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7
II
SΙRIE

Quarta-feira, 23 de Novembro de 2011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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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商業管理教育中心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11。

澳門商業管理教育中心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商業管理教育中心校友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usiness Management Educational Centre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澳門商業管理教育中心之間的聯繫;在學習等各方面,為本會會員提供協助。激勵校友發揚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中心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發展,為一國兩制和國家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曾就讀澳門商業管理教育中心課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長級會員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給予會員通知;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過半數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三)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七名。

(二)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理事長順序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十一人以上組成,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七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並增設理事若干名,其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七)制定會員之會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三名、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二條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其中二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籌委會主席:馮靜雯

籌委會成員:馮葆婷、梁敏珊、嚴佩儀、楊亮珊、梁偉民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青皮人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11。

青皮人藝術協會

Champion Arts Association

會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字

本會定名為「青皮人藝術協會」,簡稱「青皮人」;英文名稱為“Champion Art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rtes de Campeão ”。

第二條——宗旨

透過戲劇、即興劇場及表演藝術,推廣創作空間,藉以推廣藝術及發展藝術教育,並與海外藝術家合作交流,從而提升本地及本會成員的藝術水平。

第三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1號泉紹花園14樓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有志從事藝術及戲劇工作者,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申請人須參加並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坊,由幹事審核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投票、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類項目。

第七條——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員大會之議案及所通過的決定。

乙、協助及參加本會安排的戲劇工作坊、表演及海外交流。

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第九條——每年最少召開會員會議一次,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可議決事宜。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決定會務方針及有關事項;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3)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的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二條——理事長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查申請入會者的資格;

3)處理日常會務;

4)制定財務報告;

5)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6)聯絡各會員、文化藝術及戲劇團體、學者及政府;

7)安排表演、工作坊及比賽等,並負責有關宣傳。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人事情,將由全體會員擔當。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日常開支及達成本會宗旨的活動之需。

第七章

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解散法人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石獅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1。

澳門石獅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石獅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Seak Si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鄉愛澳門,發揚“愛拼敢贏敢為人先”的精神,整合各方資源,優勢互補,開拓市場,合作發展。遵守市場經濟法規,維護會員及投資者的權益,推動區域經貿交流與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本會性質:

本會由居住澳門的石獅同鄉為主體,但不受地域限制,由合作發展共同願望之仝人發起而組成的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入會:

(1)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周歲石獅同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會務有參與討論、建議和表決權;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福利之權;會員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之權,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誠心誠意地擔任本會委派的職務;準時繳納理事會所訂定的費用;對於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勸告無效者,予以開除會籍,並報送會員大會存案。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

(1)組成: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至四名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2)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所委託的本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年最少召集一次。必要之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3)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應被視為最終決議,其權限為制訂、修改本會章程及通過內部規章;選舉及罷免本會領導成員;訂定本會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之會務提案、年度報告和帳目。

第七條——理事會:

(1)組成:正副理事長由會長推薦,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至六名,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理事由理事長推薦。並設立秘書處、青年委員會、聯絡公關部、商務拓展部、財務事務部共5個部,組成理事會,全體理事會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2)召集:理事會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所委託的理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月最少召集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所作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3)權限:A)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決議;B)誠聘各級名譽賢達;C)制訂內部規章,策劃和組織本會活動;D)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

(1)組成:正副監事長由會長推薦,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至四名,監事由監事長推薦,組成監事會,全體監事會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2)召集:監事會由監事長或監事長所委託的監事會主要領導人召集及主持,每月最少召集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特別會議,所作的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3)權限:A)對理事會實施本會決議起監察作用B)對本會成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理事會提出異議C)對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書面意見。

第九條——任期: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址:澳門祐漢新邨如意廣場18號寶暉海景花園地下W、X鋪。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古典結他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Classical Guita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古典結他學會總則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古典結他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Classical Guita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瘋堂新街35號愛德樓四樓

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1. 本會宗旨:為培養和發掘澳門本地古典結他音樂人才,特別是為廣大古典結他愛好者提供樂器演奏訓練和演奏學習環境 。

