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關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1/2017。

澳門關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一、理事會:本會理事會;

二、理事:本理事會之一員;

三、年度:從一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

第二章

定名

本社團定名為

中文:澳門關愛協會。

第三章

總址

本會所地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6號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章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會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會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和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和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五、堅持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

第五章

會議

第一條

例會

本會每月舉行例會聚餐一次。如遇無法開會的情況,理事會得決定取消例會及另訂日期進行。

第二條

年會

本會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

第六章

會員

第一條

一般資格

凡品行端正,年滿十八歲,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澳門居民或長期於澳門工作或投資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申請人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及餐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

權利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並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及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三條

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預繳會費及例會餐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四條

退會

會員需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已繳之會費及餐費均不會發還。

第五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便可立即終止其會籍。

第七章

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長壹名,每二年改選壹次,除會長不可連任外,副會長和大會秘書長連選可連任。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督委員會;

三、訂下本會每年的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下設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社務工作。

第五條

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表決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可於召集通知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執行本會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特別大會。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結算;

三、提出改善社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八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一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餐費及由熱心人士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二條

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及例會餐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未收到章程,每一會員均應遵守章程之規定。

第十章

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福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0/2017。

澳門福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定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一、理事會:本會理事會;

二、理事:本理事會之一員;

三、年度:從一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

第二章

定名

本社團定名為

中文:澳門福善會。

英文:Macao Fok Sin Association。

第三章

總址

本會所地址設於澳門福隆新街16號地下。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章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會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每一會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和社會之生活;

四、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和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五、堅持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

第五章

會議

第一條

例會

本會每月舉行例會聚餐一次。如遇無法開會的情況,理事會得決定取消例會及另訂日期進行。

第二條

年會

本會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

第六章

會員

第一條

一般資格

凡品行端正,年滿十八歲,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澳門居民或長期於澳門工作或投資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申請人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及餐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

權利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並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及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三條

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預繳會費及例會餐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四條

退會

會員需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已繳之會費及餐費均不會發還。

第五條

處分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便可立即終止其會籍。

第七章

組織

第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長壹名,每二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每年召開平常大會壹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督委員會;

三、訂下本會每年的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下設秘書壹名、司庫壹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社務工作。

第五條

理事會之召開

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表決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可於召集通知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執行本會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特別大會。

第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結算;

三、提出改善社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八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一條

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餐費及由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二條

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及例會餐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未收到章程,每一會員均應遵守章程之規定。

第十章

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2/2017。

澳門環保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環協”,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Protecção do Ambiental de Macau”,英文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PDA”。

本會是一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Rua Oito do Bairro Iao Hon, n.º 155, Son Tok Garden — Kam Seng Kok, 6.º andar N, Macau,其宗旨是推動環保事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二條——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二.)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

三.)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第五條——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六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和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分別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但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和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二.)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設的主席團,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大會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有關的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在法律上有代表性。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年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主席。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六章

過渡性制度

第十二條——本會首次會員大會的工作和選舉理事之事宜,在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六個月內,由創會會員負責主持。

第十三條——本章程倘有不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品牌創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品牌創新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澳門品牌創新協會;

英文為:“Macao Brand Innovation Association”;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Marca Inovação”。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產品或服務提供品牌孵化模式“落地”;

2. 向各類單位提供產品包裝諮詢、營銷方案、商業諮詢、各類設計諮詢、會展、綜合顧問服務;

3. 為世界各地的商品進入澳門、以澳門作為中轉站或以澳門作為經營基地等情況下提供綜合支援。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4座2樓V。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科技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科技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教育協會”,英文為“Maca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Association ”(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永聯台32號永聯大廈H座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二條——宗旨及性質

一、本會宗旨為:

1. 為科普教育及開展創新科技提供學習和交流平台;

2. 推廣及提高公民基本科學素質,樹立科學思維;

3. 策劃和舉辦科技學術和研究活動,與國內外科技學術協會及學術界進行交流。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會員資格

在澳門的科技教育工作者或對科技教育有興趣的年滿18歲人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一、出席相關會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和享受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五、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討論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通過之。會議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要求召開。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

三、理事長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四、會長可由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並須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審閱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五、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助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六、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的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助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決定。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選舉產生該屆的領導層。

八、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

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理事會同意,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內外事務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須秘書長,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即可。

第九條——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助,公共實體之贊助及來自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但捐獻和贊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聯合提出,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街區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街區青年協會,簡稱“街區青協”(以下稱本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para os Quarteirões de Macau。

英文——The Neighborhood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646號四樓。

第三條——宗旨:

廣泛團結愛國愛澳青年,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投身澳門建設,弘揚正能量;深入開展與內地及各青年團體的聯繫交流,推動共同進步。

第四條——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後開始生效,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政府資助;

(二)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三)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四)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至45歲青年,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通過兩位有效會員推薦,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申請入會,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三)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四)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會籍免除: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所繳會費不得索取回。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必要時可召開臨時大會。

三、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會長最多可連任二屆。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五、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有效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理事長最多可連任二屆。

