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怪老樹劇團

英文名稱為“The Funny Old Tree Theatre Ensembl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怪老樹劇團」,英文名稱為“The Funny Old Tree Theatre Ensemble”。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本著以澳門為根,同時向國際推動及發展本地藝術文化,融合亞洲各地劇場元素,以環境劇場作主要表演形式,同時積極推廣劇場教育工作,為澳門培育更多戲劇藝術人材。

第三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培訓、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推動各類形式藝術的活動,促進和參與澳門文化藝術的發展。

第四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海南花園第二座7樓I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本澳居民,從事各類藝術活動,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機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籌備活動計劃、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等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定之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常務理事召集之,會員大會須經出席之絕對多數票會員同意,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有特別事故,只要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成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三條各項工作之收入、 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粵物流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2/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粵物流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澳粵物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nd Macau Association of Logistics Study,簡稱為GMALS。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Logística de Guangdong e Macau。

第二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聯絡各界有志於研究物流供應鏈及相關專業的人士,為澳門與廣東省的物流業獻計獻策,促進澳粵兩地物流管理的教學與研究,提升澳粵兩地的物流管理水平,建立和加强與其它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交流和溝通物流行業信息,推動澳門與周邊地區物流業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9座13樓D。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a)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福利的權力。

b)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b)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事項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a)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b)理事會由至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c)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依法召開。

d)除會長或理事長,或由會長或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e)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決定,可被邀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

a)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b)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c)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依法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須有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澳 門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的規定,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水質標準的已處理的水。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用戶均接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對用戶合同範本的修訂。

第二條

訂立條件

一、用戶合同僅可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經適當方式證實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合法佔用獲供水的不動產或其部分的人士,或者合法進行特定活動的人士簽訂。

二、合法佔用是指擁有獲供水的不動產或其部分的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及地上權。

三、倘用戶逾期繳交費用,在繳清欠交費用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拒絕欠費用戶訂立新的供水合同的申請。

第三條

供水的條件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用戶供應已處理的水,是以用戶的內部設施與總配水網絡的接駁為條件。

第四條

合同的訂立與期限

一、用戶合同自訂立之日起開始生效,並於翌月最後一日屆滿;倘用戶不按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則合同自動續期一個月。

二、上款所指的合同自動續期可連續進行。

三、倘符合訂立條件的用戶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的便利方式申請供水服務,而未簽署用戶合同,則視用戶合同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開始供水之日訂立並生效。

四、為對用水作出分類,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要求用戶提交證明用水類別的文件。

五、倘改變用水類別,用戶應在發生改變日起計三十日內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並遞交證明文件。

第五條

用戶合同的修訂

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對用戶合同範本的修訂內容,於用戶合同續期時生效。

第六條

擔保金

一、在訂立合同時,用戶應繳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收費表中所規定的擔保金,但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免除提供擔保者除外。

二、上述擔保金用於支付用戶逾期未繳的任何款項與賠償。

三、凡增大水錶直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補足所需的擔保金金額。

四、上款所指的應補足的擔保金將載於緊隨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

五、凡減小水錶直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用戶退回多收的擔保金金額。

第七條

特別合同之臨時供水合同

一、倘用戶遇有特殊情況,在不對供水及配水系統構成不便的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訂立臨時供水合同。

二、訂立臨時供水合同前需要進行臨時用戶接管工程。

第八條

特別合同之消防用途供水合同

一、在供水系統容許的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訂立消防用途供水合同。

二、因用戶的設施、消防喉和消防栓運作不善的責任不可歸責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用戶接管設備

第九條

用戶接管設備的定義

一、僅可透過配備水錶的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但消防供水除外。

二、用戶接管設備是自總網起根據合適且最短的路線進行鋪設,其包括:

(一)公共配水管駁口;

(二)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

(三)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

(四)位於用戶範圍內用戶接管管道;

(五)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

(六)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七)水錶;

(八)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下段閥門。

三、為適用用戶合同的規定,用戶範圍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有權限實體發出的文件確定。

第十條

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

一、每一不動產應只有單一的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和單一的消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除非該不動產包括多個分隔區域。

二、安裝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設備不屬於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但水錶除外。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根據用戶提出的需要確定用戶接管設備的鋪設路線及管網直徑。

