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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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30/SACTC/99號批示, 「皇庭海景酒店」被預先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副刊,
1999/12/17
第24/SACTC/99號批示, 將「澳門中國大酒店」預先評為具有旅遊用途。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1999/11/10
第23/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提供節目安排及市場推廣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9/09/08
第22/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之系統及設脩提供操作及保養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9/09/08
第21/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9/09/08
第20/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提供清潔及消毒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9/09/08
第19/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之電梯及扶手電梯提供保養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36期,
第二組,
1999/09/08
第18/SACTC/99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9/09/01
第17/SACTC/99號批示,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監事會一名成員。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9/08/18
第16/SACTC/99號批示,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監事會大會主席。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9/08/18
第15/SACTC/99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9/08/18
第14/SACTC/99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9/08/18
第9-I/SACTC/99號批示, 延續委任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辦公室秘書長之職務。 《公報》第29期,
第二組,
1999/07/21
第13/SACTC/99號批示, 嘉獎該辦公室一名技術顧問。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1999/07/14
第12/SACTC/99號批示, 嘉獎該辦公室一名公務員。 《公報》第28期,
第二組,
1999/07/14
第11/SACTC/99號批示, 嘉獎一名學士。 《公報》第26期,
第二組,
1999/06/30
第10/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作為向新聞司之設施提供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合同之附錄之簽署人。 《公報》第19期,
第二組,
1999/05/12
第9/SACTC/99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經營位於澳門博物館南門之酒吧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1999/03/24
第8/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作為經營位於澳門博物館南門之小型酒吧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12期,
第二組,
1999/03/24
第7/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提供計劃制定及市場推廣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9/03/03
第6/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作為提供《澳門雜誌》月刊葡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9/03/03
第5/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代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作為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9/02/10
第4/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代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作為提供《澳門雜誌》月刊葡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9/02/10
第3/SACTC/99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提供《澳門雜誌》月刊葡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5期,
第二組,
1999/02/03
第2/SACTC/99號批示, 委任一名法律學士,作為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9/01/27
第1/SACTC/99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就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4期,
第二組,
1999/01/27
第49/SACTC/98號批示, 委任旅遊司代司長。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8/12/28
第48/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作為執行「澳門之建築藝術、都市及風景財產」一書("Livro do Patrimonio Arquitectonico, Urbanistico e Paisagistico de Macau”)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40/SACTC/98號批示, 將儲金局執行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秘書之職務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39/SACTC/98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38/SACTC/98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37/SACTC/98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35/SACTC/98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行政監察委員會主席之委任續期。 《公報》第49期,
第二組,
1998/12/09
第47/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取得該中心外牆之清潔設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6/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為該中心取得有關零件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5/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為該中心取得有關零件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4/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為該中心取得有關零件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3/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為該中心取得有關零件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2/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為該中心取得傢具及設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33/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該中心之系統及設備提供操作及保養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8期,
第二組,
1998/12/02
第41/SACTC/98號批示, 委任「峰景有限公司」一名經理。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8/11/25
第34/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文化中心之升降機及扶手電梯提供保養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8/11/25
第28/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作為執行聖若瑟修院聖堂結構鞏固及建築修復工程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47期,
第二組,
1998/11/25
第32/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作為執行協調及監督聖若瑟修院聖堂結構鞏固及建築修復工程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46期,
第二組,
1998/11/18
第31/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1998/11/11
第30/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澳門文化中心提供保安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1998/11/11
第29/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作為向澳門文化中心提供清潔及消毒服務之合同之簽署人。 《公報》第45期,
第二組,
1998/11/11
第25/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代表團」執行秘書處協調員作為向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餐廳提供輔助服務之合同簽署人。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8/09/02
第24/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33期,
第二組,
1998/08/19
第23/SACTC/98號批示, 給予「里斯本98博覽會」一筆項款。 《公報》第30期,
第二組,
1998/07/29
第22/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代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設立觀音世界佛教中心訂立合同。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1998/06/25
第21/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設立「觀音世界佛教中心」訂立合同。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8/06/03
