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藝術品收藏愛好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8/2013。

澳門藝術品收藏愛好者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名稱為“澳門藝術品收藏愛好者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福德新邨康德樓2樓C座。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團結本澳對藝術品收藏有興趣愛好人士,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政策,通過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 提高收藏品味和技藝,促進本澳收藏活動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澳居民對藝術品收藏愛好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及監督權。

3. 可自由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4.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之決定。

2.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須要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3. 會員大會制定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總人員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常設之監察機構,人員為三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產生,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各監事均可列席各級會議。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各會員的會費及不附帶條件的自願資助和社會熱心人士捐贈,或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請批出的資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條——1. 本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職責。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肚皮舞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9/2013。

澳門肚皮舞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肚皮舞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o Ventr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General of Macao Belly Dance”,為本澳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205號泉福工業大廈7樓H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舉辦肚皮舞活動,提昇本澳肚皮舞之素質,培養本澳肚皮舞教師、教練、裁判之技術水準,促進本澳與外界相關團體之合作與交流,建立系統為主。並加強本澳肚皮舞者的肚皮舞與各地之關係,務使達到本澳肚皮舞的全面發展之目的。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有肚皮舞初段資格,認可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則可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監事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華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0/2013。

澳門華友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友體育會”,中文簡稱“華友”,英文名稱“Wa Iao Sport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亞利鴉架街15號泉福樓地下B室,或理事會通過之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或掛號信方式發出召集書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須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的決議,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視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繆斯藝術工作室

英文名稱為“Musaeus Art Stud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1 會名:中文:繆斯藝術工作室,英文:Musaeus Art Studio。

1.2 會址: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13樓B。

* 經本會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 有需要時,可在會址以外的地方設辦事處。

1.3 宗旨:本會是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廣藝術教育,提供一個多元智能的藝術平台,透過學習、觀賞、表演,培養本澳青少年的多元化發展,從學習中建立正確的人生觀、自身價值觀、提高自信心、提升溝通能力,以及增強團體精神等個人修養。

第二章

組織架構

2.1 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2.2 職權: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2.2.1 批准及修改本會章程;

2.2.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2.2.3 選出理事會成員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行政及財政事務;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2.2.4 選出監事會成員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的工作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2.2.5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倘若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三章

會議

3.1 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3.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4 解散本會或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會員

4.1 凡熱愛藝術教育、研究、創作之愛好者,經本會批准得以成為本會會員。

4.2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之活動各福利的權利。

4.3 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守則和繳交會費之義務。

4.4 倘若會員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會員大會將有權取消該人士之會員資格。

第五章

經費來源

5.1 會費;

5.2 社會及政府資助及捐贈;

5.3 活動/項目之收入;

5.4 團體及個人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離島青年協會

中文簡稱為“離島青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s Ilhas”

英文名稱為“Island Yout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離島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離島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離島青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s Ilhas”,英文名稱為:“Island Youth Association”。

本會為一非牟利青年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1. 愛國愛澳,團結澳門的青年力量,促進澳門青年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和發展;

2. 積極參與澳門社會事務,以推動澳門青年、教育、文化為橋樑,以達致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目的;

3. 推動澳門與其他城市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142號紅梅苑12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參與青年事務,均得申請成為會員;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3.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十一人或以上之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等5至9人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定期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司徒氏教倫堂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司徒氏教倫堂宗親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司徒氏教倫堂宗親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蘭花前地124號運順新邨B座4樓W。

第三條——本會宗旨;傳承祖訓文化,弘揚教倫美德,凝聚族人發展基業。致力聯繫各宗親促進宗誼,團結互助互惠、共謀發展互利共嬴。繁榮澳門貢獻祖國。

第四條——本會為不牟利慈善社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屬司徒氏後人宗親、姻親、𡝮親、鄉親及其家屬成員不分性別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各界友好、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凡申請入會者,由本會理事會核准,均可成為澳門司徒氏宗親聯誼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凡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會員之一切福利。

(三)凡本會會員遇有突發困難或不幸,經本會調查屬實將給予援助。

(四)會員仙遊,由本會致送花籃及慰問金,以表示哀悼。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議,積極參予本會各項活動。

(二)依期繳交會費。

(三)積極推廣本會會務,向各方友好推介、介紹新會員入會,以發展會務。

第九條——會員之繳費:

