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
《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 1961年10月5日於海牙
1961/10/05
海牙
第40/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智利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智利共和國之間生效。
第46/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訂的《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