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林氏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18。

澳門林氏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林氏慈善會”;

英文名為“LAM’S Charity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宗旨:秉承林氏祖輩族裔的宗旨為團結林氏宗親及其他友好夥伴、共同推動地區的公益事業、弘揚愛祖國、愛澳門之精神、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扶貧助學、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瘋堂新街10-12號新豐大廈1樓A座。如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創會理念及團體

第四條——創會理念:本會之創立為秉承林氏祖輩關懷澳門地區的公益事務之延續,歷來祖輩依據林公益之名代表辦理相關的公益事務,秉承林氏祖輩族裔 傳統的公益之心和紀念已故宗長林添富伉儷(林添富先生、林麥琼芳夫人)不遺餘力地為推動地區的文化教育和慈善事務上所作出的貢獻。

第五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受澳門現行社團法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三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林姓宗親,須依手續 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查和監事會批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 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 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書面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會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如會議當天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 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 查核。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 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

(一)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二)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 顧問、顧問可以外聘其他姓氏之善長,由理事會審核認可。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七章

解散

第十四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湖南郴州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18。

澳門湖南郴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湖南郴州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澳郴兩地牽線搭橋,加強貿易聯繫,建立互信,謀求彼此和諧經營,促進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團結本澳廣大湖南郴州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家鄉的經濟發展及偉大的中華民族繁榮富強作出努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新埗頭橫街五號C地下。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2至3名和秘書長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或澳門郴州鄉親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思行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新思行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新思行動協會”,本會的中文簡稱為“新思”,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New Thinking and Actions”,英文簡稱為“MANT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青年力量,關注及探討澳門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各社會議題,反映青年心聲,維護青年合法權益,推動民主發展,促進澳門發展和穩定。本會設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3-A號添明大廈D座地下,可因應會員大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搬遷。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愛國愛澳,認同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有志為澳門的發展和穩定貢獻力量的澳門居民,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及表決方案;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3. 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經理事會決議,予以下處分:

1. 口頭勸告;

2. 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兩年。

第九條——每年至少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當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也可應監事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5. 審議監事會的報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3. 解釋本會章程;

4. 制定本會內部運作規章;

5. 執行會員紀律制度;

6.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任期兩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3.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4.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需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能源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綠色能源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能源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ergia Ver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reen Ener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大力推廣及發展澳門綠色能源,令澳門綠色能源有更多人認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66號,豐順新邨第2座,R/C+CV“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製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議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選舉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演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演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國際演講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iscurso ”,葡文簡稱為“MAIDD”,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Spee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I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提供一個積極互助、學習成長的園地,從演講語言藝術中,學習到演講的技巧,增強自信。通過演講活動學習,弘揚中華文化精髓,傳遞正能量,傳播大愛。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澳門各項法律法規、愛國愛澳,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社會、企業、市民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在推進社會的演講與口才事業發展中,發揮規範管理和協調服務作用;促進兩岸四地及海外華人演講與口才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一座5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援本會的工作、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退還。

如有以下條件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1)、在各種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於國家、協會聲譽和形象的言論,做出不利於協會團結的事情;

(2)、擅自以協會名義從事有損協會名譽和利益的活動;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者;

(4)、一年以上的時間與協會沒有任何聯繫和往來;

(5)、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者;

(6)、未經協會同意,私自以協會名義進行有經濟收益的演講及培訓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者;

(7)在網路媒體和各種公眾場合發佈不利於安定團結、有損國家、社會和諧、人身攻擊、誹謗等過激言行者,一律問責和後果自負。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理事會將及時做出除名處理,並公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架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工作人員等;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工作或服務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等;)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審議後修改。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播中華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傳播中華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傳播中華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國內地與兩岸四地、大中華地區的共同文化體系,甚至影響全世界。澳門,作為中西文化交流的紐帶,在傳播中華文化中,起到獨特作用。本會的宗旨在於充分發揮中華文化優勢,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傳播中華文化思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我們的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一座5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成員等;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三、經理事會同意,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作為協助理事會工作;

