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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26/79/M號法令, 在澳門民事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內增設職位數缺。 《公報》第36期,
1979/09/08
第25/79/M號法令, 撤銷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所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內由十二月卅日第四一∕七八∕M號法令第一條所增設之第一三六條二款,並制定有關中葡小學教育團體現任臨時華語教員數名轉入同團體華語教員之措施。 《公報》第36期,
1979/09/08
第24/79/M號法令, 核准挖泥船水手長職位錄用及填補條件章程。 《公報》第36期,
1979/09/08
第23/79/M號法令, 規定政府監獄長如有出缺或因故不在時由副監獄長出替。 《公報》第30期,
1979/07/28
第22/79/M號法令, 廢止經十二月十六日第36/78/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八六五號立法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及四十八條二款。 《公報》第30期,
1979/07/28
第21/79/M號法令, 設立有關澳門運動功績勳章。 《公報》第29期,
1979/07/21
第20/79/M號法令, 在國立殷皇子中學及中學預備班開設教員職位數缺。 《公報》第28期,
1979/07/14
第19/79/M號法令, 在登記局助理人員團體內增設數職位。 《公報》第26期,
1979/06/30
第18/79/M號法令, 制定有關委任工務運輸廳廳長之規定。 《公報》第25期,
1979/06/23
第17/79/M號法令, 在澳門保安部隊法定人員團體內增設九個軍隊上士職級以代替同等數量中士職級。 《公報》第23期,
1979/06/09
第16/79/M號法令, 在新聞旅遊處就地團體內設立二等書記兼打字員一職缺。 《公報》第23期,
1979/06/09
第15/79/M號法令, 重新修訂十二月廿三日第三九∕七八∕M號法令第九條內文(在澳門小學師範學校設立中葡小學教育葡文教員之課程)。 《公報》第23期,
1979/06/09
第14/79/M號法令, 在政府住宅管理處法定人員團體內增設一等汽車駕駛員三職缺。 《公報》第23期,
1979/06/09
第13/79/M號法令, 著將二月八日第五二∕七五號國令第六條一款之規定實施於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前按照海外公務員章程第四四五條及四四八條規定退休之文職及軍職公務員之退休金。 《公報》第19期,
1979/05/12
第12/79/M號法令, 在十一月十八日第三五∕七八∕M號法令(關於將書記兼打字員職位併入行政人員團體)第三條內增設一款項。 《公報》第19期,
1979/05/12
第11/79/M號法令, 修改七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章程第一三八條內文。 《公報》第18期,
1979/05/05
第10/79/M號法令, 制定在本地區開設本國或外地信用機構聯絡處之管制規則。 《公報》第17期,
1979/04/28
第9/79/M號法令, 撤銷消防隊三十四個四等消防員職位及增設同數量三等消防員職位。 《公報》第13期,
1979/03/31
第8/79/M號法令, 訂定關於由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定期委任在澳門服務之軍人所應收以士姑度為單位之固定性支付其澳門幣數額。 《公報》第13期,
1979/03/31
第7/79/M號法令, 將醫療、葯劑及住院援助之權利,按照在葡國所執行之對政府服務人員疾病援助所定之方式,伸展至依合法程序在葡國之本地區公務員及其家屬。 《公報》第12期,
1979/03/24
第6/79/M號法令, 撤銷一九四五年四月七日第三七六六號訓令核准之澳門圖書館章程第四○條末段之規定,將有關收入改為政府收入。 《公報》第9期,
1979/03/03
第5/79/M號法令, 撥款五十萬元為救助葡國本土水災災民。 《公報》第8期,
1979/02/24
第4/79/M號法令, 更改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八四∕七三號國令第一四條二款所指之委員會組織。 《公報》第7期,
1979/02/17
第3/79/M號法令, 在政府住宅管理處法定人員團體內增設三等管理員(S級)一職缺。 《公報》第7期,
1979/02/17
第2/79/M號法令, 修訂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九一二六號訓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二.四.五條d項條文。 《公報》第7期,
