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韻新聲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13。

澳門粵韻新聲粵劇曲藝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粵韻新聲粵劇曲藝會,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聖庇道街54號惠寶大廈地下MA。

c) 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b)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 入會費。

b) 月費。

c) 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韻春暉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13。

澳門粵韻春暉粵劇曲藝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粵韻春暉粵劇曲藝會,中文簡稱為“粵韻春暉”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聖庇道街54號惠寶大廈地下MA。

c)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韻春華粵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013。

澳門粵韻春華粵劇曲藝會章程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粵韻春華粵劇曲藝會,屬非牟利社團。

b)會址:澳門聖庇道街54號惠寶大廈地下MA。

c)宗旨:廣結粵劇曲藝界知音朋友,發揚中國傳統粵劇戲曲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劇有興趣,熱心推廣戲曲藝術,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 批評及建議。

(3) 每月須繳納月費。

(4) 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

(1)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促理事會各項基本任務,監事會最少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b)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c)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d)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自然之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013。

自然之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自然之友協會”,簡稱為“自然之友”,英文名稱為“Friends of Na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FN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推動群眾性環境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倡導綠色文明、促進中國的環保事業以爭取中華民族得以全面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6號澳門金融中心6樓B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晉獅體育會

英文名稱為“Jin Shi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晉獅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晉獅體育會”,英文名稱為“Jin Shi Sports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街16號翠怡花園翠暉閣5樓N座,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予本會主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而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審核、通過除名後、方為有效、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大會的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參加,召集書內會指出會議之日期、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3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捐贈及贊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演藝文化協會

中文簡稱為“創意演藝”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riativa das Artes de Atuação e Cultur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reative And Performing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意演藝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創意演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創意演藝";

葡文為“Associação Criativa das Artes de Atuação e Cultura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Creative And Performing Art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新街23號華潤大廈閣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澳門地區之有關音樂,電影,電視,舞台及多媒體,創意文化表演事業之發展及專業素質提昇,積極推動創意演藝文化交流活動及文化產業成長,致力推動澳門創意演藝文化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四)享用本會各項設施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致力推動會務的發展及維護本會的聲譽;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至三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和內部規章;

二)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六)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三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至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錢幣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Cultura de Numismát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Numismatic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IN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錢幣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 、性質、宗旨及任務、地址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澳門國際錢幣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Macau International Numismatic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NCA。

葡文名: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a Cultura de Numismátic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性質:本會是由錢幣愛好者,錢幣收藏者自願結成的,依法設立的,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致力於促進澳門之錢幣文化傳播,特別是以中國貴金屬紀念幣與澳門回歸後發行的貴金屬紀念幣為代表的中國金幣文化傳播。主要通過舉辦國際性錢幣會展等方式,加強本澳和國際之間有關錢幣之文化交流。對外弘揚澳門錢幣文化,對內普及錢幣知識。廣泛發動會員和澳門錢幣收藏愛好者,促進市民集幣等文化活動開展。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宣傳澳門及中國大陸貴金屬紀念幣集藏投資相關知識,交流集藏經驗,提高集幣興趣,擴大中國金幣文化影響力等事項。

(二)關於加強澳門和國內外集幣人士及團體之聯繫事項。

(三)舉辦錢幣會展、經驗交流會及相關講座。

(四)舉辦會員藏品交換或拍賣活動。

第五條——本會之創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11號群發花園第一座20樓A。

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址可以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之錢幣愛好者、錢幣收藏者。可為澳門或海外之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對集幣活動有興趣之團體。可為澳門或海外之團體。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得參加本會之各類活動和優先獲得本會之服務。本澳會員(會員代表)享有提案權、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第八條——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會員代表)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之章程、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或有觸犯本澳及外地刑法之行為者,得經理事會表決,可以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機構之組成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批准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除法律規定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存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其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能通過。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之有投票權會員(會員代表)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負責主持本會日常會務,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組成:理事會須由單數會員(會員代表)組成,透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提名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會員代表)的入會審批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專家組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授予榮譽、名譽稱號。

(七)審批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理事變更事宜。

第十八條——理事會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召開前至少提前十天通知。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監事會須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財務狀況與報表。

(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召開會議方式按照第十八條執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整理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連同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建議後報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所有會員(會員代表)之四分之三表決通過,本會可依法定程式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項,悉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眼科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眼科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眼科學會。

