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坑尾(英美)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4/2017。

澳門坑尾(英美)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坑尾(英美)同鄉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Keng Wei (Ying Mei) de Macau,簡稱為:A.C.K.W.Y.M.M.。

英文名為:Keng Wei (Ying Mei)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為: K.W.Y.M.N.A.M.。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9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晉江巿龍湖鎮坑尾村(英美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祖籍是坑尾村的澳門居民,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絕對多數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職人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5/2017。

澳門青年職人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條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職人發展協會”(中文簡稱:青職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os Jovens dos Empreg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Youth Employe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個沒有存續限期的非牟利性民間組織,宗旨為團結本澳在職及準備投身職場的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關心社會發展,同時促進青年自我成長、素質提升和專業發展,推動青年人才訊息共享,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神巷21A昌盛樓1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

會員

一、凡本澳18至45歲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以及其他章程賦予的福利。

三、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議決,推動本會會務開展,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三條

組織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成員透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議須在多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進行;倘出席人數不足,可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且不論人數多少都可進行會議。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審批理、監事會各項提案、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報告;修訂組織章程;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另可設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年度計劃,統籌本會發展及處理日常具體會務。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設正、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負責監察本會會務運作和財務情況。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資助或捐贈,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八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當中如有未盡完善處,按本澳相關法規規範,或按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會員大會亦可按本章程規定制定內部規章。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繁榮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繁榮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繁榮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da Prosperidade de Macau Cultural Internacional”,葡文簡稱:“APIPMCI”,英文名稱:“Prosperity 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PMICIPA”。

第二條

宗旨

促進澳門國際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加強澳門與其它地區的文化交流,把其它地區文化產業的企業引入澳門,並協助其在澳門發展,同時,也協助澳門本土文化產業企業到其它地區發展,把其它地區的文化產業的先進經驗引入澳門,增強澳門本土文化產業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也把澳門的文化優勢與特色推廣到其它地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住所在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15樓E,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健康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健康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Wellness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希望在澳門,創立及建立一個活躍的社群,供志同道合的好友們一同交流、分享的天地,散播有趣的健康資訊,為大家的健康生活帶來新的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5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繳交會費及為本會舉辦的社會公益活動作出貢獻的義務。

(三)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為。如有違反者,將通過會員大會勸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低碳經濟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低碳經濟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低碳經濟發展促進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應對氣候變化,跟蹤和研究國內外低碳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舉措,探索基於市場機制的低碳發展政策,推動有利於澳門低碳發展的產業結構調整市場模式的創新實踐;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建立政府與工商企業、科研機構及非政府組織關於低碳發展的溝通管道;建立國內、國際低碳發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平台。

3. 本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12樓G室。

第二章

會員

4. 凡從事和有意向投身於低碳經濟發展的企業或個人,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推介,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管理機構人數總體數目最多為13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全體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14.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17.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附則

18.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反洗錢師專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反洗錢師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反洗錢師專業協會”,英文名為“Macau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MLS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三十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按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立並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遵循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促進及推動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專業知識之提升;

(二)積極開展澳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研究,推動特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建設,促進澳門經濟健全發展;

(三)提升本地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以達至國際標準,打造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知識平台,配合本澳特色金融發展;

(四)組織會員與政府、專業機構或協會等不同行業組織的合作交流,提升澳門公私部門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知識與技巧,專業水平,向社會各界傳遞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專業知識;

(五)團結澳門反洗錢從業人員,開展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專業的教育培訓,舉辦各種研討會、培訓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專業業務水準,對外提升澳門國際專業地位及形象;

(六)加強同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領域學術團體之交流和學習;

(七)可透過合作或從屬的形式與其他國內外相關組織及機構建立關係。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會員分為:

(一)會員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合法在澳門工作證明,且具本會認可之反洗錢師專業資格認證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經資格審查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二)預備會員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合法在澳門工作證明的且計劃報考本會認可之反洗錢師專業資格認證者,可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預備會員;如預備會員具會員之資格後,經報備自動成為會員;預備會員必須在成為預備會員後1年內取得專業資格,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可申請延期,並由理事會按實際情況評定。

