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巴斯克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13。

澳門巴斯克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巴斯克文化協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新勝街六十六號懷萱樓地下A。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致力澳門與巴斯克兩地之文化交流發展,推動兩地文化多元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或永久會員;有關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只有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服務。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退出: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所定的原則,尤其是違反章程中的責任,可被撤銷會籍;

3. 撤銷會籍是本會理事會的權限;

4. 若因發生屬違反責任之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第二款所規定的處分,期間長短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每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四分之三或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四分之三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 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

7.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須得到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通過。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通過。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第十六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越野行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13。

中國澳門越野行走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越野行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minhada Nórdica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Nordic Walking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廈地下BG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冀能提高本地越野行走及徒步項目技術水平,增進市民健康,發揚與推廣大眾休閒項目;

2)與本地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越野行走及徒步項目之國際組織。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3)會務機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秘書;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2)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1)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首次召集之大會,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理事會

第十二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監事會

第十四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1)監事會職權:

a)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義務。

2)監事會可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財務收入、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八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人民生權益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3。

澳門工人民生權益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工人民生權益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79號運順新邨E座14樓BP室。

第三條——本會以爭取工人權益、促進社會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居民,經申請、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 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第七條——本會一切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C.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歸;

E.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 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

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

C. 理事長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

C. 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費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經會員大會授權由理事會決定。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火龍(中國澳門)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火龍(中國澳門)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火龍(中國澳門)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居民進行大眾體育,以及通過訓練班及不定期舉行比賽,令本澳居民於工餘時間,鍛鍊身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大馬路華峰閣7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全球華人公益事業聯合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59號,年運大厦1樓E座。本會總部設在澳門,可根據需要變更會址並可在各國及各地設立分會、代理機構、研究院、辦事處、聯絡處、工作站等或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二)愛國愛澳,促進世界各地華人、華僑、華裔大聯合,會員團結互助。(三)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統一、民主、富強;(四)加強與各社團的聯系,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慈善,扶貧及公民活動。

第四條——本會在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成本會宗旨的,本澳各機構企業單位,合法本澳居民,中國及海外人士,均可申請參加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填妥入會申請表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領取會員證後,便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會員有如下的權利:有選舉權和成為會員兩年後享有被選舉權;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二)會員有如下的義務:每年須按時繳納會費,如積欠會費壹年以上者,則停止其各項權利的享受;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會員有責任關心本會會務的開展,並從團結出發,多介紹非會員朋友參加本會。

第七條——會員離開澳門,通知本會後可保留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資格和權利的終止:

1)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决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2)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介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透過以下領導機構進行工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一段所有領導機構之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領導機構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常規性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有關每年度報告和財政賬目。

(三)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前八天,以郵寄掛號通知會員,通告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舉行時,如出席者不足半數,須將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决議。

(五)召開特別會議:

1)本會任何領導機構之書面要求。

2)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3)有三分二或以上之會員,具召開會議之明確目的之書面要求。

(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七)當既定會議的時間開始了半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則由副主席代替,若副主席或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八)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本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本會的領導機構。

3)審議領導機構的行為,通過或否决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賬目。

4)訂定會費。

(十)本會領導機構選舉產生方法: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本會領導機構名單,以上組成提名名單由會員大會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採用絕對多數通過制度,每三年舉行一次,領導機構任期三年,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本會領導機構名單只能連任一次。

(十一)本會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十二)本會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十三)授權投票界定:在一般情况下,個別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可事先14天前向會員大會申報投票或授權投票意向,會員親自簽名,以密封信或掛號郵寄確實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十五個成員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副秘書,財政和十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在理事長未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替。

(三)理事會常規性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的議决取决於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票數相同時由理事長投决定性一票,所有議决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四)當本會其它領導機構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五)賦予理事會:

1)計劃,領導及執行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2)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小組及部門。

3)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4)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及向外界人士徵詢有關會務之意見,顧問只負諮詢責任,不涉具體會務。

5)管理本會之資產。

6)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7)每年制定報告書及賬目,並於會員大會舉行例會前,至少十五天,分派給各會員。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草擬修改章程之提案。

10)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并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六)權力和義務:

1)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會理事長或理事會副理事長及財政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委員簽署。