本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Oftalmologica de Macau。

本會英文名稱:The Macau Ophthalmological Society,簡稱MOS。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天神巷21號A,昌勝樓(C座)2樓, 經理事會决議,會址得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加强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外眼科專業人士;

2. 致力提高本澳眼科專業人員的學術和科研水平;

3. 保障本澳眼科專業人員的合理權益;

4. 為澳門居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

5.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眼科疾病診治之醫生或從事眼科相關工作之人士,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普通會員:

1. 專業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眼科疾病診治之醫生;

2. 普通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眼科相關工作之人士。

第六條——凡需入會者,均可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專業會員的權利

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 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4. 有權提出自願退會。

第八條——普通會員的權利

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享有與專業會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4. 本會會員如離開本澳或移居外國,均應知會本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可保留會員身份及豁免會費;

5. 本會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6. 本會會員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及參與任何活動,以及接受任何機構或個人之資助。

第十條——入會費及會費

由會員大會决定。

第十一條——處分

若本會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之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 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須超過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召開;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繼續召開和表決議案;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會員大會領導層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5.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6.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經由不少於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指定之發言人可以以本會名義對外代表本會;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選出;

4.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得連選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5. 若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直至理事會任期完結為止;

6. 除理事長、經理事長授權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的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五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2名;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及聲明。

第十六條——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第十七條——顧問及榮譽會長

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任期與該屆理事會一致;

2. 經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批核,可將本會榮譽會長的稱號授予社會人士;

3. 顧問及榮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沒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且此等職銜不得凌駕本會之會務權力之上;

4. 顧問及榮譽會長須維護本會權益和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5.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顧問及榮譽會長之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學術活動的各項收入;

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及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Nan Ji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章程

澳門南京同鄉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南京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Nan J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Nan Jing Fellow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南京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1樓L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三、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五、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有關會員會籍。

六、本會會員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第五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之通知書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會長亦可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五、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um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本署簿冊1/2013/ASS第41頁至45頁所載之公證書。

叁——本證明共6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婚慶同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婚慶同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e Casamento”及英文名稱為“Wedding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秉承愛國愛澳精神,弘揚本澳婚慶文化,建立國際橋樑,凝聚行業力量,促使婚慶行業邁向新時尚,從傳統婚慶元素中融合創新,加強同業的溝通及專業性,展示婚慶行業的多彩魅力。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5樓E座,會員大會可 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從事婚慶行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及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或法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五分一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5.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3.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4.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加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Saúde Públic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SPM)

拼音名稱為“Ou Mun Kong Kong Wai Sang Hok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共衛生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公共衛生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Saúde Pública de Macau,簡稱:ASPM,英文為:Macau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巷1至3號金冠閣3樓A座。

第二條——宗旨

1. 本會是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學術團體,其宗旨是通過團結公共衛生領域的專業人士,參與和促進公共衛生領域的資訊交流、學術研究和實踐,從而對本澳公共衛生的發展和社區健康水平的提高作出貢獻。

2.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從事公共衛生專業或其他衛生專業工作,或對公共衛生學術和實踐有興趣的本澳居民得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並繳付入會費和會費後,即成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所有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出本會。

2. 為維持本會的專業特徵:

a)在不影響下項規定情況下,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由具有公共衛生專業方面及經認可的學士或以上學歷的人士擔任,公共衛生專業包括但不限於公共衛生專科醫生、公共衛生技術人員、公共衛生專科護士、公共衛生工程師等。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維護及宣揚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b)不作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c)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d)按時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第六條——入會費及會費

1. 會員入會費為一百元;

2. 每年會費為一百元。

第七條——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喪失

1. 本會會員若欠交一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自動中止。

2. 本會會員若被宣告觸犯刑事罪行及被判處徒刑,其會員資格即時自動喪失。

3. 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情節特別嚴重者,將由理事會提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得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 平常會員大會的召集必須由理事會提前八日或以上通過掛號信方式作出,又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根據法律及章程的程序召開。

5.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需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則第二次召集定於第一次召集的三十分鐘後。在第二次召集的情況下,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則可以召開;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推選產生。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7. (1)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之半票數通過;(2)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須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大多票數通過;(3)修改會章、開除會員出會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之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通過;(4)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

b)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e)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f)聘請及解聘名譽會員及顧問;

g)審批入會申請;

h)召開會員大會;

i)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j)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人數最少七名及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財政一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的具體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3. 僅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有權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4.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

