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 1969年7月25日於波士頓;經1973年第26屆、1981年第34屆世界衛生大會修正及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修訂(IHR(2005))。
1969/07/25
波士頓
第8/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將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訂於波士頓,經一九七三年第二十六屆、一九八一年第三十四屆世界衛生組織大會修正的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衛生條例(2005)》,
第59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