2)當理事長出缺,回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理事會副理事長及秘書代理之。

3)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特別會議則由監事會主席或由兩位監事要求召開。

(三)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及預算案之執行。

2)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提出意見。

3)查核財政之運作,是否符合規則及章程上之規定。

第四章

違反紀律

第十三條——違反本章程及本會內部規章,則違反紀律。

第十四條——任何會員,違反紀律將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批評。

c)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一年,在此期間不需繳交會費。

d)開除會籍。

第十五條——執行紀律之職權

1)上項(a)至(c)由理事會執行。

2)(d)則由理事會具充分理由,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並交其决定。

第五章

本會基金

第十六條——基金由以下組成:

1)會員之會費。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七條——籌委會:

1)組織籌委會,執行臨時之職務,其目的籌備組成第一屆各領導機構成員之選舉,直至產生各領導機構成員為止。

2)籌委會由創會會員組成。

3)籌委會在履行上述(1)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偉利體育會

英文名稱為“Wai Lei Sport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偉利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偉利體育會”。

英文名稱為“Wai Lei Sport Club”。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5號美的閣5樓B座。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恩堂慈善會

中文簡稱“天恩堂”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in Ian T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天恩堂慈善會章程

前言

本會原中文名稱為“天恩堂”,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Beneficência Tin Ian Tong”,於光緒三拾年(即1904年),由黃庭光老師從星加坡帶同曾義思先生、大姑太(朱貴蓮女士)和其女兒(秦瑞珍女士)及二姑太(姓名不詳)等人,到澳門創立,並辦有佛堂。數年後(約於1908年),大姑太携同女兒,往赴廣州另辦佛堂。在1916年,黄庭光老師退休要返回星加坡,因而委任了曾義思為本會總理之職,本會所辦之佛堂則交由二姑太主理。於1949年,佟立章先生(•大姑太的外孫)從廣州返回澳門,當時本會的總理曾義思先生,和主理佛堂的二姑太,均已往生多年了;本會事務及主理佛堂,皆已由二姑太的女弟子,楊四根姑太執管;故於此同時,邀聘佟立章先生為本會總理,並兼任佛堂護法。至1980年代初,楊四根姑太往生後,有關本會的內外事務和經費開支,乃全由佟立章先生獨力維持。於2007年,在佟立章先生往生前,委托其子佟榮先生,接任為本會總理,主理本會的內外相關事務。佟榮先生為了使本會得以持續和發展,集結共識人士,並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重新將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天恩堂慈善會”,簡稱“天恩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in Ian Tong”,設立成為一非牟利社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定名

中文名稱:“天恩堂慈善會”,簡稱“天恩堂”(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in Ian Tong。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31-A號內港碼頭3字樓。經理事會决議後,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會受澳門現行法律之規定及本章程所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其宗旨:秉承原創辦人的意願,及集結社會熱心人士各方的力量;推展佛教思想,兼修儒、道精神,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熱心參與本會服務之人士,均可按本會規則要求,申請加入本會。

2.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本會之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之人士,須經理事會審批和核准後,繳交所需費用,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3.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由會長批准後,方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因應本條的規定,第一屆會員大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4. 本會可通過理事會,經會長簽發聘書,可邀請各方傑出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其投票權,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資深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則只有選舉之權。

3. 擁有自願退會權;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須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定之會費;如拖欠18個月逾期會費,將自動終止其會員資格及會籍。

3. 對本會舉辦之合法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動。

4. 本會會員如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和暫停其會員資格,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之職責;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之上一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和會員守則。

3.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4. 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民法典》另有規定外,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便為有效。

5. 理、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最終決議須由出席成員之絕對多票數作出。

6.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7.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主持及召開會員大會,如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接替。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所有理事在會內的工作,均屬義務和不受薪。

2. 理事會由七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一名。

3. 理事會及所有理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有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議。

4.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會職權:

(1)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及決策日常會務,主持一切內部會務工作會議,協助會長代表本會的對外工作和事務;副理事長則協助理事長上列相關工作。

(2)常務理事:協助處理本會內部會務的工作。

(3)執行管理本會日常工作,代表本會處理政府、銀行的相關一切法律手續,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若有需要,可由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列席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可定期檢查本會財務帳目,並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五章

附則

1.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及可接受政府和社會人士的捐贈;籌募和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目標上。

