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書畫藝術品(國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17。

澳門書畫藝術品(國際)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書畫藝術品(國際)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alligraphy Painting and Artwork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K座。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一.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為從事中西文化藝術研究、欣賞和保護世界文明遺產,架設與世界各國藝術家及收藏家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了解、交流、友誼與合作,用藝術喚起人類對愛的追求;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了解與互動;團結和聯絡在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及收藏家並為其提供協助與服務;推動和開展有關研究、展覽、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收藏品的鑒定與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出版會刊推介本會宗旨、世界著名藝術家專集、收藏家藏品集及收藏論著的書籍與刊物;設立專門網頁並透過互聯網方式推介中外藝術家作品及收藏家藏品,互相傳遞於各國活動與信息和國際藝術最新動態。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財政來源)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 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均可申請入會。一般會員之加入,應由一位會員推薦,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二.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 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 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

第六條——(組織架構)

一. 本會之組織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之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通知,召集書內列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及不得超過七人。理事會的責任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年度計劃;

(三)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會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二.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員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八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得採用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及制度,其內容及制度在不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原則。

第九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條——(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港澳金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8/2017。

港澳金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港澳金融協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and Macao Fin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專業金融交流,讓澳門與環球金融接軌,大力發展特色金融。

2)為推動本澳居民對環球金融發展及知識水準的提升。

3)促進澳門本地各大院校金融學術交流與互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9號栢景花園3/C。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謹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少年體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17。

澳門青少年體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體藝協會”,“中文簡稱:澳青體藝”;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Sports and A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MYSAA”;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e Arte dos Jovens de Macau”,葡文簡稱“ADAJM”。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推動本澳青少年各種競技體育,文藝活動發展;

(二)舉辦關於國際、國內、專業及業餘各體育或文藝專案之比賽,促進體藝文化交流;

(三)開展體育和文藝活動,提高澳門青少年體藝水平。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106-122號栢蕙花園地下A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文藝活動熱愛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資格及批準,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退會需要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會費既不發還。

第八條——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已繳納會費既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任期3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選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遇到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天下保齡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17。

天下保齡球會

英文名稱為“Global Bowling Club”

英文簡稱為“GBC”

天下保齡球會會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為“天下保齡球會”,英文名為“Global Bowling Club”,英文簡稱為“GBC”。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318號寰宇天下第5座13樓C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齡球運動,致力提高本地保齡球運動員技術之水平。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條——本會無存立期限。

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愛好保齡球運動者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建議及在大會中表決;

2)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接受及切實履行被委派之職責;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活動;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4)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違者作自動退會論。

本會領導架構

第七條——本會之領導架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織,召集及決議: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

2)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及代表本會;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決定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得延期一週召開,第二次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一般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適用於下述決議。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有以下權力:

1)負責本會會務,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兩人。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評估。

任期及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各領導機層之組織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三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活動收入,會員年費、會員或非會員的損獻。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足部健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足部健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澳門足部健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2. 中文簡稱:“足康會”;

3.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Saúde Pé de Macau”;

4. 英文名稱:“Foot Heal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

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K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宗旨:

1. 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發揚守望相助、正直無私的奉獻精神;

2. 推廣足部健康教育有關科技技術,使所有澳門居民提高平衡力,平衡變好,姿勢也跟著變好,足部困擾的問題也隨之解決,步行將成為輕鬆快樂的事情;

3. 對社會貢獻,愛心關懷以及助人,也都是本協會最快樂的事情。

第五條——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實體的資助、贊助及捐款;

2. 來自本會開展活動的收費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3. 如有需要,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捐;

4. 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由一名會員推薦,經會長及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享有本會制定的各項福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2. 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3. 維護本會聲譽及發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退會、喪失會員資格:

