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4
II
SÉRIE

Quarta-feira, 21 de Agosto de 2013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好消息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13。

澳門好消息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好消息協會”﹔英文名為“Macao Good New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GNA”。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船澳街寶翠花園利明閣14樓C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育及推動澳門居民以耶穌基督的精神服事社會,建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責任感及良好品格,實踐福音成為好消息的使命。為貫徹此一宗旨,本會主要推展下列工作:

a. 舉辦聚會、講座、展覽、研討會、訓練課程、康體活動、文字出版、大眾傳播以及其他有助於服事澳門居民的活動。

b. 設立讀書會、培訓中心、青少年中心、社區中心、茶座、餐室及書室,以及相關文創產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b.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設施。

c. 享有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及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b.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c.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d. 繳交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定有助發展組織之負擔。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含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成員是推動及參與所有會務,並提供相關意見。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三年;並成為理事會當然人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a.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b. 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人數三人,互選監事長一人,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及其他與會務有關的活動收入。

第五章

會章修改及解散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及解散

a.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b.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

c.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可執行。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國酒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13。

澳門中國酒業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中國酒業商會”; 及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s Indústrias de Vinhos Chineses de Macau”; 及

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Wines Industries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美基街15A號二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團結和凝聚澳門所有從事中國酒業者,推動交流和業務發展;

b)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發展任何其他有助業界之活動;

c)透過社團活動,推動所屬業界之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經營中國酒或提供服務供應的自然人或法人,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是上述法人或自然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3.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b)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各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會務工作的發展方向。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大會秘書長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任期三年,可連任。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20%的成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授權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資產。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五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菩提心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一、中文名稱為:澳門菩提心慈善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Bodhicitta de Macau(簡稱:ABBM);

三、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Bodhicitta Charity Association(簡稱:MBCA);

四、本會地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3號香林新邨8樓B座,在有需要時,可由理事會議決遷址。

五、會徽為:

第二條——本會的存續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為協助社會上有需要幫助的人士,尤其是老人及兒童。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投票會員參與組成,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各投票會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通知信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四、會員大會會議由本會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

五、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六、正、副會長及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七、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三的投票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八、只有投票會員有投票權。選舉僅以投票方式為之。

九、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投票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則會員大會主持者之投票具決定性,但以下除外:

a)售賣或轉移本會財產的決議必須由出席的投票會員全數贊成;

b)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決議,取決於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

c)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投票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十、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選出理事會成員;

b)選出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行事大綱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d)解除機關成員職務;

e)修改章程;

f)售賣或轉移本會財產;

g)解散本會。

十一、會員大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議決邀請。

第六條——一、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必須為投票會員。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有過半數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的理事的絕對多數票,當票數相等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四、理事會的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b)處理好本會會務;

c)提交工作報告;

d)召集會員大會;

e)通過和修改內部規章。

五、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議決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七條——1)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必須為投票會員。

2)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一、會員分投票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

二、籌備成立本會的委員會成員在本會成立後自動成為本會的投票會員。

三、普通會員數目不限。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即可成為普通會員,但普通會員亦得經理事會議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普通會員,在獲得理事會的推薦及經會員大會全體投票會員通過,方可成為投票會員。

五、投票會員及會員的身份在死亡後自動消滅。

第九條——一、會員義務為: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的決議,履行其他應盡的責任。

二、會員權利為: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三、只有投票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對違反本會規章、內部規章、本會的決議,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將:

a)由紀律委員會決議實施警告或書面譴責處分;

b)根據紀律委員會的建議,由會員大會議決實施解除其機關成員職務的處分;

c)根據紀律委員會的建議,由會員大會議決實施將其投票會員資格轉為普通會員的處分;

d)根據紀律委員會的建議,由會員大會議決實施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條——一、紀律委員會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成員組成,由本會會長任主席。

二、紀律委員會會議由會長召集。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社會人士或其他實體的捐贈、批給,以及因開展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第十二條——未包括在本章程的事宜一概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聖三安慰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聖三安慰慈善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聖三安慰慈善會”。

二、聖三安慰慈善會為非牟利社團,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永久運作。以下稱為“本社團”及“社團”。

三、目的為關心澳門青年在成長上的身心健康全面得到發展,透過組織青年團隊參與義工,幫助他們多接觸不同年齡、背景、文化的人士,從而擴闊視野,並且以個別指導的形式了解和跟進他們的身心靈的成長進度。

四、本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8樓D座。本社團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須經本社團之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條

工作及活動

一、 組織本澳青年義工探訪安老院舍、學校、獨居長者及病患者等。以團隊的內聚影響力幫助青年有身心健康的成長。(以上所有活動都將會依照澳門法規許可而進行)

二、於社團內所有團員須依照澳門《刑法典》及《民法典》中所有法令作為基準而行事。

第三條

財政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年費和熱心人士捐贈。

第四條

入會資格及會員數目及權利

一、凡有意加入本社團之人士,可以書面形式向本社團之理事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同意批准後即成為本社團會員。