2.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全人發展協會

中文簡稱為“青全”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e Desenvolvimento Escala Complet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Full-Sca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全人發展協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全人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青全”;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Full-Sca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e Desenvolvimento Escala Completa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姑娘街37號廣悅華庭25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青年全人發展為目的,使青年具有多角度的批判思考,增加青年對社會發展的認知,以不同的活動和交流,團結青年,同時鼓勵青年學習不同領域的知識,並且服務社會,以自己的能力來回饋澳門和祖國。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所有有意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於填具會員登記表及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後,經理事會確認便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幹事會員:凡有志於推動青年全人發展和服務大眾之本會基本會員。經理事會一名成員提名,由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幹事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與本會會員大會,討論本會事務;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二)幹事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基本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但不具備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須由理事會作出決定,給予以下處分:1.口頭警告;2.書面譴責;3.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1. 制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 議決本會的會務方針及發展計劃;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6.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7. 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成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改期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集之,惟仍須於八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全體幹事會員,第二次集會時,不論出席幹事會員人數多寡,均作合法人數。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1. 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2. 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不少於半數會員大會成員聯名請求召開。

(六)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或多人,得設立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管理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3. 審批新會員的入會申請;

4.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二)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名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多人,理事若干名,得設立秘書一人。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合法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若有遺漏之處,或按澳門法律,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

第十四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關(水警)退休人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lfândega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Aposentad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海關(水警)退休人員協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海關(水警)退休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lfândega (Polícia Marítima e Fiscal) Aposentados de Macau”,本章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灣斜路),1-25號,新益花園第3座十一樓B。(Rampa dos Cavaleiros n.os 1-25, Jardins Sun Yick, Bloco III, 11.º andar B, Macau)。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的,由已退休的海關(水警)人員組成的自治組織。

第四條——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對國家和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2, 維護已退休的海關(水警)人員的聯繫;

3, 積極人生,回饋社會;

4, 應對所有事情保持絕對中立。

第五條——本會嚴禁作出以下活動

1, 對職級、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有歧視;

2, 以本會名義發表個人的政治、宗教或種族言論。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的領導架構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的架構為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合共3人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例會;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審查,確認和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本年度工作和財政報告;

——確認表決,核准理事會提交的次年度工作和財務預算計劃;

——確認表決,核准和修改本會章程;

——確認通過和給予名譽會長、顧問的稱號;

——對革除會員的建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理事會的架構由至少5人之單數理事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和康樂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是由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領導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帳目結算等報告;

——向會員大會提請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會長等提交會員大會確認和通過,以作為本會的指導和協助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架構由至少3人之單數理事組成,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是由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的工作;

——審核本會的帳目;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五條——不論任何性別,職級,職位的水警/海關的退休人員和海關的現職人員,均可申請並經會員大會的決議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以及領導機關的決議;

——積極參與會務發展,推廣本會的宗旨;

——當選者需履行有關的職務,並無任何的報酬和回報;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或破壞本會聲譽及本會利益的行為;

——準時繳付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和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會員活動;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置的各項設施和福利;

——領取本會的會員證;

——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可使用本會的標誌。

第十八條——本會的徽章及標誌均屬本會專有,不可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會員辭退會籍,必須由其本人向理事會作出書面申請辦理。

第二十條——本會的所有會員必須嚴格奉行和遵守刑事、民事法律的規定和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條款。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一般財務收入是按章程擬訂

a)首次入會費;

b)每年度的會費;

c)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入、利益,捐贈或津貼。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基金和儲備金必須存放在本地區的任何銀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例會之召集通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四條——為進行選舉會員大會必須最少三十日(含週六、日和公眾假期)前公佈和張貼選舉名單。

第二十五條——為修改章程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三十日前通知召開及要附有修改建議文件,並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方屬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完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為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而召開的會員大會,最少得到所有會員的半數的建議方可進行表決。有關的通過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方屬有效。

第二十九條——負責點算投票解散的會員大會,必須委任清算人及訂定剩餘財產的去向。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愛兒童成長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關愛兒童成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關愛兒童成長協會”;英文名稱為“Caring for the Growth of Children Association”,簡稱“CGC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關懷兒童成長過程中的不同需要,使兒童成長期的身心靈得到全面的發展,並將透過不同的跟進訓練計劃、家長教育、社區宣導等工作,豐富及健全澳門教育文化。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43號B江昌大廈第二座5樓H。