(一)基金:澳門幣200元,入會時一次性繳交。

(二)會費:澳門幣50元,每年繳交一次。

(三)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澳門幣2000元者,以後毋需繳交會員年費。

(四)凡欠交會費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停止其享受會員權利,經過一年期觀察,仍不繳交會費者,則開除會籍。

(五)凡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觸犯法例,對本會榮譽有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通告開除其會籍。

(六)根據實際環境經理事會通過有特殊情况作出修改或豁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年會一次,由會長或授權代表召集。如有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修改章程的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翌年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一)本會可按發展需要,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共襄會務。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二年。經會員大會通過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負責年度工作計劃,會務發展,制定年度工作報告,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二年。經會員大會通過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會務之日常運作、財政預算及實際開支。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經會員大會通過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人員分別以單數組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一)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支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建議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是根據澳門《民法典》編制,如有爭議性事情發生,有權按澳門《民法典》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愛共舞-舞蹈藝術創作中心

中文簡稱為“愛共舞”

英文名稱為“LND — Dance and Art Creative Center”;

英文簡稱為“LN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愛共舞-舞蹈藝術創作中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中文名定名為“愛共舞-舞蹈藝術創作中心”;

中文簡稱:“愛共舞”;

英文名稱為“LND — Dance and Art Creative Center”;

英文簡稱:“LND”。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及其它藝術活動,發掘舞蹈愛好者的舞蹈潛能,增加他們的舞蹈交流平台,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增加澳門舞蹈及其它藝術愛好者的交流地點。

3. 本會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7樓A-D。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舞蹈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活動。

14.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時間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經費

17. 本會經費來源:社會贊助、會費、場地出租及開辦課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Internacionai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AI», em chinês “國際藝術家協會”, em inglês «International Artists Association» em abreviação «IA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4 de Junho de 2013, no Maço n.º 2013/ /ASS/M3, sob o n.º 143,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natureza,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Um.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Artistas Internacionais», em abreviação «AAI», em chinês “國際藝術家協會” e em inglês «International Artists Association» em abreviação «IAA».

Dois.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AEM e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Coutinho, n.º 53, 5.º andar I.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omover uma grande variedade de actividades culturais no domínio das artes em geral;

b) Promover exposições de arte, divulgando artista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c) Promover encontros para a divulgação das correntes artísticas contemporânea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d) Realizar seminários, colóquios, conferências, concertos, peças de teatro e de pintura de artistas contemporâneos;

e) Promover a realização de actividades e programas que incluam a divulgação das correntes artísticas contemporâneas mais relevante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CAPÍTULO II

(Dos Sócios)

Artigo quarto

(Quem pode ser sócio)

Qualquer pessoa pode ser sócia da «Assoiação de Artistas Internacionais», em abreviação «AAI», independentemente da sua nacionalidade, etnia, crença e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AEM.

Artigo quinto

(Tipos de sócio)

Um. 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sócios fundadores, sócios activos, sócios inactivos, sócios honorários e sócios colaboradores.

Doi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todo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n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Três. São sócios activos aqueles que têm a sua situação de cotas regularizada.

Quatro. São sócios inactivos aqueles que não têm a sua situação de cotas regularizada.

Cinco. Podem ser sóci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Seis. São sócios colaboradores da associação aqueles que têm funções técnicas no desenvolvimento do trabalh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Cotas e doações)

a) Não há cotas anuais. Este valor pode sofrer alterações que serão anunciadas previamente pela Direcção.

b) Não haverá cotas em atraso. As cotas são pagas mensalmente e dão direito aos privilégios de sócios activos durante esse mês. Caso o sócio esteja ausente por um mês ou mais ou não possa pagar as suas cotas, passa para sócio inactivo e deixa de gozar dos seus direitos até decidir voltar a ser activo;

c) Os sócios fundadores, sócios honorários e sócios colaboradores estão isentos de cotas;

d) Deixa-se ao critério de cada um o ponto de doações, sendo cada indivíduo livre de o fazer quando e a quantia que quiser.

Artigo sétimo

(Direitos do sócio)

a) Usufruir de todas as nossas actividades com condições especiais anunciadas conforme a actividade;

b) Assistir e pronunciar-se nas nossas assembleias gerais;

c) Ser eleito ou eleger órgãos sociais. Neste caso deverá ser sócio activo pelo menos durante 4 anos consecutivos;

d) Os sócios inactivos estão excluídos de qualquer direito anteriormente indicado.

