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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內容 :
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簽署日期 :
1999/12/20
關於 :
日本
正本 :
中文 - 《公報》編號: 42, 第二組, 2011/10/19, 第 11111-11112
日文 - 《公報》編號: 42, 第二組, 2011/10/19, 第 11111-11112
參閱 :
第69/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日本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達成諒解的照會。
18/4/2024 16:31:32 BO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