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氣球藝術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8/2017號。

澳門氣球藝術教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氣球藝術教育學會”。英文名稱:“Macao Balloo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Artistica com Balões de Macau”。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俊秀里30號南屏大廈4D,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文化藝術教育團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

一、構建本地氣球藝術教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的交流合作平台,共同推動本地氣球藝術發展;

二、研究氣球藝術的製作技藝及其教學技術,並訂立本地的教學基準,提升其教育性和專業性;

三、透過舉辦各類活動,展現氣球素材的可塑性和創造性。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者,特別是氣球藝術愛好者、在職教學人員及在讀學生,在履行申請手續後,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三、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按期繳交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九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行要求退會,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二、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處。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十條——本會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管理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制定補充規則、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及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經會長要求、理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或全體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及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七、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若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職責為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理事組成,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內設功能部門,其組成及運作由理事會決定。各部門設正副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需要全體成員半數以上方可召開。

五、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創會會長一名,任期不設限制。

第十六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七條——名譽會長、顧問、創會會長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公營或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九條——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二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東華禪澳門禪修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0/2017號。

東華禪澳門禪修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東華禪澳門禪修會”(中文簡稱“東華禪”)。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提升人的生活品質、精神品質與情操,令生活變得圓滿幸福;

2. 推動健康樂觀、正面及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

3. 提高人們的身心靈健康;

4. 推廣、傳承及發展禪修文化;

5. 提倡儉樸、簡約之生活文化,提升人的精神素養;

6. 弘揚中華優良的傳統文化;

7. 推動和平與幸福;

8. 舉辦慈善援助項目;

9. 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及合作事宜;及

10. 遵守澳門政府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馬路碧瑤閣第三座六樓A。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多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財產和收益用途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與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會徽)

本會的會徽如下:

第十五條——(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毛孩願有家(澳門)義工團——Furmily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1/2017號。

毛孩願有家(澳門)義工團——Furmily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毛孩願有家(澳門)義工團——Furmily”,英文名稱為“Macao Volunteer Association of Furry that wish a family — Furmily”。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救助患病、受傷或被遺棄之動物,減少被遺棄、被虐待或遭受非人道之撲殺;推動正面教育,尋找合適領養人、助養或暫養。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11樓D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動物有愛心、認同、支持本會的發展方針,遵守本會會章的人,不分任何年齡及國籍,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本會,經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義務及願意參與本會相關各項活動及工作;尊重和維護本會立場;遵守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三)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任何會員未徵得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稱參加任何活動。

第六條——開除會籍

所有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但不包括於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的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組織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議之召開不受此限。如在緊急情況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所有會員均可參加。

二)其職權包括修改會章及商討其他重要事項。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職權包括處理日常的管理;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現代精油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7/2017號。

澳門現代精油協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現代精油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odern Essential Oil”,(英文簡稱“MAME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推動國際現代精油保健的概念,促進重視自然健康生活教育之認知與宣導,開展有關現代精油保健的活動,以提昇市民的生活質素,進而推展至全球。

第三條

(性質及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63-69號678文化創意園6樓E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其他事項的決議,須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可通過。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理事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二、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投票權及被選擇權。

三、顧問、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子競技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9/2017號。

澳門電子競技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Jog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Sports Federation”

英文簡稱為“MESF”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訂名:澳門電子競技總會。

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Jog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E-Sports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MESF”)。

本會會址:澳門聖德倫街423號皇朝花園B座15X。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電子競技組織團結合作,配合特區政府使電子競技普及化發展,增進團體間之友好交往;積極推動及提昇澳門電子競技及相關行業的長遠發展,使澳門電子競技行業向國際化標準推進,致使電子競技行業正式成為電子體育的其中一項類型,以及邁向國際奧委員的評估標準,同時鼓勵建立健康的電子體育生態環境,對於人材培訓方面,定期舉辦專業課程及比賽以培育電競人才,並協助及參與不同類型國際性電競比賽;增進相關行業的組織及人士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註冊之電子競技團體及與電子競技相關之團體,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屬團體會員制;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以及被選派代表本會對外作賽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兩名副會長及兩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或組織架構之其他機關成員代行其職責,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四、會員團體有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八、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九、解散本會。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理事五名,總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六、理事會設有技術部、裁判部、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成員最多四名,總數為單數,其各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兩名,總數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係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及委員四名,總數為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

經費

團體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會費,為支持會務活動,本會得向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粵文化曲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2/2017號。

