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月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7/2005。

澳門新月曲藝會

章程

(一) 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新月曲藝會。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風順堂街6-J金運大廈2樓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7.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 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裝飾工程仝人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裝飾工程仝人協進會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五章 財政

第六章 會章之解釋及修改

第七章 紀律裁仲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裝飾工程仝人協進會,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二條——中文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2樓K座。

葡文地址:Rua dos Currais n.º 61, Edif Industrial Cidade Nova, 2 andar K, em Macau。

本會會址須經理事會批准才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及目標:通過各種聚會,會員間交流對建築、裝飾材料及工業安全方面資訊及心得,從而提高業界工程水平、效益及安全。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本會會員可分為三類:名譽會員;資深會員;普通會員。

1)名譽會員——傑出知名人士及積極支持本會者,經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後,可被邀請為名譽會員。

2)資深會員——普通會員在入會四年,可提出申請成為資深會員,經理事會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可成為資深會員。

3)普通會員——從事建築及裝修工程相關人士。

第五條——除名譽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付由理事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年費,及必須遵守本會之規章及決議,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第七條:上述組織之成員任期為兩年;且必須是本會的資深會員或普通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和召開。

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資格產生方法及職責如下:

A:會長必須超過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總數25%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投票產生。

B: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a)、對本會有傑出貢獻者。

b)、對本會有管理經驗者。

C:會長之職責:

a)、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

b)、指導及協助理事會、監事會管理本會工作。

會員大會另設秘書一人協助會長工作及有關會議記錄工作,該職位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在會員大會時選出。

上述成員之空缺須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會長決定。

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應包括: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財務報告及書面意見。

會員大會應在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日期、地點、時間及會議所涉及之事務性質。

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者的票數確定。

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會員大會之工作:

a)選出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財務報告。

c)對有必要修改之規章建議作出決議。

d)批准理事會關於加入地區或區外相同性質之組織之建議。

e)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之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f)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g)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之職責在於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及推廣會務,理事會應:

a)制定會員守則及紀錄。

b)按需要修改本會之會章,然後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c)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出示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以便通過。

d)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e)對審查委員會之報告作出決議。

f)對本會基金之使用作出決議。

g)組成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且已包括主席。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之工作,其成員不得超過十五人,推選方式如下:

a)在週年會員大會上,從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十人為成員。

b)餘數成員由新組成之理事會成員推選入會。

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工作,其成員如下: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長一人。

c)常務理事一人。

d)財政一人。

理事長有權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會員出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須從其成員中選出秘書一人,財政壹人。

理事會之任何空缺應在下次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由原有委員推舉出之成員不在此限)。

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四分之

一,理事會須由上屆理事會中選出如數之成員,直至舉行下屆會員大會為止。

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伍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理事會可邀請對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理事會須每月舉行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不少於三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理事會成員如無理連續缺席三次或年內缺席五次者,則失去其資格;如因事暫時缺席者需以會前通知。

理事會之各成員,獲得適當之授權者,皆可作為管理日常會務之代表。

理事會之決議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a)代表本會。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財政之主要職責:

a)監督及簽署本會之帳戶。

b)監督及整理本會之收據。

c)支付本會之開支。

d)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之資產負債表。

常務理事應:

a)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b)作為本會對外團體、組織之代表。

c)任命及調整各工作部門之人員,以確保該等部門有效地執行其工作。

d)接受津貼及捐贈。

本會之決定須由理事會三名成員簽署,其中一人須為理事長或代理事長。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

監事會應:

a)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戶及証實收支平衡。

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兩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監事會之基本職責在於熱誠地按本會會章及法律執行監察。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一條——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A 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 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

第十二條——本會之基金用途只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他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除日常管理費用可由理事長或有書面授權証明之專責人員批准外,其他一切開支,必須經過常務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之授權須以書面進行及通知各常務理事。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貳名常務理事簽署,而該貳名常務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財務,若財務缺席時,可由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行。

第六章

會章之解釋及修改

第十四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沒有適當資料提供以資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之會章須在會員大會中進行。會章之任何修改,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時,會員大會須更改日期,若經過合理時間通告後,再次召開同樣目的之會員大會,而沒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時,任何出席而又擁有投票權之會員人數,即可成法定的人數,其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者票數確定。

