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展貿發展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9/2013。

澳門國際展貿發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展貿發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e Comércio e Exposiçõe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Fair Trade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開拓海外貿易市場,拓展商機,推廣國際性展覽,推動澳門會展產業發展外,同時為展覽周邊產業帶來可觀之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45-49號聯興針織廠大廈1樓,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從事澳門傳媒文化發展的人士,均可申請及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件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有以下義務:

a)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b)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由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5.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會務工作。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4.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或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發展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青發展”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Youth Development”

英文簡稱為“AMY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發展”,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o Youth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AMYD”(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鄧永源(Tang Weng Un)鄧淑美(Tang Sok Mei)鄧永鴻(Tang Weng Hong)蕭自康(Sio Chi Hong)黃國榮(Vong Kuok Veng)曾昭武(Tsang Chiu Mo)吳晶(Ng Cheng)蕭博鍵(Siu, Jacob)麥潔儀(Mak Kit I)。

第三條——地址:

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21-A-121-B號亞洲工業大廈2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宗旨:

(一)團結各界青少年,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祖國和平統一。

(二)鼓勵青少年定立人生目標,珍惜生命和發揮潛能。

(三)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培養社會意識及公民責任感,宣導“人道精神、自強不息、社會責任、和諧社會”的價值觀。

(四)促進會員之間及與海內青少年之聯繫和交流。

(五)保障及爭取會員之應有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鼓勵青少年關注及參與社會事務,培養社會意識及公民責任感。

(二)輔助青少年成長,啟發潛能,培養處理困難及壓力。

(三)協助青少年面對學業、家庭、朋輩等各方面問題,為高危青少年提供適當服務,促進人際關係發展。

(四)透過運動、義務工作、交流活動、生涯計劃等多元化的活動,令青少年對自我價值獲得認同,並建立信心,提高自我形象。

(五)透過教育及社區宣傳,為青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發展性及預防性的社區教育活動。防止及打擊家庭暴力、濫用藥物及促進社會共融。

(六)致力促進青少年全人發展和家庭和諧健康。為受成癮問題所困擾<逆境>的青少年及家庭提供支援服務。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一)成為會員的資格:凡接受本會章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的青少年團體可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團體會員。年齡在13至45歲之間的青少年可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個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

(三)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提前最少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進行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法定有效人數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時按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通過有效。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部門、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四)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和財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五)可聘請在社會上有一定功績、地位之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所有職務由當選的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若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可由理事會提出草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隨時補充或修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解散提議,由會員大會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中醫扶陽學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Fu Yang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中醫扶陽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中文名稱:中華中醫扶陽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al Fu Yang Society。

2.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中醫藥業界從業人員開展公益活動,提升養生保健的意識。

3. 會址:澳門新口岸柏林街180號星海豪庭地下E室。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任何中醫藥業界從業人員,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榮譽會員。

3. 會員權利:

1)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2)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4.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3)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5. 處分: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1)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2)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3)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1. 本會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方式為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舉行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3)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5)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8)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對外所有事務和任何責任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2)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理事長之任期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4)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5)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4.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5.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1. 經費:

1)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3)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此條只適用於創會使用)

2. 經費預算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3.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術無間協會

中文簡稱為“藝術無間”

英文名稱為“Art Beyond Wall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AB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藝術無間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藝術無間協會”,中文簡稱為“藝術無間”,英文名稱為“Art Beyond Wall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ABW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藝術文化團體,宗旨是積極發展藝術項目,透過創作,展覽,研究,討論及訪問,推動本地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加強與外地的文化藝術交流。

——策展及引進海外重要藝術展覽來澳,提高本地巿民的文化水平並提昇澳門的文化藝術城市形象。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斜路福海花園福華閣二樓AS,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藝術家,策展人,藝術行政人員,作家,藝術工作者,藝術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會費:

1. 會費由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第九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籌款、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紅泉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紅泉”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紅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紅泉體育會”,簡稱為“紅泉”。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並推動足球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成都街47號牡丹花城二座14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模型人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el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odel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模型人協會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模型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del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odel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渡船街何光來巷17號光福大廈閣樓,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推廣模型文化藝術社團。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展及推廣模型文化活動,發掘市民對模型文化興趣,舉辦各類活動,推動青年參與文化藝術活動及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模型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會員

