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於華盛頓
1965/03/18
華盛頓
第3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華盛頓簽署的《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