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95/M號訓令, 將五月二十六日第257/70號訓令所戴之總督職能之本身權限,授予司法政務司(關於一九六一 年十月五日在海牙簽署之廢除要求認證外國公文書之公約)。 |
1995/11/06 |
第4/SAEF/95號批示, 關於給予司法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事宜。 |
1995/02/15 |
第4/SAEF/94號批示, 給予司法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1994/02/09 |
第5/SAEF/94號批示, 給予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
1994/02/09 |
第43/SAEF/93號批示, 更改由第4/SAEF/93號批示給予司法事務政務司辦公室的常設基金之組成。 |
1993/03/29 |
第2/SAJ/93號批示, 關於轉授若干職權予該辦公室主任事宜。 |
1993/03/08 |
第4/SAEF/93號批示, 給予司法政務司辦公室一常設基金事宜。 |
1993/02/01 |
第4/SAEF/92號批示, 關於給予司法政務司辦公室一常備基金。 |
1992/02/03 |
第128/91/M號訓令, 將關於過渡期事務研究暨計劃辦公室執行職務之總督權限授予司法政務司。 |
1991/07/15 |
第8/SAJ/91號批示, 關於授予本辦公室主任若干職權。 |
199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