會員須填妥表格,經理事會通過才可入會。

第六條

義務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八條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大會主席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舉行一次,召集書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附有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若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會費、熱心人士捐獻或贊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作出解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並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

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協會

Associação de Sun Yat-Sen de Macau

Macau Sun Yat-Se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se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中山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un Yat-Se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un Yat-Sen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宗旨:為奉行“孫中山先生”之“三民主義”思想,追求國家富強,民族團結,以及愛國,愛澳,互策互勵、共心共行為宗旨。以聯繫中華民族之國民,為“反獨•促統”,加強與澳、台及大陸民間交往,促進海峽兩岸和平穩定,共同為中華民族整體利益而奮鬥,及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居澳之國民的團結互助事項。

二、關於共同維護國民的利益與福利事項。

三、關於聯繫海峽兩岸之國民,協助推動兩岸和平統一與地區之文化經貿交流事項。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關閘大馬路15號翠怡花園怡暉閣一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

第四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凡居住本澳的居民,支持本會章程,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經獲批准後,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以及會員會費等。

第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須獲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贊同票,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四、解散本會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夢.幻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0/2013。

夢.幻文化藝術協會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16-22號福海花園-福華閣地下AX。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Habitantes dos Novos Aterr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Fraternal dos Habitantes dos Novos Aterros de Macau”。

第2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團體,以發揚互助精神、服務社會,辦群眾康樂、福利、文化、敬老慈幼等服務事業為宗旨。

第3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38號平民大廈A座120室;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4條——本會所處地區之街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並可享受和履行之權利和義務如下:

「甲」權利:(一)、凡年滿十八歲或以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康樂、福利、文教之權利。

「乙」義務:(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各項決議,努力為坊眾服務,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二)、推動會務發展,促進街坊互助合作;

(三)、繳納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5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與計劃;

(四)、審議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6條——會員大會之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二名。

第7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二十一名至二十三名(必須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具體人數及工作分工經理事會會議決定。理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組織籌募經費;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8條——理事會視本會之需要,得聘請若干社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其任期與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

第9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為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各部如有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

第10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至七人(必須單數)組成,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至五人。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會議

第11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認為必要或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12條——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均需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

第13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在八天前,以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14條——會員大會如到開會時間,尚未達到法定的人數,得順延三十分鐘後,不論人數多少,會議照常運作,所定的決議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15條——普通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三十元,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三佰元正。

第16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特別支出,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17條——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18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19條——本章程未定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20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21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22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合唱團

Coro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inta e se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1.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合唱團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oro «Macau»”;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合唱團”。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於英國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港幣

 

港幣

資產

 

負債

 

非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物業、機器及設備

2,064,676

股東及聯號貸款

192,099,982

附屬公司

398,000,002

股東及聯號往來

181,946,821

聯營公司

161,133

應付帳款、應付費用及準備

20,307,986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622,793

  

非流動資產總額

400,848,604

負債總額

394,354,789

   

資本

 

流動資產

 

股本及儲備

 

盤存

59,477

股本

8

應收帳款、按金及預付費用

2,413,854

損益累積

23,924,511

現金及銀行存款

14,957,373

  

流動資產總額

17,430,704

資本淨值總額

23,924,519

資產總額

418,279,308

負債及資本淨值總額

418,279,308

     

附註: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而其同系附屬公司——STCT信德中旅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信德中旅渡輪”)持有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特許經營權。本公司乃信德中旅渡輪特許經營之分營商,負責管理信德中旅渡輪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有關營運該客運服務的財務狀況已反映在本公司之賬目中。

業績報告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自2000年投入服務以來,主力經營往來澳門及香港尖沙咀的跨境渡輪服務,並以提供快捷舒適之優質客運服務為宗旨。

過去一年,儘管環球經濟持續動盪,燃油價格高企及市場環境極具挑戰,但本公司仍一如以往,積極強化船隊質素及提升服務水平,力臻至善。

隨著澳門確立以休閒旅遊為中心的發展方向,船公司將會繼續積極作配合,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Aos 8 de Março d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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