第20/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設立「觀音世界佛教中心」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8/06/03
第19/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代表團」,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遠赴九八世界博覽會擔任職務之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8/05/20
第18/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公證官員就為遠赴九八世界博覽會擔任職務之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8/05/20
第17/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公證官員就為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餐廳提供支援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8/05/20
第16/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代表團」,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九八世界博覽會澳門餐廳提供支援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8/05/20
第15/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對該辦公室之設施提供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8/05/20
第14/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取得舉行「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大賽’九九」之服務之合同公證官員。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1998/05/06
第13/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舉行「第十三屆維納莫特國際音樂大賽’九九」訂立合同。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1998/05/06
第12/SACTC/98號批示, 為著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之效力,規定屬澳門酒店同業協會之席位由該協會之主席及副主席代表。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11/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對文化司署附屬機構之設施提供保安及看守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10/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對該署附屬機構之設施提供保安及看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9/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對文化司署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8/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對該署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7/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對文化司署之設施提供保安及看守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6/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對該署之設施提供保安及看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5/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對文化司署附屬機構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之合同之負責公證之官員。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4/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對該署附屬機構之設施提供清潔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14期,
第二組,
1998/04/08
第3/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提供《澳門雜誌》月刊出版服務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2/SACTC/98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1/SACTC/98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就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6期,
第二組,
1998/02/11
第12/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主任,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在澳門博物館同時安裝影像鏡及混合投射系統訂立合同。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1997/09/18
第11/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主任,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在澳門博物館安裝一懸掛虛像系統訂立合同。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1997/09/18
第10/SACTC/97號批示, 核准學術研究獎學金發放規章。 《公報》第25期,
第一組,
1997/06/23
第9/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4期,
第二組,
1997/06/11
第7/SACTC/97號批示, 委任一名學士作為提供澳門雜誌中文版出版服務之合同之公證官員。 《公報》第24期,
第二組,
1997/06/11
第8/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為新聞司之設施提供清潔、保養及守衛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7/05/28
第6/SACTC/97號批示, 命令以暫時方式宣告君悅來酒店具有旅遊用途。 《公報》第20期,
第一組,
1997/05/19
第5/SACTC/97號批示, 命令以確定方式宣告南粵酒店具有旅遊用途。 《公報》第20期,
第一組,
1997/05/19
第4/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在九八世界博覽會」之執行秘書處主任。 《公報》第18期,
第二組,
1997/04/30
第2/SACTC/97號批示, 命令以確定方式宣告假日酒店具有旅遊用途。 《公報》第11期,
第一組,
1997/03/17
第3/SACTC/97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主任,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繪製通往澳門博物館之通道上之兩幅畫訂立合同。 《公報》第9期,
第二組,
1997/02/26
第15/SACTC/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署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執行一座命名為"媽祖娘娘"白玉石(大理石)之雕像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6/12/18
第14/SACTC/96號批示, 第14/SACTC/96號批示,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文化司署署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執行一座命名為“永恆緊握之手”之銅雕像訂立合同。 《公報》第51期,
第二組,
1996/12/18
第13/SACTC/96號批示, 將若權力轉授予文化司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執行「玫瑰聖母堂結構鞏固及修復工程」訂立合同。 《公報》第50期,
第二組,
1996/12/11
第9/SACTC/96號批示,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1996/09/18
第8/SACTC/96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一名學士免職。 《公報》第38期,
第二組,
1996/09/18
第7/SACTC/96號批示,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6/08/28
第6/SACTC/96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免職。 《公報》第35期,
第二組,
1996/08/28
第5/SACTC/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制定玫瑰聖母堂結構鞏固及電力安裝之計劃」訂立合同--廢止五月十二日第4/SACTC/96號批示。 《公報》第27期,
第二組,
1996/07/03
第4/SACTC/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司署代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制定玫瑰聖母堂結構鞏固及電力安裝之計劃訂立合同。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6/05/29
第2/SACTC/96號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新聞司司長,以便代表本地區就提供新聞司設施之清潔、維修及保安服務訂立合同。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6/05/15
第1/SACTC/96號批示, 委任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若干名成員。 《公報》第20期,
第二組,
1996/05/15
第21/SACTC/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限予旅遊培訓學院院長。 《公報》第44期,
第二組,
1995/11/03
第19/SACTC/95號批示, 委任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成員。 《公報》第39期,
第二組,
1995/09/27
第18/SACTC/95號批示, 將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董事會一成員免職。 《公報》第39期,
第二組,
1995/09/27
第17/SACTC/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限予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37期,
第二組,
1995/09/13
第16/SACTC/95號批示, 轉授權力予文化司署司長,以便其代表本地區就執行有關處理及修復大三巴之承攬工程訂立合同──使該地方博物館化。 《公報》第25期,
第二組,
1995/06/21
第15/SACTC/95號批示, 轉授若干權限予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主席。 《公報》第22期,
第二組,
1995/05/31
19/3/2024 17:22:59 WF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