Artigo oitavo

Deveres do sócio

a) Zelar pelos interesses defendidos pela Associação;

b)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Artigo nono

Casos omissos

Todos os casos omissos serão discutidos e decididos de forma soberana pela Direcção.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Órgãos sociais)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sócios a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Mesa da Assembleia)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leita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sócios activos.

Dois.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Mesa dirigir os trabalhos da Assembleia Geral, abrir e encerrar as sessõe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tomar as deliberaçõe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Funcionamento)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e extraordinariamente nos termos da lei.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quint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com cinco membros em que três membros são sócios fundadores, designados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xto

(Competências)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em como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 Elaborar os programas de a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f) Aceitar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tribuídos à associação;

g) Inscrever e manter a f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organizações regionais e internacionais e promover a sua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h)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Funcionamento)

Um.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em cada mês,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a convoqu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Vinculaçã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mediante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nono

(Definição e composição)

A fiscalização dos actos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a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sócios fundadores e sócios activos, podendo ser reeleitos.

Artigo vigésimo

(Competência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Associação e fiscalizar regular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c)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impostas pela lei e pelos estatutos.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Funcionamento)

Um.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o presidente o requeir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e ficarão a constar de actas.

Três.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cabe o voto de qualidade.

CAPÍTULO 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Receitas e despesas)

Um.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cotas pagas pelos sócios;

b) Os donativos feitos pelos sócios e quaisquer outros donativos ou subsídi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terceiros.

Dois. Constituem receitas extraordinárias as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aceites pela Associ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ubsídios ou donativ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quaisquer pessoas ou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Trê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issão Instaladora)

Até à eleição da Direcção a gestão e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 a cargo de uma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posta pelos sócios fundadores designados no título constitutiv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旅遊專業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博彩旅遊專業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旅遊專業學會”。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廣州街86-112號十月一號前地怡景閣21樓C。

2、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設於澳門特區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愛國愛澳社會團體,遵守「基本法」及遵循「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方針,就博彩業及其相關的經濟及社會議題,進行研究、討論、舉辦課程、會議及活動,以培育博彩專才和推動澳門博彩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從事博彩業領域之人士或研究人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或專業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所有會員均可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並享有本會所提供的服務;

2、普通會員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專業會員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會籍;

4、繳納會費;遵守會務守則。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負責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會長外出,由副會長代任;

3、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4、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專業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專業會員人數之多少都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等,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理事長負責處理一切內部事務,理事長外出,由副理事長處理會務,或主持會議。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聘請名譽顧問以及要求正、副會長指導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服務性收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註冊導遊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註冊導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註冊導遊協會,英文名字為Macau International Chartered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受本組織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尾街20號2樓。經理事會決議后,可適時更改會址。

第四條——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五條——本會宗旨:

(一) 協助、支持政府促進澳門旅遊業之發展,為澳門打造世界旅遊休閒城市出一分綿力。

(二)擁護、支持、執行或建議與澳門旅遊業有關之政策或措施。

(三)促進導遊之交流,提昇註冊導遊素質及服務之水平。

(四)協調旅遊業,推薦導遊就業機會。

(五)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協助政府辦理導遊在職訓練,以提升導遊的專業能力。

(七)培養導遊,秉持熱心、週到的精神,服務旅客。

(八)培養導遊具國際觀及優質風氣,提高導遊職業地位,達至國際註冊導遊水平。

(九)與本地區其他組織、機構或協會建立連繫及友誼的關係。

(十)促進國際間參訪及各項交流活動。

(十一)可透過合作或從屬的形式與其他國內外相關組織及機構建立關係。

(十二)本會認為對會務有增進者,得制作編印或出版與旅遊相關之學術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資格:

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或其他地區發出之有效導遊證者,且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權利與義務:

a)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b)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c)有選舉、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之權利。

d)名譽會員不具選舉、被選舉權。

e)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f)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g)出席會員大會。

h)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i)準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會籍之取消:

(一)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二)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三)對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四)在規定繳交會費之期間,逾期三個月者,經書面通知,但於收到通知書後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三章

