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6
II
SΙRIE

Quarta-feira, 16 de Novembro de 2011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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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持續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持續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of Continuing Education,英文簡稱為:MSCE,以下簡稱為“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所管轄。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提高專業水平,積極推動持續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為澳門培育人才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2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機構會員:

凡持有由澳門政府簽發之持續教育准照之機構,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之機構會員。由機構具函詳列其所委派之代表(一人)的姓名、職銜、居住地址…等予本會,並需隨函附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副本一張。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本會之機構會員。

個人會員:

凡從事持續教育事業之從業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1. 入會滿壹年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創會會員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 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4. 獲本會提供之持續教育資訊,包括本地及國際最新訊息。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繳納入會基金費和會務年費;

4. 保證嚴格遵守道德辦學,推行優質教學。

第七條——退會定義: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2. 會員長期不出席參與本會會務會議及活動,視作自動退會論;

3. 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會被要求退會。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的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如購置物業等事宜。

2. 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等,總人數須為奇數。

3. 本會各級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設秘書、學術、財務、總務、聯絡、福利、康樂、協調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奇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奇數。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會長、理事長二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件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各屆榮休的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常務理監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其工作向常務理監事會負責,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按《民法典》的規定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會長提議;

2. 超過半數理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監事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理監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機構會員年費為澳門幣五百元;個人會員年費為澳門幣一百元。理監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得進行調整會費價目。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之資助、津貼、捐獻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第二十一條——籌委會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主席及其中之二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籌委會主席:余榮讓

籌委會成員:李麗麗、溫文清、梁偉民、鄭燕婷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日本茶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11。

澳門日本茶道協會

總綱

第一條——定名及會址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日本茶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adó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ado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只以中文簡稱為「本會」。本會之會址位於澳門東望洋街13號友聯大廈地下C-D室;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為從事日本茶藝從業員及愛好日本茶道文化人士而設之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在於促進在澳門的日本茶道文化及精神交流,積極推動澳門日本茶道文化的發展,以提升本澳日本茶道師的知識及技術、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合作,教導正確的品茶道精神、為喜愛日本茶道文化藝術的市民及相關從業員創建一個良好的交流及學習平台。

第三條——活動

1、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茶道課程、日本茶道師培訓課程、茶藝比賽、技術交流會、講座及研討會等;

2、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茶道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資格

(一)凡從事與日本茶道研究,以及支持和關注日本茶道文化的發展、傳播及學習的個人和機構,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會員大會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c)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d)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e)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h)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絕對多數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五名理事組成;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監事會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紫蘊茶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11。

紫蘊茶道會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中文)紫蘊茶道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Chadó de Chi Wan;

(英文)Chi Wan Chado Association。

二、註冊地址:澳門東望洋街15號友聯大廈2樓G室;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三、宗旨:(1)推動愛國愛澳活動;

(2)宏揚中、日茶藝文化,促進中、日兩地之茶文化交流及融合;

(3)團結澳門從事中日茶文化研究與相關藝術創作之人士;

(4)維護澳門中、日茶藝從業員的合理權益。

四、經費:(1)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

(2)本會接受有助本會會務的捐助。

第二章

會員

五、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的從事中日茶文化及藝術創作或研究,以及支持和關注中日茶文化及藝術創作發展的個人和機構,由至少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權利:(1)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4)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5)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七、義務:(1)出席會員大會;

(2)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按時繳納會費;

(5)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6)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八、處分: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監事會同意,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九、組織包括:(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十、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本會方針;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再次召開會議,均為合法會議;

(3)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若干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負責主持會議,每屆任期三年。

十一、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會務;

(2)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招聘職員;

(3)理事會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4)理事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5)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6)理事會會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7)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開;

(8)理事會會議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十二、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可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監事會可派出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4)監事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5)監事會任期為三年。

第四章

附則

十三、名譽職務:理事會可按會務的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職務或顧問,任期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十四、財政收入: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十五、本會設有內部章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國酒茅台之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酒茅台之友協會章程

一、定名:澳門國酒茅台之友協會

二、宗旨:

1. 以酒會友,共同構建豐盛的休閒生活。

2. 品味茅台與中國名酒的釀製特點,探討中國名酒文化的歷史源流與發展狀況。

3. 開展有利於社會和諧、及提升生活情趣的活動。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黑沙灣馬場看台街65號栢麗花園地下M舖。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方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時間及地點經會長批准後,向會員發出通知,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由會長書面提名,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

2.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理事會:

1. 理事會須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批准,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推薦,報會長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多媒體與數位藝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ultimédia e Artes Digit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ultimedia and Digital Art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MD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多媒體與數位藝術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ultimédia e Artes Digitai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Multimedia and Digital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DAA”,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8號永順閣8樓A,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推動澳門多媒體及數位藝術產業的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的多媒體及數位藝術產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多媒體及數位藝術產業的會議展覽、研討招商、公益宣傳等活動;

