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 1972年11月23日於巴黎。
1972/11/23
巴黎
第3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管實體之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