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玖章體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18號。

玖章體育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玖章體育協會";中文簡稱為“玖章體協";英文名為“Kao Cheong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C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增強居民對體育文化之了解及認識,以推動本澳體育文化的進程。

第三條

目標

(一)通過提供參加各類體育運動比賽的機會,團結本澳不同年齡層、不同領域的體育運動愛好者,增加本澳居民對體育活動的興趣及加強本澳體育競技水平;

(二)通過舉辦有關體育運動的教學及培訓,令本澳居民對不同體育活動加深了解;

(三)通過舉辦港、澳、台、內地及鄰近地區交流活動,促進各地人才之交流及合作;

(四)與各地企業及非牟利團體合作,舉辦更多不論老年人及幼童都能參與之體育活動,令居民明白大眾體育是本地體育發展的基礎。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中心街232號唯德花園第一座5樓D。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表格,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可使用協會之體育器材及設施;

(二)會員可自由組隊參與由協會主導或自行策劃具公益意義的項目;

(三)會員可自由組隊參與由協會主導或自行策劃具商業應用的項目,但需受有關政府規例監管;

(四)會員可參與本會組織之培訓及交流活動;

(五)會員可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五)不能使用本會的體育器材及設施作私人用途;

(六)由會員統籌,且受到協會資助或通過協會名義向第三方(政府或私人機構)獲得資助之項目,需要受會員大會監督;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會議,由理事會依法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時,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會議最終以絕對多數票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和理事2-10人,理事會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和監事1-5人,監事會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二條

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使用

(一)會員通過本會獲得之資助需受到本會監管以保證資金使用之正當性;

(二)本會理事會需作期度總結,向會員大會滙報本會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少林禪宗武術養生文化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8號。

澳門國際少林禪宗武術養生文化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少林禪宗武術養生文化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於現行法典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六街26號興隆樓1樓G170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凝聚本澳和世界各地武術精英及各方武術和體育人士,促進業界的各方面交流和溝通,積極推動少林武術和傳統文化發揚光大,向世界各地青少年傳授少林武術和傳統養生禪宗文化,培育青少年有好的修養和促進文化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及捐助,可以同其他業界合辦武術課程,養生課程。

(二)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週年大會。

四、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理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

三、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監事會總人數一定為單數,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澳門有關社團法人,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經典車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18號。

澳門經典車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Vintage Veículos de Macau

Macau Vintage Vehicle Cultur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經典車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Vintage Veícul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Vintage Vehicle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VV”,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及法人住所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5號保利達中心3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澳門超過20年車齡的經典車,凝聚本澳經典車車主,致力保護及承傳本澳經典車歷史文化的重要見證。促進本澳經典車與澳門賽車之都及鄰近地區之交流,向全澳市民及訪澳旅客展示本澳經典車歷史文化的尊重和珍惜,提升大眾的文化素質。促進澳門中華文化交流之地發展及發揚世界歷史旅遊休閑中心的社會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普通會員:任何人士凡年滿十八歲,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依法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的普通會員或為本會作出重大貢獻者。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三)可擔任本會所設的職務;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維護本會的聲譽;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按期繳納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五)凡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經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後,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尤其在下列情況下,會員資格可被取消: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決議;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會員資格的取消屬本會理事會職權,唯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管理機關

本會的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利。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會長,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會長的職權為: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統籌會務的推廣;

(三)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

(四)召集及主持全體領導機關成員會議,需三分之一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四、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履行職務,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平常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下述任一要求方可召開:

(一)會長及副會長要求;

(二)經理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三)經監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

(四)佔全體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罷免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及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制定補充規則;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由理事會推薦,可聘請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七)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它成員;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六)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

(七)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二、本會監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監事會會議;

四、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

本會的解散

如解散本會,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解散。

第六章

第二十條

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法律規範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化州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化州商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

澳門化州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化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Huazhou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HM”;英文名稱為“ The Huazho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HCAM”。

