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台經貿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4/2005。

澳台經貿旅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台經貿旅遊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Taiwan Economic and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本會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而存續期為無限期之社會團體。

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

第三條—— 宗旨與任務:

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充分利用澳門的潛在優勢,進一步加強澳、台與大陸三地在經貿、旅遊、文化方面的民間交流,構建中、台、澳在商、政界的聯繫。用經貿、旅遊、文化交流方式,加深兩岸人民相互了解,達到海峽兩岸共同發展,實現祖國早日和平統一。

本會肩負以下具體任務:

1. 加強與澳、台民間經貿、旅遊、文化團體的合作與交流;

2. 推動中、澳、台各類經貿、科技、文化旅遊資訊,互相交流;

3. 組織海峽兩岸擁護中華民族統一的政、商界人士互訪,加深互信與了解;

4. 構建海峽兩岸三地產、經資訊,向世界華商推介;

5. 與有關部門或團體合作,開創新商機,相互推介旅遊及營商環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類: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與任務的本澳居民,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與任務,經政府機關登記在案之私營機構或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內部推派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 入會須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後方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3. 按時繳交會費;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表決;

2. 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關的成員;

3. 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4. 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5. 有退出本會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 處分與退會:

1. 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譴責、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2. 會員書面闡明理由,自動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

第九條—— 本會領導機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員會議;

2. 會員大會領導層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二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3年;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可主動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不少於十天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

4. 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5. 選舉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2人,副理事長3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理事若干人;

3. 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4.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常務副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因故不能視事時或出缺,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5.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 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開展工作;

2. 監事會成員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3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同;

3.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 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第四章

財務與管理

第十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來源:

1.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和企業捐助;

2. 會員入會費,團體會員年費,全體理、監事成員每年認助之經費;

3.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本會宗旨之事務範圍內;

4.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由理事會編制年度計劃,收支預算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等財務報告,送監事會審議,然而由監事會審定意見書後送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本會之解散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1. 本會章程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

2. 本會章程修訂議案,或本會解散議案,必由會員大會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由理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有關條文呈送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七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法典》法律規定補充之。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榕澳經貿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5/2005。

榕澳經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榕澳經貿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Iong Ou。

第二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444號,逸麗花園地下AI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加強澳門與中國大陸及台灣等地的經貿往來,促進經濟發展及加強對澳門、福建、世界各地的工商企業投資者的聯繫,協助維護他們在當地的合法經營權益。幫助會員拓展投資空間,並盡可能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本會以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民間自願組成的工商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及秘書長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應作會議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三以上贊成,方為有效,剩餘資產惠捐慈善機構。

第七章

會徽

會徽:採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香港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6/2005。

澳門香港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香港商會”;葡文名為“Câmara de Comércio Hong Kong (Macau)”,葡文簡稱為“CCHK”,英文名為“Hong Kong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英文簡稱為“HKCC”。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強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567號大西洋銀行大廈12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1. 凡持有認可管理人員資格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申請入會時,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 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 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五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唯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六條——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七條—— 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的單數成員組成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唯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長及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通知,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唯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絕對多數票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四條——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一仟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伍佰元。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第三十條—— 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合作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7/2005。

澳門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合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中文名為“澳門國際民間文化交流合作研究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studo e Cooperação de Troca de Cultura Popular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Cooperation of Popular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G-K座。

第三條——本會以研究民間文化,開展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民間文化發展。

第四條——有興趣研究民間文化及促進民間文化交流發展之學者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學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

(4)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其職務。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日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而通知函件內容必須有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名、財務一人、常務一人,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但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二人,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但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另聘請知名專家和學者為本會學術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年年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欠本會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事項: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如一詩社

葡文名稱為“Grupo Poético Único”

英文名稱為“Unique Poetry Grou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本協會命名為如一詩社;葡文為Grupo Poético Único;英文為Unique Poetry Group。

第二條—— 本社社址定於:瘋堂圍1號添基大廈4樓BB座。

本社宗旨是活躍本澳現代詩歌創作,促進與各地詩壇的交流,推動詩歌文學及相關文化的發展。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 凡擁護本社章程之本澳及外地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社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四條—— 社員權利:

甲)參加社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社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社舉辦各項活動;

丁)享用本社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五條—— 社員義務:

甲)遵守本社章程及社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社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六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職權機構,成員包括社長壹名,副社長壹名及秘書長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應在八日前依照法定方式通知社員。

第七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丙)聘請名譽社長、學術顧問;

丁)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畫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社工作方針;

戊)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由五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理事二至六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必要時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社的工作計畫;

丙)領導及維持本社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社員大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一條—— 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至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社財政狀況及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本社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社員繳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四條—— 本社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社員大會討論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恆恩堂

英文名稱為“Macao Eternal Grace Christian Churc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基督教恆恩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教恆恩堂』。

英文名稱為『Macao Eternal Grace Christian Church』。

(中文地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9號栢蕙花園1座8樓C室。

第二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宗旨為:

宣揚福音,領人歸主,牧養信徒,聯絡會員,服務社會,完成耶穌基督付託之使命。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宗旨,本會可開辦社區中心或其他機構以推行有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五條——1)本會設有以下組織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 選舉中產生,任期一年,期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是所有會員行使權利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通知每一會員來召集,通知信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