四、按照會務發展需求,理事會可下設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可經會員大會審議後修改。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聲敏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聲敏戲劇曲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聲敏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發揚互相互愛精神,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服務社群,弘揚曲藝、戲劇藝術,舉辦曲藝、戲劇演出活動,達到推廣研究、交流、教授培育,為造福社會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21工業街龍園——飛龍閣6樓G,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設會計一名、出納—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絛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食評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食評家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食評家協會”,中文簡稱為“食評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ríticos de Gastronom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astronomy Critic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33樓R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條款管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開展、推廣有關澳門美食價值鏈;

(2)從事澳門美食價值鏈發展相關議題之研究及顧問工作;

(3)組織、推廣區域性及國際性美食價值鏈的聯繫、交流及相關活動;

(4)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美食價值鏈發展活動有關的資料;

(5)團結澳門各界,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三條

與其它實體結合

為了發展其宗旨,本會可和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費

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享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5)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

(6)會員可自由退出本會,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二)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有關機關所作的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合作,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3)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通過之決議均視為有效。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i. 制定或修改會章;

ii.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iii.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十二條

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會員的會費;

(2)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十三條

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其他符合法律許可的收益。

第十四條

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承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承傳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Herança Cultura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文化承傳會;

中文簡稱:國際文化承傳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Herança Cultural de Macau;

葡文簡稱:A.I.H.C.M.;

英文名稱:Macao International Cultural Inheri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C.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惠澳護澳,積極推動並參與社會事務,與各國文化相互共融,推動及承傳各地不同文化,促進本土核心社會文明與進步。廣泛團結、持續聯絡與各界相關團體拓展出經濟、文化、體育、慈善和工商業等嶄新共存的新一面。

第三條

會址

澳門高樓街業成大廈地舖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獲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一般活動之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ade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3 de Abril de 2018, no Maço n.º 2018/ASS/M3, sob o n.º 118,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ssociação de Padel de Macau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alidade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o nome de Associação de Padel de Macau, “澳門板網球協會” em chinês, e «Macau Padel Association» em Inglês, adi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Artigo segundo

(Natureza, dur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em tudo o que neles for omisso,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Dois. A dura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Trê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República, n.º 4J, Apt 3 K, podendo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em Macau, após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terceiro

(Finalidade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omover junto dos seus sócios a prática do padel enquanto contributo para a sua formação física e psicológica;

b) Organizar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recreativas e culturais;

c) Representar a modalidade do padel junto de entidades oficiais em Macau ou no exterior.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quarto

(Sócios)

A Associação tem as seguintes categorias de sócios:

a) Sócios fundadores;

b) Sócios ordinários; e

c) Sócios honorários.

Artigo quinto

(Sócios fundadore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os que tiverem subscrito o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Artigo sexto

(Sócios ordinários)

Um. São sócios ordinários todas as pessoas, ou os seus familiares, que mostrem interesse em pertencer à Associação.

Dois. Consideram-se familiares dos sócios os cônjuges, descendentes, ascendentes e afins e ainda outras pessoas que com ele coabitem em economia comum.

Três. A admissão à Associação efectua-se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e proposta dirigida à Direcção, onde deve constar o nome, filiação, data de nascimento, naturalidade, local de trabalho, estado civil e morada, acompanhada de duas fotografias.

Quatro. A deliberação sobre o pedido de admissão é comunicada por escrito ao interessado e acompanhada de fundamentação no caso de ser rejeitada, cabendo neste caso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sétimo

(Sócios honorários)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a quem a Associaçã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tribua essa qualidade, em virtude dos serviços relevantes prestados ao padel ou ao desporto,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e dez por cento dos sócios.

Artigo oitavo

(Direitos dos sócios)

Constituem direitos dos sócios fundadores e ordinários: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 e votar na Assembleia Geral;

c) Participar em quaisquer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 Submeter propostas e apresentar sugestões no âmbit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Fazer propostas para a admissão de novos sócios;

f)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do presente estatuto; e

g) Pedir a suspensão da sua qualidade de sócio ou o cancelamento da sua inscrição.