1979/02/17
第1/79/M號法令, 由於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之分割,核准在澳門組織一商業銀行,定名為「澳門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 《公報》第6期,
1979/02/10
第43/78/M號法令,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九經濟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2期, 副5刊,
1978/12/30
第42/78/M號法令, 設立及撤銷本地區政府各機關就地團體之職位。 《公報》第52期, 副5刊,
1978/12/30
第41/78/M號法令, 重新修正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一三六條條文及在中葡小學教師團體內增設職位。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78/12/30
第40/78/M號法令, 設立相等數量之一等書記兼打字員職位代替社會福利處行政團體辦事員兩空缺。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78/12/30
第39/78/M號法令, 在澳門師範小學設立中葡小學葡文教員為期二年之一門課程。 《公報》第51期,
1978/12/23
第38/78/M號法令, 在水警稽查隊考升二等警員准考人之確實最低服務年資縮為三年。 《公報》第51期,
1978/12/23
第37/78/M號法令, 訂定土地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會議領取出席費為五十元。 《公報》第51期,
1978/12/23
第36/78/M號法令, 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第一八六五號立法條例第二十二及四十八條條文(關于訂定本地區對外貿易准照規則)。 《公報》第50期,
1978/12/16
第35/78/M號法令, 按照八月廿六日第二○∕七八∕M號法律規定政府機關行政人員團體包括書記兼打字員職位及統一填補制度。 《公報》第46期,
1978/11/18
第34/78/M號法令, 在華務廳庶務團體散工人員內增設三等汽車司機一缺。 《公報》第45期,
1978/11/11
第33/78/M號法令, 核准美國菲列鑄幣廠鑄造及出售只作紀念用途之面額一百元及五百元硬幣。 《公報》第44期, 副刊,
1978/11/04
第32/78/M號法令, 規定郵電廳團體敷線員及郵差職位錄取人員之最低學歷為官立葡文小學四年級或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1561號立法條例著設立之葡文班畢業。 《公報》第44期,
1978/11/04
第31/78/M號法令, 訂定車輛在道路上停泊之管制措施。 《公報》第39期,
1978/09/30
第30/78/M號法令, 修訂六月十九日第6/74號立法條例第二條三款內文(租賃輕型車輛載客章程)。 《公報》第38期,
1978/09/23
第29/78/M號法令, 在澳門國立殷皇子中學教員團體第二組內增設教員一職位。 《公報》第37期,
1978/09/16
第28/78/M號法令, 核准旅遊公司章程--撤銷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六六四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6期,
1978/09/09
第27/78/M號法令, 訂定填補郵電廳團體一等廳長(廳長)之方式。 《公報》第35期,
1978/09/02
第26/78/M號法令, 在國立殷皇子中學教師人員團體內增設教員一職位。 《公報》第34期,
1978/08/26
第25/78/M號法令, 訂定消防隊人員向私人所作之特別工作包括公共戲劇及體育賽事應根據總督所定之方法支付。 《公報》第32期,
1978/08/12
第24/78/M號法令, 著將三月三十日第五一∕七八號法令核准之民事登記法以作本地區民事登記法例之補充法律在澳門實施。 《公報》第30期, 副刊,
1978/07/29
第23/78/M號法令, 規定家庭津貼:配給繼續伸展至一九四四年十月廿八日第八五八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規定之得益人及廿一歲前之未成年人。 《公報》第30期,
1978/07/29
第22/78/M號法令, 訂定關於填補公共服務檔案保管員數缺及其晉升行政人員較高職級之措施。 《公報》第28期,
1978/07/15
第21/78/M號法令, 在澳門國立殷皇子中國團體內增設第三組教員一職位。 《公報》第26期,
