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南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雲南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雲南國際文化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雲文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Internacional Yunnan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ICIYM”,英文名稱為“Macao Yunnan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英文簡稱為“MYAPI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開展兩岸文化交流,加強對澳門、雲南的宣傳,彰顯優勢,促進互助,攜手共進,凝聚民族意識,為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472C號君悅灣第一座10樓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暨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檢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届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定,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經費由專人管理。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生命原點退修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生命原點退修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生命原點退修會”,中文簡稱為“生命原點”,英文名稱為“Life Origin Retreat Association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鮑思高圓形地63號海富花園3樓D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致力藉基督教靈性導引方式,讓人們明白基督對人類的恩寵、輔助人們敏銳天、地、人的關係與共融;認識及欣賞個人的內在天賦,使能在不同的環境中發揮所長,為家庭、社會和國家的需要作出貢獻。同時,藉靈性導引培養人們對自己的內省能力,運用正念思考方式,在處境和多元文化之中,以正確的態度看待自己、他人和事情,減少對立和負面情緒,給生活、工作和社會帶來正能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由理事會議決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具決定會務方針,制定或修改會章,審議會務、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以及選舉本會領導機構等權力;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秘書壹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倘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所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的職能為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四、理事會議每季內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的職能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賬目及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或相關機構的贊助和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贈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澳門)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澳門)同學會;

中文簡稱:暨大新傳同學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Jornalismo e de Comunicação da Universidade Jinan;

3. 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Macao) Studen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JCSA。

第二條——本會會員為歷屆於暨南大學新聞院系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新聞院系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的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團結在澳的校友,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

2. 維護母校的聲譽,支持母校的發展;

3.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4. 服務社群,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十一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歷屆於暨南大學新聞院系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暨南大學新聞學院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經登記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除經理事會允准外,不得作非同學會活動之用。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本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1. 會員大會具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出任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隨即可再次召開會議;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會員投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5.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6.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7. 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會長或由會長授權副會長、正副理事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

1.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正副理事長成員必須為單數)、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經理事互選產生;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6.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須獲出席會議理事絕對多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7.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第十三條——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青年參與社會服務協會”,簡稱為“青社”,葡文名稱為“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Associação Serviço Comunitário”,葡文簡稱為“E.J.A.S.C”,英文名稱為“Youth Involvement Community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Y.I.C.S.A”(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本澳青年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會的機會,培養青年領袖,發展社區服務。

第三條

(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信潔花園地下及1樓(A舖)。

第四條

(對象)

凡年齡介乎13-45歲,曾參與「青年參與社會服務獎勵計劃」且有志從事義務工作之本澳青年。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合乎上述條款人士,贊同本會章程,並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組織領導架構成員;

2.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3.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服務及享有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承認及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本會之決議;

3. 尊重本會會員和服務對象;

4. 積極參與本會的服務;

5. 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6.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退會程序)

1. 提前十四天向本會申請退會;

2. 長期不履行本章程之會員義務或嚴重違反本會決議者,將喪失會員資格,由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者,將按其情節輕重,由理事會決定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職責和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

2. 制定及修改組織章程;

3.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對本會有顯著貢獻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5.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他的建議;

7.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會議之召開;

a)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b)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3.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有效會議之召開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8. 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11人,且必須為奇數。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責和權限)

1.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 列席理事會會議;

3. 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政收支的運作,並交報告會員大會審議;

4.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5.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1. 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其他職位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會議)

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通過決議(本章程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3. 會議決議由出席成員絕對多數通過有效。

第十九條

(空缺補充)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可接受其成員之請辭;

2. 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第一次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中補選,並報平常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3. 理事會或監事會之空缺由該組織有關成員於會員中選出,並報會員大會領導成員會議審議通過;

4. 填補之人選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替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1. 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之會費;

2. 本會在開展工作中獲得之收費、資助和捐贈;

3.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章程之確認及修改權)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2.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3.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4. 本章程如有未定明之處,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行有關法例99年8月3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規定辦理。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活動策劃人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Planeadores de Event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Event Planner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EPA”。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6樓A座(協會可在有需要時,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團結業界,集合活動策劃行業專才共同開發高質素活動,以提升本地活動的製作水平。推動本澳青年參與活動策劃並發掘其潛能,培養本澳活動策劃事業人才。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及接納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遵守本會規章及積極參與活動;

5. 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條——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輕則口頭警告。重則會員大會討論。

第六條——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遇特別事項及經過半數會員提出,由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甲)制定或修改會章;