四、倘用戶因個人理由或根據不動產的實際條件要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安裝有別於一般所定條件的用戶接管設備,只要用戶承擔倘有的額外安裝費用,該項安裝可與用戶商定。

五、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用戶第四款所指的要求與其正常經營條件或安全理由有抵觸者,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拒絕用戶的請求。

六、所有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工程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七、用戶可要求將用戶範圍外用於該用戶的用戶接管設備的安裝工程交由用戶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八、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款的要求,該等工程的進行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監督,而相關費用則由用戶支付。

第十一條

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

一、位於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工作的費用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倘用戶損毀上款所指的用戶接管設備,則有關接管設備的修理費用由該用戶承擔。

三、位於用戶範圍內總水錶上游的用戶接管設備的保養、修理及翻新工作,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並由用戶支付費用或由用戶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

四、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發現用戶範圍內總水錶上游的用戶接管設備出現漏耗或有必要作維修,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關用戶發出漏耗通知單或需要維修的通知單,用戶應在發出通知單日起計三十日內作出維修,否則有關工作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而相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支付。

五、倘上款所指漏耗或需要維修屬嚴重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即時作出維修,而相關費用則由該用戶支付。

六、倘屬上款所指且屬緊急情況,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即時進行維修,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暫時停止該用戶供水直至相關設備具備基本操作條件或相關緊急情況消除。

七、當發現用戶接管設備有任何運作不善的跡象,用戶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八、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倘建築物內並無安裝總水錶,則應視各水錶為總水錶。

第十二條

街道總掣的開關操作

每條用戶接管設備的街道總掣的開關操作只可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用戶不得操作之。

第三章

水錶

第十三條

水錶的安裝

一、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按照用戶提出的申請,根據《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規定的規格來訂定水錶的類型、直徑及安裝地點。

二、水錶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安裝或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安裝,而水錶屬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

三、水錶應安裝在合適、最接近用戶及方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可隨時容易到達安裝的地方。

四、倘總配水網絡與用戶的用水位置距離太遠,水錶應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標準安裝在一個容易到達的位置。

五、倘用戶的用水量明顯不同於其在申請服務時所預計的用水量,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另一適合直徑的水錶代替,並由用戶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消防供水水錶及總水錶

一、為消防供水而設置的水錶所記錄的用水由各用戶按有關各單位面積的比例負擔;倘用戶不提供該等資料,有關費用則根據用戶數目的比例或用戶接受的任何標準作出分擔。

二、上款所指費用經專責消防的公共部門確認為滅火所耗時則免除繳付。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自定標準在可能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用戶的建築物內裝置若干總水錶。

四、總水錶讀數與分錶讀數總和的差額由各用戶按有關各單位面積的比例負擔;倘用戶不提供該等資料,有關差額則根據用戶數目的比例或用戶接受的任何標準作出分擔。

五、第一款及第四款所指的有關費用應在繳費通知單中列明。

六、物業管理實體可直接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費用,但用戶反對者除外。

第十五條

水錶的保養、修理及更換

一、用戶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護水錶,尤其是避免熱水回流、撞擊及破壞。

二、所有水錶的保養、修理及更換工作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擔責任下所聘請的第三者進行,費用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三、倘經證實水錶的損毀須由用戶負責,則上款所指費用將由相關用戶承擔。

四、用戶應提供通道到達水錶及其上段閥門以作修理,否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立即暫停供水予用戶,但不影響消防供水。

五、倘屬上款所指的修理,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檢查後確定水錶及其相連接的設備不具基本操作條件,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亦可暫時停止供水予用戶直至相關設備具備基本操作條件。

六、當用戶發現水錶有任何運作不善的跡象,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

檢查水錶

一、用戶有權隨時要求檢查其水錶讀數的準確性。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實地及在用戶面前檢查水錶。

三、有爭議時,用戶可以要求拆除水錶以便檢定其準確性,對準確性的測試應根據《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所訂的標準進行。

四、倘屬上款情況,而水錶符合規格,則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均由該用戶支付,但相關費用不得超過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的費用上限。

五、倘水錶不符合規格,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均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而用水量的修正應追溯一年,而修正結果應列明在下一次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

