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瑞典王國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瑞典王國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 1999年12月20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1999/12/20
瑞典
第55/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關於瑞典王國保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