第五條

會員(泛指會員及預備會員)權利

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具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專業形象及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c)會員如連續不繳會費達二年以上或逾期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會費者,停止其一切權利。但補繳會費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八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下列處分,不服從裁決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書面上訴: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告;

(三)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所繳交會費不獲退還;

(四)開除會籍(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後可開除其會員資格;

2. 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3. 利用本會名義而謀取私利者;

4. 被法院裁定觸犯刑事罪行或違反職業道德操守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機構設置

本會設置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不得兼任

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二)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旨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就召集書列出的事項投票決定;

2.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選舉每3年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中舉行;

3. 理事會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合法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三)召集之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運作

1. 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不得作任何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有關決議均視為有效;

3.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之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透過代表投票

1. 會員得透過授權書委任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於平常或特別會議並代行投票;

2. 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署,以信函或傳真形式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

3. 被授權者得代表多位會員出席會議及投票。

(六)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提名和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2. 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3. 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表、翌年活動計劃及預算;

4. 審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按照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列的宗旨,決定會務方針;

6.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工作任務;

7. 解散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

8. 審議法律及章程沒有規定屬於其他機構職權的事項。

(七)會員大會主席團

1.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出席人員之三分之二之贊同票。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可設若干名副會長。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2. 主席團的職能包括:主持和結束會議,並提名和主持本會各機構成員的就職;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若會員大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組成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人,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二)職權

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包括本會的財政預算、追加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等;

5.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6.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7. 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不同的部門、研究中心或工作小組。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組成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二)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提出意見;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意見;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各界人士、機構或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三)在正常開展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主要活動及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主要活動及工作

(一)跟進國際組織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最新資訊和研究;

(二)承接各類(如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課題,向同業或不同界別等提供建議;

(三)宣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專業知識;

(四)舉辦有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研究課題活動;

(五)組織與相關行業領域組織和協會的交流活動;

(六)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長的特別權力

會員大會會長有權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人士、權威專業人士或學者等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學術顧問等職務,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上述人士無需繳交會費。

第十八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三)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上海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上海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上海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上海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8樓B。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籍貫為上海鄉親和其家屬,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工之家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職工之家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工之家”;中文簡稱為“職工之家”;葡文名稱為“Macau Casa dos Trabalhadores”;英文名稱為“Macao Employees Home”。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樺城山莊2座四樓B。

2、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區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為非牟利的愛國、愛澳團體;

2、維護和爭取本澳廣大職工的合理權益;

3、向各行業職工提供社會支援及培訓服務;

4、推動各行業職工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本澳各行業的職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所有會員均可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的服務;

2、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會籍;

4、繳納會費並遵守會章。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五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負責主持,會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會長外出則由副會長代任;

4、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5、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都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長負責處理一切內部事務,理事長外出則由副理事長代任。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胡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胡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胡氏宗親會,中文簡稱:胡氏宗親會。

英文名稱:Macao Wu Cla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WCA。

第二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M17,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變更。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社團,宗旨以擁護一國兩制、愛祖國、愛澳門、聯繫澳門胡氏宗親情誼,發揚忠孝禮義傳家及互助互愛的精神,聯繫海內外同宗的社團,服務宗親及促進宗誼,並與本澳社團合辦慈善活動,為澳門和諧繁榮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年滿十八週歲的澳門胡氏宗親、宗親之配偶及子女,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選舉和被選舉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會費和年費的權利義務。有退會自由,但已交之會費及年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處理

若有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被開除會籍,已交之會費及年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負責:

1.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任或由會員大會委託理事會內兩成員代行其職務。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4.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成效,審查財政年度帳目及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需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及決議均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1. 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會員入會需繳納入會費及年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當理事會認為沒有違背本會宗旨時,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本地政府機構或社會團體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 本會所有款項,除備某一數量現金以應付日常開支外,需存入銀行,如需動用,應由現任會長聯同理事長或監事長之其中一人聯名簽發,並蓋財務專用章。

