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創綜合服務中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9號。

澳門文創綜合服務中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文創綜合服務中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entro dos Serviços Integrados Culturais e Crea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 Creative Integrated Services Cent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六樓全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作遷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

一. 鼓勵和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 促進及對接澳門文化創意行業與外地合作;

三. 促進各地文化創意行業落戶澳門及交流。

第四條

從事活動

本會從事以下活動:

一. 舉辦促進文創行業相關之講座、研討會及會議、參觀訪問等活動。

二. 開辦文創產業有關範圍之創業輔導培訓及交流。

三. 參與由政府、社團、個人組織之交流活動。開展符合宗旨要求之研究創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條件

一. 會員以個人或法人、非牟利團體身份參加本會;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自然人或法人、社團,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供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 自由退出本會,但需向理事會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之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的工作;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於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任期為三年,選舉得連任;

四.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首次召集時,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會議方能進行;

七. 若首次召集時法定人數不足,得於召集通知書內訂定首次召集時間後半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得進行會議;

八.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

四. 決議本會會務方針;

五. 通過翌年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不限人數,但總數目需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財務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名或兼任;任期三年,得選舉連任;

三.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聘請有助於會務發展之人士擔任顧問等;

五. 代表本會處理法律上事務;

六. 根據工作需要,得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 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為單數;

八. 除本條規定之職權外,常務理事會亦得執行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一常務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共同簽署之,但不妨礙使用理事會決議之其它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但總數目需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新服務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19號。

澳門創新服務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創新服務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Serviço à Inov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Service”(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6樓全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址可作遷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創新產業、創新科技服務範疇之人士或單位,促進創新科技、創新服務領域發展,推動本地與外地之創新領域的交流,帶動澳門之創新服務發展。‭‬

第四條

活動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 開展符合宗旨之講座、研討會、會議及交流等活動;

二. 開辦創新科技產業、創新服務有關之輔導培訓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或團體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的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大會會議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需有四分之三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過,法定人數又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也得進行。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收取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不限人數,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國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八、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不限人數,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最少三人或以上組成,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進出口貿易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19號。

澳門國際進出口貿易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進出口貿易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Importers & Exporters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二期9樓J。

第三條——本會宗旨:推動澳門企業商家對外交流,構建澳門企業商家與世界各地企業的互動,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多元發展經濟。

第四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將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各機關成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承專業操守、遵守社會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做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提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員大會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連選連任。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至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理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如人數不足,可在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規定取決於出席會員由絕對多數來決議通過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十、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之讚同票方為有效。

十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它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五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秘書及財務各一名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發揮本會章程給予的其它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約;

二、以任何模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價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授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四條——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賬冊,並須將財務賬冊每年至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帝女花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19號。

帝女花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帝女花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粵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排灣和諧大馬路樂群樓第2座11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職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是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信俗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3/2019號。

中國澳門信俗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信俗體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推廣體育活動和龍獅國術運動,參與綜合體育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柿山哪咤廟斜巷21號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通過,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有效。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有效。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精武禪修養生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

澳門精武禪修養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命名為:澳門精武禪修養生協會(中文簡稱“精武禪修養生協”)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遊艇會巷2號信譽灣畔第2座地下A。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推廣本地區禪修養生活動的發展,使之普及,加強澳門市民的健康意識和興趣,發揚武術精神,強身健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在澳門合法居留,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得註冊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及享有投票權;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康樂及推廣禪修養生有關之活動;

二、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利益。

(2)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代表本會對外交流之各項事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8日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要時得由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視乎工作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每年最少舉行一次,需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理事會決議由多數票通過舉行。

三、理事會可適當地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可視乎工作需要定期召開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會費;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現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葡(澳門)旅遊及商品交易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

中澳葡(澳門)旅遊及商品交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澳葡(澳門)旅遊及商品交易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 Portugal (Macau) Tourism and Commodity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促進中國、澳門及葡語系國家之間的旅遊產品及商品的流通,促進三地企業的合作交流及共同開拓多方的合作項目,積極宣傳和推廣澳門營商環境,以澳門為核心,推動線上旅遊服務及商品交易電子平臺的發展,並且透過會議展覽、交易會、考察團等活動,協助三地企業互相交流,增加商品資訊的透明度及合作開發旅遊產品,協助國內各省市的優質商品及旅遊項目,輸出至澳門及葡語系國家,適時在內地設立合作服務點,協助國內偏遠地區開發特色文化旅遊項目、土特產設計及商品產業升級,目標讓會員有機會到各個具發展潛力的內地省市、葡語系國家和地區,與當地政府部門及企業溝通會面,開拓市場,尋求新的投資發展機會,與國際接軌。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日頭街20號大雅樓3樓,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旅遊產品及商品交易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對外參訪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陽春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Ieong Cho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

