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八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06。

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為“澳門青年義務特工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Voluntários Especiai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375號信潔花園地下及1樓(A舖);

葡文為:Av. Marginal do Lam Mau, N.º 375, Son Kit Garden, r/c e 1.º andar -A。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本澳青年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讓年青人透過參與義務工作,加強社會責任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凡年齡在13至29周歲之本澳青年,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要自覺遵守會章,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取消會員資格

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退會程序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申請退會,若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職責和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4.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5.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通知召集;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a.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b.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9人,且必須為單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單數。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1.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會議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簡單多數通過有效。

第十九條——空缺補充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 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審議通過;

4. 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收入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宏佳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3/2006。

宏佳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為“宏佳工業大廈業主聯誼會”,屬於非牟利私法法人。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園19號宏佳工業大廈3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維護全體會員之合法利益,透過會員間之溝通瞭解互助合作精神,以利會員安居樂業,從而推動本大廈之行政管理工作,監察大廈管理公司財政運用及管理等工作,促使本大廈全體會員得到應有良好的使用。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屬宏佳工業大廈任何單位或地舖的業主,承諾買主或租戶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

2. 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位;

3. 參加本會籌辦的所有活動;及

4. 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的規定,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及

2. 致力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貢獻。

第七條——違反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將由理事會的決議施予下列處分:

1. 警告;

2. 書面譴責;及

3. 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機構

第八條——本會機構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但至少提前十四日進行召集。

第十條——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責:

a)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和規章;

b)推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訂定本會的行政綱領;

d)決定本會財產的運用;

e)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三條——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副主席由理事會主席任命產生。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負責:

a)草擬本會規章及其修訂本,提交 會員大會通過;

b)管理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c)執行本會章程或規章之規定;及

d)按照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可以一次或多次當選。

第十八條——監事會主席及副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責: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帳目及帳簿;

c)對監察理事會之活動提交工作報告;及

d)執行本會章程或規章之規定。

第四章

經費來源、用途、保管及動用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機構或人士之捐贈。

第二十一條——本會收取基金時由本會蓋章及財務簽署發出收據。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a)本大廈會員之聯誼開支;

b)本大廈應負責之大筆特殊開支; 及

c)本大廈之非經常性營運開支。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金錢及帳冊等均由財務保管。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支出以所得之收入為限。

第五章

補充

第二十五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本地法律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青少年體育舞蹈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 Danças para Juven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青少年體育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 Danças para Juven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國際青少年體育舞蹈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 Danças para Juven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服務對象為所有熱愛體育舞蹈人士,尤其為推廣本澳青少年體育舞蹈而設立。

b. 提倡及發展所有舞蹈活動,以國際標準舞,拉丁舞為重點。

c. 參與本區及國際性之舞蹈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會址位於紅窗門街175號紅窗門大廈地下,本會有權更改會址。

會員權利,義務及規則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及青少年會員:

a.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貢獻,而得理事會一致通過的人士。

b. 永久會員。

c. 普通會員。

d. 青少年會員,【八歲至十八歲】。

第五條——凡入會人士需親繕申請表乙份,並得理事會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理事會有權接受或不接受入會申請,不需作出任何解釋。

第七條——會員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

b. 有參選權,入會一年以上之會員有被選權。

c. 參與會方舉辦之任何活動。

d. 名譽會員及創辦會員,青少年會員免入會費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義務:

a.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所有決議案。

b. 盡所能對本會作貢獻,維護本會聲譽,令本會聲望提高。

c. 普通會員每月必須準時交會費以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財政部開支。

d. 會員若拖欠上述費用超過三個月,其會籍即被撤銷。如要繼續會籍,必須繳清有關款項,並經理事會開會通過。

第九條——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全體會員大會一次。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秘書及兩位委員負責主持。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最少有百分之五十一會員出席或參加投票方為有效,若人數不足得延期一週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會員大會決議用投票形式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如相同票數,大會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

a. 修改章程。

b. 委任或廢除理事會及監事會。

c.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結算。

d. 議決理事會提議之事項。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九名會員及兩名後備組成,每兩年一任,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一名主席及兩名副主席。

第十五條——理事會決議由投票形式表決,少數服從多數。如有相同票數,主席有權多投一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需召開特別會議,由主席決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工作:

a.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b. 執行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c. 負責本會行政工作及呈交工作報告書。

d. 通知召開會員大會。

監察委員會

第十八條——監察委員會由三名會員及兩名後備組成,每兩年一任,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監察委員會成員互選一位主席。