3. 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4. 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需提交監事會審核後,再交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1. 本會之章程若有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解釋之。

2.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女性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女性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女性發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e Mulher Nov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New Woma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NWD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任何年齡、不同範疇的女性,鼓勵女性認識自我價值,勇於接受新事物,呼籲女性突破內在及傳統框架,積極進取,發展自我才能,同時兼顧美滿生活。

本會將積極推動女性心理及康體發展,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透過分享與教育,激勵女性勇於表達,追求個人定義的成功與幸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華寶花園第一座26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何二人聯合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其他合法收入、政府資助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8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Gurung (Tamu) Macau da Chin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開始:

1.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rung (Tamu) Macau da China”,英文名稱為“Gurung (Tamu) Association Macau China”。

2. 本章程自登記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社團標誌:

在圓形標誌的中央部分,有尼泊爾山的形象;在它下面有澳門的旅遊塔;在這個圖像的右邊和左邊,分別是一個穿著古隆族服飾的古隆族男人和一個穿著古隆族服飾的古隆族女人,這是本社團——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的標誌。

第三條

社團印章:

本社團的標誌將由“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2017”的刻印包圍,它將是本社團印章的式樣。

第四條

社團旗幟:

在旗幟的中央部分將有本社團的印章,且將有一個天藍色的背景。它將是一個比例為3:2的矩形形狀。

第五條

社團地址:

1. 本社團設在澳門大炮台下街3-F號鉅福大廈地下。

2. 本社團之會址得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適當的地點,以適合本社團組織的活動和日常運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社團的宗旨:

1. 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是一個非政府、非營利和非政治性的社會團體。

2. 組織在澳門的所有古隆族人,以發展和帶來相互合作、友誼、和諧與團結。

3. 本會積極保存和保護古隆族團體的歷史、語言、文化、宗教、傳統、服裝和禮節儀式,並適當發展光榮的傳統。

4. 本會發起Lhosar(藏曆新年)的盛大慶祝,這是古隆族團體的歷史節日,大約在每年12月30日,它被標記為古隆族人/團體新年的開始。

5. 在會內組織古隆族人,協助解除他們可能遭受的歧視和迫害,並提醒他們不從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的活動。

6. 根據問題的性質,以正面的方式對具有問題和困難的古隆族人和非古隆族尼泊爾人提供援助和幫助。

7. 建立在澳門永久居住或因工作和就業期間暫時居住在澳門的尼泊爾團體與在澳門的其他尼泊爾機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當局之間的相互利益、和諧以及合作,並協助尼泊爾政府和有關當局啟動旨在澳門開展不同旅遊促銷活動的旅遊業發展方案。

8. 通過與所有組織和機構保持協調,慶祝作為世界和平與穩定象徵的主佛日。

9. 本社團將通過適當利用澳門的就業機會,為成員之間的才能、技能和能力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10. 其將鼓勵成員利用他們的才能、技能和能力,以及在澳門逗留期間的成就,以發展我們在尼泊爾的社會和國家。

第七條

會員類型:

1. 本會有兩種會員,分別是終身會員及一般會員。

2.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終身會員或一般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終身會員或一般會員。

3. 終身會員之資格:

A)任何年滿21歲,並致身於本會所規定的章程條款且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支付澳門元/港元1000元作為會費的古隆族個人,獲授予本會的終身會員資格。

B)任何想要退出本會的終身會員需要提前3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4. 一般會員之資格:

A)任何年滿21歲,並致身於本會所規定的章程條款且根據理事會的決定支付澳門元/港元100元作為會費的古隆族個人,獲授予本會的一般會員資格。

B)一般會員必須每三年更新其會員資格。

C)任何想要退出協會的一般會員需要提前1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

會員資格的授予:

1. 任何願意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資格的古隆族個人必須通過填寫表格並出信致理事長提交會員資格申請。同樣,會員資格申請表的設計將由理事會決定。

2. 本會理事會可以授予會員資格給任何願意的且有資格成為會員的古隆族個人。

第九條

一般會員資格的更新:

一般會員資格將在理事會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如果會員資格未在指定的時間內更新,則其一般會員資格會自動終止。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終身會員及一般會員均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終身會員及一般會員必須承諾完全接受本會的章程、規則、子規則,細則和行為準則,且接受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和指示。

3. 終身會員及一般會員須按本章程之規定繳交由理事會決議通過的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任何會員資格基於以下的原因終止後,無權要求返還已繳付之會費。

1. 無論是一般會員或終身會員的退出本會須獲得理事會批准。

2. 倘若任何會員被理事會指控,並證實作出違背本會章程條款之行為而被懲罰後,該會員會被除名。

3. 精神失常或一般會員期滿。

第十二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機構,設有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在理事會確定的日期和時間舉行。本會導師、顧問、終身會員和一般會員均可以參加會員大會。

3. 只有終身會員和一般會員在會員大會具有投票權。導師和顧問僅是會員大會的觀察員。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果有任何特殊情況,根據至少四分之一的全體會員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舉行。

5. 理事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將召集書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訂定會員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等。

6. 會員大會負責: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討論理事會過去任期內的活動、未來規劃和方案,及將不同問題通過不同決議;

C)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組織和其他事項的決議;

D)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E)會員大會有權聽取針對與本會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本會會員及(倘有)小組委員會相關的投訴,並可在這方面作出決定。如果證明有錯誤或有惡意/攻擊性,被投訴者有可能科處懲罰、暫停會員資格或除名。同時,會員大會有權作出決議填補本會機關倘有的空缺職位。

F)本會的任何會員都不應以裙帶關係、偏袒主義、政治或其他區域和公共動機為由做任何事情。如果經證實任何人以這種方式工作,會員大會可以通過決議,對被投訴者科處懲罰、暫停會員資格或除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被選舉資格:

1. 會員應是年滿21歲的古隆族人。

2. 會員不應是根據澳門的法律規定沒有資格的人。

3. 會員不應該是精神病患者,且不應被指控觸犯在財務上挪用公款罪和任何刑事案件。

4. 會員不應參與不利於本會利益和違背協會章程的活動。

5. 會員應該致力於根據本會的計劃和章程開展工作。

6. 會員應該是本會的終身或一般會員,且獲得會員資格至少應有兩個月。

7. 會員應是經民族認證的被選舉和被提名為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古隆(塔姆)族人。

8. 會員應已完成作為本會機關成員的一屆任期(在設立時除外),方得被提名/選舉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政。同樣,任何已經在澳門的其他尼泊爾協會/社團或組織的理事會中的古隆族人,將沒有資格獲得本會機關成員資格。在這種情況下,獲選的會員必須放棄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指示和決定,並對不同方案進行規劃和監督。

2. 保護和鞏固協會的固定和流動資產/財產。

3. 組織並開展會員大會的會議。

4. 確定會員大會和觀察員的人數。按要求確定並邀請領導/嘉賓出席。

5. 準備將提交給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組織和其他事項。

6.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局和尼泊爾團體,以及澳門的其他團體或機構進行聯繫、通信和擴展關係。

7. 理事會可以制定不同的細則、規則和條例,甚至行為準則,以便本會活動的順利開展。

8. 理事會可成立不同的小組委員會,並可決定小組委員會的理事和成員及其權利和職責。這全部將基於本會的需要。

9.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確定本會的導師和終身會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成員:

1. 理事會之組成人數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長

A)主持理事會之會議。

B)對會員大會負責,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C)要求秘書召集理事會會議。

D)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E)為著本會的需要,理事長可在一個會議期間一次性花費最多為澳門幣1500圓整,該開支此後將在理事會會議內追認和核准。