澳粵文化曲藝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粵文化曲藝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海擎天4座27樓X。

第三條——本會是個不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廣文化活動,以聯絡本澳及內地的文化、曲藝、音樂愛好者,承傳與創新,共同推廣相關藝術歌曲,公益善舉,歡樂大眾。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加入。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如下

A、通過及核准理事會之年報。

B、制定和修改會章,選擇及罷免本會各機構的領導及成員終止會員會籍。

二、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事務。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務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任期三年。

其權限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負責日常會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任期三年。

其權限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

第三章

第八條——根據《民法典》所規定,本會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十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在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須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文化活動和慈善活動。任何會員未經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社會上的活動。

第十二條——為推廣會務,可聘請社會賢達出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資助、捐贈。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四條——凡申請入或退會者,須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任何會員有做出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立即終止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權利,並要承擔由此造成本會的損失。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美國寶石研究院校友會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美國寶石研究院校友會澳門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美國寶石研究院校友會澳門分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GIA, Capítul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IA Alumni Association — Macau Chapter”。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的民間組織。本會秉承美國寶石研究院公平公正的態度,以結合寶石研究及興趣者,共同研討寶石新知,聯合國內外同業同學,提昇本國寶石經營者之專業知識、鑑定技能與職業道德,以公正客觀之學術立場,促進珠寶業界長期穩定與繁榮,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7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

1.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2. 凡認同本會章程且為美國寶石研究院的學生,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五條——理事會特別權力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批評與建議;

(3)遵守章程與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做出貢獻。

2.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倘召集會員時間已屆而不足上述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無論會員多少,即可做出有效決議。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3.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決議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會長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發展會務。

6. 副會長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7.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8.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4. 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 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

3. 團體或個人贊助和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處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遊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藝遊人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藝遊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Busker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usker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是由表演藝術人士組成的非牟利文化團體。宗旨為推廣街頭表演藝術文化的發展,團結並協助不同範疇之街頭表演藝術人士,提供會員有更多機會參與有益身心之文娛康樂及社會公益活動,提高表演者藝術造詣和市民欣賞水平。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鴨涌巷信廉花園7樓G;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注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通過理事互選產生。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1.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酌量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過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酌量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及帳目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安徽僑界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安徽僑界青年聯誼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安徽僑界青年聯誼會;中文簡稱:澳皖僑青。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Ultramarinos Chineses de Anhui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nhui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二)宗旨

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響應國家政策,推動澳皖青年發展;弘揚安徽文化;傳播徽商精神,發揮“僑”和“橋”的功效,促進僑界青年團結互助,加強與內地、世界各地僑界及社會各界青年團體的聯繫、溝通、交流和合作,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維護世界和平與實現共同發展貢獻力量。

(三)性質

本會為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

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及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b)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首次召集中,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監督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

(a)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在不違反法規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b)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榮譽職務。

(c)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理事會有權確定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的人選。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

3. 監事會

(a)監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及查核本會財政。

(b)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會員

1.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3. 會員的其他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七)附則

1.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2.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休閒娛樂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休閒娛樂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旅遊休閒娛樂研究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Turismo Lazer e Entretenimento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Tourism Leisure and Entertainment Research Macau,英文簡稱為Atler(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33樓R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

(1)開展、推廣本澳旅遊休閒娛樂研究及規劃;

(2)從事旅遊休閒娛樂相關議題之研究、規劃及顧問工作;

(3)組織、促進、推廣區域性及國際性旅遊休閒娛樂產業的聯繫、交流及相關活動;

(4)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旅遊休閒娛樂活動之出版物;

(5)舉辦旅遊休閒娛樂相關人員之教育培訓及授證事項;

(6)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遊推廣活動及其長遠發展策略並在外地舉辦活動時宣揚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獨特性和優勢;

(7)團結澳門各界,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四條——與其它實體結合

為了發展其宗旨,本會可和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

第五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費

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作出表決,可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5)按時交納會費;

(6)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7)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的在本會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及

(8)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3)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通過之決議均視為有效。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會長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4)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其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5)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由互選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十三條——名譽會長、顧問

(1)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會員的會費;

(2)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十五條——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其他符合法律許可的收益。

第十六條——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十七條——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電子競技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電子競技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電子競技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spor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電子競技運動發展;推動本地電子遊戲製作產業之發展;促進本地電子競技運動國際化;促進本地電子遊戲製作產業與國際業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七樓。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構成本會責任的文件,必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但一般文書可由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及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航政策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民航政策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澳門民航政策研究學會”,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Pesquisa das Políticas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英文名稱:Institute of Macau Civil Aviation Policy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CAPR(以下簡稱“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33樓R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1)開展、推廣有關民航產業發展政策研究及規劃;