5. 理事會任期兩年,理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結束後的兩年內不得重任。

6.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三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在正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平票決定權。

7. 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提請召開會員大會增補選理事,以填補出現的空缺。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三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任期兩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不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收入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入會費和會費,以及來自本會活動的其他收入;

2. 本會可接受捐獻,但該等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二條——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尼泊爾籍非居民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ão Residentes do Nepal”

英文名稱為“Non-Resident Nepal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3/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尼泊爾籍非居民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ão Residentes do Nepal”,英文名稱為“Non-Resident Nepali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是團結居住在澳門的尼泊爾公民;保護和促進他們的興趣,和利用自己的潛力和資源的福利;和在澳門推廣尼泊爾的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東望洋新街24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並在澳門居住超過183天的尼泊爾公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利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有權利退會;

二、會員決定退會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第七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凡會員有違法行為(澳門或海外)或與協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二、凡會員違反本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經勸告無效,理事會可暫停其會籍,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有權取消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訂定、修改及公佈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國際聯誼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下設專責處理會務內不同範疇和領域的常設委員會;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統籌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案;

六、開設、管理及取消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及決定其簽名方式;

七、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二、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之意見及建議;

三、監事會負責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條

章程修改程式

一、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靈瑜伽、舞蹈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3/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心靈瑜伽、舞蹈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心靈瑜伽、舞蹈協會“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日的會員大會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中文名稱為“澳門心靈瑜伽、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eart Yoga、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DA”。會址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A。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Ching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se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Ching W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Ching Wa”;

中文拼音為“Ou Mun Ching Wa Man U Tai Iok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Weng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se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Clube Desportivo Weng W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lube Desportivo Weng Wa;

中文拼音為Weng Wa Tâi Ioc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Pear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cinc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Clube Desportivo Pearl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lube Desportivo Pearl”;中文拼音為“Meng Chu Tái Iok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upo Desportivo «Negro-Rubr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quatr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Grupo Desportivo “Negro-Rubro”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Grupo Desportivo “Negro-Rubro”。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 Futebol «Kun Se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ê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Clube de Futebol“Kun Seng”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lube de Futebol “Kun Seng”;

中文拼音為Kun Seng Chok Kao W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ois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Clube Desportivo Iao Cheng;

中文拼音為Iao Cheng Tâi Ioc Vui。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Desportiv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um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Desportiva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Desportiva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武術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武術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anções de Ópera e Músicas Cantonenses «Hon Tao» de Macau

澳門紅豆戲劇曲藝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oi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紅豆戲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紅豆戲劇曲藝會;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nções de Ópera e Músicas Cantonenses “Hon Ta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本會以聯絡本澳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餘暇推廣粵樂藝術文化,藉以娛己娛人為宗旨;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塘巷二號F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粵劇表演及唱曲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風箏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tre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風箏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風箏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風箏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鴨涌巷94號泉喜花園第一座地下H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風箏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Sio Keong

兆強體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o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ês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兆強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兆強體育會;

本會葡文名為“Grupo Desportivo Sio Keong”。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22A合時大廈GF樓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upo Desportivo «Heng Wa»

興華體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on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興華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興華體育會;

本會葡文名為Grupo Desportivo “Heng W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足球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萬勝閣九座四樓G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足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 Esgrima Leãozinho

幼獅劍擊俱樂部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dez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幼獅劍擊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幼獅劍擊俱樂部;

本會葡文名為“Clube de Esgrima Leãozinho”。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發展及推廣劍擊運動、藉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29號華隆工業大廈1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劍擊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eng Chong Ngog Un» de Macau

澳門青松樂苑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úmero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treze barra ASS,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a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青松樂苑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青松樂苑;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Cheng Chong Ngog 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本會以聯絡本澳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餘暇推廣粵樂藝術文化,藉以娛己娛人為宗旨;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粵劇表演及唱曲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treze.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ugene Iu Sio Mei Ngan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張健南 辛春美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范本宜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總會計師
葉啟明 蔡麗霞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譚志清 朱瑩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Lau José João Pãosinho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2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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