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峰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0/2015。

澳門創峰體育會社團章程

第一條

會名、宗旨及會址

1. 會名

a)中文:澳門創峰體育會;

b)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a Apex de Macau”;

c)英文:“Macao Apex Sport Association”。

2. 本會宗旨是推廣及參與合法的體育運動,藉此將運動普及至大眾化,達致康盛人生;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6號,得勝花園地下H座。

第二條

會員分類

1. 個人會員:是以個人之身份加入。

2. 名譽會員:由理事會提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第三條

入會資格

所有的個人,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登記註冊,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權利

a)自由參加由本會組織之活動及享受本會福利;

b)有投票權利,有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c)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但須事前要書面之通知。

2. 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並樹立本會良好聲譽。

第五條

會務機構

1.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每一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4.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5. 基於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6. 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7. 開會必須有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 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 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及若干名理事會委員所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職權

1.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 招收會員;

3. 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書;

4. 委任本會代表;

5. 訂定會費;

6. 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 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會委員所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務;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5. 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

選舉及運作

1. 機構之選舉以不記名形式投票由選舉直接產生,每一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投票以當時出席之會員人數為有效人數,多於四分三之贊成票便為有效之選舉及決議。

2. 若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者,理事會議決後可暫停或開除其會籍。

第十三條

財政

1. 本會的主要財政經費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2. 本會的財政應收支平衡。

3. 本會之盈餘資金可作儲存。

第十四條

本會之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槍射擊運動發展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氣槍射擊運動發展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氣槍射擊運動發展會”,英文名為“Macau Airsoft Shooting Spo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SSD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巷建華工業大廈5樓。

第三條——澳門氣槍射擊運動發展會宗旨:

1. 向大眾推廣氣槍射擊運動;

2. 向會員提供專業指導及適當場地進行氣槍射擊練習;

3. 宣揚正面的價值觀,以改變大眾對氣槍射擊運動的負面印象。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對氣槍射擊運動有興趣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入會;其申請是否被接納,將會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可參加會員大會;

2. 擁有選舉內閣及被選舉成為內閣的權利;

3. 對會務作出投訴及建議;

4. 參加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未經理事會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或舉辦任何活動;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4. 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嚴重違規者會被革除會籍。

第三章

領導組織及選舉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之方針;

4. 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需於十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 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3.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 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4. 審批入會之申請。

第十五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 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 會費;

2. 興趣班及活動盈餘;

3.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4.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

1. 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所有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通過。

2. 本中心決定解散時,由決定解散的會員大會制定解散後續事宜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水泫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水泫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水泫體育會”;英文名稱為“Shui Xuan Athle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組織及推廣本澳的體育活動,進一步提升本澳青少年對體育運動的興趣;推動、參與和展開有關的體育培訓、研討、交流、競技活動,並從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發展政策,積極促進不同國家及地區的體育活動交流。”

第三條——會址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106號凱泉灣第二座12樓K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邀請任何對體育文化及有深入認識、研究和經驗之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三)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決議須經絕對多數票作出,若票數相等時,理事長的一票具決定性作用。

(四)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本會重大事宜須經會長和理事長兩人或其受權人共同簽署才具約束力,但日常會務文件僅需理事會一名成員簽署即具效力。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三)監事會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經出席者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

如果理事會成員認為本會不利於繼續運作時,例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等,可考慮解散。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8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中華文化協會”英文為“Macau Chinese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中華文化積澱著中華民族最深層的精神追求,是中華民族的豐厚資源和突出優勢,是我們最深厚的文化軟實力。中華文化綿延5000年,有其獨特的價值體系,已成為中華民族的基因,植根于中國人內心,潛移默化影響著中國人的思想方式和行為方式,至今仍具有鮮活的時代價值。本會的宗旨在於充分發揮中華文化優勢,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實現中華文化的偉大複興,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望德堂區瘋堂斜巷18號新麗大廈2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及支援。

二、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權利:

(一)列席會員大會;

(二)優先使用協會提供之設施或支援。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顧問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遵守由理事會制定的其它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四)交納會費。

二、上述會員必須按照與之相對應的會員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但凡會員違反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作出有損協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其所交納的會費概不歸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聽取理事會工作計劃;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以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主要負責一切涉及協會運作及管理的事務並制定相關規定,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與執行、會員的接納與開除、協會的資產管理,以及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及機構成員等;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三、經理事會同意,可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作為協助理事會工作;

四、按照會務發展需求,理事會可下設職能部門。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協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並監察協會會務的開展;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

收入

一、會費;

二、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募捐;

五、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上海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上海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上海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Xangai”。英文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在澳校友與上海中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之聯繫,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1號荷蘭園新邨地下A,B舖;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決議更改會址。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以及愛國愛澳,熱心發揚中醫藥文化事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五條

入會手續

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理事會審查認定其不具有本章程第四條所述資格者;二、其本人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三、其行為導致本會聲譽嚴重受損,經理事會提出並經監事會確認者;四、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a)參加會員大會;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b)繳納會費。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遇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一小時後以出席人數為準;五、由理事會提出或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權限

一、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二、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三、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四、修改會章。

第十三條

會長及副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以聯名競選,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二、會員大會設秘書一名,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以協助處理行政事務;三、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理職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二、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各理事,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二名,均由理事會中各理事互選產生;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四、理事會可因應會務推展需要設立各種功能機關及職位,各功能機關的設立及其成員名單,須提交會長及監事長備查;五、理事會得定期舉行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

一、秉承本會宗旨以推展會務,召開理事會;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三、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四、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五、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六、執行日常會務,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二、監事會設監事不少於三人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三、監事會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均由監事會中互選產生;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四、監事會得定期召開例會,可邀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一、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作出稽核;二、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三、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包括:(一)會員之會費;(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三)各項活動之盈餘;(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的解散須召開『解散特別會員大會』為之;二、本會之解散,需經全體會員出席,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會章修改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二、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經會員提案,並在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得修訂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taff and Workers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Training”,英文簡稱“M.A.S.W.E.V.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職工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發展,為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9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資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資訊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資訊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集合本澳青年同各行人才,資源整合,知識轉讓,資源共享,開拓思維,關愛社會,愛國愛澳,留意民生,慈善公益,回饋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9樓(王道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收),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團體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其他國家之自然人及法人。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予、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二、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七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或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七、解散本會及處理本會財產,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八、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九、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七人組成,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過半數。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藉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三名監事會成員要求召開。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主要由社會熱心人士和各公私營實體之贊助。

二、本會只接受無附帶任何條件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龍苑壁球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龍苑壁球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宗旨

一、 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龍苑壁球體育會”,簡稱“龍苑壁球會”。

二、 會址設在:澳門氹仔佛山街金利達花園-利苑第二座14樓O。

三、 宗旨為: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推廣壁球運動,使大眾透過壁球運動強身健體,加強聯繫及組織地區性壁球運動,以提升熱愛壁球運動者之技能,使運動得以持續發展。

第二條

會員資格及權利與義務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二、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

第四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政、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七條

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一、 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二、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務中,其中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三、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八條

附則

一、 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賠償;

二、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開心人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開心人戲劇曲藝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開心人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遵守澳門基本法,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積極參與慈善公益,服務社群,弘揚曲藝、戲劇藝術,舉辦曲藝、戲劇演出活動,達到推廣研究、交流、教授培育,為造福社會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大馬路241號百利新邨第二期8樓I座;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設會計一名、出納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9號文件之“國際尿石症聯盟”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國際尿石症聯盟”,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5.

