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居合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17號。

中國澳門居合道總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Iaido de Macau-China”,英文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Iaido of Macau-China”

中國澳門居合道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國澳門居合道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Iaido de Macau-China”,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Iaido of Macau-China”,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4-14號C,祐順工業大廈10樓B座。經會員大員議決,本會會址得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各屬會並領導各屬會開展推廣和發展澳門居合道及其具有相關性質的項目例如:杖道及需使用模造刀的武術之運動、人文、歷史和技術交流。

透過主辦或協辦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講習會或比賽,以及組織隊伍參加國際性和區域內與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講習會或比賽,以提高澳門市民上述各項目之運動、人文、歷史和技術水平。

積極按照會章履行會員義務,以及加強與鄰近國家和地區之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總會或協會的聯繫。

協調各屬會與澳門體育發展當局就賽事活動和訓練活動之安排,促進各屬會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各屬會之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設有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於澳門政府權限部門辦理社團立案登記,並於政府公報上刊出會章之居合道協會、杖道協會又或具有相關性質的項目協會均得按照申請程序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凡於澳門政府權限部門完成社團登記註冊,並以發展居合道、杖道又或具有其相關性質的項目為主要會章宗旨的合法非牟利組織均得按照申請程序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對於非以上述會章宗旨而在本澳成立的非牟利組織,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者,得接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對澳門居合道、杖道又或具有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得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對推廣居合道、杖道又或具有其相關性質的項目有重大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得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擁有下述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惟經理事會接納為普通會員當日起計一年後得履行選舉本會行政機關成員的職責;

二. 參加修訂本會章程的相關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三. 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講習會或比賽活動,並得派出代表參加本會代表隊;

四. 向本會行政機關成員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 向本會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協助主辦或協辦相關活動;

六. 向本會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檢查年度財務報告;

七. 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八. 辦理退出本會會籍。

普通會員必須履行下述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條文和理事會相關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及協助發展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運動、講習會或比賽;

三.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的相關活動;

五. 向本會行政機關提出改善會務和推動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的建議;

六. 按期繳交年度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七. 履行本會行政機構委託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本會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並得向本會提出改善會務和發展居合道、杖道及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相關建議和意見。惟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並無選舉權和投票權。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會員有權退出本會,惟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並獲理事會通過。

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得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如有發現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得對其作出譴責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第三章

行政機關

第七條

行政機關

本會行政機關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和監事會。本會另設輔助部門,包括技術組、裁判組及紀律組。

所有行政人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暫停職務;惟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及需列明生效及結束日期;會員大會需於申請生效前選出相關替補或代表以保持會務運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行政機構,由全體合資格的普通會員組成,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審議會務報告和審核財務報告等權力。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全體會員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推選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將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或者當會長缺勤時,經書面授權予副會長或秘書代行其職責。

會員大會會議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冊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社團機關成員,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否則該通知書無效,以及在本澳最少一份報章上刊登召集書。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審議及修改會章條文;

二.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四. 審議及通過本會各名譽性職務的人選名單;

五. 審議及制定本會會務發展方向和策略;

六. 審議及通過對嚴重違反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的司法責任追究;

七. 審議及通過解散本會的程序。

會員大會召開的地點將於澳門範圍內,包括離島。大會所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惟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及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

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參加會員大會的各普通會員代表應在會議前出示屬會委託的公函,並由兩名主要負責人作出簽署。普通會員只有一名合法代表可參加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就相關重大事宜履行投票的權利,惟不抵觸在第四條規定之所述。

第九條

特別會員大會

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力屬於理事會,並按超過三分之二全體會員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需於召開前最少八天向全體會員發出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書並書面通知會議議題、內容、會議時間及地點。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合法的特別會員大會將擁有等同合法會員大會的效力,並具有相同的職責範圍。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運作機構,具有執行會章規定、開展會務和開支各項費用的權力。理事會將按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進行日常會務運作,並且得透過設立理事會內部議事規章作出規範。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但不超過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超過三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多名理事;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亦得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提出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如遇重大事件需作出表決,應在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之情況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及絕對多數票通過之形式進行決議。

如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由副理事長替補。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

二. 編撰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 編定年度賽事和培訓計劃,向本澳體育發展當局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

四. 參加國際和區域居合道、杖道又或具有其相關性質的項目之組織的年度會議、培訓課程和相關賽事活動;

五. 向會員大會提交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的名單;

六. 審核、批准或拒絕普通會員資格的申請、退出或轉移等事宜;

七. 對賽事中的爭議作出最終的裁決;