名譽會長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推選在職之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擔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a)會長作為會員大會最高領導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會長簽名代表本會;

c)協調會務的運作;

d)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召開:

a)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並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b)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c)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以有效召開,但決議的通過,必須得到出席人數的過半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d)議決以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e)特殊情況下會長有權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除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位成員組成領導層。領導層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財務部長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d)財務部長:負責本會之一切收支,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e)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等,須經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理事會設若干部,分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g)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h)會員大會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i)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領導層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或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j)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秘書當然兼任會員大會秘書。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會成員可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

第五章

修章

第二十四條——修改章程之議決須以會員大會出席者四分三票數取決。

第六章

解散

第二十五條——解散本會之議決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三票數取決。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第二十七條——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貳佰元正。

第二十八條——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第二十九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未經會長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費用開支。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亦受本澳適用於社團現行法例管轄。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 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將資金投資於一套經過周詳籌劃並均衡的定息工具及股票組合內,從而獲得長線高穩定收益。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 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 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有限投資於全球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溫和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等的均衡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 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 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AIA Macau”)簽訂(下稱澳門友邦保險),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601室(601 AIA Tower, n.os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或任何在此管理規章之下所委託的新的或替代公司;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名義上之分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與參與計劃有關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註冊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參與計劃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參與協議、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399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043,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人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為了參與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權益一樣。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其餘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參與計劃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參與計劃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參與計劃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參與計劃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參與計劃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參與計劃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參與計劃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及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

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修訂。

12.2 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佛光青年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1/2013。

澳門佛光青年團

社團之修改章程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維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或稱團長)、若 干名副會長(或稱副團長)及若干名秘書總數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只有會長(或稱團長)連選可以連任。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維持不變)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及若干名財務,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簡稱:工人同盟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總會址設於嘉野度將軍街新樂商場1Q/1S。

第三章第二條B款——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15名成員。

第三章第三條E款——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兩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定名

本社團定名為

中文:澳門真善之友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migos de Verdade e da Bondade de Macau;

英文:Macao True Goodwill Friend Association,簡稱“MTGFA”。

第二章

總址

本會所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02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0樓D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章

宗旨

本會宗旨在於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和專業人士,以真善之心透過服務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每一會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和社會之生活;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進步。

第四章

會員

第一條——一般資格

凡品行端正,年滿十八歲,具有良好事業或專業信譽之澳門居民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申請人填寫本會入會表格,交身份證副本後經理事會批准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條——權利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並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及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三條——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預繳年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四條——退會

會員需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已繳之會費概不會發還。會員積欠年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處分

本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便可立即終止其會籍。

第五章

組織

第一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的領導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必須為單數)。每三年改選壹次,會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其他連選可連任。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永遠會長、會長均可出席理、監事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壹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需在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公眾假期不計在內)。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會議決議均須得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訂下本會每年的工作方針,並通過由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四、審查及核准由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選出理事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連同永遠會長、會長(均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可因應本會發展而成立各分部委員會推動及拓展會務。各部委設部長壹名、副部長壹名及委員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每三年改選壹次,理事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其他連選可連任。

四、理事長對內領導本會日常會務工作及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五條——理事會之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壹次;全體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壹次,均由理事長召開。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各種會議決議均須得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執行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特別大會;

五、必須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受薪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三年改選壹次,監事長連選只可連任一屆;其他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會務發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結算;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九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輔助本會會務。

第十條——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六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一條——經費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由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入會費為澳門幣伍百元正、年費為澳門幣三百元正。理事會可因應需要增減入會費及年費。本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二條——修改會章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或不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有四分三以上出席會員贊同修訂通過。

第七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

會員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即視為願遵守本會章程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每一會員均應遵守章程之規定。

第八章

解散

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九章

其他事項

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onterrâneos de Longjiang de Shunde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4 de Junho de 201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3-B, foi alterado o artigo 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栢林街102號大豐廣場第五座翠豐閣3樓Y座。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國富浩華核數師事務所

章程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

(維持原內容)

第二條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5樓53室。

第三條

(維持原內容)

第四條

(維持原內容)

第五條

(維持原內容)

第六條

(維持原內容)

第七條

(維持原內容)

第八條

(維持原內容)

第九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一條

(維持原內容)