六、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有權在作出預先通知後自行檢查用戶的水錶。

第十七條

輔助裝置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設備上安裝用作監測用水狀況的裝置。

第四章

用戶範圍的內部設備

第十八條

運作的一般規則

一、所有由總水錶下游起之內部喉管的安裝及保養工作將由用戶自行負責。

二、倘用戶範圍內的設施有可能妨礙供水系統的正常運作,或基於安全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拒絕提供用戶接管服務。

三、因內部設備運作或操作不善而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概由該用戶負責相關責任。

四、任何可能影響公共配水系統或破壞用戶接管的機械應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立刻將之拆除,否則用戶接管將被關閉。

五、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強制用戶安裝可阻止上款所指情況發生的裝置。

六、禁止使用令公共供水網絡降壓或令水回流到該網絡的裝置或器具。

七、在特別的情況下,倘用戶擁有或使用有回流現象的熱水器、裝置或程序而可能改變公共配水網絡的水質,基於公共衛生安全的考慮,用戶應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安裝為輸送冷水往該等設備的器具或水管設置預防水回流至水錶的裝置;為此,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預先批准該等裝置並監督其裝設,開始使用和運作,費用則由用戶支付。

八、基於安全理由,禁止將內部設施及用戶接管用作連接電器設施或設備的接地裝置。

九、任何在用戶範圍內設有用作輸送來自非公共配水網絡的水的喉管,用戶必須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並禁止將該等喉管與連接公共配水網絡的用戶接管接駁。

十、為著預防及阻止破壞公共配水的行為以及檢查設備是否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和有關保養狀態及運作的狀況,用戶應准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或其他有權限實體隨時檢查內部設施。

十一、上款所指的檢查不免除用戶因內部設備施工或運作不善而可能產生的責任。

十二、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倘建築物內並無安裝總水錶,則應視各水錶為總水錶。

第五章

費用及收費

第十九條

一般原則

用戶應按經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繳付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

接駁費

一、接駁用戶接管及安裝水錶須繳付接駁費用。

二、接駁費的金額是根據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用戶範圍以外的用戶接管的安裝,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預先向用戶發出報價單。

四、接駁費在接駁前繳付;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另訂定支付期限,則在該期限內支付接駁費。

第二十一條

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一、在以下情況下,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

(一)用戶合同被解除或終止;

(二)出現第十一條第六款的情況;

(三)出現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情況;

(四)用戶持續不履行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任;

(五)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的情況;

(六)在指定限期內不繳付繳費通知單內列明的費用;

(七)實施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行為。

二、屬上款所指的情況,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的費用由用戶支付,該等費用的金額是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當合同仍未解除時,即使停止供水,用戶仍須繳付按用戶合同應繳的費用。

四、倘在用戶合同終止前,已不存在第一款的情況,且用戶已繳清有關費用與或有的賠償,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水錶租金

一、水錶租金是因需要使用已安裝的水錶而引致的費用。

二、水錶租金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第二十三條

使用費

一、凡使用供水系統提供已處理的水者須繳付使用費,該費用相等於每一立方米用水量計算的收費。

二、使用費按行政長官核准的收費表訂定。

三、使用費應於繳費通知單內指定之期限內繳付。

四、倘居住用途的建築物內裝有總水錶但各分層單位不具備安裝獨立水錶的條件,則按照建築物的總用水量及各單位的實用面積比例計算各單位的用水量;倘未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實用面積資料,則按單位數目比例計算。

五、倘因用戶改變用水類別而需對已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的使用費作出調整,調整的款項在下一張起的繳費通知單中收取或扣減。

第二十四條

繳費通知單

一、繳費通知單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編製,並發給用戶。

二、繳費通知單分項列明用戶應繳的款項,當中包括水錶租金、使用費及倘有的各項服務費及開支、維修費、稅款、逾期利息、擔保金、應退還予用戶的款項等。

三、用戶可在發單日起計十五日內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

四、異議不具中止付款效力,且用戶不得因此而拒絕繳付有關繳費通知單上所指的費用。

五、倘異議獲接納,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退回不當收取的金額或在作出有關決定後的下一期繳費通知單中向該用戶抵銷不當收取的金額。