(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會員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甲)處理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

(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

第十條——經費源自會費、捐助及任何其他實體之贊助。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濠江舞蹈團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濠江舞蹈團”;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ança Hou Kong”;英文名稱“Hou Kong Dance Group”;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以愛國愛澳精神,推動多元舞蹈藝術發展,集教育與文化為推廣本質,創作具有澳門歷史文化特色的舞蹈作品,建立世界舞蹈交流平臺。”

第三條——會址:澳門勞動節街472-C君悅灣5座18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活動方針;審查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處理日常具體事務等;

(二)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活動進度及編制年度報告等;

(二)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赤道幾內亞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赤道幾內亞友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赤道幾內亞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migos de Guinea Ecuatorial em Macau”,英文名稱為“Equatorial Guin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28D華力花園11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促進及鞏固中國、澳門與赤道幾內亞之間的友誼,推動中國、澳門及赤道幾內亞之間的經貿發展及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及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開會時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在有過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理事長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多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各成員,而期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負責。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玩具遊戲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玩具遊戲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國際玩具遊戲產業協會;

英文:Macao International Toy and Gam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TGI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羅飛勒前地燒灰爐口12-B麗灣大廈地下D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推廣有關玩具及遊戲的歷史發展文化;

2)加強澳門玩具及遊戲產業發展和經貿活動;

3)推動澳門玩具及遊戲原創產品發展;

4)促進澳門地區和外地玩具及遊戲社團的交流、合作;

5)舉辦相關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展覽、會議,並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或在澳門經營動漫、玩具、遊戲等之商人或領導人,經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及享受一切福利;

3)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一名會長、三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主要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2)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3)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4)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5)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8)實施由法律賦予且並未在本章程內授予之權限;

9)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理事會

1)設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二名常務理事及四名理事;其組成人員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三條——監事會

由三名或以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及二名副監事長,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行使其他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五條——以任何名義的補助、捐贈及來自會費、入會費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網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網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網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enni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網球運動為主,促進體育文娛活動及專業運動之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52號A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决義,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具體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文化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Promo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Cultural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祐順工業大廈4樓405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團結澳門從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共同推動相關行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從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之人士,如同意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a、參與會員大會;

b、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c、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d、須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e、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c.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d.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

e.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f.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a.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b. 理事會會議必須在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c.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a.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b. 監事會負責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十條——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會費、政府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等贊助。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權利

4)入會叁佰陸拾五天後,期間必須出席不少於5次本會舉辦的活動,包括每月例會,方可擁有正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之參選權及投票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e)代表本會的法人代表人屬於當屆理事長出任為必然代表人。

第十一條——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會長可連任一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二屆即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出缺時,由理事長代理其職務。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會長可按會務需要召開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會議,聽取理事長滙報及商討會務。會長在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十七至四十九名會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理事長可連任一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二屆即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至七人、常務理事六至九人,理事七至三十三人。理事會可按需要分設部門、工作小組、特別委員會,各職位由當選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召開及主持每月理監事會議及特別會議,向會員報告工作、提出計劃及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團排列次序先的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排列次序由理監事會通過決定。理事長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五至九名會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連任。監事長可連任一屆,即總任期最多不超過二屆即六年,連任須以連續方式,不得任期屆滿間斷後再回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至六人,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執行之決議、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定期審核帳目及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發表意見。監事長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當監事長出缺時,由副監事長團排列次序先的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監事長完成任期後自動當選為副會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理監事應積極參與會務和出席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無提出請假而沒有出席任一次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或任何本會活動,則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話請假者不作自動退職論。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企業員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屬現職於澳門任何博彩企業屬下各部門之員工,本會之專職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ilates de Macau

澳門彼拉提斯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30 de Outubro de 2015, lavrada de folhas 27 a 29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279, deste Cartório, foi rectificado 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Pilate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彼拉提斯協會”, e em inglês “Pilates Association of Macau”, nos termos em anexo:

Dois.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carta registada expedida para a residência dos associados, com um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reunião,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Novembro de 2015.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2015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2. 通過是次會議議程;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16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16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16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根據中心組織章程第21條e)款,各社員對理事會可轉讓財產的最高價值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6.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ng Kwong Moon Carolina Vong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林克威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iang Yishe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郵政儲金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代會計主任
劉惠明、陳念慈、溫美蓮、李貝濤 林慧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副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歐陽彩珍 黃美寶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Gerente-Geral, A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Alice Leu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Maria Clara Fong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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