第十二條

(維持原內容)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狀況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執行董事 執行委員會主席 行政總裁
梁安琪 吳志誠 李志文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本會已參閱外部核數師對公司賬目作出之專業意見,本會認為公司的賬目已如實及公正地展示於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狀況及公司之營運結果。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監事會主席 何婉穎

管理報告

本公司衷心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客戶長期以來之鼎力支持,以及董事局及全體員工於過去一年之寶貴貢獻。

二零一二年隨著全球經濟復甦步伐加快,本澳經濟亦受惠於內地經濟穩步增長之效益,令整體經濟增長理想。縱使如此,本公司面對企業營運之困難與時俱增,令經營環境持續充滿挑戰。

二零一三年是狗會成立五十週年,標誌着本公司伴隨澳門社會一起成長,共同經歷不同之經濟週期,盡管未來可能面對更為嚴峻之經營環境,本公司將貫徹“取諸社會、用諸社會“之經營理念,以實事求是,敬業樂業之團隊精神,不斷提升及優化服務平台,期望同心協力讓狗會與澳門共同邁向新的里程碑。

展望未來,全球經濟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但本公司對前景仍保持審慎樂觀,並以爭取更理想成績為長遠目標,優化設施,希望推出更多不同類型之服務提升質素,令本公司能繼續將東南亞獨有之澳門賽狗娛樂活動與時並進推向國際化,為澳門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可持續性發展作出貢獻。

執行董事
梁安琪女士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二年度繼續管理聯號和附屬公司,並經營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

澳門九澳貨櫃碼頭仍然透過我司的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MCT)、我司的聯營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WLF)和匯通(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營運。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參與以下聯號和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華聯海運有限公司、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澳門港口新物流有限公司、澳門港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及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度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面對不可觀的經營狀況。然而,公司仍能維持收入水平,在可能的情況下縮減經營虧損。因此,持續經營業務的損失較上年度下降,由2011年度的5,842,947澳門元減至2012年度的3,675,458澳門元。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一全資附屬公司在2011年已終止經營業務並錄得虧損。因此較上年度相比,本年度虧損大幅下降。

董事會
董事長:蘇樹輝
副董事長:Avraham Malamud
副董事長:周進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Manuel Basílio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按照法律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崔世平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

董事會報告

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27日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公司所經營之業務為從事天然氣分配網建設及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業務。目前,天然氣分配網尚在建設初期。

根據核數師報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125,317,600澳門元。公司2012年全年無天然氣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歷年累計虧損11,833,000澳門元。

2012年,公司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城市發展規劃,優化了路氹區域的天然氣分配網計劃,完成了接收減壓站的設計,以及應急氣源及配套方案的制定;配合石排灣公屋的使用計劃,積極推進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完成了接收減壓站主要工藝設備安裝和營運中心建築結構施工,並鋪設了石排灣及相鄰區域的天然氣管道;配合特區政府推廣CNG環保巴士的應用,建設配套設施。

展望2013年,公司將投用接收減壓站,向石排灣公屋區域、橫琴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天然氣,並按照業務發展計劃,鋪設氹仔、路氹區域的天然氣主幹管道。根據專營合同的要求,編制及實施各類客戶的天然氣供應的典型合同,做好銷售和服務。根據特區政府燃氣法規,參照內地及國際規範,進一步完善天然氣相關技術標準,為天然氣的推廣奠定基礎,充分體現天然氣便利、環保、安全的特點。

藉此,本人謹代表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我們深信,在董事會及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南光天然氣將秉承“用最好的回報社會”的宗旨,高標準、高品質地建設技術先進、安全、穩定的供氣系統,向客戶提供優質和高效的服務。

董事長:蔡堅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2012年12月31日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前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註: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而其同系附屬公司——STCT信德中旅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信德中旅渡輪”)持有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特許經營權。本公司乃信德中旅渡輪特許經營之分營商,負責管理信德中旅渡輪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據此,有關營運該客運服務的財務狀況已反映在本公司之賬目中。

業績報告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主力經營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並以提供快捷舒適之優質客運服務為宗旨。

過去一年,儘管環球經濟持續動盪,燃油價格高企及市場環境極具挑戰,但本公司仍一如以往,積極強化船隊質素及提升服務水平,力臻至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前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前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八個月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八個月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十八個月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業績報告

