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魚子醬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l Internacional Caviar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CIC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

澳門國際魚子醬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魚子醬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Internacional Caviar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ICM”,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aviar Culture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一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他地方、地區或者國家開立分會和任何形式的辦事處。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通過與本地及內地的團體或單位合作,策劃、舉辦和參與本地及內地各類型的魚子醬文化推廣活動,加强內地與國際之間魚子醬文化交流。

第二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會員數目不限。

第三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能再成為本會會員,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數據科學學會

Instituto Ciência de Dad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

澳門數據科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數據科學學會”;

葡文名稱﹕“Instituto Ciência de Dados de Macau”。

英文名稱:“Data Science Institute of Macau” ;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北安馬路兆景臺13C;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促進澳門及鄰近地區於數據科學及人工智慧技術交流和創新科技項目推廣;

(二)培養本地科技教育人才及普及推廣青少年科技教育;

(三)在數據科學、人工智慧及應用領域引進國際頂尖應用軟件和模式,促進本地科技應用水準的提升;

(四)促進並引進國際性數據科學相關會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教育界、科技界、學術界人士或教育類、科技類機構及團體,以及對數據科學推廣有興趣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繳納入會費;任何時候不得損害本會的名譽和利益。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綜合性公開活動;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科技類活動和培訓課程;

(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四)每年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組織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並可連續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將以掛號信或親自簽收方式提前至少8日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解散本會及選舉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組成人數為單數,有需要時可增加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三)管理本會的財政。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組成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外界贊助、捐贈、眾籌、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十四條——本學會徽號如下: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遊戲開發(澳門)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Jogo de Área de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

粵港澳大灣區遊戲開發(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遊戲開發(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Jogo de Área de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Game Development (Macao)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凝聚粵港澳大灣區遊戲開發者的力量,共同建設及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遊戲產業發展。

2. 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的政策,利用澳門的優勢建設、支持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在遊戲開發、遊戲發行、遊戲學術研究等產業領域上的交流和發展,並推動遊戲在粵港澳大灣區社會上的正向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龍嵩正街35號永業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從事遊戲產業的任何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核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擁有會員大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的權利;

3. 可參與本會組織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須遵守會章和決議;

2. 推動本會與粵港澳大灣區遊戲產業相關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3. 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由會員大會議決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可進行決議,決議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理事會的組成人數為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各界人士贊助、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造船工藝文化協會

(簡稱:船藝文化)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

造船工藝文化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造船工藝文化協會;

中文簡稱為:船藝文化。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78A號福來大廈1樓B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對有關造船工藝之科學資料進行搜集、整理及編製(包括:文字檔案、文獻、圖像、音像、影像、工具、模型及船體等。);

2. 團結各界團體組織,共同推動並普及大眾對船藝文化的認知;

3. 推廣及提高對造船與海洋的工藝文化研究;

4. 關注海洋政策和文化遺產的發展。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出版有關造船工藝及澳門海洋歷史之期刊、著作及影音光碟;

2. 設立造船文化資料庫及向公眾開放造船工藝展覽室;

3. 舉辦講座、研討會、展覽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 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可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4. 可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可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譴責;

3. 交由會員大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設一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需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透過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批准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常務理事一至十一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 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內部規章,以規範領導機關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之財物捐給澳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作規定之部份,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承關公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Sucessão de Cultura de Guan Gong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

澳門傳承關公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a Sucessão de Cultura de Guan Gong Macau

Macau Inherit Guan Gong Cultur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傳承關公文化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Sucessão de Cultura de Guan Gong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herit Guan Gong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25-27B號通發大廈地下T座,本會亦可根據將來業務發展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相關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切實做到以“三利”(利國、利民、利己)“三合”(合法、合情、合理)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聯繫世界各地愛好關公文化、古文歷史及軍事謀略的人士,共同探討研究中華傳統文化、國學、關公文化以及諸子百家學說和宗教文化等智謀韜略處世哲學,以歷史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本澳永久性居民,承認與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商討,一經批准後可履行入會手續,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指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之會務作出建議、批評及諮詢;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三)按時繳交月費。

第六條

紀律處分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發現嚴重破壞本會聲譽,一經調查屬實後,會員大會有權終止其會員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與修改章程;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務方針及終止相關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組成,分別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在必要的情況下,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人數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四)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及執行日常會務之工作;

(二)理事會總人數須由單數成員組成,並經會員大會選出約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四)每屆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之進展,查核本會賬目及相關之財務運作,監查年度活動並製定報告回報;

(二)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屆監事會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名譽職銜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會長,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員成員,以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第三方給予的贊助;

