈在人完全委身時作成的。結果是心靈得潔淨,並滿有能力去過聖潔的生活和事奉基督。

(五)神照自己的形象造人,世人違背神命,犯罪墮落,德性腐敗,須要重生。

(六)人之得救是本乎恩,亦因著信。神之恩是藉基督在十架流血代死,為人贖罪;人之信必須認罪悔改,接納基督為救主,與神和好。

(七)凡在基督教會內之信徒,在靈裏皆合而為一;藉著聖靈之交通,彼此代求;信心之祈禱,必蒙成全。

第九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本區會經費源自所有本區會屬下地方聚會點的奉獻,機構之收入及其他團體的捐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台經貿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會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星馬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會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福建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本合氣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合氣道小林道場——澳本合氣道會”,中文簡稱為“小林道場——澳本”,葡文為“Aikido Kobayashi Dojo — Clube Ou Pun Aikido”,葡文簡稱為“Kobayashi Dojo — Ou Pun”,英文為“Aikido Kobayashi Dojo — Ou Pun Aikido Club”,英文簡稱為“Kobayashi Dojo — Ou Pun”。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90號海濤花園7樓D座。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Kwong Tai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29 de Setembr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8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integ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大中學教育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Kwong Tai de Macau”及拼音名稱為“Ou Mun Kwong Tai Chong Hok Kao Iok Hip Chon Vui”。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進行教育之推廣,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教學及教育活動及服務社會,透過提升教學人員的素質及加強對學校的輔助以確保廣大中學的良好運作,為一個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街15號友聯大廈17樓A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宗旨

推廣教育,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本澳教學及教育活動及為社會服務,透過提升教學人員的素質及加強對學校的輔助,確保廣大中學的良好運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熱心從事教育工作及對培訓及教育具熱誠及有愛心之人士,或擬以任何方式為追求本會目標作出貢獻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和普通會員;

3. 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須為本會的會員;

4.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

會員之加入及免除

1.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人士,具高中學歷程度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及理事長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書面提出免除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及理事長審核批准通過。

第七條

會員權利

1. 全體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3. 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4. 全體會員享有會員福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

2. 竭盡所能為本會的發展及聲望作出貢獻;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及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按實際情況,由理事會議決科處以下處分:

1. 警告;

2. 書面譴責;

3. 開除會籍。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數目均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召集;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正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監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 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顧問;

4. 正副會長及秘書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當中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須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6.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7.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2. 理事會之職權包括:

a.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b. 確保本會事務的管理,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提交工作報告,以及舉辦各項有關活動;

c. 召集會員大會。

3. 正副理事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事長主持處理工作,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監事會之職權包括:

a. 監察理事會的一切管理行為;

b. 定期查核司庫部各簿冊的帳目及記帳;

c. 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發表意見。

3. 正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或副會長任一人,聯同理事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一人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申請及/或交收則只需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簽署即可。

第五章

經費來源、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自所舉辦活動的收入、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七條

解散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Setembr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0 de Novembro de 2015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5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5

MOP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2015

QBE Insurance (Internacional) Limited — Sucursal Macau foi autorizada pel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ara transferir as suas actividades de ramos gerais para 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a partir de 1 de Dezembro de 2015.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é uma subsidiária com capital total de QBE Asia Pacific Holdings Limited, registada em Hong Kong e subordinada ao QBE Insurance Group. Esta transferência de actividades faz parte da restruturação interna de QBE Asia Holdings Limited, cujo objectivo é simplificar a estrutura da sociedade e apoiar as actividades regionais e implementar um modelo de funcionamento estável da Sucursal de Macau.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vai continuar a cumprir os direitos, interesses e responsabilidade das apólices de seguro dos nossos clientes.

Apresento os meus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nossos clientes e parcerias pelo apoio que sempre depositaram em nós, QBE Insurance irá continuar a prestar um bom serviço aos nossos clientes e parcerias.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21 de Julho de 2016.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na Austrália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0 de Novembro de 2015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0 de Novembro de 2015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0 de Novembro de 2015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2 de Dezembro de 2015.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0 de Nov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21 de Julho de 2016.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5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5

MOP

Diretor Financeiro-Hong Kong,

Gerente,

Kee Khor

Siu Yee Ming, Sally

Resumo de Actividades do ano 2015

Embora o ano de 2015 tivesse sido um ano repleto de desafios no âmbito das operações, a sucursal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continuou a defender a implementação de estratégias de estabilidade nas operações e desenvolver a diversificação de actividades.

Espera-se que em 2016, com o grande apoio da sede, esta sucursal continue a envidar esforços para elevar a competitividade e inovação, bem como, empenhar-se em promover e fornecer produtos de seguro que vão ao encontro da procura dos clientes e do mercado local.

Por último, a direcção aproveita esta ocasião para agradecer a todos os nossos clientes e parcerias pelo apoio e confiança que sempre depositaram em nós e apresentar os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olegas pelo esforço conjunto feito durante o ano passado.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21 de Julho de 2016.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na Hong Kong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31 de Marcha de 2016.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5,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 Coopers

Macau, 21 de Julho d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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