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a Tau, Nam Hoi,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名稱為“澳門南海沙頭同鄉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a Tau, Nam Hoi, de Macau”。

二、本會為社會文化不牟利私法人組織。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以團結同鄉、聯繫鄉誼、為鄉親謀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70號四樓D,只需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祖籍或出生於廣東省南海沙頭鎮或其親屬、不分姓氏、不論性別、年齡滿十八歲或以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機構之決定,在登記時是澳門居民,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對本會工作上曾作出貢獻之人士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三、本會亦可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授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 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2.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3. 推薦新會員;

4. 參與任何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5. 只要合乎條件,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及優惠。

二、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2. 盡忠職守擔任被委派之職務;

3. 為發展會務作出貢獻;

4. 準時交會費。

第三章

入會與退會

第六條

接納會員

一、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並由一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連同上項之通知,會員應交還會章及會員證;

三、逾三年以上欠繳本會之一切費用者,則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八條

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為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

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及最多六名副會長組成。

第十一條

大會:召開

一、大會由主席召開或當其缺席時由副主席召開;

二、召開大會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書面形式發至各會員;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二條

大會:人數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之人數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第一次召集,並合法召開;

二、倘第一次召集後,不足過半數會員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會議視為合法;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議決是根據在場會員一般多數同意作出;

四、修改章程必須要有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要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

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原則上,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1. 制定本會方針;

2. 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3.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組織架構成員;

4. 頒發對本會曾作貢獻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5.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最多為三十一人,總數應為單數,由會員義務擔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十一名、其餘均為理事。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幹事協助會務。

二、本會設青年委員會由理事會負責組織,選出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負責協調工作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於會址每月舉行一次;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發出召集書進行;

三、經常性會議之議程於對上一次會議編定,特別會議之議程由理事長設定,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交予成員,會上亦可提出臨時動議;

四、倘所有成員出席及同意討論和議決之事項可免召集書。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決

一、議決是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二、任何理事倘不能出席或不能由其他理事代表,可以書面投票。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2. 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3. 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4. 管理本會之資產;

5. 購買、轉讓、按揭本會之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6. 借貸及其他方式融資,為此可以實物或人事作擔保;

7. 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8. 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9. 接納及開除會員;

10. 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則;

11.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 和報告;

12. 訂定會員年費及入會費;

13. 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之職務。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根據工作須要設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建議及舉辦活動;

4. 經理事會授權執行第十八條內之任何職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七名成員所組成,在會員中選出,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其餘為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經常性會議;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提出,或由其中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合法;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會議之多數成員投票作決定。

第二十三條

決定票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其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合會議

一、只要兩會主席同意,理事會與監事會可舉行聯合會議;

二、聯合會議是由理事長主持;

三、聯合會議之議決以與會者多數意願為依歸。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處於《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時予以解散;

二、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算人。

第二十六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組成,運作及解散法律行之。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金蓮花之友體育會(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1. 名稱:本會定名為“金蓮花之友體育會(澳門)”英文為:The Golden Lotus-land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

2. 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604-5室。

3. 宗旨: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及合作。

4. 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5. 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和退會事項等。

6. 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秘書代之。

7. 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財務,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的會務活動計劃。

8. 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9. 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10. 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11. 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居合道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Iaido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Iaido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將第五章之會徽改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區劍道連盟

葡文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Kendo de RAEM”,

英文為“Macau SAR Kendo Associations Un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特區劍道連盟”,葡文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Kendo de RAEM”,英文為“Macau SAR Kendo Associations Union”,住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利達新村23樓N座,宗旨是成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劍道發展,普及本澳杖道及劍道知識及教育,引進及推廣杖道運動。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特區劍道連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澳門特區劍道連盟(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Kendo de RAEM”,英文名稱為“Macau SAR Kendo Associations Union”,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利達新村23樓N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本澳各屬會並領導各屬會開展推廣和發展本澳劍道運動。透過主辦或協辦相關的劍道比賽,以及組織代表隊參加國際性和區域內相關的劍道比賽,以提高本澳劍道運動水平。

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聯會和亞洲聯會,積極按照會章履行會員義務,以及加強與鄰近國家和地區之劍道總會或協會的聯繫。

協調本澳各屬會與本澳體育發展當局就賽事活動和訓練活動之安排,促進各屬會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各屬會之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設有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於本澳政府權限部門辦理社團立案登記,並於政府公報上刊出會章之劍道協會均可按照申請程序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對本澳劍道運動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可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對推廣劍道及提高劍道運動水平有重大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可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擁有下述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唯經理事會接納為普通會員當日起計一年後可履行選舉本會行政機構成員的職責;