2. 本會舉辦古典結他講座、音樂會、比賽、藝術節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以推廣及促進澳門古典結他演奏繁榮和發展 。

第二章

會員

凡熱愛及學習古典結他音樂的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和權力: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期交納會費;

3. 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4.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

6. 有對本會工作監督和建議的權利。

第五條——本會維護會員的創作、版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部份架構組成。

第七條——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本會視需要設名譽顧問、名譽音樂總監等名譽職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邀請。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制訂、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c. 通過理事會關於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的建議;

d.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e.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3. 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於開會前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將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數為單數。

2. 理事會之權限:

a. 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b.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c. 向會員大會提出關於聘請名譽顧問和名譽音樂總監的建議;

d.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e. 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3. 理事會之運作: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長主持及召開。如遇特殊情況,應理事長或三名或以上理事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召開的有效決議取決於為全體理事會成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

2. 監事會之權限:

a.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和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b.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c.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3. 監事會之運作:

a. 監事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主持及召開;

b. 監事會召開的有效決議取決於所出席監事的多數票。

第十二條——本會在需要修改章程之時,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是延長存續期的有效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所有以任何形式所得或將來有權得到之收益,其中包括入會基金和會員會費,以及外界對本會各種形式的捐贈及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城巿大學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城巿大學

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城巿大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保怡中心三樓澳門城巿大學,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國愛澳愛校的精神,促進校友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二、聯繫和團結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四、關心社會,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五、為校友和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非牟利組織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包括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城巿大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六條——個人會員的權利如下:參加會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監督權以及有權參加校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個人會員的義務如下: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退會申請: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必須超過半數在澳門的校友中產生,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第一任理事長和會員大會主席由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行政委員會任命,第二任期起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在澳門的社會上應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地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

三、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及監事;

四、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九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請和罷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任監事長由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行政委員會委任,第二任期起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七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費所得;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四十一條——會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任會長出任前,由澳門城巿大學董事會行政委員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無障礙工作室

英文名稱為“Accessibility Stud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無障礙工作室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為“無障礙工作室”,英文名稱為“Accessibility Studi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47號至尊花城麗晶閣29樓I座。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透過教育群眾、調整環境提升人的社會功能,使其能一同參與及建設社會。

第五條——入會資格:認同本會,並得理事會批准之申請者。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優先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繳交會費。

第六條——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權限: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會員大會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理事會權限:作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二人、秘書長一人、和財務長一人等,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監事會權限:監督運作、查核帳目。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會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條——本會財務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捐獻。

第八條——章程如有更改,得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可進行修訂更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摩托車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ot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Commercial Motorcycl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摩托車商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oto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ommercial Motorcyc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78號F麗都大廈地下,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團結摩托車行業,維護摩托車業界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摩托車業界人士聯繫,促進業界多元化發展,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愛國愛澳,為澳門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居澳經營摩托車業的高級管理人士,持有效身份證,年滿十八歲者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三章

經費

經費來源:會員或得到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其它合法資助。

第四章

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理事長一名,理事二名;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得連選連任;

(4)只有主席及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况;

(3)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會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1)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2)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拾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拾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國澳門跳繩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alta Cordas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Rope Skipp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跳繩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Salta Cordas de Macau, China

Rope Skipp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章程

總章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跳繩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alta Cordas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Rope Skipp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4樓A。

第三條——宗旨:

(1)冀能提高本地跳繩運動技術水平,增強市民健康,發揚和推廣體育運動;

(2)與本澳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跳繩運動的國際組織;

(3)選拔最佳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跳繩運動團體;

(4)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5)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經特區政府註冊之體育團體,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技術委員會及審判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技術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發展及提高運動員之技術水平。技術委員會設主席委員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六條——審判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審判委員會設主席委員一名,委員二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印尼)職業介紹所專業聯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Agência de Emprego de Macau (Indonésia)”

英文名稱為“Macau (Indonesia) Employment Agenc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1.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印尼)職業介紹所專業聯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Agência de Emprego de Macau (Indonésia) ”、英文名稱為“Macau (Indonesia) Employment Agenc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下統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2.1 本會會址為:澳門賈伯樂提督街88-C富和閣地下。

