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 門 天 祐 堂

Sociedade de Beneficiência Tin Iau To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de constituição celebrado em dois de Junho de dois mil,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folhas um a sete verso (Doc. número um),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Sociedade de Beneficiência Tin Iau Tong", em chinês《澳門天祐堂》, com sede em Macau, na Travessa do Meio, número dois, e no Pátio do Poeta números seis a oito, cujo teor parcial é o seguinte: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大廟腳巷三號及大堂新圍六至八號。

本堂乃純慈善之非牟利團體,宗旨乃秉承創辦人的意願及集社會熱心人士之力量,修建或重建天祐堂佛堂,使該佛堂得以重新向公眾開放,以及為社會上有需要之人士作出貢獻和提供各類人道援助及服務。

凡願意遵守本堂會章及熱心參與本堂服務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得成為會員。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五或七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Está conforme.

Na parte omitida não há nada que amplie ou restrinja o que se transcrev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três,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uzentos e oitenta e trê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artigo quarto b)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 澳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會員大會:

b)澳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e Budismo da China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inco do dia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中 華 佛 教 總 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華佛教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udismo da China”,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Budhism of Chin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大豐廣場翠豐閣十五樓。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護持三寶,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院、精舍、佛塔、禪修中心、閉關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發放助學金、研究金、創業及教育貸款;

七、編輯、贊助、捐贈、印刷佛法與心靈方面書籍與會訊;

八、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

另外,創辦人亦同復興中華佛教總會之三人:孫春華士,陳履安先生,陳宇廷先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教育或文化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對教育或文化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三分之二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記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選出 三人、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各一人,由 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理事會下設執行長,副執行長及職員數名負責推動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aos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大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am Kam Kong


FINIBANCO (MACAU)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0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Lio Kuok Keong

O Administrador,
Júlio Ceirão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0

O Administrador,
Cheong Chi-Sa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Chu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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