第二條

宗旨

一. 團結在澳門營商之茂名化州市工商業界鄉親及其他人士,促進澳門與家鄉的經貿發展及交流,支持社會公益服務,參與愛國愛澳的各項社會活動。

二. 配合澳門政府的政策,構建工商業平台,協調會員尋找商機,配對工商業的往來,共謀發展,為澳門及家鄉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性質與存續期

一.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二. 本會永久存在,不設存續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在澳門從事工商業發展之茂名化州市鄉親之工商業商號代表人、董事或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支持本會章程與發展之其他人士,均可經推薦或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確認後,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之會員均享有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席會議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並可平等享受本會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 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 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並負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的責任。

三. 會員之間彼此平等,處理會務須互相尊重、和諧團結、文明有禮。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罷免領導架構成員。

二. 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大會選舉產生。

三. 本會第一任會長於任期內離任或於期滿後卸任,得被稱譽為創會會長,且不設期限。

四. 會長為本會之最高負責人,且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的各項會務工作。

五.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由會長主持,且每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指定開會的時間三十分鐘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七. 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會員大會之決議,亦須獲得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八. 解散法人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獲得通過。

九. 會長或根據理事會的決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得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 會員大會得授權理事會制定會務守則及各項特定會務執行程序,但須經會長確認後方得執行。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 理事會享有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行政、財政、人事等工作方面的管理權,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是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會務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三. 理事會每季最少應展開一次理事常務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會長或理事長的召集或兩名以上副理事長的聯名要求,得要求展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四.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負責會務之日常運作與具體工作安排,並經理事會每年向大會作會務報告。

五. 理事會設立財務長及財務員若干名,負責本會之財務工作,並經理事會每年向大會作財務報告。

六. 因應會務的發展,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擔任本會各項顧問等職務,且不設任期。

七. 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並由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贊同通過決議事項。

八. 理事長需就理事會履行會務之情況每季向會長作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的運作情況和財政開支的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四. 監事會每季最少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 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事項由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過半數贊同通過。

六. 監事會需每年於會員大會上向大會作監事報告。

七. 監事會得就特別事項,由監事長根據監事會決議向會長報告,並得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任期

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 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交納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 入會費和年費的具體事宜,一切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並經會長簽署確認後執行。

三.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人士之贊助和捐贈,作為會務經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補充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均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凡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然而對該事項性質的定性,其權限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酒店旅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酒店旅遊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酒店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Hotel and Tourism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在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的前提下,開展澳門旅遊酒店研究、促進澳門旅遊酒店業發展、推動經濟持續及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93-50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天主教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天主教文化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

澳門天主教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官方名稱:

中文為:澳門天主教文化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Católica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Catholic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一)促進天主教文化之傳播;

(二)關注及支援天主教建築物及其文物之保育工作;

(三)組織及舉辦各類型天主教文化推廣活動;

(四)編輯、出版及刊登對達致其宗旨有益之宣傳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家辣堂街13號地下。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由兩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質詢及建議之權利;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及實踐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滅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之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 凡無理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將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益,直至補交所有欠費後方得繼續享有。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委任及解除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理和批示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主席由時任天主教澳門教區正權主教擔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召集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發函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將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四)主席對會員大會之決議案有最終否決權。

第十條——理事會:

(一)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議案。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及財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兩名副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本澳各公私營機構及社會人士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全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根據《民法典》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第十五條——本會之解散權由會員大會全權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根據《民法典》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後尚餘之所有財產及資金,必須無償贈予天主教澳門教區。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芳華文化演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芳華文化演藝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

芳華文化演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芳華文化演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s Performáticas de Juventude”,英文名稱為“Youth Culture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YCP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本會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第三條

(宗旨和任務)

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冀以澳門作為通向世界的橋樑,弘揚中華文化、招攬文化界專業人才交流等方面合作為宗旨。

本會堅負以下具體任務:

1)弘揚澳門為平台的中華文化、招攬人才、文化交流合作;

2)適時組織兩岸四地文化界專業人士、社會團體到訪內地、華語系國家及其他國家等進行文化交流、演藝合作、慈善活動等;