2. 參加修訂本會章程的相關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3. 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賽事活動,並可派出代表參加本會代表隊;

4. 向本會行政機構成員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5. 向本會行政機構提出要求協助主辦或協辦相關賽事活動;

6. 向本會行政機構提出要求檢查年度財務報告;

7. 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8. 辦理退出本會會籍。

普通會員必須履行下述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條文和理事會相關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協助發展劍道運動;

3.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4.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的相關賽事活動;

5. 向本會行政機構提出改善會務和推動劍道運動的建議;

6. 按期繳交年度會費;

7. 履行本會行政機構委託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本會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可以列席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並可以向本會提出改善會務和發展劍道運動的相關建議和意見。唯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並無選舉權和投票權。

第六條

普通會員資格

凡於本澳政府權限部門完成社團登記註冊,並以發展劍道運動為主要會章宗旨的合法非牟利組織可以透過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加入為普通會員。

對於非以上述會章宗旨而在本澳成立的非牟利組織,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者,可以接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三章

行政機構

第七條

行政機構

本會行政機構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行政機構,由全體合資格的普通會員組成,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審議會務報告和審核財務報告等權力。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運作機構,具有執行會章規定、開展會務和開支各項費用的權力。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具有監察會務活動和監管各項開支費用的權力。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人,秘書兩人,由全體會員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推選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將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或者當主席缺勤時,經書面授權予其中一名秘書代行其職責。會員大會會議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惟可透過委託理事會代行。

會員大會會議需於召開前最少八天向全體會員發出會議召集書並知會議題內容、會議時間及地點,以及在本澳最少一份日報上刊登召集書。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審議及修改會章條文;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4. 審議及通過本會各名譽性職務的人選名單;

5. 審議及制定本會會務發展方向和策略;

6. 審議及通過對嚴重違反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的司法責任追究;

7. 審議及通過解散本會的程序。

會員大會召開的地點將於本澳範圍內,包括在離島。

參加會員大會的各普通會員代表需要在會議前出示屬會委託的公函,並由兩名主要負責人作出簽署。普通會員只有一名合法代表可參加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就相關重大事宜履行投票的權利,惟不抵觸在第四條規定之所述。

第九條

特別會員大會

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力屬於會員大會主席,並按超過三分之二全體會員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需於召開前最少八天向全體發出書面會議通知並連同議題內容、會議時間及地點。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合法的特別會員大會將擁有等同合法會員大會的效力,並具有相同的職責範圍。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但不超過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不超過三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多名理事;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會長主持。理事會遇有重大事件需要作出表決時,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及普通多數通過。唯出席理事成員必須超過半數,方為有效的理事會平常會議。

理事會將按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進行日常會務運作,並且可透過設立理事會內部議事規章作出規範。當投票表決時遇有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會長,或當會長缺勤時以書面授權委託之一名副會長,可作出決定性的投票。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編撰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 編定年度賽事和培訓計劃,向本澳體育發展當局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

3. 參加國際和區域劍道組織的年度會議、培訓課程和相關賽事活動;

4. 向會員大會提交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的名單;

5. 審核、批准或拒絕普通會員資格的申請、退出或轉移等事宜;

6. 對賽事中的爭議作出最終的裁決;

7. 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屬會或個人進行紀律調查程序,並作出相關的處罰;

8. 撰寫對嚴重違反本會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司法追究的建議書,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9. 核准本會各項會務開支及收入的會計帳目,並適當管理本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

10. 撰寫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的建議書,向會員進行諮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建議案;

11. 其他經會員大會通過而符合會章要求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壹人及最多名監事;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對理事會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並且可透過書面的質詢或列席理事會會議而對會務工作和財務運用作出及時的檢查。監事會將編撰年度的監察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如下方式:

1. 各屬會的年度會費;

2. 運動員參加各項賽事的報名費用;

3. 參加培訓活動的報名費;

4. 本澳政府體育發展當局資助;

5. 社會人士及本會名譽性成員提供資助;

6. 罰款及上訴費用;

7. 其他合法的海內外資助。

本會的會務開支主要有如下方式:

1. 舉辦各項賽事或培訓活動的開支;

2. 支付取得服務或物資的相關開支;

3. 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的各項稅款或費用;

4. 其他經理事會通過的相關開支;