1. 退會最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2.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二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理事會通知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3.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行騙、或其行為損害本會聲譽或權利者,經理事會通過,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提出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2. 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按原定召集的時間召開,或三十分鐘過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人、秘書長一人、總數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領導會務工作;根據情況,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理事、名譽顧問等若干名,以匡助會務、上述各榮譽會員將不會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等事務及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

1. 決議及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活動、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多名及理事一至多名,總數須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3. 草擬各項工作及活動章程、推動會務運作;

4. 訂定會費的金額、籌募經費;

5.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多名及監事一至多名,總數須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1. 負責監督會務;

2.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六條——1. 本會首屆會長為本會創會會長,卸任後,將聘為永遠會長;

2. 本會首屆秘書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卸任後,將聘為永遠榮譽會長;

3. 本會擔任兩屆以上會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者,卸職後若不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可聘為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1.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2. 有關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票之贊同票;

3. 有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以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5. 本章程未列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弦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電子弦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弦樂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ic Strings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rdas Electrónica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地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五十號新美工業大廈八樓A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會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致力於研究澳門電子弦樂音樂文化。

2. 以實踐及互動形式推動電子弦樂音樂文化於澳門之發展。

3. 藉音樂文化豐富澳門市民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命的正面影響,提高個人文化質素,以至提升澳門形象及影響力。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四條——會務

1. 開展電子弦樂音樂知識及相關設備的人才培訓。

2. 舉辦各類型有助澳門電子弦樂音樂文化發展之活動,包括演出、講座、展覽、研討會、以及印製和發行有關的音樂產物等。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

任何有興趣參與本會活動並承認本章程的人士或團體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永久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權;

3. 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2. 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或嚴重損害本會的利益和聲譽,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立即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大會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各機關之權限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有權選出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

2.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總人數為單數。

4. 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2. 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3.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壹次,或當四分之一或以上會員集體提出請求時召開。由理事會召集,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會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會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之自願課金,各界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私人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葡文名稱為“União da Administração de Condomínio de Macau”,葡文簡稱“UACM”。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全澳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守護小業主家園及合法權益;推動業委會與政府間交流合作;優化管委會工作效率。

第三條——本會的性質為不牟利民間團體,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範。

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0號利業大廈14樓W座。經理事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1. 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提交入會申請資料,經理事會審議後,得獲接納為本會會員;

2. 本會理事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或團體加入本會擔任榮譽職務或顧問。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構的成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依法行使權利。

第八條——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由理事會根據受損害程度作出懲處或取消會員資格處理。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限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

2.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所作出之決議視為有效決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1. 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構,其權限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理事組成,總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1. 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會費和其他活動的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可接受社會人士及相關機構資助及捐贈,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生死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生死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稱為「生死教育學會」,英文名全稱為“ Life and Death Education Society”,是一個非牟利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1. 推廣「生死學」教育之普及、學術研究、學術研討。

2. 讓大眾打破談論死亡的禁忌,肯定生命價值,從死亡觀探討,到活出生命意義 。

3. 致力向社群推廣生死教育,舉辦有關生死教育公開講座、課程、研討會、工作坊,讓普羅大眾對生命教育的認識。

4. 加強有關學術研究,並與相關服務機構合作,舉辦生死教育活動及交流有關資訊。

第三條——地址:澳門南灣巷十二號四樓G座。

第四條——對象

年滿十八歲或以上對生死教育有興趣的人士。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合符上條人士並贊同生死教育學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成員;

2. 向生死教育學會之理事會提出建議;

3. 優先參加生死教育學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 執行生死教育學會之決議;

3. 尊重生死教育學會會員和愛護本會之物件;

4. 積極參與生死教育學會的服務;

5. 遵守選舉、委任之職務或生死教育學會要求之工作。

第八條 ——退會程序

1. 提前十四天向生死教育學會申請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生死教育學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做出損害生死教育學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生死教育學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職責和許可權

會員大會為生死教育學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 會議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6. 聽取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的介紹,以及向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7. 議決生死教育學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 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事務工作;