Artigo nono

(Deveres dos sócios)

Constituem deveres dos sócios:

a) Cumprir e respeit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 Cumprir e respei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as da Direcção;

c) Cumprir e respeit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d) Contribuir para o prestígio e desenvolvimento da Associação; e

e)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as que sejam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Quotas)

Um.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ordinários pagam uma quota anual, no montante que seja fixado em Assembleia Geral.

Dois. Os sócios honorários estão isentos do pagamento de quota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Sanções)

Um. Os sóci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bem como os que praticarem actos que desprestigiem a Associação, ficam sujeitos às seguintes sanções:

a) Advertência;

b) Suspensão até um ano; e

c) Exclusão.

Dois. As sanções previstas nas alíneas a) e b) do número anterior são aplicadas pela Direcção, e a prevista na alínea c) após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por proposta da Direcção.

Três. O sócio suspenso não fica isento do cumprimento dos seus deveres, ficando, enquanto durar o período da sanção, com os direitos suspensos.

Quatro. Ao sócio a quem tenham sido aplicadas as sanções previstas no presente artigo, assiste o direito de se defender, em Assembleia Geral, das acusações de que seja alvo.

Cinco. Estão igualmente sujeitos às sanções previstas:

a) Os que forem condenados judicialmente por crimes desonrosos; e

b) Quem não efectuar o regular pagamento de quotas nem proceder ao seu pagamento quando convidados pela Direcção e por escrito a fazê-lo, o não faça no prazo máximo de oito dias, fica sujeito à pena de advertência.

Seis. Os sócios que por falta de pagamento de quotas, tenham sido advertidos por duas vezes consecutivas, podem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para um mandato de três anos, renovável, em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Três. Nenhum sócio pode ser eleito para mais de um cargo.

Quatro. A eleição dos órgãos é efectuada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maioria de votos.

Cinco.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podem reunir em diferentes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Assembleia Geral)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deliberativ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el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quarto

(Mesa da Assembleia e composiçã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suplente, os quais nas su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serão substituídos por esta ordem.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s)

Um.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eciar e vot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o parecer do Concelho Fiscal;

b) Eleger os órgãos sociais;

c) Fixar e alterar o valor das quotas;

d) Aprovar a admiss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e) Apreciar os recursos das sanções aplicadas aos sócios;

f) Introduzir ou promover as alterações que julgar necessárias ao presente estatuto; e

g)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a) Presidir à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Abrir e encerrar a sessão;

c) Manter a ordem e dirigir os trabalhos, respeitando e fazendo cumprir os estatutos e demais disposições legais;

d) Assinar as actas das sessões; e

e) Dar posse aos corpos sociais, ao presidente honorário e aos conselheiros honorários.

Três. Compete ao secretário:

a) Elaborar as actas lavrando-as no respectivo livro e assiná-las;

b) Arquivar todos 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à Assembleia Geral; e

c) Elaborar todos os documentos emanados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xto

(Funcionamento, convocação e deliberação)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no primeiro trimestre de cada ano civil, para apresentação,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ser convocada extraordinariamente, mediante aviso, a requerimento da Direc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ou de um grupo de, pelo menos, dez sóci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Três. A convocatóri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feit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oito) dias, e nel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Cinco. Caso não esteja present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ócios à hora indicada na convocatória,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 delibera em pleno, passados trinta minuto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Natureza e composição)

Um.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que representa e gere a Associação.