2.2 如更改會址,必須獲得理事會通過批准。

第三條

宗旨

3.1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a)促進澳門職業介紹所愛國愛澳、聯繫同業、團結同業發揮互助精神,維護職業介紹所合法權益,為市民服務,共謀全體會員福利。遵守和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加強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合作與溝通,為澳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b)與印尼領事館建立和諧友好的往來,支持並參與領事館所舉辦之活動。

c)建立印尼勞工與澳門僱主之關係,增進互相溝通和了解,進而推動雙方僱傭之間良好合作關係。

d)為澳門僱主及印尼僱員雙方建造平台,擔任協調角色,以調解兩者之間紛爭,專業指導雙方相處之技巧,使能和睦共處。

e)舉辦或協辦各種娛樂文化活動及言語職能培訓課程,使在澳門印尼勞工舒緩在工作及情緒上之壓力,並提升言語溝通及工作技能,更能令印尼勞工向僱主提供高質素之服務。

f)保障印尼勞工在澳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組職

a)會員由印尼駐香港領事館已被認可獲發牌照之澳門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職介所”)組成。

b)職介所委派一人,作為會員代表。

c)本聯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d)理事會為聯會的常務機構,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內領導協調和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e)監事會監督協會議案計劃的落實和實施。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會員大會

5.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在大會開始時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5.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權限如下:

a)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b)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5.3 會員違反協會會章或危害了協會的聲譽或利益時,任何會員均有權檢舉,由監事會提交處理,交會員大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5.4 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但最少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於通知書上指定之時間若不足半數會員出席,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都視作第二次會員大會合法召集,議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六條

理事會

6.1 理事會成員於年度會議內選出,成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6.2 本協會實行會員大會下的會長負責制,理事會由7名成員組成,可視會務的發展狀況而增減人數。

a)理事長一名;

b)副理事長兩名;

c)常務理事四名。

6.3.1 理事長之職責:

a)代表本會;

b)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c)確認本會章程;

d)主持本會舉行之所有會議;及

e)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2 副理事長之職責:

a)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務;

b)當理事長缺席或無法執行職務時,作其代表;

c)積極執行本會宗旨。

6.3.3 常務理事之職責:

a)建立及處理會員註冊事務;

b)記錄及分發理事會及其他會議的會議記錄;

c)文書工作;

d)完成理事會分配之其他任務;

e)建立及保存本會之財務記錄;

f)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呈交收入及支出報表;

g)完成由理事會安排的其他事務。

6.4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顧問和核數師;

五、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第七條

監事會

7.1 監事會由3個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討論、選舉及通過,監事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7.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兩年,經選舉通過可連任。

7.3 監事會負責審閱和檢查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協會會務的執行情況。

7.4 監事會有權調查協會任何成員的違規行為,並有義務對失職理事提出檢舉。

第八條

經費

8.1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所交納之入會費及年費,年費將於本會財政年度的第一天繳交該年年費。如遇會員年中加入本會,年費將按比例計算。

8.2 本會得接受個人、團體、會員或其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8.3 本會對已繳納的入會費、年費和捐款等,均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會員的資格及義務

9.1 凡已被印尼駐香港領事館認可獲發牌照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職業介紹所,須依手續填寫表格呈交所需證明文件(如: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及相關部門發出的有效執照或許可證等文件),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9.2 遵守會章、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

9.3 按時繳納會費。

9.4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及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9.5 會員違規情況嚴重者,經會長審核後,需呈交理事會予以書面警告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附則

10.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10.2 本會之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10.3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進修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進修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Continuing Study Association”,會址為澳門厚望街9A美景台第一座地下A鋪。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推動本澳青年終身學習為宗旨。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並願意不斷學習的本澳居民。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二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盤古仁愛聯誼會

Macau Pangu Kindnes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盤古仁愛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盤古仁愛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Pangu Kindness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氹仔廣東大馬路115號百達花園地下G鋪。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倡導“以仁慈善良為基本,以坦率友愛為胸懷”的高雅文化,發揚澳門人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同學,推廣導己助人,積極參予健康、環保、養生運動,為澳門人乃至全人類的身心健康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身份證,贊同本社團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互相交流心得體會;