四、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年青人加入多媒體及數位藝術產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多媒體、數位藝術之個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章程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須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特奧力量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特奧力量”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e Força de MSO”

英文名稱為“MSO Force Sport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特奧力量體育會

葡文為“Clube Desportivo de Força de MSO”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中文名:澳門特奧力量體育會,簡稱“特奧力量”。

葡文名:Clube Desportivo de Força de MSO。

英文名:MSO Force Sport Club。

會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1136號瑞祥新邨第二期地下C。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體育組織。

3. 宗旨——宣揚全民體育,促進社會共融。組織和推動智障人士參與體育運動及比賽,提升身心健康和競技水平。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凡願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經創會會員推薦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凡已於澳門特殊奧運會登記的智障運動員及家長,均可自動成為本會會員。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3.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4.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5.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

3.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各項會議之決議,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之。

第四章

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贊助。本會所有財產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補足。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粵發展創思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Raciocínio Criativo de Guangdong — Macau”

英文名稱為“Centre of Guangdong — Macau Development of Creative Thinki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粵發展創思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Raciocínio Criativo de Guangdong — Macau”。

英文名稱為“Centre of Guangdong — Macau Development of Creative Thinki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促進澳門與廣東省人民的互動交流,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弘揚愛國愛澳愛鄉的高尚情操。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G座─K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廣東籍且定居於澳門之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3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須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至少於大會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的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群鋒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Kuan F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Kuan Fong Spor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群鋒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群鋒體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Kuan Fong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Kuan Fong Sport Association”。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無存立期限。

第二條——宗旨:推動本地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C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是會員會費;二是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三是各界人士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世界華商聯合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da União dos Comerciantes do Mund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World Chinese Merchants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1/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世界華商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世界華商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hinesa da União dos Comerciantes do Mundo de Macau

英文名稱:World Chinese Merchants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傑出華商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自願組成的商業性社會團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澳門華商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澳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團結、組織和依靠中港澳台、東南亞地區、以及其他世界範圍內的愛國華商,創建以粵港澳經濟圈為基礎的合作平臺,加強華商在世界範圍內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澳門以及世界的社會經濟長遠發展,讓澳門享譽世界。

第四條——本會住所: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A座。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其他地區進行商業考察及訪問,增強與澳門以外之華商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之往來與交流,活躍澳門經濟,提高澳門企業及企業家的國際知名度;

(二)組織參與對國家、澳門的經濟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問題提供諮詢、論證;

(三)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於澳門舉辦的經濟發展論壇、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的商業型會議,為澳門及其他各方的洽談合作提供廣闊平臺;

(四)積極響應同參加澳門政府組織的的商業活動,為澳門的招商引資提供更為暢通的管道;

(五)維護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的企業團體和個人;

(六)舉辦為有關部門和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澳門或本會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含會員和榮譽會員)和法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長期從事企業管理,有相當實踐工作經驗的企業高管;或為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之澳門及海內外華商。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對澳門經濟發展和本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家;

2.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屆滿者。

(二)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條——法人會員

凡與本會性質相關,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以及相關經濟組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法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商業資料和獲得服務;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商業評估報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機關

第十五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做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五)授予名譽會員身份;

(六)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七)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

(八)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會議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發出召集書,召集書內寫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經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四分之一票數的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時間已到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五)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之召開會議時間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可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商業活動和獎勵、表彰、榮譽稱號的授予等事宜;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的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上公佈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必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on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專業傳藝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業傳藝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專業傳藝中心;

英文名稱:Macao Communication Art Professional Center;

本會將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信達廣場第一座6樓G座。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文化藝術的發展,支持特區政府施政,促進社會文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弘揚中華文化。

(一) 加強澳門與外地文化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二) 開辦各種文化藝術教育活動;

(三) 舉辦各種文化藝術活動;

(四) 組織各種文化藝術參訪活動,以加強會員對各地文化藝術的認識與交流;

(五)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六) 愛國、愛澳門,促進與推廣澳門的文化藝術活動。

通過發揚文化團體的積極性,一方面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使居民的文化生活日益多姿多彩,提升澳門的文化城市形象。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同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有關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入會程序:

(一) 入會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 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享有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以及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 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三)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四)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五)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

退會

會員無故欠繳會費超過一個月即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如要求重新成為會員,需按第四條之規定申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機構

(一) 會務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以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為有效的決議方式;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二) 招收會員、開除會員;

(三)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書;

(四) 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五)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它許可權;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及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以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為有效決議方式;

(三) 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四) 行使其它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用途

第十三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 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名義的捐贈;

(二) 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三) 本會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會費及其用途

(一) 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二)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法律規範

(一)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六章

會徽

第十六條

本會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Ho Sin Ian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民人正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民人正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民人正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n Ian Cheng Sports Club”。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體育活動為主、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其存續不設限期。