3)向內地、華語系國家及其他國家宣傳及推動澳門演藝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種類)

一. 所有澳門居民及任何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得到會長同意,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籍單位以個人和團體為單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就組成會內各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投票權和罷免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的權利;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用本會所提供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處分)

如會員有違反紀律、本會會章、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時,得經理事會查證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況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第八條

(退會)

會員在下列各情況,被視為退出本會:

a)喪失會員資格;

b)經會員大會除名者;及

c)會員書面闡明理由,自動聲明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從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於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連任次數不限。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設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各一名、副會長及副秘書長若干名。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二.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以會長所投下之票為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除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定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c)討論、表決和核准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並附監事會相關意見之年度會務報告和其他賬務報告;及

e)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

(會長的特定職權)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若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執行秘書若干名,以及副理事長、秘書、財政、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半數理事會成員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決議。

三.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路線和方針,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務;

d)制定及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其他賬務報告,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利;

f)批准會員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及

g)籌備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部門負責的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的一票;及

d)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而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為:

a)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常務副理事長連同副理事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收入)

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依法由海外內政府及組織所給付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六條

(財務會計)

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由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年度會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賬目報告等財務報告,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則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及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附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音樂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青少年音樂家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

澳門青少年音樂家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音樂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Musicia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成立的宗旨:旨在為澳門的青少年音樂藝術家提供更多的演出機會、更豐富的活動資訊、更良好交流平臺,以促進更多的澳門青少年熱愛音樂,同時,協助本地機構舉辦多種形式的音樂交流會、工作坊及講習會等活動,組織會員參與及舉辦音樂盛事,並為本會會員創建前往各地交流的條件及平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太子花城第3座麗彩閣9樓P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學習中、外樂器、愛好音樂的市民、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成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l)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員身份。

第七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可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時,會員大會視為合法召開,議決以出席者絕對多數票取決生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國際體育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青年國際體育交流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

澳門青年國際體育交流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國際體育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sportivo Internacional da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th International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1. 培養青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推廣大眾體育活動;

2. 以不同的運動形式強健體魄和增進會員間友誼;

3. 積極舉辦及協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鴨涌巷信廉花園7樓G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通過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數學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兒童數學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

澳門兒童數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兒童數學協會,中文簡稱:兒童數協;

(二)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atemática para Crianças de Macau,葡文簡稱:AMCMO;

(三)英文名稱:Macau Child Mathematic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OCMA。

第二條

宗旨

(一)為推動本澳兒童及青少年學習數學興趣。

(二)為推動本澳學習數學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教學水平。

(三)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數學教育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5B號華偉大廈地下A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 未成年人會員

凡於入會日未滿十八歲,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在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未成年人會員。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可申請轉換會員資格至個人會員。

二. 個人會員

凡於入會日年滿十八歲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未成年人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二. 個人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理事會在下列情況可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或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任期三年,可連續聘任,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大會需於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三分之二之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之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四)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年度計劃。

(四)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來自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給人嗎哪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s da «Manna for People Association»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給人嗎哪協會» em chinês e «Manna for People Association» em inglês.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a) Reunir pessoas de diferentes nacionalidades, origens e interesses a fim de promover e apoiar a realização de actividades de carácter cultural, recreativo, desportivo, social, tendentes a complementar a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intelectual, cívica, física e moral ou outros de interesse para a comunidade;

b) Promover projectos de solidariedade social,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supervisionar, administrar e contribuir para quaisquer fundos de fins filantrópicos;

c) Promover estudos e acções de sensibilização, na melhoria progressiva da qualidade de vida num ambiente sadio, valorizando, divulgando e protegendo os valores sociais, patrimónios culturais e ambientais de Macau;

d) Desenvolver, estabelecer, construir, manter, restaurar, gerir e supervisionar, ou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stabelecimento, construção, manutenção, restauro e gestão de creches e asilos, supervisão e implantação de instituições de apoio emocional e espiritual, centros de juventude, escolas e universidades, escritórios de publicações ou livrarias, clínicas e postos médicos;

e) Apoiar e participar em cursos, em conjunto com institutos do exterior e de Macau, e organizar eventos, exposições, colóquios, conferências, seminários, workshops ou outras iniciativas que visem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a Rua de Choi Long r/c, I, na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s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 dever de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compete-lh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bem como eleger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competindo-lhe ainda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m o seu mandato durant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odendo reunir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necessário, sendo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devendo constar da convocatória o dia, a hora, o local da reunião e a ordem de trabalhos;