3. 對本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4.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2. 維護本會形象;

3. 為推動本會發展作出無私奉獻;

4.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5. 參加每月聚會,所產生的費用都是平均自費的。

三、本會會員享有法定各項權利及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本會聲譽者,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各機關據位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或罷免架構成員;

2.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選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5. 按會務需要理事會可提名聘請永遠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長理監事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公款運用

本會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每年年會活動之經費(售買餐券收入以外的費用)、老師來澳門的交通、住宿及用餐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健民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石獅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1。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石獅同鄉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terrâneos de Seak Si de Macau”。

第二章

第四條——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入會:

(1)團體會員入會:A)凡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隸屬石獅區域的社團,承認本會章程,均可以團體形式申請加入本會;B)申請團體會員入會,必須以團體名義遞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上申請入會全體會員清冊,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同等享有本會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2)個人會員入會:A)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周歲石獅同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B)申請人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若符合本會章程要求,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伊斯蘭教牧詩林教宗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11。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Federação da Juventude Islâmica e Muçulmana», em chinês «Yi Si Lan Gao Mok Si Lan Gao Cheng Nin Lun Wui», (伊斯蘭教牧詩林教宗聯誼會), em inglês «Islamic and Muslim Youth Federation»,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o Padre Eugénio Taverna, n.º 277, Edifício Pat Tat Sun Chun, 8.º andar BS, Macau.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a Ginástica Blue Bird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藍鳥體育會

Associação da Ginástica Blue Bird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藍鳥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Ginástica Blue Bird”。

第二條——本會會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美景花園第二座美寶閣9樓H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以及發展及推廣運動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建議及批評;

3. 遵守會章及決議;

4.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不予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並連選可連任。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制定會務方針和選舉領導之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規章。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時,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繼續進行會議,表決事項有效。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如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列明的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MASSMUTUAL ASIA LIMITED — MACAU BRANCH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Patacas

Patacas

O Contabilista, Presidente,
Jimmy Wong Kin Man Manly Cheng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0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0

Patacas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directores da MassMutual Asia Limited
Referente a MassMutual Asi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assMutual Asi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0,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Abril de 2011,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MassMutual Asi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Lei Iun Mei,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aos 29 de Abril de 2011.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a MassMutual para o ano de 2010

A MassMutual Asia Ltd. (MassMutual Asia) - Sucursal de Macau, no ano 2010, o total dos prémios atingiram MOP309 milhões, aumentaram 12% comparado ao ano 2009. Relativo ao seguro de vida pessoal, os prémios dos novos contratos derivados da administração de riscos aumentaram mais de 33% e novos contratos de prémios de investimentos com ligação dos planos de seguros da administração de riqueza registaram um aumento de 109%.

Como uma instituição financeira com a sua primária focus em negócios de risco de administração, a MassMutual Asia aconselha os seus clientes, antes de tudo a ter uma adequada cobertura de seguros de vida. Em resposta ao aumento de necessidades de protecção do povo de Macau, MassMutual Asia lançou «Critical Illness Supreme 100+ Premium Refundable Plan» com cobertura de 48 tipos de doenças críticas e oito tipos de carcinoma, na situação de cancro primitiva, bem como fornecer uma protecção de toda vida, até acima de 100 anos de idade. O plano oferece uma garantia de «Refund of Premium» e não garantia «Extra Bonus». A resposta do mercado foi esmagadora. Adicionalmente, MassMutual Asia também lançou um plano de alta flexibilidade «Premier-Choice ULife InvestPlan» para preparar a mudança perpétua de protecção de vida, bem como investimentos de diferentes fases de vida dos clientes. O lançamento destes produtos de inovação lidera um aumento repentino de 33% nos prémios dos novos contratos derivado do risco de administração.