第二十條——監察委員會職責:

a. 監察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b. 向理事會反映會員意見。

紀律

第二十一條——所有本會會員如違犯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將承擔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撤銷會籍,所繳交之費用一切不發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余世杰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Yu Shi Jie»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其運作由以下章程規範:

澳門余世杰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Yu Shi Jie»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名中文名稱為“澳門余世杰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Yu Shi Jie»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46號三樓G座。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對粵劇或粵曲有興趣之人士,冀能共同推展相關藝術文化交流為宗旨。屬非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月費。

第七條——會員的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月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的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交會費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而已繳交之月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一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其權限為:(A)監督行政機關的運作。(B)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由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交之澳門幣100圓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ug-Of-War Macau, Chin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拔河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Tug-Of-War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Tug-Of-War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誠街245號菱峰大廈一樓。

第二條

宗旨

1. 冀能提高本地拔河運動技術水平,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

2. 與本地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拔河運動之國際組織。

3. 本總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拔河運動團體。

4. 本總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成為會員的資格

1. 必須已於政府註冊的本澳合法團體,及經體育發展局登錄及確認。

2. 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審批同意接納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總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使用會內設施。

2. 成為會員後,必須於每年度中,不少於一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拔河比賽。

3. 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中,無參加本總會之拔河比賽,則只能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及投票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予活動。

2. 並必須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由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會行政機關組織架構如下:(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4)裁判委員會(5)技術委員會(6)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均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各屬會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進行決議或選舉。

2. 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提交由該屬會理事領導兩人聯署的委任函。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秘書所組成。

4.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半小時,而主席仍未出席,則由拔河總會理事長出任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

另外,倘某代任主席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 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甲)制定或修改會章;

(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兩名秘書所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不少於召開一次會議,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二名。

第十一條

裁判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監察及提高裁判員的執法水平。裁判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其職權如下:發展及提高運動員之技術水平。技術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委一名,委員二名。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之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五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六條——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總會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汽車自助遊協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Condutore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otor Car Self-Drive Club”

英文簡稱為“M.M.S.D.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汽車自助遊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1. 《澳門汽車自助遊協會》簡稱M.M.S.D.C.,葡文名“Clube de Condutores de Automóveis de Macau”,英文名“Macau Motor Car Self-Drive Club”。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工業大廈一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1. M.M.S.D.C.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推動及發展汽車自助遊運動。

2. 汽車自助遊運動包括汽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運動。

3. 在以上兩點所定的範圍內,M.M.S.D.C.的主要工作是:

(1)於會員間推動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運動;

(2)推動及加強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運動員間的交流;

(3)設立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駕駛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運動;

(4)合力提高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問題的警惕性;

(5)組織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的運動,並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的運動提供協助;

(6)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汽車自助遊及其他機動汽車自助遊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與會址設於中國或外地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年滿十八歲並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可被接納為基本會員。

第六條——凡合乎入會資格者,經由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七條——1.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

2.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薦,由會員大會授予(或選出)。

第八條——1. 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表決、選舉和被選;

(2)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3)推薦新會員;

(4)在認為理事會之決議有損其權利時,向會員大會上訴;

(5)使用本會之設施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2. 只有基本會員方享有上述第(1)、(2)及(3)項所指之權利。基本會員日後如獲授予名譽會員榮銜,仍繼績享有此等權利。

第九條——1.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內部規章;

(2)遵守本會架構的各項決議;

(3)擔任被選或被委任職務;

(4)協助提高本會之聲譽及地位;

(5)繳付入會費、每年會費和其他應繳費用;(註:應繳費用是指使用本會設施或參與各項活動之費用)

2. 名譽會員無上述第(3)及第(5)項義務。

第十條——1. 欠付會費或不結清欠本會款項超過一年之會員,可被撤銷會員資格。

2.除名由理事會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1. 經付清欠款後,被除名之會員可重新入會。

2. 重新入會須按本章程第六條處理。

第三章

本會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本會之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四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五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會議架構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事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架構確定。

4.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六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九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3. 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二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席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3. 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按本章程第十五條第3款規定之辦法補足必需之人數,以達至過半數。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五條——1.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3. 對外文件由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得委任理事會一名常務理事代其簽署普通文件。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2.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四章