6. 管理及眾籌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責和許可權

1. 監事會定期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任期三年, 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1. 會員須依期繳納的會費;

2. 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附則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心靈素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心靈素食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心靈素食協會”,英文名稱為“Xin Ling Vegetaria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8樓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提倡及推廣健康素食、培養慈悲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素食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資深會員,入會超過1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後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為著本條的規定,創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除第一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

2. 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3. 推介新會員、開展會務。

第七條

會費

會員無需繳付會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要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需要提前8天連續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8天連續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但如遇出席之會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時,理事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5.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的半數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民法典》另有規定外。

6. 理,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7.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a)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c)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貳人組成,理事會成員必為單數,全部由會員大會會員之間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3. 理事會的權限:

a)管理本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c)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d)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e)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由會員籌募或捐獻,可接受政府資助或捐獻。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躲避盤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躲避盤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躲避盤協會」;簡稱為「躲避盤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odgebee Association”,簡稱為“MODA”。

第二條——本會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致力在澳門推動躲避盤及飛盤運動。

2. 培養出精英運動員參與國際賽事。

3. 推行訓練班及地區比賽。

4. 並積極提昇本地教練及裁判水平。

5. 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富寶花園10/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躲避盤及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二)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且無合理解釋,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烈士後代關愛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烈士後代關愛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澳門)烈士後代關愛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hina (Macau) Descendentes Mártir de Cuidado,英文名稱:China (Macau) Martyr de Descendants Ca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緬懷先烈功績及關愛烈士親屬之社會組織。目的是幫扶關愛抗戰老兵後代,注重對革命烈士後代子女的關愛、教育及扶持幫助。宣揚先烈的革命精神,引發社會各界人士回饋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目前住所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樓F,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舞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舞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位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舞蹈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ance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I。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澳門舞蹈團體之間的溝通及團結,維護會員的權益,建設澳門舞蹈界於本地及對外的聲音及支援平台,協助及組織澳門舞蹈團體與國內外單位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本地舞蹈文化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分為以下兩類:

1)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與舞蹈有關之法人實體,如認同本會宗旨,可向理事會申請審批成為團體會員,並須於每年度委託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

2)資深會員:任何會員於每年11月可推薦一名對澳門舞蹈界俱有貢獻之自然人成為資深會員,有關被推薦人須提交報名表、會員推薦信、簡歷及有利於審核之附加文件,待監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第五條——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1)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2)參加本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第六條——會員具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熱心執行指派的任務;

3)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4)依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費制度如下:

1)會費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計算,入會時須按比例繳交當年之會費;

2)本會自成立起計兩年內,成功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可獲豁免兩年會費,有關豁免之會費須由成功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後第二年度開始計算。

第八條——取消會員資格:

1)會員如作出任何有捐本會聲譽及形象之行為,經監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2)如會員連續三年不繳交會費,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3)被取消會員資格者可向監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三章

(總會之組織及職務)

第九條——組織:

1)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由會長及理事長(或其委託人)共同簽署本會內外之所有文件。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2)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制訂本會的會務方針;

3)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會長負責召開會員大會;

7)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8)會長及副會長負責擔任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9)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執行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理事會可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4)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5)經會長提議及監事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有權建議罷免理事長之職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運作;

2)審核財政報告及帳目;

3)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特別職務:

1)對社會知名人士或對舞蹈有貢獻者可授予“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理事”或“名譽顧問”職銜,有關職務任期十年;須由會長或理事長提名,並經監事會通過確認;

2)對社會知名人士或對舞蹈有貢獻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有關職務沒有存續期;須由會長提名、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再送交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會員通過;

3)對本會發展有利之人士可授予“顧問”職銜,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通過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會議:

1)本會之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可以透過視像同步或聊天工具同步方式進行;

2)進行上款所指之會議方式,必須由理事長、監事長或其委託人主持,須由最少一名監事會委派之人員出席見證,並須製作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及見證人共同簽署確認,提交理事會存檔,見證人俱有發言權,但不俱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經費:

1)會費收入;

2)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的事宜,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為依歸。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Vitória Clube de Macau Desportiv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Vitória Clube de Macau Desportivo»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Vitória Clube de Macau Desportivo», em chinês “澳門維多利體育會”, e em inglês «Vitória» Macau Sport Club, com abreviação de «VCMD».