(2)從事民航產業發展相關議題之研究及顧問工作;

(3)組織、推廣區域性及國際性民航產業的聯繫、交流及相關活動;

(4)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民航產業發展活動有關的資料;

(5)團結澳門各界,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四條——與其它實體結合

為了發展其宗旨,本會可和本地或外地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聯合。

第五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費

所有會員均需每年繳付會費。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作出表決,可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5)按時交納會費;

(6)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7)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的在本會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及

(8)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下人士喪失會員資格:

(1)自動要求理事會取消其資格者;

(2)言行舉止導致本會遭受嚴重損失或直接或間接損害本會聲譽者;

(3)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章程及規章的規定或多次不服從有權限機關作出的決議者。

(二)會員的開除由理事會議決,但上款(1)項的情況除外。

(三)會員的開除引致有關會員權利的喪失。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議得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通過之決議均視為有效。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6)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會長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總數必為單數)。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負責各項會務工作。

(4)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名同意之下得要求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其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5)經會長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總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由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二人聯簽即可約束本會。

(二)對於普通文書,僅須理事會的任何一名成員簽名即可。

(三)理事會可議決以機械方式或蓋上印章用以取代成員在本會的某些文件上簽名。

第十三條——名譽會長、顧問

(1)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非現任理監事會之本會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聘請為名譽會長。

(2)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澳門及外地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學術顧問和法律顧問。

(3)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四條——財產

屬於本會的財產:

(1)會員的會費;

(2)轉讓予本會或本會本身活動中獲得的財產及權利;及

(3)法律許可收取的其他財產。

第十五條——收入

屬於本會的收入: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其他符合法律許可的收益。

第十六條——解散

作出解散本會的決議後,會員大會應指定一清盤委員會,訂定其地位及指明倘有之淨資產的歸屬。

第十七條——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一帶一路電子商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一帶一路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帶一路電子商務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Uma Faixa, Uma Rot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CEFRM”,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E-Commerce”,

英文簡稱為“MABRE”。

第二條——宗旨

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在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和澳門「一中心一平臺」的發展定位背景下,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發展建設,利用電子科技促進本澳企業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政府組織、企業、商業團體、公益機構以及其他民間組織開展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協助澳門電子商務企業拓展「一帶一路」戰略市場,促進澳門電子商務產業的快速發展。

第三條——會徽

第四條——會址

澳門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與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團體會員

凡認同本會章程且有意推動澳門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有意開展電子商務的任何企業、團體、機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會章程且有意推動澳門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且從事或計劃從事電商產業的任何人士,填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益

(1)入會12個月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者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參與本會組織舉辦的論壇、會展、講座、交流、考察、康體等活動之權;

(4)參與或推派代表參與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做出表决之權;

(5)享有本會理事會所通過之有關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積極分享對於本澳電子商務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意見;

(4)推動本會與「一帶一路」相關組織的電子商務貿易合作;

(5)不得做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6)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八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1)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員資格,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2)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3)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理事長最多連任兩屆,同時必須是創會會員或連續兩屆理事會成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制訂或修改章程;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通過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名單。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3)領導本會行政、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4)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研究工作;

(5)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設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休會期間之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組成,由會長擔任召集人。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六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且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聯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之會費;

(2)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3)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4)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茶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茶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茶文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茶促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C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博大精深茶文化、促進健康、共建和諧新生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78M南新花園第二期11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選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電機電子工程電力與能源及電力電子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電機電子工程電力與能源及

電力電子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電機電子工程電力與能源及電力電子澳門分會”,英文名稱為“IEEE Macau Power and Energy Society/Power Electronics Society Joint Chapter”,英文簡稱為“IEEE Macau PES/PELS Joint Chapter”。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大馬路海蘭花園三區二座3D。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促進及推廣電機電子工程電力、能源及電力電子專業之發展;

二、推廣電機電子工程電力、能源及電力電子的應用;

三、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四、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五、聯絡會員之感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凡在本澳居住及工作,且同時為美國電機及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的電力與能源(PES)或電力電子(PELS)專業相關的各級會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除學生會員外,本會會員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三、會員享有福利、參與本會活動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四、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訂、修改及解釋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秘書一名,其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執行委員會,其功能及組成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