國際尿石症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前言

為了促進國際間尿石症領域的學術交流並增進泌尿外科專家間的珍貴友誼,成立國際尿石症聯盟。

第二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尿石症聯盟”(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Urolithiasis”,英文簡稱為“IAU”。

第三條——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專業學術團體,宗旨為培養高層次的泌尿外科專業人才,鼓勵尿石症領域的基礎研究及臨床技術創新,促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尿石症領域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21樓A座,經理事會議決,可以更換位址和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符合當地權限部門認可的泌尿外科註冊醫師均可被接納為正式會員。有意者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泌尿外科醫師行醫資格證,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本會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對本會有重要影響的的泌尿外科醫師可被授予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候選人需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在會員大會中享有投票權。

(二)所有會員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所有會員能夠申請得到本會在科學研究領域的支持。

(四)所有會員具有在會員大會上提出大會議程以外動議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所有會員均有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除榮譽會員外,所有會員均需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懲罰

(一)任何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將會被取消會員資格。

(二)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處以懲戒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親自主理工作時,可由其指定副會長代理。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由會長進行主持,若會長不能親自主理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理。

(五)平常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九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可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七)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必須取得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具投票權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具投票權會員的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具投票權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在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會長具有最終決定權。

(十一)如有會員提出大會議程以外的動議,會員大會可將其討論及投票延至下一次會議進行。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司庫一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議;

3、通過廣泛的溝通,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每年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及確認,向新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5、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四)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金額由理事會制定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國(境)內外個人或大學、醫院、科研院所、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機構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會議收入和開展的相關培訓、服務和研究費用。

(五)本協會從事的評審費、出版費、稿費、科研協作費以及培訓考試費。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經費使用原則

所有經費收入將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能將收入作為利益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司庫是學會所有資產的管理者,在理事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四)司庫必須每年將本會的財政收支狀況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本會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會任可會議均可澳門《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透過網路視像舉行同步會議,只要在召集通知書上註明即可。

第二十條——本會有關內部規章、細則修正、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等,由理事會制定有關條文,獲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具投票權會員的贊同票方獲通過。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工作語言為英文。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0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a Língua Latina”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a Língua Latin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0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5.

中國——澳門拉丁語系國家商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中國——澳門拉丁語系國家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a China, de Macau e dos Países da Língua Latin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raders of China, Macau and the Countries of Latin Language」。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75號時代商業中心19樓1905室。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方針,為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b)促進各地企業家之經濟、貿易及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社團主要工作包括:

a)舉辦商貿展覽、博覽會、推介會、論壇、座談會以及組團互動等形式,促進以澳門為平台的各地企業家的經貿旅遊、文化、信息、資訊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b)加強各地企業家的聯繫,團結各地企業家,為各地企業家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c)與各地相關機構、友好組織、民間組織和各界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d)通過互訪、考察、舉辦活動等形式參加雙邊及多邊交流,增進瞭解發展友誼;

e)其他有利發展各地企業家經貿、旅遊、文化交流促進的工作。

第五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九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1.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四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道文化研究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9/201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華道文化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中華道文化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a Cultura Taoista Chinesa”,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oist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239號海灣花園海皇閣17樓Y單位。

第三條——本協會為非牟利機構,目的在於遵文明之精神,為人類之發展,破門派之己見,依大道之原理。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根基,研究、打造中華道文明體系。傳承、發展、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積極推動中華文化的發展與繁榮。為海內外中華道文化的研究、聯誼、交流、弘揚搭建一個平台,著力推動中華道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為促進祖國統一、世界和平與發展貢獻力量。以及聯系本澳道教團體及人士,促進本澳道教與中國及海外道教團體和組織的聯絡與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政府註冊的道教團體、組織又或個人,贊同本會會章,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協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可參加本協會舉辦的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2、繳付入會費及年費;

3、盡力設法提高本協會聲譽及促進理事會事務。

第七條——凡會員倘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破壞本協會名譽或損害本協會利益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協會的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

3、負責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部門之成員和革除其職務;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研討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應五分之一會員的合理要求之下,經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十天前以簽收及掛號信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協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之會籍;

3、對本協會有特殊貢獻之企業、個人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協會宗旨代表本協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監事會之行政活動;