(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及社會機構的贊助。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

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一)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訂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二)通過內部規章,可設立澳門傳承關公文化協會等有關部門具體開展各項會務。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改及闡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小型企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

澳門小型企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小型企業協會」。

二、英文名稱為“Small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Macau”。

三、中文簡稱為“澳小企協”,英文簡稱為 “SBAM”。以下簡稱「本會」。

四、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花王堂斜巷(沙欄仔斜路)2號添麗大廈地下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了解本澳地區小型企業業主及組織的利益、需求和願望,團結在澳門的小型企業商家,使其團結互助、增建友誼。

二、與其他商業組織和協會進行交流對話。

三、促進互惠貿易,在成員之間交換業務知識。

四、保障及維護會員利益,定期推廣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和社交聯繫。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經一名本會會員推薦,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會費,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直接或間接由本會提供的服務和各項福利;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遵從領導機關的決議;

三、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四、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之所有成員,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但於任期間只要有不少於一半會員提出要求並通過決議,會員大會可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並重選解任之職位。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五、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修訂章程之協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八、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理事會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管理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財產及經費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二、本會之經費收入為: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任何有助會務之捐贈、贈予或餽贈;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暨南恆愛醫療義工協會》

«Associação de Voluntários Médicos com Amor Eterno Jina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6 de Abril de 2019,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19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暨南恆愛醫療義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暨南恆愛醫療義工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oluntários Médicos com Amor Eterno Jinan”;英文名稱為“Jinan Eternal Love Medical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團結暨南大學校友、聯手熱心服務社群的醫療義工,發展專業醫療義工服務,開展社區工作,推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暨南大學校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有志服務社區的非暨南大學校友,可經理事會推薦邀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而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不得作非本會活動之用;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

處分

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2. 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以及具有選舉各機關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3.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出任會議主持。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8.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0. 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 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6.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決議設立不同職能部門,而各部門的負責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7.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

9.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10.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製監察報告提交會員大會,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名譽職務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1. 為舉辦本會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經費或資助;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Abril de 2019.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無錫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0/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無錫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錫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Wux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ux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堅持弘揚愛國愛澳,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以熱愛祖國、熱愛家鄉,加強澳門及海外無錫鄉親的團結,聯絡鄉誼,促進無錫市與澳門的交往與合作,共謀發展。積極推動工商、經濟、文化、體育及參與公益事業,為無錫市與澳門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1樓B及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才能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要熱心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每年須按章程規定繳交會費。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或修改本會規章,以及選舉會員主席團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且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全體會員。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筷子基宏開大廈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聯誼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65號宏開大廈第二座十樓E座。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部高級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行長

財務部總經理

吳曄

王見非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陸濤

許秋芬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6727頁之試算表內有文誤,現重新刊登如下: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主席

會計主管

廖僖芸

黃偉岸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9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持續經營業務
收入 25,598,818
其他經營收益 8,992,466
人事費用 (12,213,551)
折舊費和攤銷費 (5,087,537)
其他經營費用 (4,202,763)
營業利潤 13,087,433
財務費用 (47,088)
投資收益 3,160,387
其他收益及損失 2,356,517
稅前利潤 18,557,249
所得稅 (742,290)
本年度利潤 17,814,959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65,399,417

投資於附屬公司

12,813,197

投資於聯營公司

315,040

其他長期投資

1,807,500

貸出附屬公司款

1,817,897
82,153,051
流動資產

應收附屬公司款

11,891,912

應收聯營公司款

10,450,000

應收關聯公司款

1,300,734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2,522,452

質押存款

4,000,000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19,523,118
149,688,216
資產總額 231,841,267
權益和負債
權益

資本

120,000,000

公積

16,181,055

累積盈餘

94,172,613
權益總額 230,353,668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聯營公司款

10,315

應付帳款

343,005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391,989

所得稅備用金

742,290
負債總額 1,487,599
權益和負債總額 231,841,267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港口管理公司」) 在二零一八年度繼續管理聯號和附屬公司,並經營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

澳門九澳貨櫃碼頭仍然透過我司的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我司的聯營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匯通(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營運。

「港口管理公司」參資於附屬、聯號和參與權益之公司,當中包括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而該等投資項目保持不變。

由於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的良好表現,故「港口管理公司」的收入亦大幅增加,本年度的稅後利潤為澳門幣17,814,959元(2017年度為澳門幣5,980,049元),上年度因土地特許權到期須撇銷在建資產,從而影響了去年當期結果。

董事會
董事長:蘇樹輝
副董事長:Avraham Malamud
副董事長:韋海揚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Manuel Basilio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按照法律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崔世平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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