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1/2017。

澳門山猿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山猿協會”,英文為“Macau Mount-Ape Association”, 中文簡稱“山猿”(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北街威苑花園C座13/AA;經會員大會決議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及存續

1. 宗旨:本會在澳門推廣登山運動,以宣揚無痕山林運動和山林救助。使參加者能夠學會安全的登山技巧。同時本會積極與本地和外地社團機構舉辦交流活動和課程,以提高會員的技能水平。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自註冊日起開始運作。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相關理念之人士或團體(不限國籍)均可填寫報名表格,經理事會批核後,成會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享有在會內之提案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之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之服務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員規章、會員大會及理、監事局所討論之決議;

2. 積極履行會內所安排之職務和參與推動本會之工作;

3. 應按時出席會員大會;

4. 需盡責如期繳交會費;

5. 任何會員在未經理事會同意,禁止使用本會之名稱、會徽或圖像作宣傳用途。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終止及喪失

1. 會員有效期限為一年,續年須向理事會申請更新會員即可。

2. 任何會員在會員有限期內因私人或其他原因退出社團,其所繳之費用或物品不作退還。

3. 凡任一會員破壞本會之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決議即時開除會籍及職務。

第八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會內提供本會未來發展作提案意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提交理事會審議;b)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出召開,每年須召開一次;若有緊急情況,提請理事會同意,可作臨時會議;

c)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以絕對多數票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d)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本會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除首屆外,在會員大會中提名投票選出;

f)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g)會長可以自行提名副會長、秘書等行政職務,再由理事會統一任命,任期三年;

h)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由理事長直接選出並任命;

b)除首屆外,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遴選出任;

c)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d)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決議並執行,管理會務及制定發展策略;

e)理事會須三個月開會一次,以審視調整會內計劃或方向;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3. 監事會:

a)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成員由理事會提名票選產生;

b)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

c)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之年費、開展活動之收入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對外一切簽署,由應屆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並需加蓋本會蓋章才得以生效。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智能零售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9/2017。

澳門智能零售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澳門智能零售協會。

英文為:Macau Smart Retail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S.R.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於促進及協助提升澳門對物聯網智能販賣零售認識、提高及推動澳門構建智慧城市,促進澳門零售業多元發展的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24號豪運大廈地下C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依澳門特區法律享有永久居民之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而與本會簽訂「理事批」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依澳門特區法律享有效之商業注冊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而與本會簽訂「契約書」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四、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所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凡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總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總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其欠繳會費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停權,並提請總會追認予以除名。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不能性別平等工作權者。

三、與本會不能理行者。

四、經總會決議除名者。

五、死亡、解散或破產者。

第八條——會員得隨時退會,但應以書面通知到達本會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第九條——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會員退會後申請恢復會籍之申請費用另訂之。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其他會員所享有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有將其至會一之物及服務權交由本會管理,不得自行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代其行使權利或收受報酬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在超過半數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和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二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首飾創作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17。

澳門首飾創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首飾創作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óias Cr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為“Jewelry Cre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帶動及推廣首飾創作活動,為本地區首飾創作人員提供創意產品化,創作人員及作品的交流平台,以提高本地首飾創作水平。

第三條——會址:澳門青草街14號晶品二地下B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財政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會日常運作,活動簽署或政府文件簽署(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簽署);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何一人簽署即可。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而解散本會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譽澳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0/2017。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譽澳商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Comercial Chinês Yuao”,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Yuao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本會作為橋樑去一起爭取更佳的經營環境、並為會員拓展網絡,製造商機、及致力提高企業管理質素及生產力,以增強自身競爭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8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 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17號。

粵港澳大灣區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粵港澳大灣區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凝聚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之愛國愛澳人士,共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促進區域發展,利用澳門優勢,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支持、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在經貿、社會民生福利、文化教育等領域協同和互補發展的研究。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6樓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民族醫藥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17。

澳門民族醫藥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民族醫藥產業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服務於民族醫藥領域的港澳臺與內地及對外交流工作,團結各民族熱愛民族醫藥事業的工作者,不斷促進民族醫藥事業的繁榮發展,充分發揮其保護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24號地下。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具有相關醫學學歷、工作或經驗背景,且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亦可根據會務需要,增設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南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雲南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雲南青年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269號建興龍廣場地下AF座。

第三條——宗旨: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基於回饋社會、貢獻國家的理念,以凝聚海內外人士,加強彼此聯繫、促進經驗傳承、提升青年的素質和地位、支持青年人積極參與社群活動及團結青年力量以及力行社會公益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決議事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的贊同票方可通過,唯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籌備召集會員大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俊聲娛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俊聲娛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俊聲娛樂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硯圍裕華花園1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9 de Outub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6, sob o n.º 332,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ssociação de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de Macau