A economia testemunhou o renascimento durante o ano 2010, com investidos confiantes com o aumento da população de Macau e contribuição ao robusto aumento de 109% nos prémios derivados da ligação dos planos de investimentos de seguros. Ao implementar o desenvolvimento de negócios na linha estratégica com a situação do mercado, MassMutual Asia salienta os seus planos de «PremierChoice Series» produtos e serviços de plataforma com adicional 14 alta qualidade de investimentos a escolha. Sete páginas da internet com funções e introduções do website da companhia a fim de prover aos seus clientes um investimento em tempo apropriado. Adicionalmente, na apreciação do Renminbi, um plano de 5 anos com juros garantidos, RMB Saver lnsurance Plan foi lançado para oferecer uma administração de riqueza com cobertura de toda a vida.

A MassMutual Asia reconhece ser necessário suportar os seus consultores em continuar uma educação profissional a fim de manter em dia os últimos conhecimentos a fim de promover serviços de consultoria por profissionais para ir de encontro à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Por esta razão, a companhia investiu substancialmente recursos no treino e desenvolvimento de consultores profissionais totalizando em 2010 o montante de 90 000 horas de treino em Hong Kong e Macau.

Ao ano 2011, em resposta à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MassMutural Asia continua a salientar nas suas inovações e flexibilidades nos seus produtos e serviços de plataforma.

MassMutual Asia Ltd. (MassMutual Asia) é membro da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1 sendo o padrão da companhia na Asia. MassMutual Asia tem os seus escritórios-sede em Hong Kong e sucursal em Macau.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é uma organização financeira de negócios diversificados, gera activos acima de US$448 biliões2 e clientes acima de 13 milhões. Estabelecida em 1851, MassMutual mantém a sua estabilidade nas operações dos seus negócios, MassMutual tem recebido altas possibilidades de avaliação pelas duas maiores agências nominadas A.M. Best Company «A++» (Superior, categoria no topo 15) e Fitch Ratings «AA+» (Muito forte, segundo na categoria de 21), bem como de Standard & Poor’s «AA+» avaliado (Muito forte, segundo na categoria de 21).3 MassMutual também foi graduado e renovado FORTUNE 500 como um dos «Five Largest US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4

Manly Cheng
Presidente

Nota:

1. MassMutual Financial Group é designado no mercado por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ssMutual) e seus afiliados.

2. Dados actualizados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0.

3. Todas as avaliações financeiras a 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 suas subsidiárias, C.M. Life lnsurance Company e MML Bay State Life lnsurance Company. Os dados são actualizados até 1 de Setembro de 2011 e poderão haver ajustamentos no futuro.

4. Avaliações de acordo ao total de rendimentos para 2010 na categoria de [Insurance: Life, Health (Mutual)] e [Insurance: Life, Health (Stock)], baseado no FORTUNE 500, publicado em 23 de Maio de 2011.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BERMUDA) LT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MOP

MOP

MOP

Contabilista Gerente
(Assinatura ilegível) (Assinatura ilegível)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0

MOP

De custos plurienais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0

MOP

2010年澳門業務概況

AXA集團作為保險業的世界翹楚,竭誠為全球超過61個國家的9,500萬客戶1提供財富保障及管理服務。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其管理的資產為114,641億港元2。AXA集團之核心機構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3,彰顯雄厚財資實力:標準普爾評級(AA-);穆迪評級(Aa3);惠譽國際評級(AA-)。

AXA自1990年將業務拓展至澳門,澳門的社會經濟發展一日千里,AXA憑著過百載的保險經驗,面對轉變,掌握機會,與澳門同步成長。多年來,AXA本著至高誠信在澳門經營業務,為澳門保險業的成長擔當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受惠於澳門保險業務復甦,AXA澳門的人壽保險新生意業務保持穩定的增長。AXA澳門2010年全年毛保費為澳門元4.2億元。 2010年12月單月平均生產力較2009年同期獲得65%升幅至54,600元,而2010年第四季生產力較2009年同期上升63%。

得此佳績,實有賴營銷團隊的優秀表現及創新的產品,包括「康逸嚴重疾病保障」及「雋銘投資保險計劃」,並得到市場廣泛的支持。

展望未來,AXA將繼續時刻關注客戶所需,引領行業新標準,向成為港澳兩地首選公司之目標昂步邁進。

1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
2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以1歐羅兌10.38418港元計算
3 截至2010年3月31日為止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前稱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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