1978/07/01
第20/78/M號法令, 訂定給予映演甄審委員會各委員及秘書之每月金額。 《公報》第26期,
1978/07/01
第19/78/M號法令, 修訂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第四六九三五號法令第十九條條文(關於給予海外省學生助學金、旅費及住宿)。 《公報》第22期,
1978/06/03
第18/78/M號法令, 訂定依照五月五日第一八三∕七一號法令修正之海外公務員章程第六九條二及三款實施前放棄升級之公務員可依照有關章程規定之條文在其所屬團體內之級別升高級職位。 《公報》第22期,
1978/06/03
第17/78/M號法令, 訂定管制會計師及核數師活動的規則。 《公報》第22期,
1978/06/03
第16/78/M號法令, 規定郵電廳委任、合約團體之空缺在未依照十月四日第四九二∕七三號訓令第二○三條所指之轉入該職位前,係以署任或一般過渡性填補方式作出,而散工團體之填補方式係以散工方式聘用。 《公報》第21期,
1978/05/27
第15/78/M號法令, 設立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並訂定其任務及職責。 《公報》第20期,
1978/05/20
第14/78/M號法令, 訂定與使用葡語新國家之電報服務將由國際電訊協會之規定管制。 《公報》第19期,
1978/05/13
第13/78/M號法令, 設立澳門政府獎每年給予本地區官立、官制或私立學校之中、小學畢業生。 《公報》第19期,
1978/05/13
第12/78/M號法令, 將統一中學第七、八、九就學年予以免費。 《公報》第18期,
1978/05/06
第11/78/M號法令, 訂出對為人拾獲交到有關當局如保安部隊屬下各機構及市行政局候領之遺物消失時效期。 《公報》第15期,
1978/04/15
第10/78/M號法令, 在氣象台人員團體內增設(U級)打字員一職位。 《公報》第15期,
1978/04/15
第9/78/M號法令, 將現行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十條所定之期限延至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日截止。 《公報》第14期,
1978/04/08
第8/78/M號法令, 修改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六七九號立法條例第五一條一款(土地委員會之組織)。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7/78/M號法令, 修改一月十五日第一∕七七∕M號法令第六條(填補水警稽查隊二等機械士警員數缺)。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6/78/M號法令, 一九七八年度業鈔之繳納延至依法例將來訂定之日期。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5/78/M號法令, 增設民政廳團體散工人員三等(V)汽車司機一職位。 《公報》第12期,
1978/03/25
第4/78/M號法令, 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百八十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公報》第10期,
1978/03/11
第3/78/M號法令, 將一九七八年度職業稅之繳付限期延遲至依法例將來訂定日期為止。 《公報》第3期, 副刊,
1978/01/21
第2/78/M號法令, 關於管制波子機娛樂場之經營事宜。 《公報》第3期,
1978/01/21
第1/78/M號法令, 准許鏡湖醫院慈善會呈交平政院審查之有關賬目案卷費用予以豁免。 《公報》第3期,
1978/01/21
第56/77/M號法令, 規定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三六∕七五號省令第二附表所指三等警員人數改為三十六名。 《公報》第53期, 副4刊,
1977/12/31
第55/77/M號法令, 撤銷九月十八日第二六∕七四號省令第六條C項(政府及地方自治機構車輛繳交之過橋費)。 《公報》第53期, 副3刊,
1977/12/31
第54/77/M號法令,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八經濟年度總預算冊,並著令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3期, 副刊,
1977/12/31
第53/77/M號法令, 著在本地區政府機關就地團體設立及撤銷職位數缺。 《公報》第53期, 副刊,
1977/12/31
第52/77/M號法令, 將文物清單調整及修改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國令第一一條及一五條條文(關於澳門藝術性公物之評定)。 《公報》第53期,