Estatutos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É constituída,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de Macau», com a sigla em português «APDAM», e em inglês «Pole and Aerial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 tem a sua sede obrigatória em Macau e é identificada nestes Estatutos abreviadamente com as iniciais PASAM, proveniente da denominação em inglês.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PASAM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que tem como objectivos:

1) Promover, difundir e dirigir a prática de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na área da sua jurisdição, designadamente promover treinos regulares, workshops, provas interclubes e intercâmbios com colectividades congéneres;

2) Estabelecer e manter relações com os clubes seus filiados,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e outras entidades internacionais, bem como com 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nomeadamente com as Associações dos territórios vizinhos;

3) Organizar campeonatos locais e quaisquer outros eventos conveniente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o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4) Representar Pole e Desportos Aéreos de Macau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junto das instâncias superiores e das entidades oficiais; e

5) Velar e defender os legítimos interesses dos seus filiados.

Artigo 3.º

Sede

A PASAM terá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Nam Keng, Edf. Nova City, Torre 14, andar 2E,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da PASAM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a forma de admissão, o valor da quotização mensal,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sócios serão especificados em regulamento interno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5.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PASAM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ara servirem durante 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consecutiv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Artigo 6.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PASAM, sendo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da PASAM: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b)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PASAM;

c) Fixar e alterar o valor da jóia inicial e das quotas;

d) Aprovar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PASAM;

e)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PASAM;

f)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necessário.

4) A Assembleia Geral da PASAM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5)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7.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PASAM,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da PASAM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acumula as funções de tesoureir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a PASAM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julgar conveniente ou tal lhe seja solicitado.

4)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8.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da PASAM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PASAM,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de PASAM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Todos estes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seis mese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julgar conveniente ou tal lhe seja solicitado.

4) O Conselho Fiscal da PASAM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9.º

Fundos da Associação

Os fundos da PASAM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ou qualquer outras receitas legalmente autorizada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CAPÍTULO V

Tramitação

Artigo 10.º

Tramitação

Os trâmites relativos à PASAM que não estejam dispostos no presente estatuto seguem 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PASAM.

CAPÍTULO VI

Casos Omissos

Artigo 11.º

Casos Omissos

Todos os casos omissos no presente estatuto e/ou n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PASAM serão analisados e decididos individualmente pela Direcção, tendo em conta a legislação civil de Macau aplicável ao funcionamento das associações.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9 de Outubro de 2017.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美國文化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美國文化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美國文化協會(澳門);

英文名稱:American Cultural Association (Macao);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從事所有有關美國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加強本澳青年、大學生及商家與美國相關的交流,促進本澳與美國文化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4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凡本澳愛好有關美國的文化、教育、藝術、經濟、語言、體育、旅遊、歷史研究,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創會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八日以書面形式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1.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2. 每月度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學術交流研討活動或學習坊。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收入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補助費;

(四)自由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多元化規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多元化規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多元化規劃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Youth Diversification Plan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YD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提升青年人多元化規劃方向,發揮其自強不息的拼搏精神。為青年人提供更多交流、分享及學習的機會。

2. 為青年人提供多元化培訓及發展的公益項目,提高其職業化素質及工作績效。讓青年人能接觸更多職業化素質所必須具備的知識及實踐經驗。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10樓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炫目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炫目劇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炫目劇團,英文:Spark Theatre Group。

2. 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設於澳門嚤囉園街10號好奇花園1樓D。會址可經理事會議決後作更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協助本澳藝術文化發展,提高本澳戲劇的專業水平,提供表演藝術人員的就業機會以及增加與外界交流機會,以提升本澳人民藝術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經本會理事會錄取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的內部規章。

三、會員有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四、會員凡不遵守上述義務,則可被理事會議決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機關

本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而大會秘書則由任何一位理事兼任;

二、會員大會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召開會議,每年需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決議解散本會;

六、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並由理事會成員擔任大會之一切職務。

三、理事會有權擬訂第四條所指的內部規章及會費金額。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第九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由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或來自本會舉辦其他活動的收入等。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永燊慈善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永燊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永燊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Winson,英文名稱為Winson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及B座;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發展中國的社會慈善公益;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增進澳門與世界各界公益事業的交流;募集基金,促進和發展醫療保健及文化教育,以及不分國界地幫助一切有需要之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正式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普通會員;而正式會員還需要經理事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3. 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4. 按時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至少包括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任。會員大會常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遇特別情況,經理事會決定或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審核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預算及結算等報告;