Artigo 2.º

Objectivos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 objectivo de promoção, nomeadamente entre os seus associados, da prática desportiva, em especial o futebol.

Artigo 3.º

Sede

(1)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Nordeste da Taipa, Tjoi Long Meng Chu, 4 Bloco, 3.º andar, Moradia J, Taipa.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o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do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詠春國術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21號A亞洲工業大廈6樓,G1,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陪月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宗旨:

為現時在職之陪月員提供專業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和進修,及相關交流活動等,以提升本澳之陪月員具充份知識、能力及專業操守提供服務。

同時由專業人士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多孕前產後基本知識,亦為準備進入行的陪月員行業之人士提供完善專業教育訓練,並為會員轉介實習及就業機會。

提供交流平台,使得陪月員可以互相交流及分享經驗及知識,增進陪月員間之溝通和合作,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

在任何合法地點或場所舉行講座、交流及研討會等活動。

第三章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均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第十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之年度會費及加入費用;

二、向政府部門或相關基金申請之贊助;

三、定期舉辦各類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收入。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尚澳國際標準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尚澳國際標準舞蹈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尚澳國際標準舞蹈協會”,中文簡稱為“尚澳舞蹈”;

英文名為“Shang Ao International Ballroom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AIBDA”。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凝聚力量、推廣國際標準舞蹈、鼓勵和團結國際標準舞蹈之愛好者、鞏固舞者之間的友誼及提升社員的舞蹈藝術水平、和積極參與澳門的舞蹈活動及對外之交流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1樓I和J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國際標準舞蹈愛好者,須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可由會長或會員大會指定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職權包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並擁有本會一切會務的最終決定權。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應屆理事會決定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得延期一週召開,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由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務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擔任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可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指定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理事會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一切會務、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及處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以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理事會可按其實際需要,於其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分配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兩次,由應屆理事長按實際需要決定召開,舉行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一般決議由過半數出席理事會成員同意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職權為: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應屆監事長按實際需要決定召開,舉行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監事之過半數。

第四章

經費、銀行戶口和簽字方式

第十一條——本會各項經費來源包括但不限於會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獻、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以及各項活動收入。為有效地落實本會宗旨,本會得與任何自然人或機構合資成立有限公司和/或開設舞蹈教育中心,而從事商業活動之經濟收益將納入本會之經費。

第十二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用須由應屆會長或副會長任一人,加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一人,二人聯簽並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會對外簽字,由應屆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並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推薦,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邀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有利本會開展會務之國際標準舞蹈愛好者,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創會理事長或顧問等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Island Shangri-La Hotel, Conference Room, Business Centre, Level 7, sito no Pacific Place, Supreme Cour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no dia 24 de Março de 2017, pelas 15,3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6,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7.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由理事會主席作二零一六年度中心工作情況報告;

2. 由理事會副主席作二零一六年度中心財務狀況報告;

3. 聽取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4.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六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書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逸園狗會一樓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SO 810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正在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會議的議程如下:

一.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六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 委任二零一七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三. 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何超雄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批核二零一六年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二)選舉監事會成員;

(三)其他事宜。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COMPANHIA DA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7,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17.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 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7,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7-31/3/2019;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7.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7,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17-31/3/2020;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8 de Março de 2017.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省覽二零一六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審議二零一六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七至二零一九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核數師;

六、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省覽二零一六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審議二零一六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核數師;

六、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召開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17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早上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部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準2016年度財政報告及帳目;

第2點:LECM30周年慶祝活動;

第3點:其他事項。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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