Doi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tesoureiro, um secretário, um vogal efectivo e dois vogais suplentes, os quais nas su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serão substituídos por esta ordem.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petências)

Um.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c) Admitir ou rejeitar propostas de novos sócios ordinários, bem como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a nomeação de sócios honorários;

d) Punir e propor à Assembleia Geral a exclusão de sócios;

e) Requerer a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a convocação da mesma, sempre que o julgue necessário;

f) Elaborar o relatóri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anual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submetê-lo à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pós prévi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g) Nomear os representantes da Associação para actos oficiais públicos ou privados;

h) Elabor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estinados ao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e

i) Encerrar as contas de exercício.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presidir à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e dirigir todas as actividades.

Três. Compete ao tesoureiro:

a) Arrecadar e ter sob a sua guarda todas as receitas e valores da Associação;

b) Escriturar os livros de registo; e

c) Providenciar para que a contabilidade se mantenha actualizada.

Quatro. Compete ao secretário:

a) Assegurar todo o expediente da Associação; e

b) Elaborar as actas das reuniões da Direcção.

Cinco. Compete aos vogais:

a) Apoiar as actividades a realizar pela Associação; e

b) Assistir às reuniões quando para estas for convocado.

Artigo décimo nono

(Funcionamento)

Um.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tri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tantas vezes quantas as necessárias para o bom funcionamento da Associação.

Dois. A Direcção apresenta, no fim de cada ano, um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 contas de exercício que é submetido à apreci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para aprovação.

Trê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Quatro. Em caso de empate o presidente tem voto de qualidade.

Artigo vigésim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em todos os seus actos e contratos mediante a assinatur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uma das quais será obrigatoriamente a do presidente ou do vice-presidente, excepto na prática de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em que basta a assinatura de um membro da Direcçã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fiscalizador da Associação.

Dois.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efectivo e dois vogais suplentes, os quais nas su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serão substituídos por esta ordem.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Competência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financeiras da Associação;

b)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c) Elaborar parecer a apresentar à Assembleia Geral, sobre relatórios e contas e demais actos da Direcção relativamente a questões financeiras; e

d) Solicita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CAPÍTULO I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Receitas)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O produto resultante do pagamento de quotas;

b) Quaisquer donativos, legados ou subsídios; e

c) As receitas provenientes da sua actividade.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são depositados em qualquer instituição bancária local à ordem da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Fins das receitas)

Toda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aplicadas exclusivamente n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enunciados neste estatuto, não podendo reverter para os sócios a qualquer tipo.

Artigo vigésimo sexto

(Exercício)

O ano social coincide com o ano civil.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finais

Artigo vigésimo sétimo

(Dissolução)

Um. A Associação pode ser dissolvida em Assembleia Geral para esse fim expressamente convocada, desde que a dissolução seja aprovada pel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existentes.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nomeia um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quando a dissolução for aprovada, devendo o produto dos bens existentes, depois de saldados os compromissos da Associação ou consignadas as quantias para o seu pagamento, reverter a favor de uma ou várias instituições de beneficência da RAEM.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Proibição)

Sem prévia autorização da Direcção é expressamente proibido aos sócios usar o nome da Associação para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donativos para a Associação.

Artigo vigésimo nono

(Dúvidas)

Quaisquer dúvidas na interpretação do presente estatuto ou em qualquer matéria em que o mesmo seja omisso, é esclarecido e resolvid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e aprovação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as decisões por esta tomadas carácter definitiv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18.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學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科學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學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科促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促進科學,服務社會”,運用國內外優秀的科學資源推動科學在澳門的傳播和普及,促進本澳居民對科學的理解和興趣,提高本澳居民整體的科學知識水平。積極地為澳門引進整合科學教育資源,培養澳門青少年的科學思維能力、創造力及參與科學實踐的能力,為他們的科學成長發展拓展空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墨山巷16號怡嘉閣3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北大法學院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Peking”(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增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在澳校友間的交流,促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和澳門校友之間的聯繫,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發展,為推進澳門特區法制建設和繁榮穩定,為區際法學交流與合作,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制建設與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海擎天大廈第二座9K。理事會有權決定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目前在澳門工作、定居或在澳門高校學習,並且已從北京大學法學院(包括其前身北京大學法律系)學位課程畢業或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過之人士,以及澳門居民中正在修讀北京大學法學院學位課程之人士,認同本會章程,經自願申請並由理事長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三、交納會費。