4.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帳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所有會員繳付的費用;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等。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Meg-Star Internacion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9 de Setem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7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鉅星國際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Meg-Star Internacional”

葡文簡稱為“ABMSI”

英文名稱為“Meg-Star International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SICA”

鉅星國際慈善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中文名稱為:鉅星國際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Meg-Star Internacional,簡稱為:ABMSI;

英文名稱為:Meg-Star International Charity Association,簡稱為:MSI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扶貧賑災,建造智慧地球村。通過實地探訪,資助貧困山區的兒童,特別是失學兒童的助學及助養孤兒,鼓勵正確道德觀,發展德智體群美;對各地自然災害的受害者作出捐援;扶助社會老人及殘障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9樓G-K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申請手續填寫申請表格,經會員大會秘書處審核認可,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人任期三年。

(二)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會長直接任免。其工作向會長負責。負責審理會員入會及與理事或監事聯絡溝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可聘請受薪工作人員出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五)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按選舉委員會提議,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六)大會之召集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會長有決定性投票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並向會員秘書處報備。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選舉委員會

(一)在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換屆時或有出現特殊情況需進行選舉時,則需成立選舉委員會。

(二)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

(四)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四章

活動經費

第十條

收入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二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有關活動經費,由理事會擬訂方案後,報呈會長核准運作。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本章程通過之日起生效,其解釋及修訂屬會員大會,並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方視為通過;若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二條

解散

(一)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一旦解散,若在清償債務後所餘下資產,該等資產則按解散決議轉交指定社團接受。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Set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Hengqin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0 de Outub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7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橫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橫琴商會」;

葡文名稱:Hengqin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Hengqi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

團結在橫琴投資發展的澳門企業,維護澳門工商界的合法權益,配合政府推動粵澳合作的各項工作,共同推動粵澳合作項目不斷深化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10座地下B舖,在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個人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商號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之理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有需要,理事會設文康聯絡部、工商事務部、區域合作部、策略研究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大會就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若干名監事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會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一)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第十六條——(一)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會董、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第十八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壹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第十九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Outubro de 2017.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傳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節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提升澳門博企從業員各領域水平,包括語言能力、賭桌技術、國際視野、財務知識等等。

二、推廣中國及澳門歷史文化。

三、凝聚澳門社會團結。

四、推動澳門創意文化產業發展。

五、推動澳門的教育事業發展,提升澳門整體的教育水平。

六、推動一切有關澳門文化的全面發展,尤其有關科技、創新及貿易等的產業。

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nima — Sociedade Protectora dos Animais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vigésimo segundo, vigésimo sexto, vigésimo oitavo e trigésimo quinto—A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ã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

b) …

c) … e

d) Comissão de Ética.

Artigo vigésimo sexto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Sem prejuízo de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egalmente lhe sejam cometidas,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nomeadamente:

e) …

f) …

g) …

h) …

i) …

j) apreciar, aprovar o Código de Ética por maioria qualificada de 2/3;

k) eleger,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os membros da Comissão de Ética; e

l) solicitar recomendações à Comissão de Ética.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Competências da Direcção 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Um. Compete à Direcção assegurar o funcionamento e gestão regular d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atent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e em especial: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e

o) solicitar recomendações à Comissão de Ética.

Artigo trigésimo quinto — A

(Comissão de Ética)

Um. Compete à Comissão de Ética elaborar recomendações, sobre os assuntos que lhe sejam solicitados. Nas suas deliberações, a Comissão de Ética aplica o Código de Ética da ANIMA e subsidiariamente outra doutrina adequada. A Comissão de Ética pode ainda propor alterações ao Código de Ética nos termos deste estatuto.

Dois. A Comissão de Ética:

a) é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b) tem um presidente eleito pelos seus membros que preside aos trabalhos e convoca as reuniões;

c) o presidente tem voto de qualidade;

d) os membros não podem acumular estas funções com os cargos de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e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e

e) é eleita para um mandato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34.º, renovável de acordo com os estatutos da ANIMA.

Três. A Comissão de Ética:

a) é livre e independente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e todos os membros e trabalhadores da associação têm o dever de com ela colaborar;

b) pode conhecer de todos os assuntos por modo próprio;

c) pode ter a iniciativa de emitir recomendações dirigidas a qualquer órgão da associação; e

d) todas as suas recomendações revestem a forma escrita e não são vinculativa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Outubro de 2017. — A Notária, Ana Soares.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 關於增加資本金相關事宜;

二、修改公司組織章程事宜;

三、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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