二、本社團之會員不設上限。

三、本社團之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1)參與本社團之活動、使用社團之設施;

(2)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權,由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團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利。

註:如逾期三個月不交年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四、若退出本社團者,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五、理事會在有合理理由情況下,經會議過後,可行使解除權撤銷會員之會籍及其職務。

第五條

平台

一、本社團聯絡人將會專責通知及發佈社團消息給每個會員。

二、本社團之會址作為訊息交換平台予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法人之機關及權限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長作為會員大會之會議主持;

二、上款之據位人均由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度例會,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之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四、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五、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八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一、貫徹本會宗旨、推動及執行會務工作;

二、確保本會之管理及運作;

三、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以促進本會宗旨;

四、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五、執行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六、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七、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

理事長之權限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本會之各項行政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根據會議紀錄之決議,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之文件;

五、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社團之監察機關,成員人數限三人。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監事兩名,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之會議記錄應記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審議及稽核監察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發表意見。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七、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解散法人之程序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

候補規定和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之有關規定補充。

第十三條

本會使用之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澳門)同學會

英文名稱為“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Management (Macao) Stud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澳門)同學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管理學院(澳門)同學會”;

2.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Management (Macao) Stud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歷屆於暨南大學管理學院畢業或工作之澳門校友(含管理類專業畢業)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校友之間的聯繫、團結、合作;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2. 協助母校發展,強化校友對母校向心力;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砥礪校友進取服務社會;

4. 維護同學會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8室,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管理學院畢業或工作之澳門校友(含管理類專業畢業),無須登記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個人資料;

3.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容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正副理事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總成員必須為單數);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 理事會每兩個月應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亞太旅遊與文化藝術研究學會

英文名稱為“Asia Pacific Tourism and Cultural Arts Research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亞太旅遊與文化藝術研究學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旅遊與文化藝術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Asia Pacific Tourism and Cultural Arts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水井斜巷豐暢大廈三樓。

第三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的學術性組織,其宗旨為:

1. 凝聚澳門旅遊管理與文化藝術教育力量;

2. 推廣澳門旅遊管理及文化藝術教育;

3. 策劃活動以提供會員意見交流及互相幫助的機會;

4. 促進旅遊管理、文化藝術高等教育發展,提高旅遊管理、文化藝術教育專業性;

5. 與澳門及世界各團體聯絡,一同發展旅遊管理、文化藝術教育;

6. 增進會員福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本澳居民以旅遊管理、文化藝術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從事旅遊管理、文化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境外會員。

三、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對旅遊管理、文化藝術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學生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上有投票之權利。

4.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5.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6.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6.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第七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3. 會員大會評審及表決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於有必要時選舉理、監事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4.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如果決議是關於解散協會,要求所有正式會員票數的四分之三通過方可。

5. 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第一次召集時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6.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8. 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聘任。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人數為單數。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積極開展會務,包括負責本會之運作,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理事會須在任期屆滿時,將一切會費、物資等移交下屆理事。

4.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共三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2. 監事會有權監察和審核理事會工作和賬目並向會員公佈。

3. 監事會會議一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私人和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2.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三條

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超過一年不交會費或對本會有不利行為者,會員大會保留開除其會籍之權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海峽女企業家協會

英文名稱為“Cross-Strait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海峽女企業家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海峽女企業家協會”英文:Cross-Strait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of Macau,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促進澳門與海峽兩岸間商會聯繫及經濟技術的交流;

2. 促進澳門與海峽兩岸間的經濟、貿易及投資;

3. 推動澳門與海峽兩岸間的文化、經濟、貿易及投資的發展;

4. 促進澳門及海峽兩岸間之間社會和諧、繁榮穩定。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169號信託廣場一樓AD、AE、AF、AG鋪。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之屬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監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款項。

第九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 企業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3.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理會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少於二人,總數為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類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理事會決議事項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少於一人,總數為單數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及其他一切合法的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福建女青年協會

英文名稱為“Fujian Young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規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福建女青年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Young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u”,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169號信託廣場一樓AD-AE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閩籍女青年,愛國愛澳,關心婦女兒童權益,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女青年之間的聯繫和聯誼。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之屬會。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本澳福建籍青年女性,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議程,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3.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

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人民幣計價的投資工具,主要為優質的債務證券和銀行存款,如遇適當時機,可有限度地投資於高質素股票,以尋求長期的人民幣收益和資本增值。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人民幣100元﹝按2013年7月31日之人民幣兌澳門幣匯價1.3021計算,基金單位價格始定為澳門幣等值130.21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 11 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 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Patacas

O Contabilista,

O Gerente,

Robert Valitchka

Steven Siu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2,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Maio de 2013,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Quin Va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13.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12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12.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 667 973 reflectindo um ligeiro aumento de MOP22 427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Versão PDF optimizada paraAdobe Reader 7.0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