六、繳費通知單的發出以不少於二十六日也不多於六十八日的期間定期進行,但獲《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監察實體批准間隔期間可超過上述規定的特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逾期附加費

一、倘用戶未在繳費通知單中所指的期限內繳付費用時,應繳付逾期附加費,直至全數繳交欠繳款項為止。

二、逾期附加費相當於繳費通知單中未繳付之金額的百分之二,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澳門幣十元。

第二十六條

水錶之讀取

一、用戶應方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讀取水錶。

二、在合同的範圍內,水錶之讀取應按《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規定定期進行。

三、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讀取水錶時,無法到達水錶處,則應將一封讀取水錶的通知書或信件留給用戶;用戶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或信件之日起計五日內,將讀數告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四、倘用戶未在上款所指的期限內將讀數告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耗水將根據上月的水平作出估算並在下次讀錶時調整。

五、倘在下一次讀錶時仍無法到達水錶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一封讀取水錶的通知書或信件留給用戶,並繼續按上月的讀數進行估算。

六、倘在再下一次讀錶時仍無法到達水錶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用戶發出通知,要求用戶按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的日期和時間內進行另一次讀錶。

七、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款所指的日期及時間仍然無法到達水錶位置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條

糾正水錶讀數

一、如水錶出現非因第十六條所指情況的錯誤或異常現象,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本條的規定糾正讀數。

二、在糾正水錶讀數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考慮用戶設施的特點、運作方式、在發現水錶錯誤或異常現象前所記錄的讀數、在改正錯誤或異常現象後的讀數及有助於更準確訂定有關數值的任何其他資料。

三、為計算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讀數資料的期限由以一方明確通知另一方有水錶錯誤或異常現象的月份前最多六個月起,至水錶恢復正常之日止。

四、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不計算利息。

五、如償還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屬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責任,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退回有關款項或在下一張繳費通知單中開始在應繳款中全額扣減應償還的債務,直至償還全部債務。

六、如償還因糾正水錶讀數而引致的債務屬用戶的責任,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用戶的債務分期安排在繳費通知單中,分期支付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七、本條的規定適用於抄錶和發單的錯誤情況。

第六章

服務中斷及限制

第二十八條

中斷供水

一、倘因乾涸、停電、任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原水供應的異常情況、維修或類同情況,其他屬不可抗力的情況,以及其他非因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過錯而引致的事故而中斷供水者,用戶不得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最少要在已計劃的可導致中斷供水的維修或保養工程進行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限制用水

倘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隨時限制非家居用途的用戶用水以及有權按供水的可能性而限制耗水。

第三十條

因滅火工作引致的制水

一、倘發生火警或進行滅火訓練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限制用戶用水。

二、在上款所述的情況下,用戶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三、街道總掣、消防喉及消防栓應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消防部門專門操作。

四、在因本條規定而限制供水的情況下,用戶不得以機械方法吸取配水網絡管道的水。

五、用戶如試驗消防喉和消防栓,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便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需要時提供協助。

第七章

解除

第三十一條

用戶解除合同

一、用戶可單方終止用戶合同,但須最少提前三個工作日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定的方式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終止合同在用戶指定終止之日起生效,如該日期非為工作日,則合同在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終止。

三、用戶合同終止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停止供水服務,亦可拆除水錶。

四、終止用戶合同並不免除用戶繳交應繳費用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解除

一、當用戶更改姓名或商業名稱而無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連續三個月欠交費用,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書面通知用戶十五日後可解除用戶合同。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並不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任何其他權利,尤其收取欠款或用戶因其作出之行為而導致解除合同所引致的賠償,以及並不免除根據法律或《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之規定,對該用戶適用之處罰,亦不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索償權利。

第三十三條

合同地位的移轉

一、新用戶可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合同地位的移轉,只要先前的用戶沒有解除合同,以及在最少三個工作日前以任何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接納之方式通知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二、對於合同地位的移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對水錶作讀取,並向先前用戶發出最後的繳費通知單;新用戶僅需要繳付擔保金,而有關應付金額得載於向新用戶發出的首張繳費通知單內。

三、除代收應繳稅款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對合同地位的移轉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用戶不得作出的行為