1977/12/31
第51/77/M號法令, 著將十二月卅一日第56/75號省令第一條所指之陸軍「兩名上尉及兩名低級軍官」及「上士」,分別以「四名上尉或低級軍官」及「士官」代替。 《公報》第53期,
1977/12/31
第50/77/M號法令, 取消殷理基皇子國立學校各組主任職位數缺,改以設立級主任代替。--取消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七日刊登之第三八六七八號令。 《公報》第51期,
1977/12/17
第49/77/M號法令, 將殷皇子國立中學教員團體第四組分小組及在該團體內設立教員職位一缺。 《公報》第51期,
1977/12/17
第48/77/M號法令, 修正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四八一九○號國令核准之海外治安警察團體紀律章程第一○一條條文。 《公報》第50期,
1977/12/10
第47/77/M號法令, 將填補官立學校教員職位所需之道德及公民資格證明改以良民資格證明代替。 《公報》第50期,
1977/12/10
第46/77/M號法令, 修正九月廿六日第四五○∕七○號國令第四條A款(澳門監獄基金)。 《公報》第47期,
1977/11/19
第45/77/M號法令, 設立政府諮詢會辦事處。 《公報》第47期,
1977/11/19
第44/77/M號法令, 修正十一月十三日第50/76/M號法令所核准之諮詢會章程第七條。 《公報》第47期,
1977/11/19
第43/77/M號法令, 訂定市區電話服務之主機使用由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合約方式無限次數辦理,並規定將來征收新電話費用。 《公報》第46期,
1977/11/12
第42/77/M號法令, 准予發出面額五角硬幣三百萬枚。 《公報》第44期,
1977/10/29
第41/77/M號法令, 訂定關於澳門公務員合法在葡國因偶然患病前往內政部健康委員會接受檢驗的規則。 《公報》第43期,
1977/10/22
第40/77/M號法令, 在登記及立契處散工團體內增設三等汽車司機職位(V級)兩缺。 《公報》第39期,
1977/09/24
第39/77/M號法令, 訂定有關司法警察廳隊長考試規則。 《公報》第39期,
1977/09/24
第38/77/M號法令, 著在中葡小學教育總務團體增設二等散工什役職位一缺。 《公報》第38期,
1977/09/17
第37/77/M號法令, 著在國立殷王子中學校教師人員團體內增設教師職位兩缺。 《公報》第38期,
1977/09/17
第36/77/M號法令, 著在中葡初級教育行政法定團體內增設三等文員職位一缺。 《公報》第38期,
1977/09/17
第35/77/M號法令, 關於按照法律以士姑度訂定的以及成為本地區負擔的永久性支付,所有退休金、津貼、出席費及其他附帶性支付等,訂定按照士姑度貶值保數為百分之五十而作調整。 《公報》第37期,
1977/09/10
第34/77/M號法令, 訂定享受大假規則。 《公報》第35期,
1977/08/27
第33/77/M號法令, 凡在當地執行之法例,以及在四月九日第三九∕七七號訓令之前頒布者,所指士姑度與當地貨幣之兌換,為著在澳門地區實施有效起見,兌率為每元折合五士姑度計算,但有法例特定不同辦法者除外。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32/77/M號法令, 著將在經撤消之澳門獨立地區陸軍司令部擔任葯房助理職務之一名散工人員調往衛生救濟廳葯房為三等助理技術員。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31/77/M號法令, 著對刑事起訴法庭之署任人員倘申請時准以現職真除。 《公報》第34期,
1977/08/20
第30/77/M號法令, 在澳門治安警察廳人員團體增設數缺。 《公報》第33期,
1977/08/13
第29/77/M號法令, 訂定關於檢察長公署人員團體職位填補規則。 《公報》第32期,
1977/08/06
第28/77/M號法令, 給予將由合約批給在澳門以彩票及互相博彩方式經營賽馬車事業專利權之澳門賽馬車不具名有限公司在批給期內以若干稅項豁免。 《公報》第32期,
1977/08/06
第27/77/M號法令, 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份給予現職、退休及臨時退休公務員暨澳門總預算所負擔之其他領受䘏金者以聖誕津貼,係相等於彼等在該月一日有權領取應得之一個月薪酬,而不論其為俸給、薪金或退休金。但現職公務員須在該日已確實服務至少滿一年方可。 《公報》第32期,
1977/08/06
第26/77/M號法令, 著將省級工務交通委員會易名為工務交通技術委員會並變更該會之組織。 《公報》第31期,
1977/07/30
25/4/2024 21:37:14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