第七章

紀律裁仲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時,經審查委員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決定須由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須於十天前遞交有關會員。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他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幼兒教育工作者文康體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幼兒教育工作者文康體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幼兒教育工作者文康體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三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的幼兒教育工作者開展文康體活動,保持身心健康發展,通過自身素質的提昇,達致培育幼兒健康成長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為熱衷體育運動之幼兒教育工作者,認同本會會章,辦理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與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女文康體綜合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婦女文康體綜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文康體綜合協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三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各界女性、文康、體育愛好者開展有關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等活動,增強婦女體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18歲至45歲之本澳合法居留之女性居民需熱衷體育運動,認同本會會章,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與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青年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女青年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女青年體育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廣大眾體育,團結本澳各界女青年開展體育活動,增強婦女體質。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18歲至45歲之本澳合法居留之女性居民需熱衷體育運動,認同本會會章,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由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與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理事會下設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合肥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Hap Fei em Macau”

英文為“Hap F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合肥聯誼會” ;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Hap Fei em Macau” ;

英文名稱為“Hap F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

愛國、愛澳、愛合肥,團結澳門合肥兩地人民,加強澳門合肥兩地聯繫及交流,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第三座1047號9樓R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合肥人士或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聯盟

Aliança para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lavrada a folhas setenta e um e seguintes do Livro cento e vinte e cinc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梁安琪 (Leong On Kei); 蘇樹輝 (So, Shu Fai Ambrose) e 莫啟明 (Mok Kai Meng),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stituindo o articulado em anexo o teor integral d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發展聯盟”,簡稱“澳發”,葡文名稱為“Aliança para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簡稱“AMD”,英文名稱為 “Alliance for Macau Development”,簡稱“AMD”,(以下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獨一段: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美士街鴻安中心第2座11樓M及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一社團,宗旨為弘揚中華文化,發揮中華民族的愛國愛澳精神,為發展澳門作出貢獻。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具有弘揚中華文化及愛國愛澳的精神,並有意為繁榮澳門作出貢獻之十八歲以上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政治活動。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會徽

1.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Zhao Lu.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 MUNDIAL, S.A. (RAMOS GERAI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4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DÉB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4

Patacas

Contabilista,
Stella Lam
Director-Geral,
Eduardo Clarisseau Mesquita de Abreu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em 2004

Em 2004, a actividade da Sucursal prosseguiu com a comercialização de diversos seguros. São de referir os seguros de incêndio, multi-riscos comercial, multi-riscos habitação, reembolso de despesas de saúde e acidentes pessoais, vendidos através do BNU (Macau). Em 2004, a Sucursal celebrou com 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de Macau o seguro de responsabilidade civil profissional dos advogados. A Sucursal tem ainda a seu cargo o seguro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dos empregados BNU e assegura em Macau a gestão do Seguro Global de Bancos.

A Sucursal obteve um lucro de 1,225,095 patacas.

O valor dos prémios brutos atingiu 5,117,937 patacas. O resseguro cedido originou proveitos no valor de 685,573 patacas e custos de 1,859,579 patacas . Houve a registar uma redução de 54,904 patacas no valor das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Foram regularizados 7 sinistros no valor de 36,248 patacas. O custo das provisões para prémios não adquiridos atingiu 703,830 patacas.

As despesas gerais somaram 1,690,907 patacas. Os restantes custos — financeiros e diversos atingiram um total de 27,079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ssinatura ilegível.

Parecer dos auditores

Ao Gerente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 Mundial, S.A. — Sucursal (Ramo Gerais)

Examin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 — Mundial, S.A., (Sucursal Ramo Gerais) (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de acordo com o Diploma Regulador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de Macau e com os princípios contabilísticos geralmente aceites em Macau.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no relatório de 18 de Agosto de 2005. Na nossa opinião, excepto para a provisão para impostos nos resultados antes de impostos não foi reconhecido pela Sucursal,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ão uma imagem fiel e verdadeira d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do ano findo. Na nossa opinião, a provisão para impostos de MOP 110,862 devia ser efectuada, reduzindo o resultado líquido para o ano e o activo líqui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por aquele montante.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Macau, aos 18 de Agosto d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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