八. 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屬會或個人進行紀律調查程序,並作出相關的處罰;

九. 撰寫對嚴重違反本會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司法追究的建議書,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 核准本會各項會務開支及收入的會計帳目,並適當管理本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

十一. 撰寫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的建議書,向會員進行諮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建議案;

十二. 其他經會員大會通過而符合會章要求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於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上訴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下,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之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上訴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三. 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 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具有監察會務活動和監管各項開支費用的權力。

監事會由三名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最多三名監事委員;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對理事會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並且得透過書面的質詢或列席理事會會議而對會務工作和財務運用作出及時的檢查。監事會將編撰年度的監察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三條

輔助部門

輔助部門成員由理事會主席委任,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技術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是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技術組之職責包括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居合道總會代表隊教練;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組;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裁判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是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裁判組之職責包括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委任有關人員為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及計時員;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及計時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組;就運動員、教練、裁判員或計時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紀律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是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紀律組之職責包括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組及裁判組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並須於自紀律組被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 各屬會的年度會費;

二. 運動員參加各項賽事的報名費用;

三. 參加培訓活動的報名費;

四. 本澳政府體育發展當局資助;

五. 社會人士及本會名譽或榮譽性質之成員提供資助;

六. 罰款及上訴費用;

七. 其他合法的海內外收入和資助。

本會的會務開支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 舉辦各項講習會、賽事或培訓活動的開支;

二. 支付取得服務或物資的相關開支;

三. 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的各項稅款或費用;

四. 其他經理事會通過的相關開支;

五. 繳付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總會組織的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派往聯會之代表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居合道協會、杖道協會又或其相關性質的項目協會之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應由理事會會議通過指定,並應為本會當屆組織機關的成員;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居合道協會、杖道協會又或其相關性質的項目協會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在會議或培訓活動期間,包括正式會議活動前或後的期間,只要是代表本會的身份時,均應遵守主辦單位的相關要求,同時應顧及本會及本澳行政當局的聲譽;

在完成參與相關活動返抵本澳後的一周內,代表人士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書,包括所取得的各項書面或電子資料,以及相關的活動費用開支的報告。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十六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 本章程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社團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裁判員及計時員。

二. 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社團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並損害本會聲譽及阻礙該體育項目的發展。

三. 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第十七條

紀律懲戒權限

理事主席有權限就作出的事實提起紀律程序、委任預審員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紀律程序

一. 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 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 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 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 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紀律程序中適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

六. 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十九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 提取副本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向本人通知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向本人通知,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 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 定出十五日之期限以便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 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 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 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 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一條

違紀處罰

對違反本會章程中有關規定的情況,視乎情節和引致的後果,本會理事會得以對個人或協會機構作出相關的處罰,具體的處罰形式得如下:

一. 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 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 暫時停止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至一年;

四. 暫時停止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 向會員大會建議取消會籍;

六. 向本澳司法部門提起追溯。

第二十二條

上訴

一. 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二. 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三. 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三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闡釋權

本章程內所有條文內容的闡釋權均屬於本會理事會所有。本章程以中文本為準,外文版本只作為譯本參考。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聲揚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7號。

聲揚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聲揚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本會宗旨如下:

“促進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發揚守望相助的精神,積極參與及舉辦歌唱文娛活動,開展澳門社區及澳門以外的活動,透過舉辦歌唱會,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合作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李秉倫大廈第一座17樓A。

如有需要,本會會址可遷至其他地方;及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願意遵循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者經本會理事長批准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享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 會員有向本會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5.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宗旨,或進行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商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3. 會員大會現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4. 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長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長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會議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的會員中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設立會員會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機構、其他機構或各界人士等實體的資助、贊助及捐款;

2.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籌募之﹔

3. 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承擔

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及副會長(至少其中一人)的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2.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3.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敬老扶苗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1/2017號。

敬老扶苗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敬老扶苗協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市民關懷長者及扶持兒童成長,透過在民間進行推廣、教育、籌辦及組織社會活動,希望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願景,為他們略盡綿力。另外,本會亦會關注其他弱勢社群及被忽視的社群,協助其融入社會;與其他團體合辦或協辦可促進澳門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台山新街16號翠怡花園翠暉閣16樓N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社團或延長社團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活力健康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9/2017號。

澳門活力健康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活力健康文化協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在澳門推動運動文化,健康文化與藝術文化在澳門不同的社群,讓市民能擁有除工作外健康的餘暇生活,並於澳門推動健康教育,營養資訊及保健等知識,亦可讓市民透過參與各項藝術活動,運動比賽和各方面的講座喚醒本澳市民對健康生活的關注,共同為促進本澳市民的健康生活而努力。