2、監事會會務。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協會之入會費、年費及社會上的資助及捐贈的全部收益作為本協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本協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協會章程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蓮溪廟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15。

澳門蓮溪廟值理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九條——­­附則:

由於昔日葡文譯音並沒有統一標準,不同律師樓,不同翻譯人員譯音出現差異,因此文件上出現不同譯音,為此本會有需要在附則內列出曾經使用不同譯音的葡文名稱:蓮溪廟Pagode Lin Kai Mio即是蓮溪廟Pagode Lin Cai Mio亦即是蓮溪廟Pagode Lio Cai Mio又亦即是蓮溪廟Lui Cai Mio。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原創小說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第八條——會長: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任期期滿後如沒有選舉出新任人選,可以相同年期繼續連任;

二、(保持不變)。

第三章

第九條——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理事會下設青年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文化推廣委員會、宣傳教育委員會、學術研究委員會及法務委員會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德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2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團結校友及其家屬、辦好文體康樂福利工作,以及辦好中德學校,培育下一代為宗旨。

第4條——甲)凡曾在澳門中德中學或中德學校就讀者,年滿18歲,承認本會章程,由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乙)凡本會會員之子女,年滿18歲,由會員推介,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得成為本會會員;

丙)凡曾在澳門中德中學或中德學校任職者,經理事會邀請入會,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5條——甲)凡入會滿一年者,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11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7人或9人組成,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14條——本會根據需要得聘請職員或邀請義工,協助辦理日常會務及來往文書工作。

第17條——本會經費來源:

甲)會員入會時,一次過繳納基金五十元及會費五十元。

乙)接受校友及外界捐贈。

丙)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統文化(藝術)交流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5號。該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omunidade da Beatitud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reunida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sujeita a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em 17 de Novembro de 201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58.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2015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alterada a sede social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na Declaração da Direcção em anexo, que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Declaração da Direcção

Aos 17 dias do mês de Novembro de 2015, pelas 12 horas, no Jardim Hipódromo, Bl. 4, 6D, Taipa, em Macau, Brigitte Guimard, Presidente da Associação «Comunidade da Beatitude de Macau», com sede na Estrada de Sete Tanques, edifício Panorama, B-1, 5.º «B»,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 Tang Ee Chen, Secretária da Direcção da mesma Associação, exararam o presente document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5.º, n.º 2, alínea d), do Código Civil de Macau e do artigo 18.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upra mencionada, para, em representação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e em cumprimento da deliberação tomada em sede d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do dia 30 de Setembro de 2015 e lavrada em acta na mesma data, executar a referida deliberação de alteração da sede social da Associação para o Jardim do Hipódromo, Bl. 4, 6D, Taip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Por corresponder à vontade da Associação, o presente documento é assinado pela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e pela Secretária da Direcção da «Comunidade da Beatitude de Macau», em nome e representação da mesma, nos termos do artigo 145.º, n.º 2, alínea d), do Código Civil de Macau e do artigo 18.º dos Estatut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同濟慈善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9 de Novembro de 2015, sob o número dois, a folhas 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5, um documento contendo um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同濟慈善會

章程

第十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1. ‥‥‥

2. ‥‥‥

3. ‥‥‥

三、‥‥‥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

開放式保證基金之管理規章(修訂)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保證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計劃保障;

“受益人”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其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權力和責任

(i)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a)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b)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及

(c)聘請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ii)管理實體將確保:

(a)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b)本基金投資及管理符合有關澳門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參加本基金

(a)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b)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c)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d)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a)、(b)及(c)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8條所述扣除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除本節內(c)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a)價格

(i)基金價以預計方式定價。

(ii)本基金於成立日之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每一個估值日將根據第10節所述之保證回報率升值,直至每年終結日。於每年終結日,不論當天是否估值日,每一單位淨值將由本基金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若每年終結日的每單位淨值少於當時管理實體根據第10節所述的保證回報率計算,該年終結日的每單位價值,兩者之差額,將由保證人以紅利形式注資入本基金內,並隨後之單位價將被調整以反映該紅利之收入。