二零一二年營運情況

為滿足旅客週末服務需求,往來澳門至蛇口之客運服務班次已調整,年內載客量錄得穩定增長。

二零一三年展望

船務公司將繼續積極推廣業務,以吸納更多珠江三角地區乘客,使盈利得以保持。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業績報告

年內公司經營往來香港港澳碼頭至澳門之航線,客量輕微倒退,在高通漲的經營環境下,各項營運成本持續上漲,燃油價格維持高水平。 2011年7月獲政府批准增加票價後,舒緩部份經營壓力,加上努力控制成本開銷及提高營運效率下,全年公司整體業績有所改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出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423條第5款,自贖回日起,應將一項等同被贖回股份之票面價值之金額撥作在一切效力上等同法定公積金之特別公積金,但不影響在減少資本時將其取消。根據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發行可贖回優先股的協議,本公司在2013年將贖回總面值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董事會謹此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和核准。經股東批准後,總面值5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會被贖回,並相應地形成一個同等金額的特別公積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表

(澳門幣)

朱松岩 徐玉蘭
總經理 副總經理,財務

二零一二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運作。

董事們很高興在此提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為經營澳門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董事們認為,在全球經濟處於和緩增長的情況下,本公司在過去一年間錄得良好的盈餘,有賴於重整航線及實施進取型市場計劃的正確方針,以及整個團隊的勤勉作業。

董事會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對澳門幣279,834,689.64元之純利的運用建議書,以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法定公積金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

最低限度(本年度盈餘的)百份之十 澳門幣29,131,928.32元

根據本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訂立的優先股發行協議,董事會建議從尚餘的純利中,向優先股的持有人分派總值澳門幣10,000,000.00元,相當於其所持優先股的票面值百分之五的股息(商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第二款)。

淨利

帶入二零一三年 澳門幣240,702,761.32元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所作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鄭岩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就

董事會編製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及賬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一二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一二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去年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燃油價格高企,經營成本持續上升,均對二零一二年度營業業績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儘管面對各種挑戰,管理層仍積極應對市場變化,致力改善產品及服務,令公司二零一二年度仍然維持盈利增長。面對航空業嚴峻和複雜的經營環境,以及未來燃油價格走勢仍將持續影響航空業的業務,管理層應繼續採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及加強各類服務項目,並推動長期策略的發展,以確保公司未來繼續取得卓越成績。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一二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公司二零一二年度之財務報告;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何美華 何曼秀 張恺
主席 成員 成員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

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

二零一二年營運報告

二零一二年度業務概況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本聯合承攬體接管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二零一二年一月至十二月本聯合承攬體共處理2,399.79公噸之廢物。同期送往堆填區之底渣為523.32公噸及送往掩埋區之飛灰固化物為173.08公噸。

為使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保持最佳及穩定運作能力,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定期安排進行各項設備之保養檢查,以使全站設備皆處於良好操作狀態。

二零一三年展望

本聯合承攬體在二零一三年度及以後之主要發展;繼續向澳門政府提供處理各項特殊危險廢物處理之協助,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特殊危險廢物之處理提供更周全之服務。

營業結果

二零一二年度之盈利為0。

後語

經營者特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本地商界、各供應商及銀行等的支持、信任及協助。

澳門,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致: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全體成員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合作經營合同企業)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活動摘要

2012年對澳電來說是成績非凡的一年。在熱烈慶祝成立40周年的同時,更取得多項重大成就,屢創佳績。

新落成的大型娛樂渡假村令電力需求大增,總耗電量達4,344吉瓦時,較2011年增長8.5%。用電高峰亦上升4.4%,達757兆瓦。澳電的客戶總數錄得2%的溫和增長,增至229,449。總售電量及售電收入錄得大幅增長,分別較2011年上升8.9%及15.4%,達4,142吉瓦時及澳門幣54.63億元。

澳電的供電可靠度創歷來最佳紀錄,達99.9999%1。澳電的卓越表現使其成為世界頂級的供電商。在面對急速增長的用電需求下達到如此佳績,足證澳電近年具備適當的投資和維修保養策略。澳電於2012年投資澳門幣9.8億元2以完善和發展本地基建設施,其中逾澳門幣5.71億元3投資用於輸配電網基建設施。