3. 本會地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無門號新城市花園第6座龍威閣地下AX.(以會務需要會址可變遷)。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理監事;

(c)決定會務方向。

9.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須提前八日發信函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信函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13.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臨時召開。

14.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三之會員出席贊同,方可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5. 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7. 修改章程之決議 ,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 ,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18.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華廈居民互助協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華廈居民互助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廈居民互助協進會。

中文簡稱為“華廈”。

第二條——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建華大廈第十座地下E舖。而經本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促進本澳居民之愛國愛澳精神;

2)推動各區的和諧及持續發展;

3)推廣居民的友愛、聯誼、互助、休閒等文化;

4)提倡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及助人精神;

5)提高居民睦鄰的關愛意識,負起與街坊溝通的橋樑,優化社區環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1)凡認同對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會員可分創會會員、榮譽會員、普通會員三類:

a)創會會員——參與籌備成立首屆理事會各項事務直至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均被邀請成為創會會員;

b)榮譽會員——對本會會務有重大建樹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

c)普通會員——凡本澳居民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後即可成會員。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

2)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通過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聲譽、利益及參與推動會務;

4)定期繳交會費及參加活動費用。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1)在會員大會上享有討論會務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2)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3)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4)享有會員福利;

5)可自由退會。

第八條——會員退出及開除:

1)退出——會員退出須一個月前來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2)開除——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即時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架構及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內部組織:

1)會員大會——

a)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秘書由副會長兼任。每屆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b)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c)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活動。

d)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在會長缺席不能親視時,由副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e)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f)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要得到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g)會員大會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

a)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與執行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若干名,秘書及財政則由理事兼任。

b)理事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擔日常會務,每職能部門設負責人員一名。

c)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增加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d)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e)理事會的權責除處理本會日常一切事務外,還包括: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官方和私人活動、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

f)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3)監事會——

a)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之運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二名,秘書則由副監事長兼任。

b)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c)監事會的權責是督促理事會之一切工作、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4)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5)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組織之成員必須是本會的創會會員或普通會員,而監事會成員可包括本會所有會員。

第四章

社團之約束力

第十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及理事長聯簽署或由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聯簽署方可生效。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1)本會主要財政來源由會員每年會費。

2)會員個人資助及捐獻。

3)由各界社會熱心人士或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修章程序

第十二條——1)本章程如有不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進行修章通過;若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何倩茵Ho Sin Ia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2/2011。

第十四條第1款:週年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以書面形式(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五條第3款:除會員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數相同,則大會主席可投第二或決定性之一票。法律規定除外。

第二十八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沒有適當條文以供參考時,則以《民法典》之有關規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南僑中學校友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解散的文本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11/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社團之解散

澳門南僑中學校友會

Associação de Alunos da Escola Secundária de Nan Qiao de Macau

Macau Nan Qia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登記編號:4586

聲明:

本社團於2010年6月11日成立,並於2010年6月23日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內公佈社團設立之章程。鑒於會員大會已通過解散之決議,同時查核並沒有任何資產負債,現透過本文書,由即日起解散本社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0

(Ramos gerais)

DΙBITO  MOP

CRΙDITO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0

MOP

Balanç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0

MOP

O Contabilista, O Gerente,
黎月華 陳芷珊

Macau, aos 12 de Janeiro de 2011.

備注:

1. 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provou a licença de seguros gerais em Macau da Chartis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com efeito a partir de 1 de Junho de 2010 em substituição da sociedade do mesmo grupo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2. As perdas e lucro acima indicadas levam em conta todas as operações realizadas pela AHA Macau até ao dia 31 de Maio de 2010.

3.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foram auditadas como últim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0

Esta Sucursal de Macau exerce 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s ramos gerais, tais como acidentes de trabalho, multi-riscos, marítimo-carga, acidentes pessoais, viagens, automóvel, etc.

O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auferidos no exercício de 2010 foi de MOP 10 433 344 e o resultado apurado neste ano foi de MOP 514 531.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期間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期間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期間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CHARTIS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MACAU BRANCH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período entre 1 de Junho de 2010 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Ramos gerais)

DΙBITO MOP

CRΙDITO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período entre 1 de Junho de 2010 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MOP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MOP

O Contabilista, O Gerente,
黎月華 陳芷珊

Macau, aos 27 de Setembro de 2011.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0

Esta Sucursal de Macau exerce 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s ramos gerais, tais como acidentes de trabalho, multi-riscos, marítimo-carga, acidentes pessoais, viagens, automóvel, etc.

O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auferidos no exercício de 2010 foi de MOP 24 652 345 e o resultado apurado neste ano foi de MOP 4 445 729.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Chartis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Chartis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período de sete meses entre 1 de Junho de 2010, data da constituição, 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período de sete meses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período de sete meses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s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período entre 1 de Junho de 2010 e 31 de Dezembro de 2010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1 de Julho de 2011.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com a casa-mãe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período de sete meses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0,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27 de Setembro d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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