(b)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i)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ii)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撥備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a)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計劃的費用、撥備及支出將被扣除。

(b)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i)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現行1.5%)。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c)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9. 基金投資策略

投資目的旨在為參與人提供高於保證利率的回報。基金採取多元化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債券、股票及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的互惠基金。不論任何本節所述,本基金投資須遵從金管局所訂定的規章。

10. 保證回報率

(i)本基金的保證回報率為年利率百份之三。

(ii)保證人為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保證人可自行決定從本基金中扣除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值的0.5%作調節撥備,以調節任何時間突發的變動。調節撥備屬本基金擁有。

(iii)不論與本管理規章有任何抵觸,管理實體有絕對決定權以三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更改上述(i)所提及之「百分之三」保證回報率。

11.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2.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3. 解散

經金管局的批准後,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解散: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或

(b)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當本基金解散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a)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b)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c)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d)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予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e)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a)、(b)、(c)或(d)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a)、(b)、(c)或(d)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f)倘支付上述(a)、(b)、(c)及(d)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g)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4.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

15.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法律闡釋。

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

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

開放式平衡基金之管理規章(修訂)

1. 定義說明及闡釋

下列名詞及詞語應賦予下述意義,倘條文內容需要,單數的字意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男性的字意亦包括女性,反之亦然。

“本基金”指中國人壽澳門分公司開放式平衡基金,乃按澳門法律規定,由管理實體成立並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核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

“參與法人”指一所法定組織,該組織簽署參加合約,同意參加一項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並全部或部份的計劃資產將投資於本基金內。每一位參與法人將於本基金內開設獨立戶口;

“營業日”指一般澳門持牌銀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

“供款人”指按照參加合約或退休計劃規定向本基金繳付供款之個人或團體;

“參與人”(i)簽署參加合約並同意參加本基金的個別人仕;或

(ii)參與法人聘用的人仕,該人仕亦參加參與法人的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為成員,同時受本計劃保障;

“受益人”不論是否參與人本身,有權獲取本基金利益的人仕;

“管理實體”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其註冊地址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A、B、K-P座

“估值日”指每一個營業日。管理實體可不時以一個月的通知予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作出更改。

2. 基金目的

本基金旨在為參與人於退休、身體或精神不正常時,或早逝的情況下提供保障予參與人或其受益人。

3. 管理權力和責任

(i)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將有權力為履行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時行使以下權力:

(a)將本基金下所有或部份資產作任何投資。

(b)就責任及報酬等問題於管理實體認為合適時聘請及向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業人仕徵詢意見;及

(c)聘請投資經理及受寄人。

(ii)管理實體將確保:

(a)所有有關本基金的記錄妥善處理及保存。

(b)本基金投資及管理符合有關澳門法律。

4. 受寄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被委任為本基金的受寄人,其地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5. 參加本基金

(a)任何想成為本基金參與法人的組織,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b)所有欲參與本基金為參與人的參與法人之僱員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有關表格。

(c)任何以非僱員身份或非團體名義而欲參加本基金的人仕,必須填妥管理實體指定的參加合約。

(d)管理實體保留拒絕接受任何本節內(a)、(b)及(c)段所述之參加合約的權力。

6. 賣出單位及贖回單位

(a)所有供款人有責任按參加合約規定為其本人或有關參與人向管理實體繳付供款。

(b)管理實體收到由供款人支付的供款,將按第8條所述扣除供款費後,管理實體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隨的估值日處理該凈供款。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供款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供款處理。供款扣除新供款費後將記存於參與人帳戶內並於處理該供款的估值日,由管理實體以本基金當時之單位價購入本基金單位(下稱“單位”)。