四、如被選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會員在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之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權限為: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無法召開,則由一名副會長代為召開。

五、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議。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以上會員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半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

八、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權限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開時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要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才可舉行。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 監察會務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開時可委託一名副監事長召開。

第十三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包括: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財務

一、本會的財務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長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8/PC檔案組第1號由2至10頁之文件正本。

貳 本證明共11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澳門海外文化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Ultramarino de Macau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ultural Exchange of Macao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外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UItramari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ultural Exchange of Macao”。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0樓F座。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促進澳門海外文化交流等相關事業的發展,向業界、公眾及海外推廣澳門的文化;

三、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業界發展的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及相關專才培養等工作,在文化交流方面對公、私機構給予支持;

四、團結業界,促進業界與外地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

七、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選出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從事旅遊文化或相關業務、有志於相關業務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士,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白飛樂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Abril de 2018. — O Notário, António Pass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6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Shan Xi 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陝西一帶一路商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陝西一帶一路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Shan Xi 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raders of Shan Xi and Macau One Belt, One Road」。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P1-06。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積極宣傳貫徹“一帶一路”,為實現祖國強盛貢獻力量;

b)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的精神;

c)促進澳門及陝西企業家參與“一帶一路”的建設及發展;

d)促進澳門及陝西企業家與各地企業家之經濟、貿易及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2.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空間設計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空間設計學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空間設計學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Design Espaço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Spatial Design Society(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4A號一樓,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提高空間設計行業之專業認受性、團結業界及會員,舉辦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與組織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空間設計相關行業,接受本會章程人士,均可由本會會員推薦且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二、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出任本會組織機關成員;

(三)參與及協助本會策劃的活動;

(四)退出本會。

三、 會員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亦有權:

(一)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而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同;

(二)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解散本會,而該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人數贊同。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理事會亦有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代表本會在各銀行開立及運作賬戶;

(四)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除其他法定職責外,監事會職責為:

(一)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之其他職責。

二、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員及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以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主席團。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

三、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經濟法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3/2018。

澳門經濟法律學會

Associação Jurídica e Económica de Macau

修改章程條文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4樓B座。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包括正式會員及學生會員。

二、凡具有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經濟或法律相關之研究生學歷、同等學歷,又或具有相同專業技能資歷,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同意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三、凡正就讀本地、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及地區之上述領域課程之研究生或第二學位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同意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具有三年資歷者則自動成為正式會員。

四、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每年需繳納會費,連續兩年不繳納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泰拳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4/2018。

澳門泰拳總會之修改章程﹕

第一條——澳門泰拳總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Tailandês de Macau,英文名﹕Macao Muay — Thai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291號海灣花園地下AI、AG、AH。

第二條——本會宗旨

a)在澳門推廣和發展泰拳運動;

b)代表屬會的利益;

c)代表澳門泰拳運動,加強與其它國家和地區泰拳總會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社會發展的目的;

d)代表澳門加入國際泰拳總會,以及亞洲泰拳總會,以及其他國際或其他區組織。

第三條——本會可接受體育團體加入成為屬會。所有感興趣的體育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討論審核通過,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a)團體會員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言行若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七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審判委員會。

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選舉形式是無記名投票,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會員共同制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等若干名。會員大會組成人數不限,在每年七月份定期召開會議一次,或者在必須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

第九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以及三名委員組成。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會員大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十條——監事會由三位會員選舉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委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選出的新一屆領導人員,名單要報體育發展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總會領導人員不能擔任屬會領導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五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條訂解決。

第十六條——會徽

第十七條——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以及一名委員組成。所有成員均需會員大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如有成員或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會員大會決議補替人選。

審判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在理事長的要求下,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五)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構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技術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技術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技術部的職權如下:

(一)商議各項賽事之賽制及相關安排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二)商議運動員或隊伍分組制度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三)策劃及組織賽事和活動;