4) As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relativas à dissolução necessitam d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os seus regulamentos internos.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e compete-lh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n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reún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e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sendo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a quem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n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e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sendo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s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攝影文化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攝影文化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攝影文化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Cultura Fotográf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Photographic Cultur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從事攝影文化及藝術工作者,共同推動相關行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祐順工業大廈4樓405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物溝通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動物溝通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動物溝通協會”,中文簡稱為“動通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cação Anim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通過「直覺感知」的方式,以提高動物與人類間的互動,藉對話的機會,讓雙方也能得到心靈上的滿足和成長,以創造更幸福人生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地堡街137號泉福新邨偉鴻閣2/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女性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5/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專業女性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專業女性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Profiss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Professional Wome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八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促進會員愛國愛澳,廣泛團結及凝聚澳門各界專業女性,促進交流及提升素質,成為各專業女性互相學習及聯誼交流的平台,充分發揮專業女性的優勢和社會影響力,爭取平等參與經濟發展,促進女性專業創新發展,為澳門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具備專業資格、從事專業行業或管理的女性、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獲理事會經適當程序審批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之各項權利外,尚有: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

(三)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大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違反本會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議作出適當處分,可被處以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各組織架構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二、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得連續獲選而連任一屆。

三、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薦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會長的權限

會長的主要職責為:

(一)領導本會會務,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三)經理事會建議,得聘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四)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五)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六)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理事會之其中一位成員行使。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管理及執行機關,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理事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任期三年。理事長得因連續獲選而連任一屆。

三、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入會申請;

(七)召開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員之會費;

(九)行使本章程第七條之處分權;

(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監事所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任期三年。監事長得因連續獲選而連任一屆。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三條

機關成員出缺

如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的成員辭職或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擔任相關職務,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表決補充。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一)平常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

五、罷免任何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二、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三、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請求而召開。

二、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三、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規範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八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九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9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Camboj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柬埔寨友好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柬埔寨友好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acau Camboja”;

英文名為“Macao Cambodi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澳門與柬埔寨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5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Produtos de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m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7 de Julho de 2018, lavrada a folhas 69 e seguintes do livro n.º 419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i) Fernando de Sousa Marques e ii) Adelaide Maria Lei Ferreira (傳芷錤),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CAPÍTULO I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nome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Produtos de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m Macau, em Chinês 澳門葡語國家產品貿易商協會 e em Inglês, Macao Association of Merchants of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Products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Rua da Ilha Verde, sem número, Green Island, 20.º andar I, a qual poderá ser alterad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egundo

1 —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fins não lucrativos, que se constitui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as seguintes finalidades:

a) Identificação de oportunidade, promoção e apoio de negócios para os países de expressão portuguesa em Macau, e através de Macau, com Hong Kong,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a Região da Ásia Pacífico;

b) Desenvolver o aumento de comércio entre os países de expressão portuguesa e Macau e, através de Macau, com Hong Kong,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a Região da Ásia Pacífico;

c) Promover o reconhecimento da associação como representante e porta-voz de interesses comerciais dos países de expressão portuguesa na área do comércio em Macau;

d) Promover os negócios e interesses tanto de entidades dos países de expressão portuguesa como dos associados com entidades governamentais e comerciais em Macau, e;

e) Promover a criação de oportunidades de negócio através de contactos e intercâmbios frutuosos.

2 — As actividades em que a Associação se propõe desenvolver não poderão em caso algum ter escopo de cariz comercial.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terceiro

1 — Poderão ser admitidos como associados todas as pessoas ou sociedades devidamente incorporadas em Macau, com interesses ou negócios nos países de expressão portuguesa, e que estejam interessados em contribuir, por qualquer forma,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2 —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ordinários e honorários.