四、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如未過半數,理事長可宣佈等候半小時後,決議亦可視為有效。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其總數必需為單數,監事長最多可連任二屆。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稽核理事會的賬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五術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五術文化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五術文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為:Sociedade Chinesa de Wushu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為:Society of Chinese Wushu Culture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昌明花園中星商場2樓K舖。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助富扶貧、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聯繫世界各地愛好五術文化、古文歷史的人士,共同探討研究中華傳統文化、國學、五術文化以及道家文化等處世哲學,以歷史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維護大眾權利及世界各地屬會及會員的利益,舉辦各種國際性的慈善公益、養生保健、宗教文化及傳統文化等活動,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理事、秘書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二月份召開一次,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商討會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草地音樂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草地音樂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澳門草地音樂會";

二. 本會會址:澳門下環街河邊新街添威大廈一樓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下,促進屬於澳門街頭音樂表演文化;

二、愛中國愛澳門;

三、增加澳門市民對文娛康樂的興趣,增進澳門社區健康和諧發展;

四、增加澳門與國內交流的機會,促使兩地文化融合。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在本澳愛好表演或音樂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賬目結算;

d)修改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兩天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長及理事長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贊同票選出;

五、除會長及理事長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成員全體二分之一贊同票選出。

第八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廢紙回收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廢紙回收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廢紙回收業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Coletores de Indústrias Papéis de Residuos”,英文名稱為“Macao Wasted Papers Collectors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71號建華大廈第四座10樓C。經理事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聯誼廢紙物料回收業界。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營運廢紙物料回收業界,均可以商店名義或個人名義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所需費用,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資深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後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所有創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3. 理事會可邀請各方傑出人士,待會長簽發聘書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2. 資深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只有選舉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若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可暫停其會員資格或終止其會籍。

2. 按期繳納會費及年費。

3. 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4. 推介新會員,開展會務。

第七條

會費

會員如退會或因故終止會籍,須交還會員證,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亦同時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責是議定理、監事會人選,交由會員大會選舉決定。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亦可應會長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如遇人數不足,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及決議皆為有效。

5.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民法典》另有規定除外。

6.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a). 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上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 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各成員。

c).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亦可委託他人代行其職務。並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

2.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理事會的權限:

a). 管理本會。

b).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a).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 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c). 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d). 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e). 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資助、籌募或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其議定之目標工作上。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ducação de Aviação de Travessia de Estreito, Hong Kong e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ducação de Aviação de Travessia de Estreito, Hong Kong 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兩岸及港澳航空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Educação de Aviação de Travessia de Estreito,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Strait, Hong Kong and Macau Aviation Educ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C座。

第三條——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宗旨為積極推廣航空知識及文化,通過聯繫兩岸與港澳航空業界的機構團體、專家與學者,增進彼此之間的學術交流、瞭解及合作,從而提升航空業界教育的專業水準,為航空業界培養優秀人才,促進兩岸與港澳的航空業教育之發展。

本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a)積極參加和組織各種航空展覽、競賽、研討會、講座及培訓課程等學術活動,以及建構航空知識教育網站和進行各種與航空知識和文化相關的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推動航空知識及文化的普及;

b)研究及收集兩岸及港澳航空活動有關的資料,以及參與兩岸及港澳航空領域的學術刊物和著作的編輯出版工作;及

c)積極與兩岸及港澳航空業界機構團體、專家和學者聯繫,建立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兩岸及港澳航空業之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及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合作項目,提升兩岸及港澳航空領域上的研究及教學水平,共同推進兩岸及港澳的航空業教育之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教育工作或於航空業或民航業工作的人士,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一. 創辦本會之創立人為本會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 凡任期屆滿之會長而不再角逐連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予永久會長之榮銜,永久會長無任期之限制。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三條——一.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四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七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八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二十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二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名理事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七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二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Rotaract Clube da Gu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3 de Janei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1, sob o n.º 15,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Rotaract Clube da Guia», em chinês “松山扶輪青年服務團”, em inglês «Rotaract Club of Guia», e em romanização «Chong San Fu Lon Cheng Nin Fok Mou Tun», adi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Clube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Ferreira do Amaral, n.os 13B-15E, Edifício Iau Luen, bloco A-B, Macau.

Artigo quarto

Um. O Clube é composto por jovens adultos, entre as idades de 18 a 30 anos, inclusive, que residem, trabalham ou estudam dentro dos limites territoriais do Clube Rotário patrocinador.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3 de Janeiro de 2017.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五桂山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由提名或自薦,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產生,任期三年。由理事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Templo Na Ch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一、社團各機關的據位人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及聯合名單的方式從享有全權的會員中選出。

二、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五至二十三名,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各成員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中選出。

二、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各成員於每年的會員大會中選出。

二、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 — Chin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之中國——澳門汽車總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三條第3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4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三條第3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4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款如下: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1. ------

2. ------

3. 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推廣文娛、體育、賽車文化及一切相關的品牌文創發展工作。配合國際汽聯所有的工作及發展方向;

4. ------

5. ------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以及十二名委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 ------

2. ------

3. ------

4. 代表本會對外簽署所有文件、報價單、合同及協議書。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其餘兩人為監事會委員。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就財政及行政行為給予意見並在會員大會中報告。如有監事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七條——審判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委員長其餘兩人為審判委員會委員。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上訴及判決的事宜。如有審判委員會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八條——技術小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技術小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競賽的技術事宜。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九條——裁判小組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兩人為裁判小組委員。所有成員均需理事會表決選出,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負責處理有關裁判的事宜。如有委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anei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的召集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會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一)選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二)選舉監事會成員;及

(三)與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澳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próximo dia 17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19 de Janeiro de 2017.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副經理

澳門分行經理

彭偉傑

黃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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