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班過境協定》
《國際航班過境協定》, 1944年12月7日於芝加哥
1944/12/07
芝加哥
第28/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於芝加哥簽署的《國際航班過境協定》保管實體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有關協定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