體育小組

第二十九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須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五章

紀律

第三十條——1. 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2. 第(1)及第(2)款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款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多位名譽會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o Sector da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sob o número quatro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i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ionais do Sector da Administração de Propriedad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Property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巷97號A嘉應花園1樓。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期不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社團,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致力團結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及保障業界權利,為同業提供互相交流本地區內的物業管理專業知識提供平台,從而提升業界形象。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一、凡於本澳從事物業管理範疇的從業員,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本會成員推薦後,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而理事會於審批後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而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為人身及不可轉讓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並進行投票,尤其有關社團組織成員的委任及罷免;

三、會員有權參與由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五、會員必須遵守本會之章程及組織機關的決議;

六、會員必須依時繳納會費;

七、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會員將喪失其資格:

(a)提前壹個月向本會申請退會;

(b)逾時三個月繳納會費;

(c)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範疇的行業;

(d)不履行法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組織機關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八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上述各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能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的主席團主持。

三、會員大會具有由八月三日39/99/M號法令通過的《民法典》第159條第二款所指的權限。

四、罷免組織機關成員及修改組織章程的決議,需要超過會員總數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成員若干名,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餘成員為理事。

三、理事會成員的候選人員由會長推薦(會長可自薦),再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四、理事會下設培訓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五、當認為有需要或對會務及本會活動方面有便利時,理事會經決議後,得設立其他部門或職位。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務

理事會之職務為:

(a)負責管理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與運作有關之事務,並無論在法庭內、外均代表本會;

(b)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c)編制每年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d)編制選舉規章,並將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e)制訂並通過內部規章;

(f)解釋章程及內部規章;

(g)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h)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本會的對外代表

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授權之成員可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其成員為若干人,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候選人由會長推薦,再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五章

財政

第十四條

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對本會之捐贈及贊助;

(c)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d)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社會人士的贊助。

二、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訂

一、本章程如有未作規定之處,將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

二、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Estudos Estrangeiros de Pequim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um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lavrada a folhas 44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129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Yang Qingyun, Yao Jingming e Ao Ieong Kei,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澳門)同學會”,簡稱“北外澳門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Estudos Estrangeiros de Pequim (Macau)”;英文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Macao) Schola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維繫澳門校友與母校之關係,加強澳門校友之聯繫,支持及互助母校師生,促進澳門繁榮進步,發揮所長,在澳門歷史文化、公共行政及法律翻譯研究、推廣基本法等領域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永誠街松濤閣4樓E座,經理事會同意後可更改地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中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兩屆。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二人,財務部長一人和若干理事,其總和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若干部門或工作小組。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永久會員:凡在北京外國語大學畢業或肄業之校友及教職員且定居於澳門者,經填具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者,均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母校、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獎學金,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學生會員:現就讀於母校的學生,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準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參與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及除名

一)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長召集。召集通知書須於會前八天發出。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審議並通過本年度的理事會工作計畫及預算。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1.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 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3. 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之人數以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合法,若人數不足半數,得隔三十分鐘後再行召開,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會議均為有效。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因故缺席,由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七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主席備案。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永久會員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聘免工作人員。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監事會理、監事及會員的活動及檢舉違章之行為。

二)審核年度財政收支。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四)處理理事會爭議之事項。

第六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永久會費:個人會員一次繳費。

二)認捐、資助及籌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

解散後的財產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在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有規定之情況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所有修改。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oi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Zhao Lu.


修改《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
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經2006年7月28日股東會會議通過之內容)

第六條

公司資本

一、“亞澳組委的公司資本總額為$350,000,000.00(澳門幣三億五千萬元整),分為三萬五千股普通股份,每一股份的票面價值為$10,000.00(澳門幣一萬元整)。”

二、(…)。

三、(…)。

董事會主席 蕭威利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葉啟明
總會計師
蔡麗霞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戴耀權
財務主管
馬志強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福波
會計主管
梁惠娟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兼總經理
李德濂
財務主管
吳佳民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沈曉祺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Stanley Ku
Gerente,
Carolina V. M. Vong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ursal de Macau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Au Sing Kun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Presidente,
Guo ZhiHang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Lucia Chea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Bao King To, Raymond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Huen Wing Ming, Patrick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O Administrador,
Kenneth K. H.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heresa M. I. Leng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Charles Kwa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racy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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