連接廣東電網的第二條220千伏聯網項目於2012年6月完成,此為澳門歷來最大的輸電項目。憑藉這項重要的投資,輸入電量提升至3,855吉瓦時,為歷來最高紀錄,佔澳電能源結構的88.8%。由於2012年無天然氣供應及平均油價又創新高,相對穩定的輸入電力價格讓澳電的客戶可享穩定的電力收費。此外,澳電營運表現的改善,讓99%的客戶享有高達28%的電力收費調整系數折扣。

繼推出網上服務中心後,澳電於2012年推出全新手機應用程式。客戶滿意度取得歷來最佳成績,高達87.6%,對澳電持續卓越的服務水平作出肯定。

澳電達到了工作零意外的目標。截至2012年年底為止,已錄得550天零意外的紀錄,這是歷來最佳成績。

澳電的財務成果理想。經歷過2010年及2011年的下跌後,今年澳電扭轉下跌趨勢,純利上升14%,達澳門幣5.48億元。

———
1 因澳電責任而造成的供電中斷。
2 包含公共照明及其他第三方投資,而外幣計價則不算在內。
3 未包含橫琴校區的投資。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全體董事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非人壽)

二零一二年度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二年度

澳門幣

會計 董事會主席
何聰穎 區宗傑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一二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貳仟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十三,整體純利增加約澳門幣拾玖萬陸仟元,此乃歸於保費收益增加及我司加強經營管理及風險管控的結果。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帳目、財務報表,以及盈餘運用建議書如下:

  澳門幣
收益 2,357,341

撥作法定儲備金

(472,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1,885,341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滙業銀行有限公司 主席
梁子平先生 副主席
劉兆倫先生 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主席
劉繼興先生 董事
劉兆倫先生 董事
梁子平先生 董事
楊振榮先生 董事
區麗莊小姐 董事
梁達顯先生 董事
熊麗萍小姐 董事
陳英偉先生 董事

獨任監事:

余廣靈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余廣靈 謹啟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滙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ílio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

二零一二年營運報告

二零一二年度業務概況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本聯合承攬體接管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營運及保養,二零一二年一月至十二月本聯合承攬體共處理358,755公噸之固體廢物,約等於平均每日處理980公噸;此處理量比二零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增長了6.2%。同期,送往堆填區之底渣為62,955公噸及送往掩埋區之飛灰和固化物為17,096公噸。

二零一二年一月至十二月渦輪發電機之總發電量為142,441MWh,電力總輸出為112,168MWh,約佔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力供應量之2.6%。六座鍋爐平均使用率為58.2%,二台渦輪發電機平均使用率為83.2%。

為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廢物的有效處理,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維持六條廢物處理爐線能保持在最佳之運作及可用狀態,因此日常系統性之維護保養除了在運轉的爐線實施外,對於未運轉之爐線也進行各項定期保養檢查工作,並針對停用爐線之設備定期進行運轉測試,以使全廠設備皆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

二零一一年已完成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及OHSAS 18001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系統認證,並持續維持系統運作。

二零一三年展望

本聯合承攬體在二零一三年度及以後之主要發展:向澳門政府提供各項廢物處理規劃之協助,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廢物處理提供全方位服務。

營業結果

二零一二年度之盈利為0。

後語

經營者特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本地商界、各供應商及銀行等的支持、信任及協助。

澳門,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致: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全體成員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合作經營合同企業)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Consorcio CCSC - Incineracao de Residuos de Macau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Conso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萬迪龍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2

Não obstante um enquadramento internacional desfavorável em 2012, em que a economia mundial evidenciou um abrandamento do ritmo de crescimento económico, a economia de Macau continuou a mostrar sinais de grande vitalidade com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o produto interno bruto de 9,9%, estimulada pelo crescimento sustentado das indústrias do jogo e do turismo, bem como das demais actividades conexas.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registou, em 2012, um significativo acréscimo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de vida de 19,1% atingindo um montante de prémios brutos de 3.7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Na actividade d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há a registar que o montante dos activos sob gestão atingiu os 8.5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st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registou, em 2012, um volume de prémios brutos de 8.8 milhões de patacas, reflexo da estratégia de banca-seguros adoptada agora mais focalizada em seguros com maior componente de risco. As responsabilidades técnicas da sucursal aumentaram em 7,4% ultrapassando mesmo os 87 milhões de patacas. Na sua actividade dos fundos de pensões, esta sucursal registou 521 milhões de patacas de activos sob gestão, representando um acréscimo de 12% face ao ano de 2011.