六、議決及執行會員之處分。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監事會議均不定期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任何會議及投票。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4號文件之“世界華人澳門河洛文創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0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世界華人澳門河洛文創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世界華人澳門河洛文創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世界華人澳門河洛文創會」。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大馬路10-A號地下。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弘揚河洛文明及華夏文明;

b)推廣閩南語言、音樂及文化;

c)傳承及推廣河洛文化創意產品研發,加強產業對接與協同創新。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退休警務人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最少一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議。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最少二名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維持不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及監事最少一名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 維持不變。

三. 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保證基金之管理規章(修訂)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保證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基金保障;每一位參與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147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規及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參加本基金

(a)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b)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c)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d)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a)、(b)及(c)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8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除第八節內(d)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a)價格

(i)基金價以預計方式定價。

(ii)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每一個估值日將根據第10節所述之保證回報率升值,直至每年終結日。於每年終結日,不論當天是否估值日,每一單位淨值將由本基金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若每年終結日的每單位淨值少於當時管理實體根據第10節所述的保證回報率計算,該年終結日的每單位價值,兩者之差額,將由保證人以紅利形式注資入本基金內,並隨後之單位價將被調整以反映該紅利之收入。

(b)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i)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ii)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撥備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a)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的費用、撥備及支出將被扣除。

(b)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i)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c)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d)終止參加本基金費用

倘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在任何情況下終止參加本基金,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須以不少於三個月之事前書面通知予管理實體,管理實體可於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於本基金可提取之款項中扣除按下表計算之終止參與費。

參加本基金的年期 終止參與費
少於一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五
一年但少於二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四
二年但少於三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三
三年但少於四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二
四年但少於五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一
五年或以上

9.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目的旨在為參與人提供高於保證利率的回報。基金採取多元化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債券、股票及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的互惠基金。不論任何本節所述,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所訂定的規章。

10. 保證回報率

(a)本基金的保證回報率為年利率百份之三。

(b)保證人為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保證人可自行決定從本基金中扣除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的0.5%作調節撥備,以調節任何時間突發的變動。調節撥備屬本基金擁有。

(c)不論與本管理規章有任何抵觸,管理實體有絕對決定權以三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更改上述(a)所提及之「百分之三」保證回報率。

11.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2.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3.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iv 金管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 經金管局的批准;

ii 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 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 按本基金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c)當本基金清算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i 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ii 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iii 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iv 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與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v 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i)、(ii)、(iii)或(iv)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vi 倘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vii 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4.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15.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16.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平衡基金之管理規章(修訂)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平衡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基金保障;每一位參與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147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規及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參加本基金

(a)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b)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c)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d)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a)、(b)及(c)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8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除第八節內(d)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a)價格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每一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將由管理實體於每一個估值日按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

(b)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i)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ii)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a)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的費用及支出將被扣除。

(b)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i)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c)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d)終止參加本基金費用

倘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在任何情況下終止參加本基金,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須以不少於三個月之事前書面通知予管理實體,管理實體可於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於本基金可提取之款項中扣除按下表計算之終止參與費。

參加本基金的年期 終止參與費
少於一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五
一年但少於二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四
二年但少於三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三
三年但少於四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二
四年但少於五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一
五年或以上

9. 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旨在提供資本增值及收益,以達至長期的資本平衡增長。本基金主要分別將其資產投資於環球債券、環球股票、認可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互惠基金,藉此冀能提供予投資者獲得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投資策略須遵從由金管局訂定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內的規章。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1.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2.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iv 金管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 經金管局的批准;

ii 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一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 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 按本基金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c)當本基金清算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i 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ii 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iii 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iv 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與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v 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i)、(ii)、(iii)或(iv)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vi 倘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vii 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3.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14.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15.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增長基金之管理規章(修訂)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增長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基金保障;每一位參與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受益人”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8月1日的註冊資本為港幣6,762,435,147元。其於澳門的澳門分公司的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實體權力、義務和責任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i)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ii)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及

(iii)聘請或撤換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b)管理實體必須確保具備基金管理的能力並以公平及審慎的態度管理本基金。

(c)管理實體將確保:

(i)根據法規及規章規定,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等職能。

(ii)收取預期供款並保證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iii)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iv)本基金投資符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參加本基金

(a)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b)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c)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d)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a)、(b)及(c)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8條所述扣除新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除第八節內(d)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a)價格

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每一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將由管理實體於每一個估值日按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

(b)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i)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ii)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a)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的費用及支出將被扣除。