F)理事長監督由理事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及其理事在能力和表現方面的情況。

G)做所有委派的其他工作。

3. 副理事長

A)在理事長缺席的情況下主持會議。

B)在理事長缺席時代表理事長。

C)做所有委派的其他工作。

4. 秘書

A)按照理事長的指示召集理事會的會議。

B)開展理事會的會議。

C)在與理事長協商後,確立在會議中討論的議程。

D)保護和記錄本會的文件檔案、資產和其他財產。

E)準備提交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組織報告和其他報告。

F)做所有委派的其他工作。

5. 財政

A)處理本會會計的事宜。

B)將本會的收入和支出提交理事會的平常會議。

C)代表理事會準備財務報告和在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D)作成財務報告並交予監事會進行每年審計。

E)為鞏固本會的財務狀況,制定計劃並執行。

F)做所有委派的其他工作。

6. 理事

A)定期出席理事會會議。

B)協助作出決定並實行在理事會會議上的決定。

C)為本會的流動性積極主動。

D)做所有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的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有需要,可更頻繁地舉行。

2.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下召開。如果規律性地兩次缺少數量/法定人數,則第三次出席會議的成員的任何數目將滿足法定人數,並可作出決議。

3. 理事會的決議以出席成員的一致或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八條

暫停和取消:

理事會任何成員的職位將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或終止:

A)如果個別成員沒有任何事先通知或事先資訊或沒有任何真正理由而定期三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可以暫停或終止該成員的職務。但該成員有機會在理事會會議上澄清其缺席,理事會將就此事進行討論,並作出適當決定。

B)如果個別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的利益,或已涉及在財務上挪用公款、觸犯刑事案件或有心理問題和失常,理事會可以暫停或終止其職務。

C)如果個別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的規定,或涉及有害於本會聲望的活動,理事會可以暫停或終止其職務。

第十九條

請辭:

1. 理事會的任何成員得向理事長辭去其職務。

2. 理事會在對請辭的討論或調查後,對是否批准或拒絕個別成員的請辭有最終決定權。

3. 理事會在辭職後一個月內通知該成員,辭職是否已獲得批准。

第二十條

空缺職位和填補:

1. 在理事會成員的請辭批准後、又或其成員出現倘有的心裡不平衡,或期滿結束,或者在對成員提出投訴時後被本會暫停或撤銷資格,或者成員違反澳門的法律,或涉及違反澳門和尼泊爾法律規定的在財務上挪用公款,或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刑,其職位將自動終止。

2. 如果理事會有任何空缺,由會員大會決定填補該職位。

3. 上述的職位填補只一直持續到剩餘的任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

1. 為了便利理事會執行任務,成立一個秘書處,並且根據理事會的決定確定秘書處成員的數目。

2. 秘書處會議在理事會會議不能舉行時舉行,秘書處將根據狀況和情況作出必要決定,甚至確定方案和計劃,並可以開展實施工作。

3. 秘書處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理事會隨後的會議批准和核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政來源和資金:

以下是本會的資金,包括現金或資產的來源:

A)從會員的會費中分配的金額。

B)從會員的會費中收集的金額。

C)從不同的計劃中收集的金額。

D)為本會收集的其他金額。

E)捐款、獎勵、獎金和由本會獲得的其他現金。

F)從本會宣傳、固定和流動資產的銷售中收集的金額。

G)從國家或國際組織獲得的捐款。

H)銀行往來帳戶是以本會的名義在當地銀行運營,用於為本會收集的所有款項。

第二十四條

銀行往來帳戶和其他支出的運作:

1. 本會有自己的獨立基金。

2. 銀行往來帳戶是以本會的名義開立,且以理事長、秘書、財政或一名理事作為具權限簽署之人,有關的交易以任何以上兩個人的簽名進行。

3. 本會營運方案的收入和支出的帳單和憑證必須由理事會核准。

第二十五條

顧問和導師的規定:

1. 本會的導師從以道德、財務和物質方式向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及其計劃作出慷慨貢獻的知名人士中選出。

2. 本會顧問從知名人士、知識份子、社會活動家、國內和國際層面的貢獻者、產業或企業所有者、在不同部門和在澳門不同機構工作的有能力的人中、本會機關的前成員、已經獲得本會一般成員資格的人中選出,全都遵循理事會的決定。

3. 顧問的任期從提名之日起至下一屆會員大會的日期。

4. 如果前任顧問選擇成為本會機關的候選人,則對他們沒有任何限制。

5. 顧問可以參加理事會的會議,但他們不構成法定人數,也不能擁有表決權。

6. 被提名為導師或顧問的人不應涉及任何在財務上挪用公款、不得涉及觸犯刑事案件中被判刑,不得參與任何違反尼泊爾和澳門法律的契約。

7. 成為本會導師的人士不因地點、邊界或區域所限制。

第二十六條

章程修改:

1. 倘若對本會章程進行任何修改,理事會可組成一個章程修改的小組委員會。由小組委員會準備章程修改副本,並應在會員大會之前得到理事會的批准。

2. 對本會之章程進行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七條

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Mai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駿青年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最多連任兩次,即任期最長為九年,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十條(六):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主持。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最多連任兩次,即最長任期為九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並證明修改該協會章程的第32條和第33條,並增加第36條(e)款,有關章程文本如下:

Instrumento de procuração

32. O instrumento que nomeia um procurador deve ser por escrito sob a mão do nomeante ou por impressão computorizada, ou seu advogado devidamente autorizado também por escrito ou por impressão computorizada; se o nomeante for uma Sociedade Limitada ou, se o nomeante for uma empresa, sob a mão de um sócio da empresa, ou seu advogado devidamente autorizado ou por impressão computorizada, apenas um Membro Pleno que seja Escritor é elegível para ser nomeado como procurador por um Membro Pleno que seja Escritor. Apenas um Membro Pleno que seja Editor é elegível para ser nomeado como procurador por um Membro Pleno que seja Editor.

Depósito de procuração

33. O instrumento que nomeia um procurador e a procuração ou outra autoridade, deve ser assinado pelo membro, com a assinatura de acordo que consta no seu documento de Identificação, o qual será depositado na sede da Associação. No caso das eleições, deverá ser depositados não menos de vinte e quatro horas antes da hora designada para tal; e, em caso contrário, o instrumento de procuração não será considerado válido.

Composição do Conselho

36. (e) 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tem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sem limitação.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京澳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四)會址

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D座。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生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南方花園第十一座B鋪。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情教育(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定名為﹕“國情教育(澳門)協會”,英文定名為“National Conditions Education Association (Macau)”。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中福商業中心7樓G室。

第(五)條:會員大會:A.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C.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所指定副會長代為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六)條:理事會:A.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B.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情況按需要安排。D.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E.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及財務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F.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第(八)條:監事會﹕監事會選出三名以上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續連任。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通 告

私人公證員之替代

艾維斯

根據《私人公證員通則》(經十一月二十八日第7/2016號法律修改的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之規定,茲通告高禮華私人公證員接受永久替代艾維斯學士履行其私人公證員職務,該等職務為基於有關行為的性質或法律的規定,只能由被替代的公證員作出之行為,例如附註、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替代公證員 高禮華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7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正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廖國強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廖國強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銀行代表 財務主管
鄭廣滿 黃慧敏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業務報告概要

本行於2016年錄得盈利為澳門幣二仟九佰萬圓,較去年輕微減少6%,主要為年度呆壞帳準備金之增加。其中淨利息收入為澳門幣六仟五佰萬圓,增加11%;其他營業收入為澳門幣二仟四佰萬圓,下跌12%;總支出為澳門幣四仟六佰萬圓,減少9%。客戶貸款總額為澳門幣三十三億二仟萬圓,大幅增加44%;客戶存款為澳門幣二十三億一仟萬圓,輕微增長3%;資產淨值為澳門幣四十五億八仟萬圓,增長28%。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經理 會計主任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業務報告之概要