5. 繳付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總會組織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派往聯會之代表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劍道協會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必須經由理事會會議通過指定,並必須為當屆本會組織機構的成員;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劍道協會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在會議或培訓活動期間,包括正式會議活動前或後的期間,只要是代表本會的身份時,均必須遵守主辦單位的相關要求,同時,並要顧及本會及本澳行政當局的聲譽;

在參與相關活動返抵本澳後的一周內,該代表人士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書,包括所取得的各項書面或電子資料,以及相關的活動費用開支的報告。

第十五條

違紀處罰

對違反本會章程中有關規定的情況,視乎情節和引致的後果,本會理事會可以對個人或協會機構作出相關的處罰,具體的處罰形式有如下:

1. 口頭或書面警告;

2. 罰款或賠償金;

3. 暫時停止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4. 向會員大會建議取消會籍;

5.向本澳司法部門提起追溯。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所使用的會徽經會員大會按合法程序而通過採用,圖案見附載於本章程之內。

第十七條

闡釋權

本章程內所有條文內容的闡釋權均屬於本會理事會所有。本章程以中文本為準,外文版本只作為譯本參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藝攝影協會

葡文為“ 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Criação e Artes de Macau”, 簡稱為 “ AFCAM”

英文為“Photography Creations & Arts Association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藝攝影協會

«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Criação e Artes de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創藝攝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Criação e Artes de Macau”,簡稱“AFCAM”,英文名稱“ Photography Creations & Arts Association Macao ”,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AFCAM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5A號地下。

第三條

(宗旨)

AFCAM以團結愛好攝影人士、藉彼此之間的友愛和互助來共同發展及推廣攝影創作藝術,以及向會員提供攝影藝術訊息為社團的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攝影之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經會員一人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b)選舉權、被選權;

c)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及

f)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交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只可連任一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a)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九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三名,以及秘書及財政各一名。此外,理事會下設會員部、學術部、活動部、展覽部及總務部五個部門,各部門分別設部長一名。

二、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聘請受薪幹事,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增聘幹事及部委負責有關工作,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如有曠廢職務或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將之罷免。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g)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e)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三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二條

(榮譽高級會士Hon. FPCAAM名銜)

為表彰對攝影藝術有修養、對推動攝影活動具有貢獻及對本會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之資深攝影名家及本會永久會員或顧問,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之榮譽高級會士(Hon. FPCAAM)名銜。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員Hon. PCAAM名銜)

對熱心於本會會務的會員或社會人士,以及大力贊助本會或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之榮譽會員(Hon. PCAAM)名銜。

第五章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得聘請長期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若干年,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經由應屆理事會提名及通過,本會每屆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任期為兩年,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六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a)會員會費;及

b)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或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之公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董事
Peter Christofis
董事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董事會報告書

本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根據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一年簽訂的服務特許合同,執行及提供廣告暨相關服務。

於二零零二年度,本公司開始安裝載於特許合同內所述的設備。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安裝了75個巴士候車亭、68塊鑲板、1支柱子和75個垃圾箱。在繼續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協商及獲得該局批准後,我們預期在往後年度可以完成安裝餘下的設備。

本公司的年度損益淨值是澳門幣62,072元的虧損。董事會建議將該虧損轉結下一年度。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董事會代表
Peter Christofis
Frederico Marques Nolasco da Silva

核數師報告書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股東(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審核了貴公司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該年度的損益表。這些帳目由貴公司董事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審核工作的結果,對這些帳目發表意見。

我們是按照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所頒佈之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核工作。該準則要求我們在策劃和進行審核工作時,能獲得充份的憑證,就這些帳目是否存有重大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帳目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製這些帳目時所作之重大估計,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整體帳目的陳述。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我們認為,上述的帳目按照載於帳目附註2之會計政策編製。真實兼公平地顯示貴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財政狀況和該年度的經營結果。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協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許招賢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書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新渡輪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初成立,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接辦來往澳門至九龍尖沙咀之客運航線。新渡輪澳門一貫以「服務優質 乘客第一」為服務宗旨,為配合澳港旅遊業發展,新渡輪澳門於二零零二年斥資港幣一億六千萬元購置三艘船速高達43.5海浬的全新高速雙體船。擴充船隊後,新渡輪澳門推出豪華位服務以及大幅增加每日航班數目超過四十班,提供半小時一班的服務,為來往澳港兩地旅客提供更頻密、更舒適快捷之服務。

祖國逐步開放內地同胞到港澳自由行及快將建立之澳門娛樂城,新渡輪澳門對未來澳港客運渡輪業務充滿信心。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