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找到1923項結果-瀏覽: 20/20
摘要 《公報》編號:
第1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督署秘書薪俸額數及秘書處職員津貼暨將一九二七年九月八日第46號47號立法証書注銷。  《公報》第15期1928/04/14
第10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五萬員為補足本年度海軍船廠經費之用。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456.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Fong-iong及Lu-cong,用作興建樓宇,並以另一幅面積為546.0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8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1891.00平方米的土地批給Lo-chio,用作興建住宅,並以另一幅面積相同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7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四百六十五元五毫為澳門總督前次拜謁香港總督所支公費之需。 《公報》第5期1928/02/04
第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審計兼平政院征收公費數目表。 《公報》第4期1928/01/28
第5號立法性法規, 飭特開款項一宗該銀九千九百三十元加入現行預算冊第十章第六一款內為彌補上年預算冊闕支款項之用。  《公報》第3期1928/01/21
第4號立法性法規, Elevando de 5 réis ou 1 avo para 3 avos a importância do reembôlso do custo de papel comum que os escrivães das Execuções Fiscais Administrativas fornecerem para os processos executivos.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3號立法性法規, 改定法院應收公費數目表以期適合時宜。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2號立法性法規, 解釋民事兼商事法院檢察官之職責。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法院職員津貼額數。 《公報》第1期1928/01/07
第55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面積為1306.34平方米的土地批給Lei-chai-tong,用作興建樓宇,並以另一幅面積為1782.00平方米的土地作為交換。 《公報》第53期1927/12/31
第34號立法性法規, 飭依修改預算委員會所提辦法將經費核減。 《公報》第46期1927/11/17
第32號立法性法規, 將鄰近望廈塘的部分地段批給業主Chiu-pat-iat,以交換另一幅位於肥利喇亞美打街對面的土地。 《公報》第26期1927/06/25
第20號立法性法規, 核實並宣佈緊急公用徵收多幢樓宇,以拓寬街道。 《公報》第16期1927/04/16
第23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政府允許“文員網球會”為體育運動的目的而使用位於民國大馬路的一幅土地。 《公報》第35期1926/08/28
第10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澳門政府將一幅位於美副將大馬路、屬政府擁有的土地讓與業主Ao-kuok, Tai-vun及Li-kit,以交換另一幅為開通新望廈大馬路而必須取得的土地。 《公報》第13期1926/03/27
第1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位於關前正街、新頭街及連勝街的多幢樓宇。 《公報》第18期1925/05/02
第12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省政府向澳門助學會無償讓與塔石球場中用作興建其總部及附屬設施所必需的土地,而對省公庫不構成任何負擔。 《公報》第13期1925/03/28
第5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位於爐石塘街的一幅土地。 《公報》第51期1924/12/20
第40號立法性法規, 許可澳門政府將一幅位於望廈、屬政府擁有、面積為1040.29平方米的土地讓與業主及工業家Iong-moc-tong,並以收取一幅面積相同的土地作為交換,該地段是為延長二龍喉馬路而必須取得的。 《公報》第37期1924/09/13
第26號立法性法規, 宣佈緊急公用徵收多幢樓宇,以拓寬多條道路。 《公報》第27期1924/07/05
第59號立法性法規, 將一幅名為“Horta da Campanhia” 的土地贈與仁慈堂,用作興建一庇護所。 《公報》第19期1923/11/10
20/4/2024 3:24:00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