2)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由理事 長兼任,並主持每次之會議。

3)會員大會,如出席的活躍會員少 於60%,不得作任何決議。

4)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 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5)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i)選出理事會成員,以負責處理會 員大會休會期間之一切會務;

ii)選出監事會成員,以負責對理事 會之施政提出意見及評核;

iii)通過理事會提交報告書,賬目及財政預算、行事大綱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iv)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各機關成員之解任;章程之修改;解散本會。

a)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活躍 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 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1)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一 名之單數成員組成,經上一屆理、監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各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要 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4)理事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之過 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5)理事會之職權為:

通過對本會運作有所需要的內部規章,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本會之一切會務。

第八條——1)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 長及監事,各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4)監事會之職權為:

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預算、賬目及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數目不限,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基督徒,經會員大會按規章通過接納,即可成為會員。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循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及監事會屢勸而不改者,可被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權利:

會員分活躍及非活躍會員,活躍及非活躍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但投票、選舉及被選權則祇屬活躍會員所擁有。

第十一條——會員責任為: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之決議,履行應盡之責任; 出任被選出或委任的職位。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捐款、捐獻及其他支助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禮拜天俱樂部

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omingo”

英文名稱為“Sunday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禮拜天俱樂部;(葡文名:Clube de Domingo),(英文名:Sunday Club)是一個不牟利的社團,其宗旨是推廣和發展體育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本會會址定於澳門提督馬路109號永富閣11樓E座。

第二條——所有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c)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a)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五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六條——本社組織分別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至少提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 30 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議決以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由三人組成,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一名為主席及兩名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會主席或兩名監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會費,捐獻和資助,應該盡力維持其收支平衡。

第十一條——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二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世紀交流協會

“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三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中華世紀交流協會”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ê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inco, o qual consta da redacção em anexo:

中華世紀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條——1.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中華世紀交流協會」。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金來大廈1樓J。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為促進全球華人文化學術等全方位交流活動,藉以團結中華民族,創造新世紀華人現代化為目的,完成統一大業。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應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其餘成員為行政管理機關委員。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為監事會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會委員。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1. 機關成員於基本會員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港澳直通(客貨)運輸聯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港澳直通(客貨)運輸聯會

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 Transporte Directo (Passageiros e Cargos) Entre China, Hong Kong 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中港澳直通(客貨)運輸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União do Transporte Directo (Passageiros e Cargos) Entre China, Hong Kong 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 路南方大廈三樓E、F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之宗旨為:

(一)以本會名義向中國廣東省、香港、澳門等三地政府部門及有關法定機關反映和爭取有關香港、澳門及廣東省直通(客貨)運輸行業(以下簡稱同業)應有的權益。

(二)團結同業,維護同業一切合法 權益。

(三)協助解決同業在經營上的困 難,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發展繁榮澳門,遵守法規及提升專業服務精神。

(四)本會為非牟利及永久性之社 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包括:基本會員及加盟會員。

(一)基本會員:包括本會之創會者 及符合以下第(二)項資格之會員;

(二)凡擁有中港、中澳進出境運輸 車配額指標,經營往來中港澳直通(客 貨)運輸車輛的公司或個人,並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三)加盟會員:經營商有意申請加 入本會者,須經基本會員書面同意,即可申請成為加盟會員;

(四)本會可邀請相關或傑出人士為 本會榮譽或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能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會務事宜。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 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加盟會員除外);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加盟會員除外);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 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 式向理事會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 員資格將自動中止;對於能否保持有關會員之會籍,經理事會建議後,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 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四)加盟會員如失去經營商之資 格,或不再獲基本會員之認可,將自動喪失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之組織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由會 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基本會員中選出,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 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 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 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 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 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 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 長、榮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六)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 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 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 少於三分之一基本會員請求召開,但如屬後者之情況,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提議討論之事項;

(三)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 基本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 之基本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之基本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 出席之基本會員半數之票通過;

(六)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 會通過後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七)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 由出席大會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五至十九名奇數理事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需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 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 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 告、賬目等;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 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入會申請;

(八)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九) 訂定會費之金額及繳付之方式;

(十)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三)款之處分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 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 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四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 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二人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 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 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 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 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 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 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籌委會)

(一) 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 員。

第二十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之。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福波 梁惠娟

中國工商銀行——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副總經理 首席會計師
何金球 江楚琛

澳門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李德濂 吳佳民

澳門國際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uo ZhiHang Lucia Cheang

Banco da Améric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Kenneth K. H. Cheong Kenneth W. F. Yiu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in Yip Winnie Lou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Macau Branch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Au Sing Kun Wong Sio Cheong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Consolidado)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BANCO SENG HENG,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Sub-Gerente Geral — Financeiro de Administração,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SOCIEDADE FINANCEIRA SENG HENG CAPITAL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e Gestor Principal,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uen Wing Ming, Patrick Bao King To, Raymond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rles Kwan Chi Cheong Ella Leung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Q-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Ng Chi Wai Koon Kin Wai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r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tanley Ku Anthony Lau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5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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