(四)推舉各階梯的澳門代表隊成員供理事會決定;

(五)制定代表隊集訓計劃;

(六)就培訓及提高競技水平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七)建議參與國際性及地區性比賽供理事會議決;

(八)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提昇及工作;

(九)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十)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十一)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十二)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十三)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九條——裁判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裁判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裁判部的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訂裁判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二)執行裁判規章;

(三)管理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以配合比賽之進行;

(四)招募及培訓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

(五)就規例的執行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

(六)監察有關國際規例的修訂及執行時間表並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二十條——紀律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紀律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紀律部的職權如下:

(一)制訂、修訂紀律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二)執行紀律規章;

(三)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提起紀律程序,並在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四)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二十一條——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 本章程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機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機構之成員;

(三)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及裁判員。

二、 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因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機構決議並損害本會聲譽及阻礙有關運動的發展的過錯事實。

第二十二條——紀律懲戒權限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的職權如下:

(一)對本會機構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本會屬會機構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但科處有關處分前須取決於審判委員會之意見。

二、 理事長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長可委任紀律部門的成員作為紀律程序之預審員。

第二十三條——紀律程序

一、 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 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 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 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 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遂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在紀律程序。

六、 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二十四條——嫌疑人之答辯

一、 投訴之副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通知本人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通知本人,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 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 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的期間為十五日,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 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五條——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 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 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 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 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六條——紀律處分

一、 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 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 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本會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七條——上訴

一、 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二、 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審判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三、 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審判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八條——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學園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18。

澳門學園體育會

修改章程內容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0號。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 永久會員——凡已加入澳門宣道堂港澳區聯會各堂會友歡迎加入本會,於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永久會員。

2. 一般會員——凡由本會兩位會員推薦介紹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3. 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函邀請,可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投票和被選權。

第二章第六條——永久會員及一般會員之權利:

1. 永久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保留不變;

3. 保留不變;

第二章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繳交入會費或年費:永久會員$500(一次性),一般會員$100(年費);

4. 保留不變;

第三章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不設均可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五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隔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播電視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開放大學(電大)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開放大學(電大)澳門校友會”。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友愛互助之精神,促進澳門社會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二)弘揚電大優良傳統,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協力支持母校發展;

(三)開展有關聯誼或協作的社會活動,搭建溝通平臺,推動珠澳兩地的民間交流與合作;

(四)宣導終身學習,分享資源,創新理念,致力提升會員綜合素質和競爭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在包括珠海市開放大學在內的全國電大系統參加過各種層次的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獲得合法勞務資格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益:

(一)產生本會機構組成成員時,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問題;

(三)提出修改章程建議;

(四)對本會開展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七)享受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八)退會:

1.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追收仍不繳納者,視作自動退會;

2. 嚴重違反道德操守者,將被要求退會;

3.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壞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將被開除會籍;

4. 所有退會者,其所交費用概不返還。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關心母校發展,積極協助學校在澳門開展各項活動;

(四)繳納入會基金費和會務年費;

(五)積極向本會刊物投送稿件。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奇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經理事會動議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和管理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奇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設立財務部,聯絡部,協調部,康樂部,學術部等。理事會視會務發展需要,得增設相關部門或專責委員會等。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職責:

1. 提交年度會務報告;

2. 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

(六)當理事長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理事會管理工作。

(七)本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本會會員和會外人士的聯繫事宜及會務日常運作,負責珠海開放大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和團體的交流訪問等事宜,收集有關校友資訊等。秘書處由理事會領導,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八)本會可聘任各界知名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扶助會務發展。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狀況,並給予相關意見。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經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按《民法典》的規定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1、會員大會主席提議;

2、超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聯署;

3、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二)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會費由會員自願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會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擬定之年費。理事會有需要時,得進行調整會費價目,再交會員大會審議。