第二章

會員及架構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在兩名會員介紹下,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分享;會員須遵守章程及決議及繳交會費;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資料之保密

會員的所有個人資料絕對保密,未經本會同意絕對不容許透露予第三者;會員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通知本會更新。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由監事會或理事會主持;會員大會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等,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負責監督及審核理事會工作。監事會成員總數永遠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等,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條——經費

(一)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贈或資助;

(二)本會活動的收費及會員會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公共實體之贊助;

(五)其它收入。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許氏宗親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許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許氏宗親會”,英文名稱:“Hoi’s Family Macau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Familiares de Apelido Hoi de Macau”,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9樓J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團結本澳許氏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

(二)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

(三)遵守特區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為本澳社會和諧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澳門許氏宗親,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按相關條件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保留會員身份;且該會員有權利在補交會費後向本會申請恢復會員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第一、二常務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五)第一次召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屬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包括會員交納會費;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及其他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機動車駕駛專業人員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機動車駕駛專業人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utomotivo de Condução Pessoal Profiss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Automotive Professional Driving Staff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草堆街一號A藝林閣地下,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團結機動車駕駛專業人士,維護機動車駕駛專業業界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摩托車業界人士聯繫,促進業界多元化發展,提昇會員專業知識及服務,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愛國愛澳,為澳門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居澳機動車駕駛專業人士及業界高級管理人士,持有效身份證,年滿十八歲者經兩位會員介紹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責任

(1)參加會員大會,研討及評價會務工作;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支持及協助有關會務工作;

(3)協助推動本會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第三章

經費

經費來源:會員或得到理事會同意接受的其它合法資助。

第四章

領導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需由超過出席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對外代表本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4)只有大會主席及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九條——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况;

(3)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成員或以上單數組成,監事長―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及理事會內其他職位,由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緬華婦女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緬華婦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緬華婦女會。

英文名稱:Macau Myanmar Overseas Chinese Wo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亞利雅架街3號南國樓一樓A、B座。

第三條——宗旨:

一、愛國、愛澳、愛緬華,擁護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促進本會婦女大團結,密切聯繫本會婦女和兒童,開展文化康體活動、提升婦女的素質和地位;推動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家庭建設、繁榮穩定的特區。

三、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為澳門緬華互助會(以下簡稱“母會”)屬下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參與母會的會員,均可參加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茲在母會有副主席或資深副理事長的人士擔任)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財務二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本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和推遲召開,由會長及秘書負責,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召集。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應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主持,各項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人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每次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當交貳佰元為本會基金,倘有經費不敷之數由母會贊助,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聘請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職務捐款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修改章程及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影視傳播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13。

澳門影視傳播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命名為“澳門影視傳播協進會”(簡稱:澳門影協)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Media de Macau”;(簡稱:APDMDM)英文為“Macao Media Advancement Association”(簡稱:MMA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里22至24號海天大廈11樓J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地區之電影電視廣播及多種媒體傳播事業之發展及專業素質提昇,積極推動中華文化傳播,積極推動中西文化交流活動,積極推動文化產業成長,致力推動澳門影視傳播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致力推動會務的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每兩個月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丁)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興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an He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揚互助精神及開展社團工作。團結旅澳鄉親及澳門居民,愛國愛鄉,同心協力參與中國和澳門社會慈善活動。為青少年健康成長,積極參與體育和發展文娛康樂等活動,並為兩地安定繁榮作出貢獻。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東北貿易投資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國東北貿易投資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Comércio e do Investimento da Nordeste Chin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Northeast China Trade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NCTIPAM”。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9樓J&K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如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生命科學技術學院澳門同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e Ciências da Vida e Tecnologia da Universidade Jin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Jin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ent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暨南大學生命科學技術學院及相關專業之校友組成的非牟利學術團體,其宗旨為:

1.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 促進本澳生命科學技術之相關研究,支持以生命科學為紐帶各交叉和相關學科領域的發展和創新;

4. 推動本澳生命科學技術的科普教育;

5.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6.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九條第2款: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或理事長出任會員大會主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第九條第5款:修改會章、解散或延長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成通過;

第十一條第1款: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所組成(總成員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等職務,經成員互選產生;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13.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胡敏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3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郭志航

會計主管:湯影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翁貝斯

莫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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