Em 2012, esta sucursal registou um resultado líquido positivo de 322 mil patacas, em linha com o esforço de introdução de novos produtos, adequados às necessidades dos nossos clientes.

Por último, 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em Macau expressa os seu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3.

Director-Geral,
Paulo Barbosa.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 Vid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Companhia de Seguros Fidelidade-Mundial, S.A. — Ramo Vida)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2,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3 de Maio de 2013,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2,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3 de Maio de 2013.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2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2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董事總經理 財務總監
吳志誠 黃皓

2012年度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一二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80,867,454。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戶歡迎,熱潮與日俱增。實有賴本公司仝人不斷努力,力求進步。

為提升客戶服務水平,公司去年進一步考取英國標準協會審訂之高階版「ISO 10002:2004客戶訴求管理系統證書」。並同時提升資訊科技及體育資訊網頁;不斷增添內容,以體現「以客為本」的精神。

展望未來,我們將致力開拓更多元化之體育博彩產品,滿足客户需求,提供更靈活,貼身的個人化服務,以回饋客户多年來的支持。

公司紮根於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以顧客為本,不斷提升質素,並感謝澳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成長。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電腦白鴿票

管理報告

多謝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客戶之長期支持,以及本公司上下之不斷努力,令榮興彩票有限公司業務得以改善。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一向「以客為尊」,希望透過提升服務質素,穩定及加強核心業務,從而實踐業績持續改善之長期目標。

隨著全球經濟逐漸好轉,本澳不少博彩企業相繼擴充業務,大量招攬人才,導致人力資源市場持續緊張,經營成本上漲,榮興彩票有限公司屬傳統歷史博彩行業,無可避免將繼續面對各項經營困難及行業之激烈競爭。

展望未來,為了提升服務質素及競爭力,本公司將推出多項優化計劃,希望開拓新市場及吸引更多不同階層人士參與這項具有澳門歷史博彩特色之彩票娛樂“白鴿票”,期望為未來業務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董事
吳志誠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獨任監事意見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二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澳門幣

董事 署理經理
吳志誠 李志文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二零一二年度

二零一二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有線”)繼續以審慎進取的策略面對各項挑戰,取得理想的成績,截至2012年底,澳門有線提供服務的住宅已有增長,使本年度的純利帶動累積虧損下降至1.7億元。

在經營環境方面,澳門有線繼續面對各方不平等的對待及挑戰,侵權的問題仍然嚴峻,但仍積極建設光纖網絡、更新設備及引進更多高清頻道,推動高清電視服務的普及和增長。

年度內的業務回顧:

(一)網絡與技術:

光纖網絡繼續擴展至新建屋苑及政府公屋群;配合科技的發展推出新一代高清機頂盒,多間酒店經已引進及使用。

(二)全新形象:

節目製作中心發展項目的啟動,打造全新的公司形象,為澳門提供一個多媒體創作空間及宣傳平台;將以高質素及高科技的電視娛樂節目為概念,為客戶提供影視製作、廣告推廣及宣傳平台等服務。

經過長時間的法律行動,包括仲裁及各法院訴訟,澳門有線相信將會有一個公道的裁決,以證明電視服務的爭拗與有線合同無關,期望判決得出後,政府能正視問題。

澳門有線過去十多年來堅持服務澳門的決心,一直依法守法地經營,相信憑著鞏固的基礎和實力,才能提供優質的服務。未來公司將繼續以成熟的技術、豐富的資源及一眾技術人材為澳門作出貢獻。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Basílio代表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本會認為財務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撮要

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專營權合約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權合約始於一九七八年,並於期後被修訂,獲延續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本期虧損 $ (57,687,077)
  累積虧損 $ (3,725,724,773)
  轉入下年度 $ (3,783,411,850)
(乙) 股本 $ 3,000,000,000 
       
  累積虧損 $ (3,783,411,850)
  股東權益 $ (783,411,850)
(丙) 資產總額 $ 207,848,867 
  負債總額 $ 991,260,717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梁安琪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二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一二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監察委員會:
鍾建邦
莊秋艮
莫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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