澳門陽春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陽春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Ieong Chon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政治方針,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促進澳門陽春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團結鄉親,敦睦鄉誼,融洽社團,並支持和促進澳門與陽春兩地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為推動澳門與陽春社會經濟繁榮穩定、社會和諧共贏發展作積極的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E座;會員大會得透過決議將會址遷移到本澳的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凡是愛國愛澳、擁護《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政治方針的的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不分原祖籍,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和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四)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的職權包括:執行所有可實現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措施,包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管理本會之資產;會址管理;接納及開除會員;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章;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訂定本會的應收費用;可向對本會作貢獻的人士頒發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等稱號;可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的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還有私有財產或提供服務的收益。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政府公報刊登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聯盟(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

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聯盟(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人類命運共同體全球聯盟(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人類的和諧進步服務,為人類社會的和平發展服務,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5號時代工業大廈一樓A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福利和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多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一條

附則一

本會任何法律文檔及相關決議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方為有效,或由大會主席書面委託理事長或監事長亦為有效。

附則二

本會創會單位:澳門國際綠色環保產業聯盟、澳門國際環保團體聯合總會、澳門亞洲經濟開發投資促進會。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數字中國”科技聯盟

Aliança de Tecnologia de Digital Chin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

澳門“數字中國”科技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中國”科技聯盟(中文簡稱為:澳門數字中國聯盟)。

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e Tecnologia de Digital Chin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China Technology Alliance (英文簡稱為MDCTA)。

第二條——宗旨

本聯盟是在國家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的整體布署下,由從事數字澳門及其相關產業的企業、社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宗旨是服務於澳門中小商戶,服務於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以快速推進“數字終端、數字支付、數字公民”等產業生態的創新型成果,打造智慧城市、建設澳門數字經濟,發揮“數字中國”對澳門社會、經濟及文化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推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助力開啟澳門發展新篇章。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T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機構會員是從事數字澳門及其相關產業的企業、科硏、教育及學術機構,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1000元正。

(二)個人會員是在澳門數字經濟事業、智慧城市建設和大數據系統研發的領域有一定專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內地居民、香港居民和全球華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並一次性繳交會費澳門幣300元正。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福利和設施之權利。會員須自覺維護本會聲譽,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關

本聯盟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聯盟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並可視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以利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可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其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相同。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資金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資助或贊助。

(三)社會機構資助或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甘肅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甘肅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甘肅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mizade Gans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ans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3樓L座。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往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以愛國家、愛澳門、愛甘肅為本,宗旨為: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澳門、甘肅兩地的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及學術交流,增進友誼,共同為甘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遵紀守法,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工作。

3.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 向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2. 熱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

3. 按時交納會費。

4.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1.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屆满退任後,可直接擔任本會永遠會長。

2. 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3.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童心行動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童心行動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童心行動會”,英文名稱為“The Kids Hearts Actio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傳統美徳,積極推動義務工作及參與社會服務,關懷社群、關愛兒童。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裕大廈13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需一次性繳納會費50元,要自覺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秘書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殺蟲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殺蟲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殺蟲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Gestão de Prag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est Manage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宗旨為:為社會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和服務,推廣和研究預防有害生物的科技、學術及行業等領域關聯。促進澳門相關行業的資訊交流,推廣學術研究,推動民間、政府及業內管理專業人員對行業的認知,使本地行業水平及質量與國際接軌,並支持澳門業界管理人員負笈國內外專業機構進修和研究,同時亦吸引國際相關人才到澳門訪問交流和留澳發展,以確保本行能健康發展,輔助及支援有關旅遊服務業、食品安全業、食品製造及運輸物流等行業,對有害生物防制的標準與國際接軌,旨在創造更清潔、更安全及更健康的世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5至287號中土大廈17樓AB室,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支持本會宗旨和認同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付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會員和社會的合法捐助,亦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

第十一條

其他名銜

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若干人。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計算藥學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計算藥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計算藥學協會”,英文名稱為“Computational Pharmacy Society”,英文簡稱為“CPH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本澳及國內外計算藥學發展。

(二)致力提高本澳及國內外計算藥學學術、科研及其他方面的水準。

(三)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計算藥學團體,並與本澳衛生專業團體緊密合作,促進互動發展。

(四)推動及參與計算藥學相關的學術研究、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493號濠景花園櫻花苑29座24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19號。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之章程

第九條

理事會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自救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25-27-B通發大廈地下X座。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9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elix Xia Sio Mei Ngan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9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O Director Geral Adjunto,
Chan Fong Mei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9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財務部總經理
吳曄 王見非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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