3 —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os que tiverem subscrito o títul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4 —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ão toda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que, identificando-se com os fins da Associação, requeiram a sua inscrição, e esta seja aceit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5 —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a quem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e poderem, de forma especial, ajudar a Associação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Artigo quarto

A admissão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pretendente, dependendo a mesma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agir de acordo com os interesses da mesma;

d) Goza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aos associados.

Artigo sext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e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Contribuir, por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prestígio e bem-estar dos associados;

c) Pagar com prontidão a quota e/ou a contribuição anual a fixar pela Direcção;

d) Participar e ser informado de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Da disciplina

Artigo sétimo

Aos associad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ou praticarem actos que desprestigiem a Associação, serão aplicadas,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s seguintes sanções:

a) Advertência:

b) Censura; e

c) Expulsão.

CAPÍTULO IV

Dos órgãos

Artigo oitavo

1 —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 Os corpos gerentes são eleitos por mandatos de três anos, conforme for deliberado em Assembleia Geral, que pode deliberar a respectiva reeleição por uma ou mais vezes.

Artigo non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ou por 25% de associados ordinários, sendo que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1.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r, alterar e interpret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plicação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e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da Direcção.

2. Qualquer deliberação sobre as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na reunião.

3.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xigem e/ou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num total de cinco ou sete, sendo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e dois ou quatro vogais, sendo o presidente substituído na sua falta ou impedimento pelo tesoureir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A Direcção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tri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achar necessário.

Artigo décimo quart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Assegurar o cumprimento dos Estatuto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Efectuar a gestão administrativa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promovendo as actividades correntes da mesma;

c) Elaborar o Plano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gerir os fundos e organizar a lista dos associados, bem como admitir novos sócios;

d)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e) Fixar jóias e quotas da Associação; e

f) Execut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quin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sexto

São atribui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e escrituração dos livros da tesouraria;

c)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e gerência da Direcção.

CAPÍTULO V

Dos rendimentos e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Os rendimentos da Associação são provenientes de quotas e/ou contribuições dos associados, bem como de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mesma, tais como seminários, palestras e debates com distintos convidados, almoços convívios e de outros donativ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A Associação adoptará um regulamento interno, cujas aprovação e alteração é d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a Assembleia Geral, sendo que se obrigu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APÍTULO VI

(Disposições transitórias)

Artigo décimo nono

(Disposição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Provisóri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a quem é atribuída todos os poderes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nferidos à Direc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18號。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會服務團體。旨在廣泛團結愛國愛澳青年,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投身澳門建設,弘揚正能量;深入開展與內地及各青年團體的聯繫交流,推動共同進步。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北海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K座。

第一章第四條:本會為配合會務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第六條(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章第六條(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考古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長壽大馬路麗華新邨第一座7樓W,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分區辦事處。

第三章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設會長一名,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查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活動和工作報告及計劃。

第三章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單位,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三)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三章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單位,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漁民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四條——凡本澳從事漁民工作的僱員,贊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經會員一人介紹,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錦綉粵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曲藝會之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計,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由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任期三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文化發展促進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一章內第一條及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1844攝影藝術空間”,英文名稱為“1844 Macau Photography Art Space”。

第二條

會址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子街17號來發大廈地下A座及B座。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9/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4號,該商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Proprietário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United Association of Food and Beverage Merchants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如下:

“第四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維持不變)

2)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黄顯輝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Jeffrey 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Vishal Khandelwal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陳大華

羅美玉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張建洪

盧保康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Pel’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ecilia Kou

Leandro Rodrigues da Graça Silva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黄捷君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A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ndy Vu

Alice Leung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溫美蓮、譚韻儀、李貝濤

會計主任
林慧珊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總經理

會計主管

林銳杰

蘇立煒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ursal de Macau

Manager Finance, Macau,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Tam Pui Si

Lau Pak Hung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陸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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