(c)當本基金須就某參與人支付利益,管理實體將於合適的估值日以當時之單位價從參與人的帳戶贖回適量單位,並按參加合約內列明的方法支付該利益。任何參與人或其受益人欲贖回全部或部份單位,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實體。管理實體於任何一個營業日收妥的贖回通知將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緊接的估值日儘快執行該贖回申請,並不論任何管理實體能否合理地預料的其他情況下,均不多於收妥有關贖回申請的七個營業日內完成執行贖回申請。贖回單位將於執行贖回申請的估值日才生效。

(d)除本節內(c)段所述,本基金贖回單位時沒有任何附加費用。

7. 基金運作

(a)價格

(i)基金價以預計方式定價。

(ii)本基金於成立日之每一單位價為澳門元壹拾元正,隨後將由管理實體於每一個估值日按淨資產值除以總單位數目決定。

(b)基金估值及淨資產值

(i)在每一估值日,管理實體將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值。

(ii)淨資產值指扣除所有本基金的責任及有關本基金之費用及支出後的基金價值。

8. 經營費用及支出

(a)計算基金淨資產值前,涉及經營及管理本基金計劃的費用及支出將被扣除。

(b)管理實體有權收取:

(i)按每年本基金淨資產值收取最高百分之二管理費(現行1.5%)。管理費將包括本基金受寄人收取之費用。

(ii)按供款額最高百分之五的新供款費(最低為零)。供款將扣除新供款費後才存入本基金作投資之用。

(c)管理費於每一估值日按比例計算。每月總額將於最後一個工作天從本基金資產中扣除。

9. 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目標旨在提供資本增值及收益,以達至長期的資本平衡增長。本基金主要分別將其資產投資於環球債券、環球股票、認可單位信託基金及/或認可互惠基金,藉此冀能提供予投資者獲得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投資策略須遵從由金管局訂定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內的規章。

10. 基金管理及受寄人轉移

(a)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管理予另一管理實體,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b)管理實體可於一個月前知會參與法人及參與人轉移基金之託管職能予另一受寄人,但必須先獲取金管局的批准。

(c)管理實體將承擔所有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

11. 修改

管理實體可隨時修改、刪除、增加本管理規章之條款及規定包括本節之內容及規定,但必須獲取金管局的事前批准,並於不少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及參與人。新管理規章須於生效前刊登於政府公報。

12. 解散

經金管局的批准後,本基金可在下列原因下解散:

(a)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實體認為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功能;或

(b)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

當本基金解散時,管理實體將按下列先後次序分配基金的資產:

(a)首先支付所有因本基金取得有價物之合同及命令而產生之尚未支付之給付。

(b)其次,支付尚欠本基金受益人之金錢給付。

(c)第三,支付有關管理合同所訂之與本基金有關之其他開支。

(d)第四,支付利益予參與人並假設該參與人於本基金解散日已到達正常退休年齡,或倘參與人是僱員身份,其利益將按參予法人所簽的參加合約內所列明的在終止僱用時應得之利益。

(e)倘本基金資產在支付上述(a)、(b)、(c)或(d)項後不足以支付本條(a)、(b)、(c)或(d)項所應付款項的全數,該款項將按比例下調至最相近之數。

(f)倘支付上述(a)、(b)、(c)及(d)項後,本基金倘有餘額,該餘額將作增加參與人利益之用。

(g)儘管與本節有任何抵觸,倘某參與人或任何參與人轉移至另一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管理實體可按其決定轉移該參與人於本基金的部份資產至該參與人參加的其他退休計劃,藉以代替管理實體須支付予該參與人於本節下所應得的利益。

13. 仲裁

任何本基金的爭議或異議將呈交金管局之保險及私人退休金爭議仲裁中心。

14. 貨幣及法律

所有款項須以澳門元支付,並在管理實體的辦公地址或其安排之地點交取。管理規章須以澳門法律闡釋。

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的召集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四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會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一)公司股東Sun Hung Kai Venture Capital Limited之股份移轉;

(二)與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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