第三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22-24號提督半島1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及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贊助: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及會員福利;

(三)本會接受政府贊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四)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澳書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0/2017號。

澳門中澳書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澳書畫會;

葡文名稱為:Zhong Ao Caligrafia e Pintura Assoc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Zhong Ao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為原則,致力宏揚中華書法藝術,推廣書法教育,鼓勵書法創作,培養書法人才,加強澳門與海外內書法藝術界的文化交流,以推動澳門書法藝術發展,為傳承中華文化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泰豐新邨第一座4樓AH,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對書法藝術有興趣者,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遵守會章之規則,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不損害本會聲譽,積極參與本會活動,繳付會費及其他應付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會議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最高負責人,一般對外或以會的名義開展工作,均須得會長同意。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然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則可。

(四)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書畫界前輩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必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副事長代理。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會員之基金及會費;公共機構資助;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黏土手工藝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24/2017號。

澳門黏土手工藝推廣協會之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黏土手工藝推廣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Clay Handicraft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MCHPA。

第二條——地址:

澳門提督馬路14-14C號祐順工業大廈4樓7室。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透過黏土製作活動致力推動澳門黏土手工藝發展,並推動兒童認識黏土藝術創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對黏土手工藝術創作有興趣之人士,均可依手續填寫表格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權;參與會員大會會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 職權:制訂本會工作方針,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提議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A. 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 職權: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一切會務;直接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會務)報告、提出建議;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條——監事會:

A. 組成: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B. 職權: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A. 會員交納會費;

B. 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

C. 政府資助;

D.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茶文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茶文化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茶文化推廣協會”,中文簡稱“澳青茶協”。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o Chá para Juventud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2號華安大廈地下B。經本會理事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透過推廣茶知識來吸引青年對我國傳統茶文化的關注,並透過不同類型的活動來促進青年的身心健康發展;定期到我國各產茶區及其他與茶文化相關的地方進行交流學習,藉以加強青年對我國茶文化的了解及認識我國在國際茶界的重要地位,進一步達致青年傳承及推廣茶文化及其好處之目的。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會費及公共團體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對茶文化感興趣者,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費用為每年澳門幣貳拾元。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並每年按會員大會規定繳交會費。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權限包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的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組織,權限包括:作為管理法人、籌備並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長一人以及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定期召開平常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權限包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查核本會賬目。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及監事會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可兼任監事會秘書)。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和鳴粵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和鳴粵劇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為:“和鳴粵劇團”。

2. 會址:澳門連興巷4號時得大廈R/C-3。

3. 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傳統戲劇曲藝文化為宗旨。如對粵劇曲藝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4. 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以上架構成員人數均為單數。

6.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7. 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集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

8.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10. 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特別會議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各項決議須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三章

附則

12. 本會經費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13.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酒研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酒研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酒研社”(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o Vin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Wine Study”。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三巴仔街5-E號豪緯大廈地下B座;

葡文地址:Rua de S. José n.º 5-E, Edifício Hou Wai, r/c, B, Macau。

第三條

宗旨

推動各種酒類文化、促進酒類教育發展,通過舉辦不同形式的活動開展酒類文化交往與合作,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創造酒類行業發展的可能性,有效達至經濟適度多元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及年滿十八週歲,經本會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批後及交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該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的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決議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四、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五、有關本條第三款第2項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如屬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有超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 理事會的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6﹞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7﹞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的運作: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三、 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本會運作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報名費為澳門幣MOP$300.00(已包含首年之會費),其後每年會費為澳門幣MOP$100.00;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來自本會活動之收入。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其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而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父母成長客廳家庭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父母成長客廳家庭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父母成長客廳家庭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父母成長客廳”,英文名稱為“Macau Mature Parenting Livingroom Family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服務社會及家庭,立足普及、促進社會對家庭教育的認識及重視程度。向社會傳播以不懲罰、不驕縱,和善而堅定的方式培養孩子健康的社會和生活技能,以及優秀品格的家庭教育理念。

(二)詮釋並傳承中華民族傳統而優秀的家庭文化和家庭教育觀念。

(三)普及家庭文化與教育知識,提高家長經營家庭、理解教育的水準。

(四)探索適合澳門本土文化的家庭教育發展模式。

(五)出版各類家庭教育及社群發展及相關作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享有獲得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的權利;

(三)會員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五)會員有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日期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成員總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四章

