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榮旭國際美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05。

榮旭國際美術協會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榮旭國際美術協會”,會址:台山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C座九樓F。為非牟利團體,從事書畫美術研究及學術交流,以促進友誼,促進本澳的書畫藝術活動,提高本澳在書畫藝術領域的知名度。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2. 凡本澳書畫美術愛好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3.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和藝術研究;遵守會章及決議;

4.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機構:

5.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二年,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工作方針和研究項目、完成任務和計劃。

6.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處理日常會務。

7.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二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8.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督促理事會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二年。

(四)會議: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之會員方得通過決議;

10.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會。

(五)經費:

12. 社會贊助、會費、入會基金。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身氣功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05。

澳門健身氣功總會

Macau Health Qigong General Association

Associação Geral de Saúde Qigong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1)中文:澳門健身氣功總會;

2)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Saúde Qigong de Macau;

3)英文:Macau Health Qigong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B館1樓B102室。

第三條

宗旨

1)發展、協調與鼓勵本澳人士學習 與進行一切健身氣功運動,團結本澳所有健身氣功社團;

2)制訂、推行與管轄本澳之健身氣功運動規則。每年進行本澳之健身氣功範疇內之活動;

3) 開展及保持與各國及各地區之健身氣功總會及有關之體育機構聯繫;

4)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管制。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1)對本會及本澳體育運動有很大貢 獻之人士,本會可接受成為名譽會員,但無投票權;

2)凡在本澳註冊之社團,認同本會 宗旨及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3)成為會員之申請,應直接以書面 向理事會提出,經由理事會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培訓,比賽 及選拔賽等有關之活動;

3)可向理事會要求協助舉辦有關氣 功之活動;

4) 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及建議更改組織章程。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承認本會為本澳氣功運動之機構,遵守本會之決定。對理事執行任務時,加以協助之;

2)每年繳交年費,並遵守與督促他 人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有關之現行規章;

3)所有向本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 動計劃及結果,列表送交理事會。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1)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2)理事會:成員由九人或以上之單 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委員;

3)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設一 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4)仲裁委員會:成員由三人組成, 設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

5)各機關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 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 半數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壹次,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均可進行會議;

3)會員大會主持會議之主席團成員 若缺席,出席之會員代表可臨時委任所缺之人數;

4)每次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必須 送上一份有權投票之會員名單給大會主席;

5)在有人呈上建議書後,進行研究 及投票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及規則;

6)通過及公佈各名譽會員,革除會 員之會籍;

7)選出本會各部門之成員。

第九條——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告內,必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議中所有決議案須經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1)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

2)若表決平票時,主持會議之主席 可作最終之決定權;

3)在需要時可經決議後,設立一或 多個委員會,以主辦有關氣功之活動;

4)草擬並負責執行發展一切氣功活 動之每年計劃和預算案;

5)訂定會費金額及繳交之形式;

6)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理事會副主席,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主席,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若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會議必須改期舉行。

第十三條——理事會財務之職權:

1)簽發一切開支之文件、收集本會 資源、確保成為一完善之財政運作;

2)每季度呈交財政報告,供監事會 審閱;

3)開銀行戶口及一切來往支票、帳 單或文件合約,其財務責任由本會承擔時,必須有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與財務簽署。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1)監事會,乃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

2)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 理事會舉行會議;

3)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

4)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 編制年度報告。

第七章

仲裁委員會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本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段: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仲裁委員會以下權限: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 及紀律處分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協會報告內 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 大會特別會議。

第八章

輔助小組

第十六條——附屬於理事會,以輔助理事會之工作。

每組設組長一名,組員二名,其組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輔助小組按理事會實質工作需要而設立,經理事會議通過產生(如技術組,裁判組等)。

第九章

財政

第十七條——1)收入來源:

a. 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 本會得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請經費或資助。

2)本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第十章

違犯紀律

第十八條——1)任何會員及職務人士,違犯紀律將由理事會按序執行,受下列B), C)項處分。

2)A. 口頭警告;

B. 書面批評;

C. 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

3)開除會籍,將經理事會提交其個案,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一章

過渡期之規條

第十九條

籌委會

1)組織籌委會,其目的,籌備組成 第一屆各部門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部門成員為止;

2)籌委會由創始會員組成:澳門工 人康樂體育會,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3)籌委會自簽署設立合同後,立即 進行工作。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建築裝修設計工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05。

澳門古建築工程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中文為:“澳門古建築工程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ngenharia de Construções Antiga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ntigue Buildings Engineering Society”。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海市九江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05。

澳門南海九江同鄉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時限和會址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南海九江同鄉會”而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Kao Kong de Nam Hoi de Macau”。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善明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

英文名稱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善明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善明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in Meng”及英文名為“Sin Meng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不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羅利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702室。

2.經本會理事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為:

1.關懷老人、幼兒、兒童及婦女;

2.向患病者、傷殘人士、窮困人士、單親家庭、災難受害或其他有需要之人士提供輔導及服務;

3.與其他機構合作,為社區提供各項服務,有需要時亦可向外地提供協助。

第五條

(工作列舉)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尤其會推行以下工作:

1.探訪老人院、幼兒院及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2.向有需要人士或機構提供協助,包括物質、金錢或任何形式協助;

3.安排講座、會議以及進行各項社會活動使社會大眾關注澳門的慈善工作。

第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本會會員有三種:普通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

2.對本會會務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各名譽及榮譽會員,但各名譽及榮譽會員均沒有投票權;

3.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4.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八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2.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3.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4.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 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第九條

(義務)

會員之義務為: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2.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3.支付入會費、年費及其他由本會有權限的組織所核准之負擔;

4.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及發表任何的言論;

5. 禁止會員委託另一會員行使投票權。

第十條

(退出及除名)

1.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若因發生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十一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列舉)

會員大會尤其擁有以下權限:

1.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通過資產負債表;

4.解散本會;

5.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的許可。

第十四條

(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

2.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的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1.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並設主席團主席一名、主席團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上款的據位人均由出席代表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3.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席團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4.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5.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計劃及舉辦本會每年度的慈善活動,作出預算,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

3.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5.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6.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7.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以上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組成及運作)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秘書長及秘書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4.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6.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二十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的有關規定補充。

第八章

第二十二條

(一般規則)

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外基督使團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OMF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OM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外基督使團,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OMF de Macau,英文名為OMF Macau。

地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24號,大明閣利苑第一座4N。

b. 第十條—— 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c. 第五章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成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及監事各一名。

d.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

1.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本會工作,財務報告之意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輝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am Fai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金輝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金輝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am Fai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麻子街羔羊圍7-9號驪發大廈貳樓A座。

第三條—— 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 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 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 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 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 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 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雋永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on Weng”

葡文簡稱為“ADCW”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雋永體育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on Weng”,“ADCW”為葡文簡稱,住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463號廣華新邨第一座十樓G座,宗旨是積極地支持並推動澳門各類型體育活動,提昇青少年體育素質為任。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雋永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雋永體育 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on We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463號廣華新邨第一座十樓G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會員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水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am Soi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三水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三水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am Soi de Macau”。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312號百合苑十九樓C座。

第三條—— 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 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 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 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 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 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 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比較文學學會

Associação de Literatura Comparada Chinesa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國比較文學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澳門中國比較文學學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中比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MCCL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iteratura Comparada Chinesa de Macau”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推動中國比較文學及澳門文學專業研究、教育與發展。

二、促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

三、促進澳門文學界與比較文學界之交流。

四、定期出版刊物。

五、舉辦學術活動。

六、推動與本會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以澳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第五街麗花苑18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本澳居民以比較文學與文學相關學科的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從事比較文學與文化教學、研究工作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境外會員。

三、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對比較文學與文化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學生會員。

第六條——會員得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個人會員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境外會員除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其餘權利與個人會員相同。對於有關比較文學與文化教育或學生權益之事項,學生會員有提案權、發言權。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除榮譽顧問,會員均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各類會費金額與繳交方式由理事會議決之。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會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追繳無效者。

三、學生會員已畢業達半年而未申請為個人會員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於該書面聲明書送達理事會即行生效。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由全體個人會員組成之,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 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與會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九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應提名二名理事,經理事會同意後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推一名副理事長代理之。

為表彰對本會有卓著貢獻之人士,理事會可置顧問若干名。其資格、辦法及任期由理事會另訂之。

理事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財務負責綜理本會財務有關事宜。秘書長、財務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任。秘書長、財務及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兼任選任之職位。

各級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於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中另訂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

四、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規劃並執行年度工作計劃,並處理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七、彙整編訂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

八、審定會員資格及相關事宜。

九、執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置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本會會務、本會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監事、理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制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澳門中國比較文學》編輯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會議規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簡稱“年會”),議決與會務有關之議案。臨時會議得於會長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個人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代理會員不得代理人事之投票事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各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八日前以掛號信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列於本會行政工作備忘錄中。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各理事提出並由秘書長暨財務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理事會議決並提報會員大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秘書長暨財務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提交理事會確認,並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Assembleia Geral

Aviso convocatório

São, por este meio, avisados todos os accionistas do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que se realizará no dia 16 de Dezembro de 2005, às 11,30 horas, na sede social, a reunião extra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ceitação da renúncia de actuai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2. Eleição de novos membros; e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qui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Leonel Alberto Alves.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VIDA, S.A.

Assembleia Geral

Aviso convocatório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Vida, S.A., que se realizará no dia 16 de Dezembro de 2005, à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ceitação da renúncia de actuai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2. Eleição de nov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 Representada pelo Sr. Dr. Leonel Alberto Alves.


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THE WING ON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MACAU BRANCH)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澳門幣

外部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分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

業務簡報

本公司為香港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分行。

本公司本年度經營的主要業務為一般保險業務。本公司由二零零三年壹月壹日起進入自然終止期。

本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營業結果及本公司在該日的財務狀況,均詳載於二零零四年的財務報表內。

會計 澳門分行經理
張曉穎 關鐵城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四年度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借方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李文光 陳芷珊

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書

致: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之管理人員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 澳門分行 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 澳門分行 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

於二零零四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10,418,399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159,958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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