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嶺南畫派美術研究會(澳門)

為公佈之效力,本人證明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在本公證署存檔了一份“嶺南畫派美術研究會(澳門)”章程的樣本,編號為19/2003,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中文名為“嶺南畫派美術研究會(澳門)”、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te Lingnan (Macau)”、英文名為“Lingnan Art (Macau)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3/C。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本澳美術藝術界、各業餘美術藝術家和美術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美術藝術、藝術文化推廣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美術藝術界、各業餘美術藝術家和嶺南畫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組成,其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推選理事會成員五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三人;

(4)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負責領導及協調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日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而通知函件內容必須有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名、財務一人、常務一人,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但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定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長二人,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但最多只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另聘請美術界藝術家和美術愛好耆賢達為本會藝術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欠本會會費超過 3 個月或以上者,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1. 會員月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Macau Special Olympics

為公布之效力,本人證明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在本公證署存檔了一份 “Macau Special Olympics”修改章程的樣本,編號為18/2003,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澳門特殊奧運會(中文名稱)Macau Special Olympics(葡文名稱)Macao Special Olympics(英文名稱)」是一個受本章程管制及從事不牟利活動的團體,會址設在澳門台山菜園涌巷64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一樓A。

第二條

宗旨

b)在本地區內外代表智障人士的運動及其他活動。

e)鼓勵智障人士與其家屬及社會大眾之間發展融和及團結精神。

f)與公共行政和社會工作,解決與智障人士及其家屬有關的問題。

第三條

會的範圍

「澳門特殊奧運會」之內部結構乃由智障人士、其家屬及相關專業者等不同方面所組成的團體。

第四條

會員

會員分為:

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名譽會員乃曾對本會提供傑出服務而大會認為應授予此項榮銜的人士。

普通會員包括:(一)以任何方式義務為本會於創立、發展和工作方面,作出貢獻的人士,(二)所有不論性別、年齡、宗教、國籍的智障人士和其家屬。(三)擁有相關範疇之專業知識人士。彼 等入會須向理事會建議,並為其接受者。

第六條

大會

大會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織而成。

第七條

大會應在每一平常年度集會一次,以便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和賬目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並需每三年重新選舉新一屆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大會應召集特別會議:

a) 由大會會長要求下;

b) 由理事召集或在監事會要求下;

c) 由最少代表三分之二會員人數的書面請求下。

第十條

理事會

「澳門特殊奧運會」的一切活動由理事會負責,並由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及服務方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及九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成員受任命之年期,最長只可連任五屆,即十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 促進有關智障人士的活動。

g) 基於協助會務發展的需要上,可設立不同專業之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每月最少集會一次,同時於會方認為有需要時得舉行特別集會。

第十三條

理事長主持會議,倘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有責任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務,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或不在時,可暫時出替理事長之職務及行使該職位之職權。倘若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則需由秘書長代他們履行職務。

第十六條

秘書長有職權指導會方於程序上的工作,建立國內和國際性的聯繫,集會後編制會議錄,並由出席會議人士簽署證實。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有職權對本會所定的工作給予合作,且履行理事會成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所組成。

第二十一條

「澳門特殊奧運會」將設有名譽會員,需由理事會建議,並由大會接受者,其委任對象曾對智障人士提供傑出服務或對會給予特殊協助的人士。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色環境學會

為公布之效力,本人證明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在本公證署存檔了一份“綠色環境學會”章程的樣本,編號為17/2003,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綠色環境學會。

葡文——Instituto para Verde Ambiente(IVA)

英文—— Green Environment Institute(GEI)。

第二條——會址:暫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中富大廈地下G舖。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環境保護,提高環保之水平,普及市民環保知識及教育,引進及推廣高科技環保技術和產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 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年滿十八歲,對環境保護支持和參與有興趣之居民。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十五人(單數)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二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登報或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Caiação e Pedreiros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Nai Soi Ip Chek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Caiação e Pedreir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坭水業職業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Operários de Caiação e Pedreiro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4號地下(坭水行會館內)。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坭水行業職工組織,以爭取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促進職工愛國、愛澳、團結;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開展福利、宣傳、文康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與坭水行業工作有關之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經理事會審查批准,繳交所需費用,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權;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有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2)協助工會會務工作及介紹工友參加工會;

(3)繳納入會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應屆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十一人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以及互選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且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三人或以上,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六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鴻毅體育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o de " Hong Ngai "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鴻毅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鴻毅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ivo de " Hong Ngai "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東北大馬路建華大廈14座11樓H。

電話:6606572

第三條——宗旨:

a) 發展及主辦各類型體育活動;

b) 積極參加體育總會所主辦之各項比賽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

第五條——名譽會員即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由理事會通過而給予名義者。

第六條——普通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普通會員入會手續:由有興趣入會之人士填表申請,由理事會核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名譽會員不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九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時,須即時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

a) 可參加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務;

b) 可參加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c)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

b) 依期繳納會費;

c) 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會員倘犯任何下列情況者,即具備革除會籍之理由:

a) 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者;

b) 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領導部門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而產生,其任期為兩年,得連續連任。

第十四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於一月舉行一次普通會議,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十四天前通知各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常務會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七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 修改會章,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b) 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 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理事會由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責:

a) 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b)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 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 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由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及委員一人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有下列之職權:

a)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 查閱賬目及財政進支冊。

第四章

收入與支出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收益為入會基金,會費,補助之收受。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一般規條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解決。

第二十五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商貿發展促進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商貿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世界商貿發展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Comércio Mundial。

英文名稱為:Global Commercial Adv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會址現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桃苑20樓D座。本會可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作站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國家,關心世界,服務社會,造福人類;求大同,存小異,促進世界各國之間的商貿發展和合作;為開拓國內和國際商貿市場,擴大對外和對內商貿空間提供多方位的渠道和平台。

第四條——本會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商業行為和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的保護。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絕對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兩屆。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理事會成員推荐並共同議定。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十一人。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主席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署要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職權是確定、修改和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每年的會務和財務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七人,最多十五人。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七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和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和永久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條——凡自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不欺騙、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國之間的商貿發展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

第十一條——本會之會員對象為世界各國和地區大、中、小之公、私、民營企業。凡經各地工商部門批准註冊有獨立經營權的法人單位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本會的團體及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凡本會會員均獲發給附上其姓名、個人資料、照片、編號和識別標記的“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備其“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並屢勸不改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即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信息,資源共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將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與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主要的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的任何贊助和捐贈,作為本會的日常活動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a Protecção Ambiental Industri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oit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ê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tecção Ambiental Industria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發展澳門環保科技產業,加強企業對環保的意識,優化澳門產業平台,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發展新興的商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具有以下資格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一)從事環保產業(包括咨詢行業)的人士;

二)已取得或有志申請環保方面的認証如ISO14000者;

三)有興趣投身於環保產業者。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總體數目最多為17名而且需為奇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trê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3

(Expresso em patacas)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nuel D'Almeida Marecos Duarte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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