用戶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一)將水出售或轉售予第三者;

(二)在公共管道的駁口起至水錶間,鑿穿或設置排水口者;

(三)改變水錶或其輔助裝置的運作條件及破壞水錶及其封印;

(四)擅自操作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

(五)自配水網絡、水庫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設施中擅自取水;

(六)非為著消防之任何目的,擅自在消防喉或消防栓中取水;

(七)在民政總署或其他公共實體監管下的設施中,非為著該實體使用的任何目的擅自取水者;

(八)把任何物質輸入公共網絡、水庫或水廠的水或作出任何能中斷供水的行為;

(九)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人員在履行供水公共服務批給的活動;

(十)損害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或財產。

第三十五條

損害賠償

一、倘用戶實施上條所指的行為,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向有關用戶索取以下賠償金額:

第三十四條
所指的行為
賠償金額
(澳門元)
(一)將水出售或轉售予第三者; 10,000元
(二)在公共管道的駁口起至水錶間,鑿穿或設置排水口者; 5,000元
(三)改變水錶或其輔助裝置的運作條件及破壞水錶及其封印; 1,000元
(四)擅自操作用戶範圍外的用戶接管設備; 1,000元
(五)自配水網絡、水庫或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設施中擅自取水; 2,000元
(六)非為著消防之任何目的,擅自在消防喉或消防栓中取水; 2,000元
(七)在民政總署或其他公共實體監管下的設施中,非為著該實體使用的任何目的擅自取水者; 2,000元
(八)把任何物質輸入公共網絡、水庫或水廠的水或作出任何能中斷供水的行為; 10,000元
(九)妨礙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人員在履行供水公共服務批給的活動; 1,000元
(十)損害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或財產。 1,000元

二、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被損害的金額明顯高於上款訂定的賠償金額,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向用戶追討兩者之間的差額。

三、作出本條所指的任何賠償並不免除用戶承擔對第三者的倘有責任,亦不妨礙有關的權限實體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九章

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三十六條

適用的期間與範圍

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四十九-B條的要求、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相關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的期間內,本章的規定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第三十七條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章:

(一)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是指設計用於處理、輸送、儲存、分配再生水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管網;

(二)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是指設計用於讓用戶從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接收再生水的設備,包括再生水公共配水管駁口、可中斷接駁供應的街道總掣、位於公共街道的用戶接管管道、位於用戶範圍內的用戶接管管道、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合乎供水技術條件要求的水錶上段閥門和下段閥門、倘有的水錶收藏箱及其附件;

(三)再生水水錶,是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中用於計算使用費的水錶。

第三十八條

供水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不中斷地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應符合法定飲用水標準的水。

第三十九條

使用費的計算

一、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凡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須就有關耗水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付使用費。

二、在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款所指的用戶發出的繳費通知單中,用戶當期應繳付的使用費,是以其當期水錶量度的耗水量以及再生水水錶量度的耗水量的總和為基礎,按照當時適用的使用費價格計算。

三、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抄讀水錶時應同時抄讀再生水水錶。

第四十條

不得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及收費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收取以下費用及收費:

(一)再生水水錶的租金;

(二)安裝或接駁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的費用;

(三)除第六條所指的擔保金外的其他擔保。

第四十一條

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

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內,倘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用戶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獲得供水的用戶進行停止供水或恢復供水,應同時停止或恢復透過飲用水用戶接管設備與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的供水。

第四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供水所涉及的再生水公共供水系統、用戶範圍外的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以及再生水水錶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終止供水

一、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將終止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向用戶供水,用戶不得以此為由向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任何賠償。

二、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應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前六十日,向用戶發出終止供水通知。

三、在第三十六條所指的期間屆滿時,以上一次抄讀再生水水錶的用水量為準、按照未抄讀的用水日數與上一次抄讀的用水日數比例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

四、在按照上款規定計算未抄讀的耗水量時,未抄讀的用水日數以十日為限。

第四十四條

準用

一、第九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四至六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二)至(四)項,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二)至(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經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透過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進行供水的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上款所列條文中對“用戶接管設備”及“水錶”的提述,均視為分別對“再生水用戶接管設備”及“再生水水錶”的提述。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