環球金融市場日趨複雜,儘管二零一六年的經營環境充滿挑戰,惟秉承着創興銀行待客為先及專業服務的理念,堅守於審慎風險管理架構下營運發展,是年度本行的業務得以順利推展,並取得優異成績。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行營運收入淨額為6,579萬元(澳門元,下同),年比升幅23%,全年稅後盈利為4,721萬元,大幅攀升75%;客戶存款總額為3.1億元,上升27%;放款予客戶總額達至25.9億元,上升6%;總資產為29.5億元,上升9%。

展望2017年度,本行繼續把握機遇,在總行有力支持下,努力提升創新競爭能力,確保為客戶提供更優質之產品和服務,回饋澳門市民的信賴和支持。

經理:劉慶強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創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創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行長 會計主任
Wang Shaojun Jiang Lu

業務發展簡報

二○一六年,面對周邊經濟環境的波動以及本地經濟的持續調整,澳門銀行業面臨市場需求疲弱、資產業務價格下跌的經營困擾,但本行沉著應對市場變化,通過制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堅定支持本地經濟發展,參與中葡金融平臺建設,服務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努力探索輕資本的轉型發展路徑,整體經營狀況在逆境中保持了健康良好的發展態勢。

在過去一年中,在戰略上,本行確立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交易銀行、大資管業務、網路金融五業並舉的轉型發展目標,並以此作為落實政府發展特色金融的施政綱領的抓手。在經營上,初步搭建了金融生態圈和互聯網金融兩個平臺,健全了公司、個金、金融市場“三駕馬車”的盈利模式,堅定向輕資本方向轉型發展。在風控合規方面,持續推進三道防線職能的切實落地,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和經營,完善反洗錢頂層制度設計,設置首席合規官,牽頭落實監管當局反洗錢新指引要求,依法合規經營能力大幅提升。同時,強化風險預警工作,信貸資產質量持續保持優良,風險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在機制上,職位能上能下、崗位能進能出的人才機制有效實施;在文化上,同心、同識、同向的共同價值觀與積極承擔、勇於奉獻的企業文化不斷深入人心。

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積極宣傳推動特色金融建設,配合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堅定扶持本澳門中小微企發展,專門設計了供應商通寶計劃、中小企萬全保等產品;推出“投融資服務平臺”,專門為中小企提供各類投資、融資和訂單信息等。截至二○一六年末,已為本澳超過3萬家中小微企提供金融服務,貸款餘額超過250億元。同時,本行持續舉辦的“慈善行”、“慈善跑”系列品牌活動得到政府及社會各界支持;本行亦以“中銀大講堂”等多種銀校合作形式與高校合作培養金融專業人才,支持特區經濟建設。

二○一七年,本行將一如既往地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堅定支持特區經濟建設、維護特區經濟金融穩定,為本澳經濟適度多元作出新的貢獻!

行長 王少俊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營運資金及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更正關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十八期第6355頁之公告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港口管理公司」)在二零一六年度繼續管理聯號和附屬公司,並經營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

澳門九澳貨櫃碼頭仍然透過我司的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我司的聯營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匯通(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營運。

「港口管理公司」參資於附屬、聯號和參與權益之公司,當中包括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港口管理公司」之經營活動錄得良好表現,儘管帳目已反映壞帳和減值損失,但仍能成功地轉虧為盈,錄得盈利MOP18,880,858(二零一五年度盈利MOP23,757,699)。

董事會

董事長:蘇樹輝

副董事長:Avraham Malamud

副董事長:韋海揚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柯懿容

業務報告之概要

第一商業銀行創立於一八九九年,經營迄今已逾百年。二零一六年,本分行業務呈現穩定進展,並達到預期理想之業績。

展望二零一七年,本分行將繼續秉持「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理念,積極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及更優質的服務。

經理
張文欽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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