(一)本會資產和經費來源包括珠海開放大學資助的經費,社會人士及校友的捐贈、捐助,會員繳納的會費,在依法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向社會提供服務獲得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以上經費所得利息等。

(二)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在每年的會員大會上向會員報告。

(四)本會的資產、經費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澳門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監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經費來源於社會捐贈、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會資產和經費。

(六)理事會定期向會員大會公佈資產、經費使用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之會章、會名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本會會章如下圖。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田徑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田總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第三章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第三章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第三章第九條第二款: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至三名副主席、一至五名(其最終人數必須是單數)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一款:理事會為田總之行政機構,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十一至二十一名(其最終人數必須是單數)委員組成。

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確保田總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項: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第三章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項:以田總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職業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Terapêutas Ocupacionais de Macau (A.T.O.M.)”、英文名稱為“Macau Occupational Therapists Association (M.O.T.A.)”,本會以發展職業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澳市民健康,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至尊花城麗晶閣17樓K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動職業治療專業的發展。

二、提升職業治療從業員的專業知識:

a. 辦理職業治療從業員的進修;

b. 推動職業治療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三、維護職業治療的專業守則。

四、維護服務對象及會員權益。

五、透過參與及舉辦活動,從而普及社會人士對職業治療的認識。

六、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七、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

八、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職業治療相關之制度及法規。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功能會員和附屬會員兩種。

第六條——功能會員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一、澳門居民;

二、持有職業治療學士或以上學位準入課程之畢業證書;

三、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七條——附屬會員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

一、澳門居住之人士;

二、持有職業治療學士或以上學位準入課程之畢業證書;

三、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八條——本會功能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附屬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無故缺席會員大會次數超過全年三分之一或連續三次者,將失去投票權,但仍可保留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逾期未繳交會費兩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且無特別理由者,經理事會決議,將暫停其一切會員權利。若再三個月後仍未繳交者,則立即被開除會籍。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十四條——會員於退會時,必需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五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上述組織成員任期均為兩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1名。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與監事會成員;

三、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團體之解散;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為推進會務,得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顧問。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1名、副理事、理事委員若干名及秘書1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三、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四、擬定本會會務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六、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3名會員組成,其中1名為主席。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二、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審核本會賬目;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特別大會需由理事長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二十五條——有關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決議均有效;

二、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相同,則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週年會員大會須在十四天前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須在十天前通知會員。通知書應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須為理事會總人數之過半數;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七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os Animais Abandonados de Macau(簡稱APAAM)。

英文名稱:Abandoned Animal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AAPAM)。

會址:以主要行政管理機關慣常運作地為住所。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陳瑞祺永援中學家長教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5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陳瑞祺永援中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所有會章,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7條——會員的義務:

a)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c)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9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第12條——本會的收入來自其他資助。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潔淨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潔淨行業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一章第三條會址,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沙梨頭斜巷11號泉基樓3樓D座。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7/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

章程修改

“中國澳門射擊總會”,簡稱為“澳門射擊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Associação de Tir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Shoot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au Shoo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本會章程增加條文如下:

“第十四-A條——理事會轄下設立以下部門:

1)「裁判組」,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成員均由理事會成員兼任,負責統籌比賽的裁判工作,訓練比賽場工作人員及教導運動員認識國際射聯ISSF的比賽規則﹔

2)「紀律組」,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成員均由理事會成員兼任,負責執行射擊場內的安全規則及維持射擊場內的紀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Jeffrey 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陸濤 許秋芬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致中 蘇隆全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Patacas

Pel’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Joao Conduto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張建洪 盧保康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陳大華 羅美玉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Wu Lo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Wu Lo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Wu Long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霞 程曉東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陸偉賢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溫美蓮、譚韻儀、李貝濤 林慧珊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A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ndy Vu Alice Leung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陳懷亮 梁惠娟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首席營運官 行政總裁
王露 張晨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 正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葉夢冰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葉夢冰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Hong Kong SAR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ucursal de Macau

Manager Finance, Macau,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Tam Pui Si Lau Pak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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