(b)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i)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c)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d)終止參加本基金費用

倘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在任何情況下終止參加本基金,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須以不少於三個月之事前書面通知予管理實體,管理實體可於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於本基金可提取之款項中扣除按下表計算之終止參與費。

參加本基金的年期 終止參與費
少於一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五
一年但少於二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四
二年但少於三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三
三年但少於四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二
四年但少於五年者 提取款項的百分之一
五年或以上

9. 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提供高度資本增值,以達至長期的資本增長。本基金主要分別將其資產投資於環球股票、環球債券、認可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互惠基金,藉此冀能提供予投資者獲得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投資策略須遵從由金管局訂定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內的規章。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1.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2. 取消基金

(a)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取消:

i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

ii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iii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iv 金管局容許的其他情況。

(b)本基金取消時所採用之程序

i 經金管局的批准;

ii 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iii 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iv 按本基金管理規章及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提取或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c)當本基金清算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i 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ii 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iii 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iv 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與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v 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i)、(ii)、(iii)或(iv)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vi 倘支付上述(i)、(ii)、(iii)或(iv)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vii 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基金或公積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3.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14.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闡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15.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a)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b)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取消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證基金之通告

根據按法令第6/99/M號第二十七條第六段的規定,由於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證基金既無參與人亦無受益人,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於本通告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取消聯豐亨人壽退休基金——保證基金。

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註:有形資產——不動產,其中MOP2,575萬屬於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自有的——不動產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元

 

會計
魏飛龍

總經理
周士軍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Com o elevado reconhecimento e o apoio dos clientes locais, a Sucursal de Macau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doravante designada “Sucursal de Macau”) auferiu 11.6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m termos de prémios no ano de 2016, com um crescimento ano-a-ano de 72.2%, e registou um lucro depois de impostos de 77.14 milhões de patacas, passando a ser a primeira e a única companhia de seguros que conseguiu a receita de mais de 10 mil milhões em Macau.

O montante total de investimento por parte das sucursais de Macau e Hong Kong no Porjecto de Pre-IPO da Lung Ming Mining Co., Ltd (adiante denominada “Lung Ming Mining”) foi 200 milhões de dólares. Em 2016, a Companhia transferiu o saldo total do investimento da sucursal de Hong Kong na Lung Ming Mining à de Macau, sendo 339 milhões de patacas de quotas e 89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empréstimos. Devido à mudança violenta da situação económica global, a queda significante do preço do minério de ferro bem como o ambiente não satisfatório de investimento do mercado global de capitais, Lung Ming Mining não conseguiu abrir o capital como esperado. Tomando em conta a incerteza d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o Projecto da Lung Ming Mining e no princípio da prudência operacional e financeira, as provisões para a depreciação de activos relativamente a esse investimento ficaram 508 milhões de patacas no ano em apreço, entre as quais sendo 474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a provisão de incobráveis e 34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a depreciação de acções de Lung Ming Mining. Após a provisão para a depreciação, o saldo contábil da nossa Companhia sobre Lung Ming Mining foi 799 milhões de patacas. Foi criado grupo de trabalho destinado à efectuação da comunicação activa com Lung Ming Mining e à tomada de medidas eficazes para aumentar 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ão excluindo a possibilidade de continuar a depreciação nos próximos anos e a de afectar os lucros da companhia. No entanto, mesmo nas situações mais desfavoráveis, i.e., a previsão para a depreciação do saldo total do investimento neste projecto, a nossa companhia irá manter a boa solidez financeira e a capacidade suficiente de liquidação.

Estamos em Macau há 27 anos, com a filosofia corporativa de “Lifelong Promise, Lifelong Partner”, conseguindo o activo total de 34.4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até aos finais do ano de 2016. Foram atribuídas à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o rating A1^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os pela Moody’s e o rating A* do Crédito de Emitente de Moeda Local a Longo Prazo e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adora pela Standard & Poor’s. Tendo os activos de 3.35 trilhões de RMB nos finais de 2016, a companhia-mãe China Life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cupa o número 51 das 500 maiores companhias do mundo. No futuro, iremos continuar a dar esforços no sentido de proporcionar aos cidadãos de Macau serviços de boa qualidade de seguros de vida e contribuir ao desenvolvimento e à construção de Macau para agradecer o apoio e a confiança dos clientes.

^ até a 26 de Maio de 2017.

*até a 22 de Setembro de 2017.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6,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3 de Abril de 2017,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6,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3 de Abril de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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