會章

第十一條

會章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歐漢琛健康功運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歐漢琛健康功運動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歐漢琛健康功運動學會”,英文為「Au Hon Sam Healthy Gong Exercis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87號遜儀大廈2樓A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提倡利用體育鍛練預防疾病,宣揚“運動健康功,防病又輕鬆”,促進健康教育,保健常識,健康城市、健康人生的重要價值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推動社會福利事業,造福全體會員。同心協力為中國和澳門兩地人民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無限期組織。

第四條

入會資格

一)任何市民願意為本會福利事業服務,遵守本會宗旨,由兩位會員介紹申請批准均可以申請成為會員;

二)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通過會員推薦並以書面申請入會,經理事會認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為本會會務及活動作貢獻者,豁免繳交會費,故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各項職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為本會的發展和聲望盡力作出貢獻;

三)繳交年費。

第七條

紀律

對於違反章程或做出有損本會名聲事情的會員,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將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書面檢查;

三)開除。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其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時須由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半數,倘於通知指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六)賦予會員大會:

a)通過和修改章程;

b)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核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由兩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b)任免、管理及訂定轄下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及關注社會事務委員會之功能;

c)理事會定期舉行一次會議;

d)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e)理事會籌備召集會員大會及可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管理本會的財產。

二)屬下各委員會之領導由理事會委任,其領導及成員可列席理事會,但無表決權。理事會亦可為各委員會聘任專業或顧問人員及名譽會員協助發展。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由兩名或以上監事組成,任期三年,但總數為單數。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於年度對會員大會提交的會務及財務報告作評議。

第十二條

經費及運用

本會經費來自公、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一)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交一次,永遠會員為一次過繳交,其具體費用由理事會決定,並有權於每隔兩年作適當的調整;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通過可贊助或捐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夏孫子兵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華夏孫子兵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孫子兵法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主以研究、發揚孫子兵法為宗旨,禪揚孫子兵法精神和研究易經對宇宙本體的認識,倡導孫子兵法,進而創造兩岸和平雙贏之情境,推動全民學習孫子兵法,提升人生競爭力,加強澳門與兩岸研究孫子兵法交流活動,凝聚民族向心力。為兩岸和平發展共同努力,共創中華民族無盡之發展。並關心社會,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開展各種慈善活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50號明峰花園五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四種。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裝修工程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裝修工程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裝修工程工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裝修業界的團結及聯繫。

(二)團結本澳建築工人及為其發聲。

(三)努力提高澳門建築業界工人的專業性及可持續發展。

(四)推動本澳工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567號亨達大廈地下AS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商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商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商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C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團結澳門電子商務業界從業員,促進會員和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推動澳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業界中小企轉型,透過科技電子融合互聯網模式把業務拓展至國內及國際市場。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發展方針,組織學習及對外交流活動,為會員擴闊眼界。

(第三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20樓全層。

二、 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至少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人人流浪狗澳門義工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及漁翁街354-408號南豐 工業大廈3樓C3。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炎黃夢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

中文:中國澳門葡語國家文化經濟促進會;

英文:Macau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Economy of Macau (China) and Portuguese Language Countries;

葡文: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Cultura e Economia entr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 China (Macau)。

第二條——宗旨為:

本會以傳承和弘揚中華千年文化為己任,在全世界華人華僑和炎黃華夏子孫後代中加以發揚光大,將中華民族的文化精魂寓於動漫世界娛樂中廣為流傳,以此達到聚集和培育兩岸四地文化創意人才,團結動漫精英,發展動漫製作,深化文化創意新興產業,共同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途徑,推動兩岸四地動漫創意產業的合作與發展,同時,因應現在澳門已經成為葡語系國家的永久平臺,本會全力配合澳門葡語系國家的平臺優勢,大力促進澳門跟葡語系國家的文化經濟交流,使本會為澳門與葡語系國家的經貿和文化,緊密聯繫互動,成為本會的重要任務方向。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7/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一章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騎士馬路63號678文創園6樓BK單位,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報本會核備。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石油業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7/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石油業商會

章程修改

“澳門石油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ustriais de Combustíveis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十條,內容如下:

“第十條

本會管理行政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財務由理事會成員兼任,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菠蘿卡牌遊戲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go de Cartas Grande Ananás»

«Grand Pineapple Card Gam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15 de Setembro de 2017, sob o número 10, do Maço 0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alterado 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大菠蘿卡牌遊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牌類遊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gos de Car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ard Games Association”。"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補選董事會成員。

二、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補選董事會成員。

二、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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