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縈韻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縈韻粵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縈韻粵劇曲藝會”,中文簡稱為“縈韻粵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rte da Ópera de Cantão Ieng Wan”;英文名稱為“Ieng Wan Cantonese Opera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國家,熱愛澳門,致力發揚粵劇粵曲文化傳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23號泰興大廈三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互聯網創新投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互聯網創新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互聯網創新投資協會;

(二)英文名稱:Macau Association of Innovative Internet Investment,英文簡稱:MAIII;

(三)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acau Investimento Internet Inovador。

第二條

宗旨

(一)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基本法」、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權益、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團結,積極推動互聯網創業、創新、融資及投資行業的發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二)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大中華區及世界各地的交流,讓積極推動互聯網創業、創新、融資及投資行業能與國際接軌,促進發展。

(三)與本澳及世界各地的創投基金以及有關的機構合作,為其提供可投資的產品或項目的資訊。協助本澳及大中華區內的初創企業、有興趣合作的企業和創投基金之間的配對,加速資訊、資源、機會或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實現澳門的產業多元化。

(四)為澳門的創投產業規範和從業的標準和專業守則作研究和探討,並向政府提出建議。

(五)定期為初創企業和創投基金舉辦研討會、相關培訓、論壇和會議展覽,進行交流,合作和配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商業大馬路財神商業中心8C。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的互聯網創業、創新、融資及投資產業相關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經理事長及監事長商議作出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第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會員大會決策人為會長,其職權為:審議及通過由理監事會聯席提出之修改會章;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提出的會員大會成員、理監事會成員及對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有任免權;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五)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數名,常務理事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各若干名、財務一名至數名。

(六)理事會之職權範圍:向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管理審批規章、報告、賬目、活動計劃及預算;推廣及支援本協會之活動、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管理財產、處理收支、安排人員以確保本協會之會務可正常執行;構成本協會責任的文件,必須由理事長、會長、監事長其中任何兩位聯簽,但一般文書可由理事長簽署。

(七)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至數名及監事數名。

(八)監事長的職權範圍包括: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對理事會之報告書及賬目結算作出意見書;嚴格審查會計賬目及財務報告。

(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十)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十一)首任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發起人小組協商產生。

(十二)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會員專長或興趣,組織專題小組/部門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本章程解釋權在於會長及理監事長聯席會議。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亞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6/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東亞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東亞慈善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do Oriente e Ásia Macau ”;

英文名稱:“Macau Orient of Asia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1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是加強社會各界對慈善和公益的認識,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團結社區的文化公益和志願慈善團體,為澳門各界的公益事業服務,凝聚本澳慈善人事和各方力量,促進澳門與各地慈善團體的溝通與交流,積極推動澳門的慈善公益事業發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各若干名及財務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三、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現行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並進行修改。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詠芝曲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第四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任期三年。

第六章

第一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監事長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選出,任期為三年。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教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會員、康樂、福利、財務、旅遊、宣傳等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申請

凡申講入會者,須事先有一名會員介紹,經本會會員部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網絡之安裝及更換LED街燈服務”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CS111/16/88)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安裝及更換LED街燈服務。

5. 合同期限:兩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360,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幣$720,000.00(澳門幣柒拾貳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準
合資格之人力資源
設備完備性
由2014年至2016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
由2014年至2016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60%

管理和質量認證

8%

由2014年至2016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單一工程的坑道長度超過200米)

20%

由2014年至2016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單一工程金額超過澳門幣1,000,000圓)

12%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施雨林 梁華權
(執行董事)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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